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相」之意指的考察
第三節 遮除「有」破而「空」存的偏邪
一、「我相」即是「非相」釋義
瞭解「八八義」之後,接著是要探討「人我」四相與「法我」四相的關聯。
前面提到,「無我相」主要是在辨明「眾生空」,而「無法相」則是辨明「諸法空」。 那麼,在《金剛經》中「我相即是非相」一句150,在「八八義」的解釋架構下,
又該如何理解呢?吉藏對此說到:
此明「人」「法」兩空。前云「無我人相」,此是「人空」;今云「我
148 Aaron K. Koseki, “Prajnaparamita and the Buddahood of the Non-Sentient World: The San-Lun Assimilation of Buddha-Nature and Middle Path Doctri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uddhist Studies, Vol.3, No.1, Peeters Publishers, 1980, P. 22.
149 「破非無相,故言非非無相。」《仁王般若經疏》卷 2〈二諦品 4〉(CBETA, T33, no. 1707, p. 342, c16)。
150 「我相即是非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是非相。」《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卷 1 (CBETA, T08, no. 235, p. 750, b8-9)。
相,即是非相」,此則明「法空」。
問:「若言此明『法空』,應云『法相,即是非法相』,何云『我相,
即是非相』耶?」
答:「『無我』有二種:一者、人無我,二、法無我。今,法無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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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我相即是非相」是為表示「諸法空」,那麼,為什麼不直接說「法相即 是非法相」就好了?有人對此不解而提出問題。因為若依前面的解釋架構,對於
「我相即是非相」的理解,似乎便應該是在表示「眾生空」而不是「諸法空」。
面對這樣的質疑,吉藏認為所謂「無我」,可以分為就「人」來說的「無我」、以 及就「法」來說的「無我」兩種意義。小乘可以理解「人無我」的意思,但並不 真正清楚「法無我」的內涵。在討論與「我」有關的「我」、「人」、「眾生」、「壽 者」等四相時,所著重的要點在於「人無我」;而在講說「我相即是非相」時,
則是已將論題範圍增廣,不只在「我」、「人」、「眾生」、「壽者」或「命者」之中,
找不到世人所認定為恆常不變之實體的「我」,在一切諸法中探尋,也同樣發現 不了一個常住不變之實體而名為「我」者。這是不將「無我相」限定在表示「眾 生空」之範圍中,而予以延伸至對一切諸法的探究上,指出諸法也是同樣「無我 相」,不具有任何不變實體性,因此「我相即是非相」亦可以用來表示「諸法空」
的意思。
吉藏並不因此認為就應停留在「諸法空」當中,反倒是認為,如果透過「空 觀」的不同面相——「人」、「法」二空,消除上述八病,那麼,作為藥引的「空 觀」本身,亦是要被破除的對象。因為如果修學者以為般若對於「眾生空」與「諸 法空」的教說,使學人達致觀見「諸法空」的地步,便已經達到了徹底的究竟真 實,那麼,這不過是貪著空相而衍生出來的一種空病。吉藏說到:
雖不見「我」,猶見有「五陰之法」,故今明「亦無法相」。「五陰之 法」既無,五陰本無,名為「非法」。「空」病亦空,故云「無非法 相」。此應如《淨名》三種次第:初、不見「我」,為「眾生空」; 次、不見「法」,名為「法空」;不見「非法」,亦名「『空』病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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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能夠觀見眾生無我,卻還是認為色、受、想、行、識等五陰之法為實有,為 了破除心中五陰諸法為實有的念想,所以般若經教表示「亦無法相」。五陰為「法」,
151 《金剛般若疏》卷 4(CBETA, T33, no. 1699, p. 115, a6-10)。
152 《金剛般若疏》卷 3(CBETA, T33, no. 1699, p. 106, b17-22)。
相對於此,「五陰本無」,因此名為「非法」。然而,若是停留在「五陰本無」的
皆先從講說「我相」問題入手。在《金剛經》中,亦是如此,先談無有「我相」 Emptiness”, Religious Studies, Vol. 17, No. 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 72.
159 「基本上,吉藏以為,採用語言文字來『顯正』是不可能的。要『顯正』,只好採用『破邪』
160 Ellen Y. Zhang, “Po: Jizang’s Negations in the Four Levels of the Twofold Truth”, Dao Companions to Chinese Philosophy, Vol. 9, Springer Dordrecht, 2018, P. 201.
存不變之「法」的實體性,亦即使得「我相」與「法相」成立的「人我」與「法 我」,也一併要予以否定。於是,作為現象層的「有相」與「無相」,以及作為實 體層的「人我」與「法我」,皆被雙雙否定的情況下,甚至連作為破邪方法的「空 觀」,也不可對其存有「空相」,誤以為它是使得現象得以成立的不變實體,如此 才能避免產生「有相」破除而卻仍留存「空相」的「空病」。
小結
吉藏對於《金剛經》所說「相」的理解,首先是透過世親所提出的「八八義」
解釋架構,論述「我相」和「法相」皆會造成「有相」之病,因此,透過對於「我 相」與「法相」的破除,闡明「眾生空」與「諸法空」的般若理趣;其次,則是 參照《維摩詰所說經》已出現的三種「空觀」次第,指出學人不僅應當了解「眾 生空」、「諸法空」的義理,而且對於作為方法的「空觀」本身,也必須留心它所 可能產生的「空相」之病,而以達致了悟「空病亦空」為修學般若法門的極至。
因此,無論「相」的內容究竟為何,吉藏不會同意學人心中留有任何「相」;但 凡任何「有相」之見,皆是顛倒知見,也都應該予以遣除,包括觀看「人」「法」
皆空無自性的「空觀」本身,當它以「空相」之面貌而留存於學人心中,變成另 外一種「有相」之見時,也必須予以論破。換言之,破「有相」,顯「空性」,最 後達到「空病亦空」,便是吉藏對於《金剛經》中之「相」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