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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退場機制之探討

本節旨在針對退場機制的定義、必要性、各領域的退場機制與臺灣志願 服務領域的退場機制進行探討。

壹、退場機制之定義與必要性

「退場」意指退出該領域、市場的人、事、物。是退出領域、市場之一 制度、構造、原理。

建立退場機制可有利防範、化解風險,並掌控品質提供之水準,並使 應遵循、恪守之組織有警示、威攝之作用,建立督促組織退場的一套規則 即是退場機制,退場機制使體質健全之組織能繼續為社會服務,讓體質不 健全之組織退出市場,以確保市場之最低品質。亦促使組織加強對組織內 部之控制、健全制度,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

貳、各領域的退場機制

退場機制最早起源於金融保險、學校教育領域,該二領域之退場機制 之建立迄今較為健全、完備。另亦有產業、新聞媒體、法律、藝術、建設、

人力資源管理等領域推行退場機制,詳細資料請見表 2-5-1。

表2-5-1 各領域退場機制研究統計表

類別 論文名稱 研究生 年度 學位

教育 我國大學校院退場機制的指標及相

關配套措施之研究 蕭詠勵 102 碩士 建構我國高等教育退場機制之研究

巫由惠 93 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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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論文名稱 研究生 年度 學位

金融保險 落實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之探討 –

以人壽保險業為例 張根基 102 碩士 中國大陸私募股權基金之研究-以退

場機制為核心 林政男 102 碩士

中國大陸保險業風險處置與退場機

制法制之研究 游祥琳 102 碩士

中國大陸股票上市公司退場機制-下

市法律制度研究 鍾仁義 102 碩士 運用研發情報分析股市進退場方法 蕭仲翔 101 碩士 金融控股公司退場機制之研究-兼論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兼論系統重要 性金融機構

楊文山 101 博士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消費金 融退場機制-對銀行消費者貸款之 影響與授信政策因應之道

范玉梅 98 碩士

中國大陸商業銀行退場機制之研究 劉昀蓁 98 碩士 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之研究-以

2008 年修正銀行法為中心 蘇振國 98 碩士 金融機構退場法制之研究 歐陽文皇 97 碩士 中國大陸商業銀行退場機制之研究

-以破產法制為中心 段政華 97 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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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論文名稱 研究生 年度 學位

金融保險 我國問題銀行退場機制之研究 林建男 97 碩士 我國問題金融機構退場處理規範相

關法律問題研究 施仁惠 96 碩士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問題銀行之

退場機制 李國榮 95 碩士

退場機制對金融業競爭與經營績效

之探討 鄭錦基 93 碩士

產業 存在技術移轉、廠商競爭、政府補 貼與退場考量下之彈性決策價值評 估

林逸程 102 博士

發展型國家的退場與升級: 比較台

韓電視產業 黃意植 102 博士

DRAM 廠的退場機制 劉國儒 99 碩士

次品牌策略與其退場機制之研究--以A 公司為例 李逸誠 99 碩士 從企業併購個案探討創投的投資退

場機制 林俊銘 98 碩士

以適應性結構化理論探討資訊科技

引進後之退場現象 顏銘毅 95 碩士 公共工程契約終止之退場機制模式

研究 曾富香 94 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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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論文名稱 研究生 年度 學位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進退場原則及機

制之研究 蔡佳倫 94 碩士

新聞媒體 WEEKLY 雜誌公司資訊系統退場 許志榮 102 碩士 法律 我國法官退場法制之研究 楊蕎甄 101 碩士 藝術 公共藝術退場機制之研究 廖政凱 101 碩士 建設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退場機制 張禕桓 100 碩士 活的紋理 - 都市建築的退場生態 李建鋒 100 碩士 人資管理 公務人員考績輔導及退場機制之研

究-管理的觀點 朱美櫻 98 碩士

從羅蘭巴特(RolandBarthes)的符 號學解讀「公務人員退場機制」的 意義

劉月鳳 97 碩士

以下茲針對金融保險、學校教育、法官領域之退場機制進行探討。

一、金融保險業之退場機制

美國 1980 年代發生金融機構大量倒閉之金融危機,美國推動金融改 革,成功化解危機,使美國得以在1990 年代享有高成長、低通膨,又從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各國紛紛採取相關機制因應,避免銀行倒閉所帶來之骨牌 效應,再觀日本在 1990 年代泡沫經濟破滅後,景氣長期低迷,日本股市與 房地產價格大幅下跌,使銀行擔保品價值大幅縮水,形成日本金融危機,

日本則採取與美國不同之因應機制,然其成效不如美國,因日本過度強調

「金融業大到不能倒閉」(Too big to Fail)。此些事件皆為退場機制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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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雛形。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後,各國金融市場互動頻繁,各國經濟互相 牽動影響,從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性金融海嘯,更得證之。各國自 1998 年修正金融預警系統,俾發揮事前預防金融危機功能(楊文山,2012)。

我國陸續有國光人壽、國華產物及華山產物等經營不善之保險公司,

分別以破產或停業清理方式退場,我國針對問題保險公司之相關處理機 制,依破產法之破產程序處理,以及依保險法有關保險事業相關規範,尤 其係以保險法第 149 條規範為主。然因保險事業法制尚無詳細之接管、清 理等退場機制,因而以破產方式為之,近來相關問題保險事業之退場機制,

則漸以相關退場法制規範之(楊文山,2012)。

二、教育領域之退場機制

根據我國少子女化現象,推估各級教育市場之容納量,至民國 102 年 起,後期中等教育階段必須面對爭取生源之艱困考驗,而有學校招收缺口、

高教品質危機、學校經營管理危機等,是以教育部為妥善因應未來少子女 畫現象造成大專校院面臨營運困難問題,以四大方向併行,以減緩對學校 之衝擊,分別為:招生名額總量管制、擴展國際生源、明定私立學校轉型 或退場之法源、訂定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其中教育部於民國 97 年全文修正私立學校法,容許私立學校改制、合 併及將解散後賸餘財產捐贈其他學校,或轉型為其他教育、文化及社會福 利財團法人等退場機制。已建置適當法源以利初步輔導私立學校依自身條 件主動申請合併、轉型或退場;對招生狀況不佳、經營出現困難之私立大 專校院,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亦需實施「退場輔導」措施,以期確保學生就 學權益,建立優質化教育環境及促進學校資源於退場後能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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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及其 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規定,另訂定「教育部輔 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此目的在於確保學生受教權獲得保 障,對於經營出現危機之學校能主動介入協助,以維護學生受教品質,若 確定學校辦學無法改善,則採取退場之措施(教育部,2013)

三、法官之退場機制

法官之退場機制之法理依據為法官法,法官法之制定約在民國 75 年被 提出,其中歷經多次提案,然均未進入議程討論,直至民國97 年方進入一 讀程序,民國 100 年完成三讀通過,其主要契機除媒體多次報導之法官風 紀事件外,白玫瑰運動更為主因,白玫瑰運動有多項主張,其中之一為「推 動法官任用、評鑑與退場機制」。而在此社會運動後一年,立法院旋即通過 法官法之立法。法官之退場機制,於法官法立法後,有較為完整且詳盡之 規定,且在發掘應被退場之法官之規定上,加入了外部監督機制,期使法 官能依法、合義務,且以執行職務時不侵害人權益,作為直行職務之基準

(楊蕎甄,2013)。

四、小結

綜上,討論金融保險、學校教育、法官等領域之退場機制,無論是金 融機構或大專院校均屬正式且嚴謹之組織,而祥和計畫運用單位多是由民 間自行籌組之組織,其結構鬆散,且多無專業人員參與管理。且金融保險、

學校教育、法官領域之退場機制均是明文規定、全國齊一落實之法律,然 祥和計畫退場機制則否,祥和計畫退場機制僅少數縣市執行,且並未於志 願服務法內明文規定。故金融保險、教育、法官之退場機制對志願服務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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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臺南市 臺中市

消兩次報名資 格。

當年度內累記點數 達4 點,則強制退 場。

累記點數達三點則 強制退場。

計算 方式

新年度開始則點數 全部歸零,重新計 算。

新年度開始則全部 歸零,重新計算。

退出 後再 加入

退出祥和計畫之志 願服務隊若欲再次 加入,須於退場隔 年始得重新提出申 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肆、小結

退場機制最早起源於金融保險、學校教育領域,爾後才有嘉義縣、臺 南市、臺中市相繼提出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退場機制,退場機制之提出,

主要係嘉義縣、臺南市、臺中市有感資源有限,期資源能獲公平公正之分 配,並期能整頓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並喚醒志工隊在享受志願服務相關 權利之餘,亦能同時對祥和計畫志工隊應盡之義務盡責。在臺中市之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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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實施五年之際,針對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退場機制進行探 討,以期作深入的研究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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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多種視角的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退場機制

在志願服務領域的退場機制,迄今未有相關文獻,在推出志願服務退場 機制的幾個縣市,也從未針對退場機制進行相關研究、座談。為深入瞭解 志願服務領域的退場機制,臺中市政府在 103 年 9 月辦理兩場次之焦點團 體,以期深入瞭解中央主管機關、推行退場機制之地方主管機關、志願服 務領域專家學者與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伍對退場機制之觀點與看法等。

兩場次的焦點團體將受訪者分為兩大族群,第一組是由中央主管機

兩場次的焦點團體將受訪者分為兩大族群,第一組是由中央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