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志願服務

伴隨著社會的多元化發展及民生社會參與意識的提升,近年來,我國國民參 與志願服務及公共事務者日多,漸漸成為一種風尚與潮流。同時,志願服務的性 質與範圍在我國也已經漸漸從早期的施茶,施粥、施棺、施藥、救災、救貧等活 動,發展至行為偏差之輔導、情感挫折之安慰,各項公共服務之提供,與公共議 題之關心等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層面 (鄭讚源,2004) 。

一、志願服務的定義

(一)國外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引自鄭讚源,2004)

1. 聯合國認為,志願服務為:「有組織、有目的、有方法地在調整與增進個 人對環境的適應,這樣的工作稱為社會服務。」

2. 全美社會工作百科全書(1987)則認為:「志願服務係指那些没有報酬,

自由奉獻志願服務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包括家庭、兒 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 的工作」。

3. 美國社工協會對於志願服務的定義:「是一群追求公共利益的人,本於自 我意願與自由選擇而結合稱之為志願團體,參與這類團體工作者稱為志願 人員」

(二) 國內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引自曾華源、曾騰光,2003)

1. 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工作手冊》(1988):「志願服務,是出自於己願,

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 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2. 陸光(1994) :「志願服務係指民間為增加社會福祉而自願提供的不計報 酬的各項服務,此乃各國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源。」

3. 蘇信如(1985):「志願服務是指由個人、團體或正式的社會福利組織,依 其自由意願與與趣,本著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不求私人財利的報 酬,而經由個別的或集體的方式所進行的人類服務。」

4. 曾華源、曾騰光(2003)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 不受酬的精神,採個別或集體組織的行動方式提供服務,以表達對社會的 積極關懷。」

5. 張月芬(2004):「志願服務是:個人秉持著內心自由的意願參加,需要實 際具體的行動參與服務貢獻社會,利用工作之餘的閒暇時間參與,但並不 是正式的工作,而是有輔助性的功能,不具金錢的收益,來回饋社會。」

綜合以上之定義,「志願服務」乃是個人出於自願性、不計酬勞,願意奉獻自 我多餘的時間、精神與物質,經由個人或透過團體組織的運作,對於民間團體或 政府機構之需求,所提供助人性質之服務。

二、志願服務之特質與功能

志願服務是一份有意義並能發揮自己所長、滿足自我成尌的一份助人工作。

依學者曾華源、曾騰光(2003)所列志願服務之特質如下:

(一)志願服務的特質:

1. 志願服務是非謀求個人經濟利益為主的行為。

2. 志願服務是非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

3. 志願服務含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

4. 志願服務不是個人義務性行為。

5. 志願服務可以滿足個人心理需求。

6. 志願服務是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

7. 志願服務是貢獻餘時餘力的活動過程。

(二)志願服務的功能

志願服務的功能是具多樣性的,根據鍾仁琴(1990)對於志願服務工作之功 能歸納如下六點:

1.支援性的功能

社會福利工作範圍甚廣,需求眾多,國家機關勢難全數滿足。此時若得以 透過相關志願服務團體來擔當,發揮支援功能,則服務工作將更為健全。

2.補充性的功能

許多服務性質工作或許亟需專業人士擔任,如身心治療或復健工作等。此 時志工即可提供較低層次的治療性服務。

3.替代性的功能

當志工接受完整且計劃性的專業訓練後,即可替代專業人員之不足。

4.社會環境提升的功能

志願服務團體除提供相關之直接性服務之外,對於某些議題亦可同時扮演 倡導者的角色。例如環保團體除從事環保工作外,同時可積極宣揚環保理 念,使環保觀念能落實於下一代身上。

5.實用性的功能

志願服務最基本的表現尌在於提供簡易直接的服務,以滿足案主需要。透 過此種實際的協助工作,給予了最即時的服務。

6.整體性的功能

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單位不傴有民間團體、私人企業,亦包含了公立機構 與公立機關。儘管彼此組織特性有異,但服務社會的本質卻是相同的。彼 此合作,不傴凝聚了個人與團體,也凝聚了整體社會。

面對多元化的社會發展,相對的志願服務性質亦變的豐富與多元,對於目前 不管是政府部門或是民間團體,限於經費及人力的短缺,志願服務人力的適時加 入,其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是日趨重要及不容忽視的。志工參與志願服務不傴可 以減輕政府處理社會問題所耗費的成本(組織社會層面);也可以使志工個人獲得 成長,豐富其心靈與自我實現(江明修,2003)。

三、志願服務於家庭教育中的運用

依據家庭教育法的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作為推展家庭教 育業務的行政單位。目前全國設有 26 個家庭教育中心,但因應各地方政府之財政 情形,每縣市設置情形不一,分別依法成立為縣市之二級機關或設置於教育局內,

家庭教育中心業務的推動,因經費拮据因素,在人力的編制上明顯不足,由少數

正式編制人員、專任人員及借調教師為行政主力,並培訓大量的志工來協助規劃 及執行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及 885 諮詢輔導業務之值勤,因此志工人力是家庭 教育中心業務推動的重要推手。

依家庭教育法第 2 條規定,家庭教育業務主要範圍包括:親職教育、子職教 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及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等。在志工的管理與運用上,各縣市家庭教育志工的召募、甄選、任用及訓練係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第 2 項、志願服務法第 7 條辦理。

張美齡(2004)對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的志工人員依功能性主要區分為:諮 詢輔導志工、活動推廣志工、行政志工、社區志工等。但隨著組織定位的改變,

服務類別多元化的發展,除了上述志工類別外,各縣市又增加了建構案輔導志工,

台東縣家庭教育中心又因增加了兒童故事館業務,因應服務的需求,召募培訓了 故事志工,來進行說故事及下鄉推廣家庭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