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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訂價理論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能源訂價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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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台灣缺乏自產能源,因此當國際原油價格波動時,國內油價必須因應調整,

將會衝擊我國經濟及產業結構。由此可知,能源價格對於總體經濟相當重要。但 過低的能源價格未能合理反應出生產成本與社會成本時,將會造成生產資源配置 扭曲和沒有效率,對於高能源效率或低碳能源發展也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合理 的能源價格不但能夠反應內部成本,也必須考慮到外部效益與成本。如何兼顧產 業競爭力與合理的能源價格,為台灣能源政策重要考慮因素,以下將對能源訂價 理論、能源稅及開放能源市場這三項能議題進行相關文獻探討。

第一節 能源訂價理論

影響能源訂價的因素有下列幾項:政府政策、能源產業經營目標,以及外部 因素。其中,政府可透過能源價格政策來達到兼顧經濟、社會和政治等特定政策 目標;能源產業則希望增加市場佔有率、確保財務安全以及股東的利潤。不同成 本結構的能源產業,訂價也可能不同;而外部因素例如匯率變化,也會在能源訂 價過程中產生重大影響。(APERC, 2000)

Pacudan (1998) 認為能源訂價的基本目標主要包含了經濟效率、社會公平和 財政穩健三方面。首先,效率原則是為了確保價格管制可以反應機會成本,並使 社會資源達到有效的配置;而公平原則涉及社會福利和所得分配的考量。最後財 政原則建議能源供應者應有足夠的利潤來維持財政穩健,如此一來才能使供應連 續性和服務品質得到保證,也可以吸引未來的投資需求。而不同的能源訂價方式 往往反應了不同的能源政策的架構,以下將介紹能源訂價方法、政府干預價格之 政策工具及價格管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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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能源訂價方法

一般而言,能源產品在訂價方式上與一般商品相同,其訂價方法介紹如下

(許志義、陳澤義,1993):

(一) 最大利潤訂價法

當廠商將能源產品價格訂在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的產量 (MC(q)=MR(q)) 時,對應到需求曲線上的平均收益值,即圖2-1 上的 Pa,即可獲得廠商追求的最 大利潤 (□PaAFPc)。獨占市場中的廠商經常利用最大利潤訂價法來獲得超額利 潤。

圖2-1 能源產業之訂價方式

(二) 邊際成本訂價法

邊際成本訂價法則是將價格訂在邊際成本等於平均收益的產量上

(MC(q)=AR(q)),如圖 2-1 的 Pb。完全競爭市場的均衡條件為P=MC,可滿足社 會所需支付的代價(成本)等於消費者所願付的價格(效用),並符合柏拉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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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原則。此時的價格可使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邊際成本法可兼顧效率與公平 之目標,因此又稱「最佳訂價法」(first-best pricing)。

(三)平均成本訂價法

自然獨占產業多為平均成本遞減形態,若採用邊際成本訂價法時,價格 Pb

會落在平均成本線的的下方,如圖2-2。此時會使部分固定成本無法回收,使廠 商發生□PcGBPb的虧損。因此自然獨占產業可採用平均成本訂價法,將價格訂在 平均收益與平均成本相等的產量上 (AR(q)=AC(q)),如圖 2-2 中的 Pc。雖然平均 成本訂價法的社會福利小於邊際成本訂價法,但不會導致能源產業面臨虧損,而 需要政府補貼,因此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也可避免在籌措財源時,造成租 稅扭曲等資源配置不當的情況。

圖2-2 平均成本訂價法

(四)次佳訂價法

不管是最大利潤法、邊際成本法或平均成本法,都無法同時達到事業利潤最 大及社會福利最大的目標。因此獨占生產者必須先選擇目標,再決定其訂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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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或是改採用折衷之訂價方法,以追求不同目標的達成。而次佳訂價法 (second best pricing) 即是在某一特定盈餘水準或損益平衡的條件限制之下,來追求社會 福利最大的折衷訂價方式。

次佳訂價法是利用邊際成本加成訂價 (mark-up pricing) 方式,將生產者的 保證利潤加在成本之上,使平均成本線與邊際成本線上移(AC’與 MC’),如圖 2-3。此時決定的價格為 Pd,介於Pa(最大利潤訂價)與Pc(邊際成本訂價)之 間,但可能高於或低於Pb(平均成本訂價)。次佳訂價法使產品價格偏離邊際成 本訂價法所決定的價格,價格彈性愈小之產品,偏離幅度也愈大。但次佳訂價法 採用的是加成訂價,因此對於市場需求結構不會產生影響。

圖2-3 次佳訂價法

二、 政府干預價格之政策工具

在能源市場中,政府主要的責任與義務在於藉由能源訂價,來改善社會公平、

提供低所得者優惠的能源產品、鼓勵產業的發展並創造競爭性市場。政府干預能 源價格的目標在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改善社會公平及確保能源部門的財政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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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些目標可能會產生衝突。在某些國家政策制訂者認為,

實施價格調整機制是有效的政策工具,可以進行所得重分配。因此,在能源產業 訂價方面,無論公營或民營企業都須在政府的政策及社會目標下,進行非商業之 考量及妥協。政府可以藉由政策制訂來影響能源價格,而較佳的政策可以減少無 效率的扭曲及促進市場透明化。政府的政策工具包含了課稅及補貼,其介紹如 下:

(一)課稅

對生產者課徵污染稅會提高生產成本,使市場均衡數量降低,可以改善污染 所造成的市場失靈 (Pigou, 1920),因此對污染環境之能源產品課稅,可將外部成 本內部化。可利用幾種方式對石油產品課稅,例如對進口原油和相關商品課進口 關稅,對生產者和煉油廠課所得稅和為實現特定目的的附加價值稅、消費稅、其 他附加費及徵收費。對能源課稅有許多原因,包含了:

1.外部成本內部化,確保更有效地利用資源

所謂外部成本內部化 (internalization),意即對產生「外部成本」的行為者課 稅,可使外部成本由行為者自行負擔。當價格未能反應出真正成本時,即產生了 外部性。因此,透過對能源課稅可以反應對環境污染等社會成本,並使廠商在生 產的過程中,將此污染成本考量在內,將可排除市場失靈,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而最合適的課稅方式為對化石燃料的消費量課特定的稅額,政府可將能源稅收用 於環境保護相關計畫,例如補助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等。

2.增加政府收入,降低行政成本

對消費能源產品課稅是增加政府收入的可靠來源,因為能源產品的需求彈性 較小,當政府增加稅收時,對於資源配置的扭曲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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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勵節約能源和減少浪費性消費石油產品

若國內沒有生產石油,為石油淨進口國時,當面臨外匯短缺時,可以透過課 稅來減少石油消費和節約外匯。而有一些國家為了減少民眾浪費性消費能源,透 過提高稅率來達到目標。

4.改善所得分配

在開發中國家,能源消費量快速的成長,與國民所得成正向相關。因此,對 能源產品課稅可被視為一種對消費奢侈品的消費稅,可以改善所得分配。

(二)補貼

在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中,對石油產品補貼往往作為一種在工業與貿易 上的政策工具,它提供了低於市場價格的能源產品與服務。但補貼化石燃料將會 造成經濟上資源配置無效率和市場扭曲,達不到預期政策目標。且人為地降低能 源價格會鼓勵浪費性消費,破壞了再生能源和高效率能源技術的發展。補貼又可 分為交叉補貼與直接補貼:(APERC, 2000)

1.交叉補貼

交叉補貼為對某些消費者收取較高的能源價格(價格高於供給成本)來補貼 另一些面對能源價格低於供給成本的消費者。交叉補貼會導致對於相同能源產品,

但不同的使用者付出不同的價格;亦或是忽略供給成本的差異,不同的能源產品 但能源價格卻相同。而課稅與補貼的不同在於,即使被課稅的消費者可以接受在 生產成本之上的價格,消費更多的能源,但其對能源之需求仍被限制;受補貼的 消費者被鼓勵增加其能源的使用,但他們增加使用能源的利益被較高的供給成本 所抵銷,最後導致資源配置無效率和福利的損失。交叉補貼也影響工業資源的分 配,受到補貼能源價格的廠商可以增加其產業競爭力。但相反的,也容易造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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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廠商缺乏產業內競爭的壓力。因此,政府利用交叉補貼作為一種政策工具,

雖然可以鼓勵經濟體系中特定產業部門的發展,但容易造成資源配置的無效率。

2.直接補貼

直接補貼為政府直接對選定受益人補貼,交叉補貼不同處在於交叉補貼是針 對同一產品,不同消費族群而訂定不同的價格,或不考慮生產成本之差異而訂定 固定價格。與交叉補貼相較,直接補貼可以避免因錯誤訂價方式所造成的扭曲,

且能源價格可以反應成本,維持在價格水準之上,因此能較確保能源配置效率。

此外,直接預算補貼可以增加資訊的透明度,避免交叉補貼多重目標的特性。直 接補貼可藉由兩種方式:第一種為對能源生產者提供低成本能源服務的補貼;第 二種則為直接補貼能源消費者。

(三)管制

除了課稅與補貼外,政府管制亦為介入市場之方式。一般而言,管制的主要 目的為降低能源的消費以及避免獨占產業賺取超額利潤。其方法有二:第一種為 訂定價格水準之上限,亦即將允諾價格訂在高於市場均衡水準之處,但政府對價 格水準進行管制,避免獨占產業以高能源價格掠奪消費者福利。控制能源價格也

除了課稅與補貼外,政府管制亦為介入市場之方式。一般而言,管制的主要 目的為降低能源的消費以及避免獨占產業賺取超額利潤。其方法有二:第一種為 訂定價格水準之上限,亦即將允諾價格訂在高於市場均衡水準之處,但政府對價 格水準進行管制,避免獨占產業以高能源價格掠奪消費者福利。控制能源價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