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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志願服務的內涵與動機

本研究中的青少年是基於志願服務的理念,加入彰化縣○○營區青少年生態 解說團,從事服務學習的工作,因此本節將針對志願服務的內涵與志工參與志願 服務的動機等做分析說明。

壹、志願服務的內涵

志願服務是一種對社會大眾提供協助,以滿足社會生活需要的助人活動,在 早期社會中,民間自發性的互助行為或是宗教性的慈善行為,均可被視為是一種 志願服務(潘中道,1997)。志願服務能讓人體認「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人 生真諦(陳武雄,2004),以下分別尌志願服務的定義、特性、功能、類別等來 加以說明。

一、志願服務的定義

英文對「志願服務」的常用相關用詞有volunteer、volunteerism、volunteering、

voluntary service、voluntary action、volunteer work等,國內則因中文翻譯的關係,

而有志工、義工、志願服務、義務服務、志願行動、志願工作等不同的稱呼(陳 尹雪,2002;陳明傑,2004;陳泰元,2003;張德永、陳柏霖、陳書農,2006;

楊如蒼,2003;劉明菁,2008;劉翠芬,2005)。

英國志工中心(National Centre for Volunteering)1996年的年度調查報告中指

出志願服務是一種奉獻時間、不受報酬以幫助他人及對環境有益為目的的活動

(引自吳幸娟,2005)。Cnaan、Handy 和 Wadsworth(1996)認為對於志願服 務的認定,可以從是否出於志願、是否隸屬於正式組織、是否有酬勞及由何人獲 益等四 個層陎來做判斷 。Levy 於 2001年 提出志願服務是 一個人於有酬工 作之 外,願意奉獻出自己的時間、才能及精力,並不要求報酬,付出者相信志願服務 除了對他人及社會有利之外,在自我心理上也能獲得滿足感(引自曾華源、曾騰 光,2003)。

我國的《志願服務法》(2001)對志願服務的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 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 項輔助性服務。」曾華源、曾騰光(2003)提出志願服務是一種助人的美德及福 利活動、志願服務是組織性的利他行為、志願服務是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 為。林勝義(2006)認為志願服務是一個人在本分工作之餘,自願奉獻餘時、餘 知和餘力等,不但服務他人,也使自己不斷成長。周欣宜(2007)提出志願服務 是自發性利用自己的餘暇時間,依自我專長和自由意願提供非專業性的服務,且 不是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或得到金錢和財務的報酬。

從上述相關定義,可以發現志願服務在出發點上是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抉 擇;在服務過程是奉獻自己的時間,依自我專長、知識、能力,協助他人解決困 難,為他人謀求福利;在目的方陎則是不以謀求金錢及自身利益等報酬為主(林 勝義,2006)。然而上述有關志願服務的定義雖然受到普遍的肯定,但志願服務 的參與有時會受到同儕或社會壓力所致(Freeman, 1997),加上現代志願服務早 已 從 所謂 的 禮物 關 係推 衍至 交 換關 係 (from gift to exchange )( Davis-Smith, 2001),因此呂朝賢(2002)提出不同的看法,對志願服務定義做了一些反思:

(一)學校志工、企業志工、替代刑罰志工等,可能隱含「義務」、「責任」、

「強迫」等因素,傳統上所指稱可依自由意志投入志願服務的看法,並無法完全

涵蓋現存的所有志願服務類型。

(二)志願服務的報酬其實可分為有形及無形兩種,有形的報酬如金錢,無 形的報酬如聲望、健康等,瑝志工的人雖然不求回饋,但這些確實是他們可能獲 得的利益。

(三)通常由立案組織所推展的活動被視為是有較高志願屬性的服務活動,

然而非正式部門所推展的慈善活動,如嘉義的何明德行善團,其益人及益世性並 不亞於正式部門所推展的慈善活動。

(四)志願活動雖然以利他為主要依歸,但純然皆是利他的志願服務其實很 少,如學生會為了升學的目的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父母親會為了孩子的教育需求 到學校瑝志工等,其實是兩者均獲利。

綜上所述,由於時代的變遷,目前針對志願服務提出的定義,已無法涵蓋現 今多元化的志願服務工作,隨著社會的進步,志工的類型、參與服務的因素、志 工團體的組織結構、參與志願服務的受益對象等,均產生了許多複雜的變化,因 此是否應重新審視志願服務的定義內涵,以符合目前志願服務的實施現況,的確 值得大家省思。

二、志願服務的特性

志願服務只盡義務而不計較實質上的報酬,是出於自動自發,且基於個人、

團體或組織熱忱,採自由結合而成,在目標導向的規則下,達到服務的功能。志 願服務是一種業餘的,部分時間的奉獻,服務過程即是施者與受者間「給與取」

的雙向互動過程,是人人都可參與、處處皆可展開的普遍性工作。(吳美慧、吳 春勇、吳信賢,1995)。

林秀英(2003)、楊翔喻(2007)、謝秉育(2001)等人提出志願服務具有自 發性、利他性、互助性、互惠性、整合性、目標性、非專職性、兼具非專業與專 業性、責任有限性等幾個特性。吳坤良(2006)提出志願服務有尊重個人自由意 志、不計較物質報酬、個人學習與成長、提供社會參與機會、符合互助互惠原則、

整合社會資源、責任有限制、追求公共利益等八個特性。劉明菁(2008)則列出 志願服務有自願無酬奉獻、利他互助關懷、付出獲得互惠、資源整合共享、長期 持續服務、自我成長需求、業餘時間付出等七個特性。

Handy 等人(2000)歸納過去的文獻,提出志願服務有志工根據自由意志參 加、志工是無酬的、志工直接接觸服務受益者、志工組織為正式組織等四個特性。

1999年聯合國志工團(the United Nations Volunteers)提出了志願服務有三個明確 的特點:志願服務是藉由自由選擇完成、志願服務不是為了金錢報酬、志願服務 是為了造福他人與社會(引自Merrill, 2006)。

研究者綜合上述文獻論點,提出志願服務具有以下幾個特性:

(一)志願服務是出於自動自發

志願服務工作的參與動力來自參與者內心,是一種自動自發精神的表現。志 工秉持「甘願做、歡喜受」的理念,出自自由意志,非勉強、盲從的參與,方能 避免痛苦,實踐自我理想,使服務的成效持久,產生豐碩的服務價值。

(二)志願服務是無酬的奉獻

志願服務是在不支薪的原則下奉獻心力,它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金錢的利益,

也不是為了獲得某些報酬。但在提供社會服務工作時,仍免不了會有金錢報酬,

如各種志工工作的津貼及獎賞、旅費及基本生活費用等。這些金錢報酬,並不是 衡量個人的服務能力而提供的經濟性報酬行為,而是為了激發服務者的動機,擴 大志願服務者來源,實際上志願服務者的付出遠高於這些金錢回報。

(三)志願服務是利他的關懷

志願服務被賦予較高的道德情操,從事志願服務者不能有階級或歧視的觀 念,應以關懷社會的意念、尊重和關心他人的態度提供服務,以免被服務者自尊 心受損。志工參與服務是秉持人類互助的美德,主動義務幫助他人,展現對社會 的大愛,凡事以他人的需要為優先考量,所以是一種利他的關懷表現。

(四)志願服務是餘時餘知的奉獻

志願服務工作是個人在工作時間外的另一種活動型態,並不是個人為謀生活 而投入的工作。志願服務是個人貢獻專職工作以外的時間、精力、智慧、能力、

知識或資源來服務社會,志願服務者必頇量力而為,不可本末倒置,造成困擾。

(五)志願服務藉由付出獲得互惠

志工從事服務工作雖然以利他行為居多,但在從事服務的過程中,志工個人 也能藉此拓展自己的人際關係,充實自己的知識等,因此藉由志願服務工作的付 出,志工與被服務者之間是一種相互「給」與「取」的互惠過程。

(六)志願服務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

現代的志願服務是一種有組織、有計畫和有目標的社會服務,並不是隨機的 或個人的利他行為,它是互助合作的結果,透過個人或團體,以有組織、有計畫 的設計,達到互助共濟的目的。

(七)志願服務是業餘而非專業性的

多數志願服務者是利用業餘時間依自己的能力奉獻,每位志工的貣點行為及 對服務工作認知均不同,在經過相關培訓課程後即開始服務,所以不能以對待專 門人員的方式來看待這些志工。參與志願服務並不一定要有專業的背景,但服務 免不了需要方法及技巧,如果能夠透過教育訓練,使志工朋友致力鑽研服務的方 案,思考服務的模式,則必能針對實際的需要,展現專業的服務成果。

(八)志願服務能將資源整合共享

志願服務除了需要人的關懷參與,更需要錢做後盾,如果單靠志工朋友的人 力及智力,缺乏財力、物力的配合,則努力有可能會白費,但如果傴有財力、物 力的配合,不思考服務的方法及內容,可能也會造成浪費。志願服務整合了人力、

物力、財力及智慧等系統,經由人際關係的建立,資源的獲取等,方能有效地達 成助人的目的。

(九)志願服務促進自我實現

參與志願服務可以豐富個人社會生活,擴大人際網絡,調劑枯燥競爭的職場

工作經驗,藉由服務過程,志工不但能實現自我理想,也能促進自我的成長。

(十)志願服務以具體行動分擔社會責任

在民主與開放的社會中,人民依自我意願,選擇自己所關心、認同的志願組 織來從事服務,在參與的過程中,由關懷他人開始到社會福利的參與,學習到尊

在民主與開放的社會中,人民依自我意願,選擇自己所關心、認同的志願組 織來從事服務,在參與的過程中,由關懷他人開始到社會福利的參與,學習到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