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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對「相」的住與不住

第四章 「心」「相」之關係的探討

第二節 「心」對「相」的住與不住

在第二章討論「降伏心問」時,已經指出:發心走向大乘道的修學者,要住 於般若法門的修行,而吉藏對於經義的疏解,也回應了如何發心而住於般若,以 及安住在般若法門中時所應當要實踐的事項。但是,在經中論及「心」「相」關 係時,卻又主張「心」要不取於「相」,要不住於「相」,而這便似乎與發心住於 般若的教說有所衝突。因為如果發菩提心後安住於般若是正確的,那麼,修學者 的心,便應該有所住相才對;相反地,如果「心」不住於「相」是正確的,那麼,

發心後就應該不住於般若才對。

一、以「不住一切法」而「住於般若」

在「心」「相」關係中,對於「心」應當「住」或不應當「住」於「相」的問 題,吉藏從《金剛經》對「心」有所「住」的說法181,展開論述:

若心有住,則乖正道,豈是道心耶?「菩提」是正道;今發道心,

故名「菩提心」耳!「若心有住,則為非住」者,若心有住,則是 住顛倒,則為非住,不住般若也。如《大品》:「不住一切法,即是 住般若。」182

世間一般人的心,經常是住於顛倒知見之中;對此,若未發心走向大乘道,欠缺 修學般若法門以成就大乘正道的宏願,則也稱不上是住於般若的各種修行。然而,

如果說真的心有所住著,那又表示修學者已經偏離了般若經教所指示的正道,則 還是屬於顛倒知見,不是真正的住於般若。因此,必須先了解這裡的問題,事實 上有兩個層次:首先,面對一般住於顛倒知見的心,需要透過修行般若法門所開 啟的正道,來加以矯治。其次,已發心並住在般若法門的各種修學項目之後,自 心面對各式各樣的人事物,亦即經中所謂的「一切法」,便是以不住著在它們之 上的作為,來實現所謂「住於般若」的意義。換言之,能夠住在般若之中的心,

是能夠降伏那些住著在顛倒知見中的心;而所謂「住在般若之中的心」,便是面 對「一切法」時,都能毫不住著的心。

一旦層次分明,那麼,就沒有所謂的教說矛盾的問題,「安住」與「不住」

並非是在「住」與「不住」之間無所適從,而是以「不住一切法」的心,對治「住」

於顛倒妄想中的心,同時,由此而生的心態展現在外在的行為時,便以「安住」

181 「若心有住,則為非住。」《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卷 1(CBETA, T08, no. 235, p. 750, b23-24)

182 《金剛般若疏》卷 4(CBETA, T33, no. 1699, p. 115, c13-17)

於大乘般若稱名之。「不住」是著重在心行的實踐上;「安住」則是著重在對於如 此心行的表述。如此看來,原來的「住」與「不」住的論題,僅是對於字面意義 上的衝突,一旦理解了「安住」與「不住」的意涵,也就沒了原先所認定的那般 有教說上的問題。

在吉藏看來,「住於般若」的教導,乃是佛陀試圖透過引導學人發心後安住 在般若法門中的開示,其目的是使修學者能夠離於顛倒,並非表示有個真正可被 住著的般若實體,因此,若是妄想長久住著在該般若實體上,則那便是把般若視 之為某種「有相」,而後生心動念,認為自心能夠取著該「有相」而安住於其上,

但這對吉藏來說,不過是「心」取「相」的另一種型態,即使作為「心」取「相」

而住著的對象是般若教學內容,也一樣有過失,畢竟還是沒有離於顛倒,所以般 若經中表示,真正的「住於般若」,便是要能「不住於一切法」。

這種將般若視為某種「有相」而對之心生執取、住著的錯誤想法,可以對比 吉藏詮釋「法相」與「非法相」時所強調的知見重點,即可明瞭為何修學者會將 般若視為「有相」而卻不自知。如果說「顛倒」一般是指認定對象為實有該「法 相」,那麼,引導修學者離於「顛倒」的般若教學,便是著重於指出一般將「法 相」認定為具有不變實體性乃是錯誤的見解;但是,那並不表示否定「法相」實 有之外,還另外有個實在的「非法相」,而它便是被稱為「般若」的實體。般若 教學的主旨,乃是要以「非法相」之開示,破除一般認為事物有其固定不變之「法 相」的顛倒知見,而並不是以為另外有個「非法相」,故有「法相」之見,便是 錯誤的。因此,若將般若視為某種「有相」,可以說即是將般若視為另個實有的

「非法相」而心生執取、住著;然則,這正是吉藏論述中所要批判的錯誤想法。

所以發心走向大乘道,而且打算依從般若經教修學時,學人必須注意不要落 入執取「非法相」的過失,亦即在心態上要避免將要求學人應當「不住一切法」

的般若本身視為已能離於「我相」與「法相」之後的究竟真實,反倒使心陷在執 取「不住一切法」的另種「有相」,則那不但因而將有「法相」,同時也蘊涵了心 有「我相」。換言之,心若執取了「不住一切法」之相,便沒有真正達到般若教 學所要指引學人邁步踏上的修行道路,反而是落入般若所批判的「心」取「相」

而住著於該「有相」上的弊病中。因此,對於有心走向大乘道的修學者,對於般 若教學主旨的掌握,應該明白般若是要修學者到最後連一點點住在「般若之相」

上的心念也都不應生起,否則,便還是處於另外一種執著、顛倒的狀態罷了!

因此,吉藏認為《金剛經》後半段的義理闡述重心,便是心不取相而住的論 題,其中,「相」包括般若教法可能帶來的「有相」。對於般若所產生的錯誤知見,

會使修學者以為已經達到心不取相而住的地步,但卻在不知不覺中取著一個稱為

「不住一切法」的相,由此偏離了般若所指引的正道。

二、「成發心」與「泯發心」不二

吉藏針對這個在「心」「相」關係中所可能產生的問題,還以「發心修行」

為例,從經中教導學人當依般若發心切入,講述修學者發心修行大乘道,到最後 必須連有發心之見也要泯除。但是,他所說泯除發心的觀點,卻引起修學者如下 的疑難:

問:「前為成發心、修行,後泯發心、修行,將不相違耶?」

答:「終為成一意耳!由泯發心,乃成發心耳!若見有發心,不成 發心耳!故前來成發心,即是泯發心;今泯發心,即是發心也。」

183

在「降伏心問」中說到,大乘修學者應依般若發心,然而,在此卻又說要泯除發 心;前後所說,明顯矛盾。修學者的疑難在於:如果說是要自己在發心之後,再 泯除發心,那麼,一開始就不要發心,不就解決了!如果說要自己依般若發心,

那又何必發心後,還要泯除發心?「發心」與「泯除發心」似相衝突,因為修學 者不可能讓自己同時具有發心的內容,又同時沒有發心的內容,所以這令使發心 走向大乘道的修學者感到相當混亂、難解。可是,吉藏卻不認為前後有所矛盾,

反倒指出:正是因為能夠泯除發心,所以,才真正成就般若教學所說「發心」的 內涵。

其實,細究其中學理,可以明白吉藏的說法是有對治性的;它針對的是「發 心」後所可能帶來之「有發心相」的問題。「發心」是表示修學者決定走向大乘 正道,並不意味著修學者心中應該抱有一個稱為「發心」的定相,同時要求自己 的心念一直住著在這個定相上。在教學上,若是有講學者過於偏重強調發心住於 般若的想法,則恐會造成聽講者於心中生起取著發心相而以為就是安住在般若修 學中的過患。事實上,經中教導學人當依般若發心的開示,乃是為了破除學人尚 未發菩提心之前的各種顛倒妄想,並不是要求已發心的修學者在發菩提心之後,

還需一直念念執取自己已經發菩提心,而將心住著在其中。正如前來所說,即便 對象是般若,只要心執取其相而住著在上面,則修行便不是走在般若教學所要指 引的真正方向上。因此,相對於「發心」而說的「泯除發心」,它所要講說的義 旨,仍然是心應當不取相而住的般若學理。

183 《金剛般若疏》卷 4(CBETA, T33, no. 1699, p. 118, c6-10)

三、雙破「能行」與「所行」的無住修行

在泯除自心可能抱有「發心」之定相的見解後,對於修行大乘道時所可能產 生的一切有相,吉藏表示,它們也需要被一併破除。如下所示:

今此章明:無有發菩提心人,亦無有修行人,故是盡「觀」也。《論》

云:「於內心修行,存我為菩薩,此即障於心,違於不住道。」184

在「降伏心問」的對答中,吉藏指出修學者應當住於所發起的菩提心願中,要求 自己專注在大乘道所應當達成的修行目標上。但是,對於不解「發心住」的教說 意旨者,便會錯誤地以為「有發心相」就是住於所發菩提心願中;不僅如此,接 著而來的大乘道修學活動,也可能被修學者視為有個修行的定相,而於心中執取 該定相,當作就是安住在修行中了!

對此,吉藏表示,若是還有我是發菩提心的修行者——菩薩,我安住在大乘 修行道上的想法,則那其實也還是偏離了般若所要指引學人實踐的正道。因為對 於在修行大乘道上的各種所作所為,如果還存有我是修行者,我是菩薩,我正在 修行大乘道,那麼,仍舊落入心取相而住的狀態,亦即心取「我相」而住在其中,

便未真正掌握般若教說的本意。所以吉藏特別強調,既不應該有發心相,也不能 有我是修行之人的想法,否則,那便不過是換個對象來住著的另一種顛倒,並未 真正走在大乘道上185。想要解決心取「般若之相」而住的問題,不只要破除修學 者的「有發心之見」和「有修行之見」,甚至「有菩薩之見」也要予以破除,如 上所說。吉藏在其他地方,也明白表示:

此經始終皆明「無菩薩」,破「『我人』之見」。若能了悟「無菩薩」, 方是菩薩。見「有菩薩」,見「有」則是凡夫我見,非菩薩也。186

吉藏在此引出《金剛經》的宗旨:學人應當依般若發心而成為菩薩,但是,接著 更進一步,則還要依般若明了沒有菩薩,由此破除「我相」。換言之,對於依般

吉藏在此引出《金剛經》的宗旨:學人應當依般若發心而成為菩薩,但是,接著 更進一步,則還要依般若明了沒有菩薩,由此破除「我相」。換言之,對於依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