•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電價政策

第五章 我國油電訂價政策與他國之比較

第二節 我國電價政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7 

能源稅指的是針對各類形式的能源產品所課徵的稅,通常是針對化石燃料。

在能源稅制方面,可對能源的生產或消費課稅以及對車輛購置、交通運輸等方面 間接課稅。對能源生產和消費的直接和間接的課稅是各國在節約能源、控制環境 污染的主要政策。

在探討各國能源稅制後,反觀台灣的能源稅制,實有必要進行改革。原因有 以下幾點:

1. 能源稅制改革是國際趨勢,利用課稅方式來減輕環境之污染,將外部成本內 部化。

2. 我國在能源供給的結構上,自產能源貧乏,而能源需求持續成長,導致我國 進口能源的比例逐年增加,依賴程度相當高。

3. 我國長期採取低能源價格政策,以致於能源使用效率偏低。

4. 目前我國的環境、能源稅費項目繁多,行政效率差。且許多能源稅費收入歸 由特定機構專款專用,使得費率偏低,不利於資源的有效運用。

而根據歐洲國家實行能源稅之經驗,在稅收中立性的原則下,我國可將能源 稅產生的稅收用來降低雇主退休保險的保費支出。如此一來,不但可增加工作意 願及勞動雇用,同時也透過調整扭曲性租稅達成所得重分配的效果。此外,也可 學習英、德對節能、環保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透過對低污染之交通工具減 輕稅賦,提高民眾環保意識。

第二節 我國電價政策

一、電力產業發展概況

電業之經營方式可分為綜合、發電、輸電、配電等四種,除小型電業(供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8 

容量在五百瓩以下者)外,依供電容量大小區分為四個等級,供電容量在十萬瓩 以上者為一級,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不及十萬瓩者為二級,供電容量在五千瓩 以上不及二萬瓩者為三級,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上不及五千瓩者為四級。68而電 業經營方式可區分為:69

 綜合電業(發電躉售):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 轉售與其他電業。

 輸、配電業(購電轉售):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營業區域內一般 需用或轉售其他電業。

 輸電業(躉購配售):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 剩餘或需要之電能。

 發電業(發電自售);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

依據現行電業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電業經營之方式,得以全部或一部發電,

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此即集發輸配電於一身的「綜合 電業」。目前我國唯一之電力事業台電公司,其電業權執照即係以綜合電業之資 格核發,故台電公司為一垂直整合之獨占電業,且為國營事業,因此包含發、輸、

配、變電計畫等各項經營策略皆須經由經濟部核准。至於輸電與配電方面,皆由 台電公司所獨家經營,換言之,台電公司所擁有之發電廠與民營電廠及託管水力 發電等發電,皆需經由台電公司統籌調度,傳送至用戶處所供電。我國現行電力 產業架構圖如下:

       

68 電業法第 10 條

69 電業法第 9 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0 

開放民間投資參與及穩定國內電力供應,經濟部從民國八十四年起陸續開放民營 電廠之申設。目前民營火力電廠共有麥寮、長生、和平、嘉惠、新桃、星能、森 霸、國光、星元等九家。而自用發電設備之餘電及汽電共生系統與民營電廠所生 產之電能,均全部躉售與台電公司,並由台電公司統籌調度。

二、現行電價制度

我國現行電價制度是依電業法第59 條第三項之規定而生:「國營電業費率之 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 條之規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20 條則規定國營 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應由事業機構擬具,層轉立法院審定。而現行的電價公式 是於民國49 年立法院所訂之「電力費率計算公式」所計算得之,由台電公司研 擬電價調整方案後,再送交經濟部及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委員會審議。一般而 言,若電價調整方案未涉及全面性電價調整時,由經濟部核定後,交由台電公告;

若涉及全面性電價調整時,則由經濟部陳報行政院,由行政院公用事業費率審議 委員會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而目前採行之電價公式如下:

 用途別:

平均每度電價=(燃料+用人費用+維護費+折舊+稅捐+其他營業費用(含購 電)+利息+合理利潤+所得稅-其他營業收入)÷售電度數

 職能別:

平均每度電價=(發電費用+供電費用+售電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其他費用

+合理利潤+所得稅-其他營業收入) ÷售電度數

用途別之公式為便於預算審查及決算之考核;職能別則是根據管理上之需要 所擬訂。用途別與職能別所計算出之平均每度電價應一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1 

電力產業為公用事業,因此不像一般企業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在國營事業 之下,政府為發展電業,必須提供合理利潤以供投資之誘因。而我國法規對於合 理利潤之規範於電業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中即規定:「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

抵償其必須成本,並獲得合理利潤。」以及第六十條第二項「合理利潤,應以有 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 之。」而目前台電公司費率計算公式中,合理利潤採用1969年經立法院審定通過 投資報酬率範圍9.5%~12%之限制71,即一般所謂的法定投資報酬率。與美國之 電力公司投資報酬率約7%~9%相較,我國核定之投資報酬率略高,但實際上因 台電負擔了許多政策性任務,加上電價調整不易,因此歷年來實際報酬率皆低於 此一數字。股東報酬率經常為公用事業制訂費率時最具爭議的部分,原因在於各 類成本之認定以及吸引投資之誘因,前者需仰賴公用事業內部資訊,容易產生資 訊不對稱性;後者則無客觀之標準。因此,管制機構對公用事業之成本做出最佳 預估值,並據以核定投資報酬率,主要政策目的為幫助公用事業取得所需之資本。

但合理利潤影響電價之訂定,政府應考量實際投資報酬率以及國外電力公司之平 均報酬率,對於合理利潤進行調整,以避免高估電價,而台電公司屬於國營事業,

應先提升其經營績效、降低成本與使其資訊透明化,才能在電價調整上取得消費 者之認同,提升其投資報酬率。

就實務運作而言,台電發電成本包含了台電自行發電成本和外購電力成本,

又等於燃料成本加上發電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其成本項目可細分四大類別:

1. 不可控制因素成本項目:如燃料、購電支出、利息。

2. 可控制因素成本項目:如用人費用、維護費用、折舊。

3. 政策法令成本項目:如道路使用費、線下補償費、補貼。

4. 盈餘項目:如稅前盈餘、所得稅。

       

71 張心穎(2007),「我國能源價格政策之分析與展望」,台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0356 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2 

台灣自產能源缺乏。因此99.4%能源需仰賴進口供應,發電燃料則以進口的 燃煤與天然氣為主要來源。如加上燃油機組,則化石能源機組之裝置容量及發電 量占比,2009年分別達77.5%與78.7%。然而,電價公式並未反應可控制與不可 控制成本之差異,當電業經營因不可控制成本(如燃料成本)波動導致供電成本 增加、電價上漲時,民眾無法清楚得知電價調整之原因是否來自於供電成本亦或 是電業內部經營問題,而衍生爭議。因此,當國際能源價格波動幅度頗大,為了 回民意機關要求及社會對電價應適時反應能源成本漲跌之期待,電價必須配合燃 料價格上漲或下跌適時調整,避免電價與發購電使用之能源價格脫節,台電公司 研擬了「電價燃料條款機制」。於每季起始月(1、4、7、10月)核算上一季「實 績價格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與「對應價格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比較,

並計算其「影響每度電價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1.實績價格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

=Σ(上一季各化石燃料用量或購電量實績×上一季各燃料實績價格)÷上一季 化石燃料發購電量實績

2. 對應價格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

=Σ(上一季各化石燃料用量或購電量實績×電價之各燃料對應價格)÷上一季 化石燃料發購電量實績

3.影響每度電價金額

=(實績價格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對應價格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影 響電價權重(79%)72

電價燃料條款機制逐季檢討後計算「影響每度電價金額」之絕對值,達上年 度平均每度售電單價1%,即啟動燃料條款機制,於基準電價外附加(減)「每        

72 「影響電價權重」是以 97 年電價案之化石燃料發購電量 1.561 億度占售電量 1.977 億度之占

比79%計算。顧及長期能源結構配比變動,該權重應每兩年檢討修訂一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3 

度燃料費調整單價」,該調整單價即為「影響每度電價金額」;若未達上年度平 均每度售電單價1%,則恢復以基準電價收費,原附加(減)「每度燃料費調整 單價」則予取消。下表5-9 即為民國 100 年第 1 季依照公式所計算出影響每度電 價金額絕對值站上年度平均售電每度單價比例,因未超過1%,所以電價無須附 加每度燃料費調整單價;如超過1%,則需啟動燃料條款機制,且應於每季第一 個月(1、4、7、10 月)月底前預告基準電價外應附加(減)之「每度燃料費調 整單價」,並於該季第三個電費月份(3、6、9、12 月)起實施。

表 5-9 100 年第 1 季化時燃料發購電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

資料來源:台電公司網站

三、電業法修正方向與電力市場自由化

自民國54年電業法修正後,期間因國內經濟情勢變遷、產業結構變動以及全

自民國54年電業法修正後,期間因國內經濟情勢變遷、產業結構變動以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