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相」之意指的考察
第二節 論破「法相」之有無
相對於前節所論「四相」屬於「我相」或「人相」,在佛學的理論中對於「我」
或「人」本身以外的事物,便是所謂的「法」。面對「法」,世人在觀察思維中形 成一些看法或觀點,認為「法」有什麼體性或本質、樣貌或屬性,便屬於「法相」
這一論題所要探討的對象。
對於「法相」的論題,吉藏參考世親的解釋架構129,認為對於「法相」的詮 釋,亦可如詮釋「我相」那般,開出四種見解:
《論》偈云:「依八八義別。」言「八八義」者,「人」四,「法」
四,名為「一八」。破「人」四,破「法」四,不此八病,復為「一 八」,故云「八八」。言「『法』四」者:一者、法相,二者、非法 相,三者、相,四者、非相。此四,是病也。130
「八八義」這句話中的第一個「八」,是指對於「人」所生起的「我」、「人」、「眾 生」、「壽者」等四相,再加上對於「法」所生起的「(是)法」、「非法」、「(是)
相」、「非相」等四相。這也就是說,將與「人」和「法」各自相關的四種見解,
合起來表示,便為第一個「八」的意思。
年,頁 535。
128 「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卷 1(CBETA, T08, no. 235, p. 750, b19-20)。
129 「亦說知彼相,依八八義別。」《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論》卷 1(CBETA, T25, no. 1511, p. 783, b20)。
130 《金剛般若疏》卷 3(CBETA, T33, no. 1699, p. 106, b27-c2)。
「八八義」這句話中的第二個「八」,則是針對第一個「八」所指的八個項 目,亦即八種「有相」,能夠一一予以對治、破除,是為第二個「八」字的意涵。
以此,四種與「我」相關的「有相」是待治的病,須以般若破除;同樣的,四種
「法相」,亦可以類似方法探討。吉藏參考世親的論釋,將與「法」有關的項目,
分為「法相」、「非法相」、「相」、「非相」等四種見解,並且仔細深究其中意涵,
是本節探討吉藏對於《金剛經》所說「法相」有何理解的認識前提。以下一一分 別展開探討。
一、以「法相」為實有的遮破
首先,是認定為「有法相」,亦即以眼前所見「法相」為真實存在的東西。
對於認定「法相」實有的見解,吉藏指出,對此,可用「非法相」予以破除。所 謂「非法相」,也就是「無法相」,亦即不以眼前所見「法相」為真實存在。至於
「非法相」可以破除「有法相」的理由,則在於學人認識到五蘊所構成的生命體,
憑其「六根」面對「六境」的經驗活動而產生「六識」,在「根」、「境」、「識」共 同運作出來的十八界中,任何所見「法」皆是緣生緣滅,不曾得見有任何種固定 不變的「法」。若是真實存在一種固定不變的「法」,則也應該可被觀看得見才是,
而且不管處在任何時空條件皆要能夠被覺察到;不過,在依「五蘊」形成十八界 的過程中,「六根」、「六境」、「六識」卻都是變動不居的「法」,因而它們所共同 運作出現的認識結果亦是變動不居的。假使認為該結果是固定不變的「實有」, 那麼,如此見解將會是錯誤的。經中所說,認為「有法相」的情況,正是如此。
在佛教中,小乘論師認為諸法皆有「定相」131,因此容易認定諸法為實有,而宣 稱「有法相」。但若從大乘般若教學看來,則不見世間有定著不變動的任何一法,
所以對於那些認為諸法有其定相乃定性的觀點,便主張應當加以破除。經中指出
「有法相」的見解,從深入至其存有底層的般若視角看來,則皆為「非法相」, 因此,講說「非法相」,目的或作用就在它能破除「有法相」,亦即「法相」實有 的見解。
雖然,吉藏以此論破「有法相」之見,但還是會有修學者對此產生疑惑:如 果說諸法皆是條件的聚合與離散,因而宣說沒有固定不變的「實體」,亦沒有對
「實體」所認定之「相」,那麼,眾生如何感受到諸法的功用呢?這就好像有人 感受到火的炎熱、水的冰寒,於是就認定確實有火、有水。試問這樣的見解,又 哪裡能夠被說是有什麼問題甚至是一種弊病了?反倒是教說事實上沒有火、沒有 水的見解,才是有弊病、有問題的吧!換言之,就是因為確實感到諸法的作用,
所以才說諸法有個能使作用產生的「實體」;既有「實體」,則有「法相」,所以
131 「爾時,五百部盛興,執小違拒大乘,故《智度論》云:『五百部各執諸法有決定相。』」《百 論疏》卷 1(CBETA, T42, no. 1827, p. 233, b2-3)。
抱存「有法相」的見解,並無不可之處。以此論議,似乎足以反駁那些主張沒有
「法相」,亦即抱持「非法相」或「無法相」的觀點。
反對者是以諸法皆有其作用來說「有法相」,但是吉藏並不贊同,理由在於 諸法的作用,其實似有、非有。例如雖然說色、聲、香、味、觸、法皆有其作用,
但其作用的呈現方式,就如同海市蜃樓一般,海市蜃樓會對人會造成某些心理上 的影響,令人覺得海市蜃樓好像具體實存,於是便在知見上將它視為實有,不過,
海市蜃樓的現象背後並沒有一個能夠與該現象相對應的實體,人們在知見上以為 它是實有的,事實上是個不清楚其形成緣由的誤解。此外,單就「作用」本身而 言,一旦深究它的存有性之後,就會發現那據以認定為「有法相」的「作用」本 身,也不具有恆常不變的特性。就像水的潤澤作用不會一直保持下去,火的燒灼 作用不會一直不變,它們在時空不同的情況作用中皆會有所變化,以至於令其原 本的作用無法一直保有。既然「作用」不能恆常保有,那麼,根據「作用」以認 定其背後應當有個「實體」,也就將不能得到必然如此的決定。於是,隨之而來 的,認為有個「實體」,因而應當說「有法相」的見解,也就不會成立。因此,
吉藏認為,想從諸法皆有其「作用」的角度,去論證事實上的確「有法相」的方 法,最終還是失敗的。
然而,反對者並不同意上述觀點,因而接著問到:如果說諸法沒有「實體」、 也沒有「法相」,那麼,又如何會有能夠與諸法相對應的「名稱」呢?諸法之所 以有其「名稱」,正是由於諸法有其「法相」,因此使得人們在使用語詞來稱呼它 們的時候,凡所使用的「名稱」,便能對應到與「名稱」相符合的人事物。這就 好像使用「火」這個名稱向人索求所想要的火,那麼,對方便會給火,而不會拿 水來。同樣地,以「水」之名取水,則便會得水,不會得火。由此可知,既然事 實上有「名稱」用來表示諸法,那就不能說諸法是沒有「法相」的。
吉藏針對此項辯駁,則是認為:對於諸法的「名稱」,它們之所以能夠有用,
乃是基於世人在語言文字使用上的約定功效,並非實際存在一個能夠與該「名稱」
相對應的恆常不變之「實體」,因此,不是客觀存有一個「名稱」所指涉的「實 體」而令人得以主張「有法相」132。「名稱」能夠對應的,只是人們約定俗成所意 指的對象;該對象一旦情況有變,便不復如「名稱」所示那樣依然故我地存在,
故不能說有「名稱」,便有「法相」。例如,看到某處有「煙」,不能就此以為存 有「火相」;「煙」僅是「火」燃燒時所顯示的一個暫時現象,一旦「火」熄滅了,
稱為「火相」的「煙」也就不復存在。假使以為在任何時間皆能從「火相」之名 稱,找到「煙」本身,那麼,這樣的主張,勢必隨著「火」的形成條件變動,而
132 Chien-Hsing Ho, “One Name, Infinite Meanings: Jizang's Thought On Meaning and Reference”,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Volume 39, Issue 3,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Philosophy, 2012, P. 440.
終究找不到了被稱為「火相」的「煙」本身。況且,即使從約定俗成的語詞使用 來看,「名稱」也會隨著時空條件不同而在意指上有所改變。因此,想尋「名」
求「實」地主張既有「名稱」便應實有「法相」,這條思路也是不可行的。
然而,吉藏的論述,對於提出質疑者來說,並沒有能夠真正解消他們的疑惑,
反而生起更多問題。反對者認為:如果因為諸法皆無「實體」,所以沒有「法相」, 那麼,說法者如何能對不同對象或事物而有所述說?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關「語 詞」和「對象」之「連結關係」的設想,不就難以成立了嗎?例如,當我們看到 一張桌子時,知道它是「桌子」,在使用語詞時,也不會把「桌子」和「椅子」
搞混,這不就證明「桌子」有其與之對應的「法相」,而「椅子」也有其與之對 應的另個「法相」嗎?其他一切事物或對象,同理,也應當是有「法相」。
反對者的質疑,表面上類似於前述主張,但實際上兩者確有不同之處。前述 主張是以諸法的「作用」為論證基礎,而此處則以「語詞」和「對象」的「明確 對應關係」為論證基礎。這是透過日常生活中使用語言可以彼此溝通無礙的事實,
說明諸法各有各自的存在體相——「有相」,因此,當某人說「拿滅火器來」時,
聽話者並不會以為是要「拿手電筒來」。換言之,透過「語詞」之名與「對象」
之實的「明確對應關係」,足以證明諸法是有法相的。
針對反對者的論點,吉藏說到:
如聚微塵,則成細色。如聚細色,乃至成於世界。雖有「世界」之 名,而實無其體。乃至雖有「微塵」之名,而實無其體。既無其體,
焉得有名?如肇公云:「名,無得物之功;物,無應名之實。名,
無得物之功,則非名;物,無應名之實,則非物。非名、非物,名、
物安在?」133
在日常用語中,「微塵」一名與「世界」一詞,分別指涉不同對象,兩者皆有與 該「名稱」相對應的「法相」。「微塵」一名,有「微塵」之法相;「世界」一詞,
則有「世界」之法相。不過,從存有論角度觀察「微塵」、「世界」二者,便會發 現「微塵」、「世界」二名,在皆無與之相對應的恆常不變之實體這點上,彼此並 無區別。沿著「微塵」之名、「世界」之名,探尋它們與所指對象之間的「明確 對應關係」時,事實上也僅是世俗約定下暫時性的連結。吉藏引用僧肇在《肇論》
中所述134,也認為想要在「名(稱)」與「物(實)」之間找到完全符合實情的一
133 《金剛般若疏》卷 1(CBETA, T33, no. 1699, p. 86, a4-10)。
134 「夫以名求物,物無當名之實;以物求名,名無得物之功。物,無當名之實,非物也。名,無 得物之功,非名也。是以名不當實,實不當名。名、實無當,萬物安在?故《中觀》云:『物 無彼此。』而人以此為此,以彼為彼。彼亦以此為彼,以彼為此。此、彼莫定乎一名,而惑 者懷必然之志。然則,彼、此初非有,惑者,初非無,既悟彼、此之非有,有何物而可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