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心」「相」之關係的探討
第一節 「心」對「相」的取與不取
對於「心」「相」之間的關係,吉藏從《金剛經》對「心」取「相」所將造成
的問題切入161,來開始他的探討。吉藏說到:
「若心取相」,即取眾生相,則同外道計有「我人」,是故為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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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取相」,表示心執取了「眾生相」,而如此便會有認定「我(人)相」為實在 所帶來的問題。因為依著自心所認定為常住不滅生命實體之「我」,以及與此所 產生的各種與「我(人)」關連的「相」,都不會如同自心所認定那般恆常不變;
不僅作為現象的「眾生相」之實體性不成立,作為現象背後某種恆常不變的「人 我」,它的實體性亦不成立。所以如果「心」取著了「相」,就和外道認定有「我
(人)」之實體性的見解一樣,則也便會落入吉藏所要批判的執有「我(人)相」
之過失行列。
一、煩惱來自「心」取「相」
可是,如果自心不取著「我(人)相」,卻在「法相」上生起執取它們是實 有的見解,那麼,上述「心」對「相」的錯誤認知,亦會出現在自心對於「法」
的定見之中。然而,由於令「法相」得以成立的背後,同樣也沒有恆常不變實體 性之「我」作為支持,因此,依著恆常不變實體性之「法我」所形成的各種各樣 見解,亦同樣不得成立。換言之,「心取相」亦有可能是指「心」取「法相」。不 管如何,在吉藏的解釋中,「心」取「法相」的過失,同於「心」取「我相」的過 失。如下所示:
問曰:「若計『法』為失,應云著於『法相』。何因緣故,計『法』
為失,著『我相』也?」
答:「理實應然。計『人』故著『人』,計『法』故著『法』。今明:
欲顯其失,患之甚!計『法』之人,非但起於『法見』,計『法』之 人還起『我見』,以『法』是『我』因緣故也。」163
依據「我相」與「法相」的分判,應該要將「心取相」分為「心取我相」與「心 取法相」兩類才對。可是,吉藏並沒有將「心取我相」與「心取法相」分開論述,
而是指出在其所要批判的執有「法相」之見解當中,由於取著「法相」實有的「心」, 不僅對於「法相」有所取著,而且也會進一步執取由「法」所構成的「我」,因
161 「若心取相,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卷 1(CBETA, T08, no. 235, p. 749, b6-7)。
162 《金剛般若疏》卷 3(CBETA, T33, no. 1699, p. 106, c19-20)。
163 《金剛般若疏》卷 3(CBETA, T33, no. 1699, p. 106, c22-26)。
此,「心取法相」的過患更甚。吉藏認為,無論是自心執取「我相」、還是執取「法 相」,「心取相」的過失,就在它是一切煩惱、痛苦的根源164。
如果這樣,那麼,只要「心」不取「我相」,亦不取「法相」,不就能夠避開
「心取相」所帶動起來的煩惱、痛苦了嗎?情況並非如此簡單。即使自心不執取
「我相」與「法相」,還是可能另有隱微的問題必須面對、處理。對此,吉藏說 到:
著於「非法」,此亦為失。既聞計「法」為失,或者便謂「無法」為 得,是故今云「若計『非法』,是亦為失。」所以者何?計有「非 法」,必起「法見」。若有「法見」,則有「我見」。又,若無有「我」, 則無所計;以有所計,故知有「我」。所以計於「非法」,亦復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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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同時不取「我相」、亦不取「法相」,固然已得般若教學的要點,但是,在
「心」「相」關係中,其中可能隱約含藏認定有「非法相」,而以所認定的「非法 相」為是的過失。
「非法相」是來自於排除「法相」的另一相對見解。修學者如果沒有「我相」
之見,那就不會有「心」取「我相」的問題,但此時還要注意是否落入「心」取
「法相」的情況。如果「心」能不取「法相」,同時也能不取「我相」,那麼,基 本上也就不會產生「心取相」的過失了!雖然有「法見」者未必有「我見」,就 像小乘那樣心不取「我相」,但卻可能執有「法相」,但是,在吉藏的解釋中,認 為兩者的關係不可截然二分,因而指出「心」取「法相」蘊含「心」取「我相」
166;並且在論述「非法相」時,也採用一樣的思路,最終會回到「心」取「非法 相」則便仍將取著「我相」的觀點。更進一步來說,作為不取「我相」與「法相」
的人,若以為是「我」排除了「我相」與「法相」,乃至計執「非法相」為是,則 便反顯出自己還是有「我相」。換言之,在排除「我相」與「法相」的過程中,
如果「心」相對地執取了「非法相」,那麼,便依然是一種「心」取「相」的情 況,只是對象從「我相」、「法相」改為「非法相」而已!假使如此,那麼,「心」
取「相」的過患,並不會因為對象改成「非法相」而就有所不同,它仍然會產生
「心」取「相」所帶來的煩惱、痛苦。
無論是對「我相」,還是對「法相」,只要「心」有所取相,即使是對捨棄「法
164 「一切眾生,並謂有為、無為各有相,故起取相心,起取相心則是煩惱根,故便生煩惱。」《中 觀論疏》卷 5〈六種品 5〉(CBETA, T42, no. 1824, p. 71, b11-13)。
165 《金剛般若疏》卷 3(CBETA, T33, no. 1699, p. 107, a2-6)。
166 「若裁取人相,即著我、人、眾生;非但取人相著我、人、眾生;若起心取法相,即著我、人。」
《中觀論疏》卷 3〈因緣品 1〉(CBETA, T42, no. 1824, p. 37, c17-19)。
相」而有的「非法相」,都是「心」取「相」的一種形態;而這在吉藏看來,都是
170 Dick Garner, “Skepticism, Ordinary Language and Zen Buddhism”,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Vol.
27, No. 2,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77, P. 171.
171 「取有相失般若,取空相亦失般若。」《大品經義疏》卷 9(CBETA, X24, no. 451, p. 319, b6-7)。
相關條件而暫時呈顯出來的現象;而一般所見人事物之「無」,也是欠缺相關因
178 Alan Fox, “Self-Reflection in the Sanlun Tradition: Madhyamika as the "Deconstructive Conscience"
of Buddhism”,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Volume 19, Issue 1,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Philosophy, 1992, P. 11.
179 「吉藏是把描述心理意識的『著』這個概念與解釋經典文義二者溝通起來。在吉藏的想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