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志願服務法制化對志願服務發展之影響

本節旨在探討志願服務法制化對志願服務發展的影響,從世界各國志願 服務法治談起,再分別就臺灣志願服務法制的現況、志願服務主管機關志 願服務推展之作為等進行探討。

壹、世界各國的志願服務法制

世界先進國家推動志願服務早已行之有年,由於社會的認同和時代走向 民主,為興利防弊,不少國家走向法治,以立法來肯定與鼓勵。美國於1873 年召開全國慈善與矯治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arities and

Correction),爾後於 1873 年設立慈善組織協會,於各地民間志願團體、宗 教組織與各種社團多展開志願服務,1896 年成立美國志願工作者協會

(Volunteer of America),而甘迺迪總統於1961 年成立隸屬聯邦政府的和平 工作團,推動青年參與志願服務,1973 年訂有志願服務法、1997 年志工保 護法,在 911 事件之後為結合志工力量喚起社區民眾危機意識,特別在 2002 年訂定「公民服務法」(Citizen Service Acts),鼓勵美國人積極參與志願服務 工作。英國於 1869 年在倫敦設立慈善組織協會(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正式成立志願團體,鼓勵民間對貧民的捐款與遺贈,並贊助志願 服務人員災害發生時主動救助災民,並制頒「地方社會服務法」(Local Authority Social Service Act)、1962 年制訂「不列顛志願人員方案」(Britisch Volunteer Programm),組織志願團體派赴海外服務。法國於 1991 年制訂志 願組織社團法。日本之志願服務為建立委員制度,由地方上選定人格高尚、

學識精湛,服務熱忱之士擔任義務性社會工作之民生委員,1920 年由內務 省設社會局,將地方賑恤民防救護工作,盡量責成民間志願團體辦理,於

23

1965 年成立日本海外協力隊,召募志工到開發中國家服務,成為亞洲從事 海外青年志願服務之先鋒。而德國於 1765 年漢堡制度(Hamburg System)

及 1832 年愛爾柏福制度(Elberfeld System)中號召國民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1931 年制頒志願服務工作法,1964 年「西德志願社會服務年推行法」。西班 牙 1996 年志願工作法、2001 年加拿大志願工作法與我國的志願服務法,以 上在在顯示,志願服務是各國及國際組織思考列為一項舉世認同的普遍性 活動(蔡漢賢,2008;賴兩陽,2008;朱麗蓉,2004;岺士麟,1993)。

由此可知,早在 20 世紀起,歐美日諸國領先臺灣訂有志願服務法/志願 服務工作法/志工保護法等,法制的建置亦在彰顯該國對志願服務之重視。

貳、臺灣志願服務法制現況

雖言志願服務法立法精神為「低度管理、高度自治」、「高度鼓勵、低度 干涉」,然透過立法,即給予「志願服務」一法定位置,各政府部門需「依法 行政」地將志願服務業務成為「法定業務」之一,並有積極作為,甚至每三年 需接受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因此,低度管理、高度自治 實也難為。以下茲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法制作為予以探討。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志願服務管理要求

曾華源(2005)認為「志願服務法」有諸多對志願服務管理之規定,其 中志願服務法要求要「備查與…」,第 4、5 條規定有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 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負責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

24

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為整合規劃、研究、

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 服務聯繫會報一次。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 協助。然第 7 條又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 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 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 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以上諸多志願服務管理之規定,似乎顯示政府「事事要管

」之心態,而此似與志願服務法本質背道相馳,使政府專注於志願服務人力 運用之規範,如:訓練、時數登錄、督導制度與獎勵。

(二)對各地方政府進行志願服務績效評鑑

志願服務法於 90 年公布施行後,內政部於 92 年開始對各地方政府進行 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以檢視各縣市政府在政策、法制、管理、績效面推動 志願服務工作上之整體成果與效益。近年來各縣市政府隊志願服務績效評 鑑亦兢兢業業,甚至不少縣市期望能與其他縣市一較高下,每當評鑑結果 公告後,亦十分在意其所獲得之名次與分數。

(三)志願服務規則、辦法、書表格式訂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志願服務法訂定相關子法及書表格式,如:

特殊訓練課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等,另由衛生福利部統一訂定志願服務 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志工倫理守則、志工 服務績效證認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

25

譽卡作業規定、志工服務獎勵辦法、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社會福 利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等 9 種志願服務子法 及書表格式(衛生福利部,2014)。

(四)辦理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推廣志願服務理念、整合及協調所屬單位 共同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每年辦理志願服務聯繫會報,100 年辦理志願服務 聯繫會報共計 5,522 場次、101 年辦理 5,517 場次、102 年辦理 3 萬 9,599 場 次(衛生福利部,2014)。

(五)向上填報「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每半年需填報「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半年報)」

予中央主管機關。以讓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志願服務推展相關數據。

(六)「志工」資格認定嚴格且狹隘

因有志願服務法,故臺灣在志工資格之認定不似其他國家,將實際從 事志願服務行為之人員視為志工。而是認定「志工」應是完成志願服務基 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課程結業以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從事志願服務行為 者。雖志願服務法公布執行已逾 14 年,然臺灣仍有不少已從事志願服務行 為,然未完成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課程者。

二、地方主管機關

(一)志願服務相關行政規則或服務流程訂定

各縣市政府多能按志願服務與相關法令規定志願服務相關行政規則與 服務流程,然在相關行政規則及服務流程的完整性、周延性上有所落差。

各縣市間之差異為:有些縣市能分門別類清楚訂定各項行政規則或服務流

26

程;然有些縣市僅簡單訂定些許規則與流程,導致整體服務管理顯現落差 與不等(內政部,2012)。

(二)地方主管機關定期針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績效評鑑

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 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及第四項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是故各縣市政府之地方主管機關為積極推展志願服務業務,落實志願服務 法制,並瞭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成果,均定期針對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績效評鑑。

(三)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 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 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 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 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是故各縣市政府均會每年召開 2~3 次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業務聯繫會報,多數縣市尚會因應志願服務績效評鑑 指標之規定邀請秘書長(縣市)或副秘書長(直轄市)以上人員主持會議。

(四)地方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訂頒

各縣市皆依志願服務法、全國志願服務評鑑指標之規定訂頒地方志願 服務獎勵辦法。

27

參、志願服務法制化對政府、志工組織與志工之影響

志願服務法使臺灣的志願服務開始「於法有據」,上至政府機關、下至 志工組織與志工皆受志願服務法所影響,受惠亦受困,以下茲探討志願服 務法制化為政府機關、志工組織與志工所帶來之影響。

一、對政府機關之影響

(一)有正式預算編列、人員配置之管道

志願服務法讓各級政府機關在志願服務之推動得以「於法有據」、「依 法行政」,亦因志願服務法規定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 服務,使得各級政府機關得以將志願服務推展項目編列於經費中,另亦因 志願服務法之規定,無論是主管機關抑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需配置專責 人員以辦理志願服務相關業務,亦因有經費、人力之挹注,使臺灣之志願 服務推展更加順暢。

(二)落實評鑑制度,講求績效

因志願服務法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 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是故中央主管機關每 三年會針對各縣市政府進行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在評鑑制度下產生各縣市 政府為求等第成績莫不摩拳擦掌,除在志願服務法與志願服務績效評鑑指 標之規定外,亦絞盡腦汁推出創新、特色等志願服務推展模式策略,使得

因志願服務法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 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是故中央主管機關每 三年會針對各縣市政府進行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在評鑑制度下產生各縣市 政府為求等第成績莫不摩拳擦掌,除在志願服務法與志願服務績效評鑑指 標之規定外,亦絞盡腦汁推出創新、特色等志願服務推展模式策略,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