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志願服務與公共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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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三小節。第一節志願服務與公共圖書館探討志願服務涵義、特性及志工 的定義;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及公共圖書館運用志工的沿革。第二節探討公共圖 書館志工招募與教育訓練的需求、規畫與實務;及第三節探討公共圖書館志工管理與 評鑑的模式及影響。
第一節 志願服務與公共圖書館
隨著時代演替,社會變遷的速度加快;社會結構與社會關係解組或轉變;新的社 會問題不斷滋生,新的福利服務需求卻不斷浮現。政府的職能及資源無法滿足或解決 所有的福利服務需求;為了因應這種危機,志願工作服務的社會力量應運而生(梅高文,
1994)。志願服務是社會進步與發展程度的重要指標,其關心民眾及社會公共的需求,
同時也能採取實際行動,尋求改善或緩和社會問題。因此志願服務不僅在鞏固維繫社 會的重要價值,也可以透過參與來建構良善的社會價值觀(曾華源,2005)。
歐美各國的志願服務工作發展,歷史悠久且成效卓越。根據美國國家社區志願與 公民服務部(Volunteering and Civic Life in America Corporation for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2018)的數據,2015 年全美志工人數達 6,260 萬人,佔全美人口的 24.9%;服務 時數達 80 億小時,等於貢獻將近 1,840 億美金的酬勞。而我國志願服務法於民國 90 年 1 月 20 日奉總統頒布施行至今已逾 14 年,國內志願服務工作日漸蓬勃發展,截至 104 年 12 月底志工人數達 94 萬 4,038 人;男性 30 萬 9,539 人(佔 33%)、女性 63 萬 4,499 人(佔 67%),其中志工人數以教育類 38 萬 8,843 人最多,衛生福利 24 萬 3,935 人次之;
志工年齡分層以 18-29 歲 23 萬 8 ,458 人最多(佔 25%);65 歲以上志工 16 萬 5,263 人(佔 18%);104 年總服務人次達 4 億 2,833 萬 1,051 人次,服務時數達 7,493 萬 2,277 小時,
相當提供 3 萬 6,025 位專職人力(衛生福利部,2018)。
一、 志願服務的涵義
志願服務沒有一致性的標準做法,因此不容易界定其涵義。中外文獻資料或實務 工作上,有許多語意相近的用語;如中文的有志願服務、志願服務工作與志願服務人 員、志願服務者、志願工作者、志工、義工等;英文則有 Volunteer、Volunteering、Volunteerism、
Voluntary;德文 Freiwillig,法文為 Volontaire…,意思是「因自由意志而行事」(吳美慧、
吳春勇、吳信賢,1999)。Ellis 認為:Voluntarism 是一個比較聚焦的的語詞,可以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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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營利單位,同時也涵蓋政府機構和企業員工的志願服務(Ellis,2003)。志願服務通 常涉及「時間的奉獻、屬自由意志或沒有報酬」;但僅用簡單化的定義去描述志願服務 並未能達到詮釋的效果,最好的方式是依活動屬性來做定義(Bussell & Forbes, 2001;
Angermann & Sittermann, 2010 )。國內外組織機構給予志願服務的定義為:
(一)
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三條: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 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內政部,
2014)。
(二)
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志願服務是個人本濟世胸懷,以其有餘助人不足,對社會提供精神或物質,致力於改造或促進的服務,它可以補救政府人力之 不足,促進人己關係之融洽,增進人類社會之福祉(中華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1993)。
(三)
聯合國志工年宣言:志工服務一直是每一個文化與社會中的一環,被界定為 非營利、不支酬和非專職的行動,個人廣泛的針對他的鄰人、社區、或社會 從事的善行義舉,有很多表現的方式,從傳統習俗的互助到社區危機及時的 處理,並且致力於解除痛苦、解決衝突與撲滅貧窮(賴兩陽,2011)。志願服務就是一群志願奉獻自己的時間與能力的人,不求物質上的回報,參與各 種公益慈善工作的人員,所提供的服務;簡而言之,志願服務就是:「自發意願」、「利 他行為」、「不計酬勞」、「餘暇奉獻」與「敬業表現」(賴兩陽,2002)。基於個人自由意志,
按照服務對象期望,不計私人財物報酬,自願提供增進社會福利的服務(陸光,1994)。
梅高文轉述林昭文的看法指出,志願服務被視為建立「生命共同體」的實踐,其意指個 人本著濟世的胸懷、助人利他的意念,不計報酬地依自我專長、意願、選擇「性之所近、
興之所在」的服務項目,貢獻其知識、能力、經驗、技術、時間等,服務人群,關愛社 會以增進社會公益。也就是個人本於服務的熱誠,主動積極地協助他人與改善社會,
以追求公共利益的實現。進而要建立「公民意識」的教育與培養,促進基本的社會認同,
來推廣志願服務的風氣,使服務的動力源源不絕,(梅高文,1994)。
歸納中外學者組織單位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乃是社區民眾基於社區或社 會福利需求,以組織單位為主體,用積極熱忱、自由意志且非責任義務的行動,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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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志願服務的特性
陳武雄(2003)在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教材中說明志願服務的特性是:(一)出自 奉獻的誠心,服務的意願,自動自發,毫無外力強迫的服務工作。(二)不計酬勞、不求 名利,利他而不利己的行為。(三)必須由有組織的團隊來推動,才能獲致預期的目標。
(四)必須講求助人的技巧、服務的方法,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績效。(五)雖是一種「施人 慎勿念」的奉獻,但仍以和諧群己關係,增進社會為最終目的。(六)所追求的是社會大 眾的公共利益。
曾華源、曾騰光(2003)描述志願服務的特質是;(一)非謀求個人經濟利益為主的行 為;(二)非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三)含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四)不是個人義務性 行為;(五)可以滿足個人心理需求;(六)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七)貢獻餘時餘力的活動 過程。
王秀燕為志願服務特質是:(一)自由意志;(二)對個人或組織給於服務的承諾;(三) 犧牲個人時間、體力或生活無報酬的奉獻;(四)其服務亦帶給個人學習經驗和心理成就 (王秀燕,2003)。
總結而言,志願服務具有以下特性:(一)自由意志自動自發,非外力強迫、非義務 法律性的服務;(二)不求個人經濟利益及名聲,利他而不利己的行為;(三)貢獻餘時餘 力的活動過程,讓自己成為社會資源;(四)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五)以整合的組織團 隊來推動服務,獲致預期的目標;(六)和諧群己關係,建立仁的關懷與愛的連鎖,增進 社會為最終目的;(七)滿足個人的心理需求,帶給個人學習成長,帶來互惠的經驗;(八) 講求助人技巧、服務方法,達到事半功倍的績效;(九)是個人或組織給於服務的承諾;
(十)樂在其中,由互助落實於生活中(曾華源、曾騰光,2003;陳武雄,2003;王秀燕,
2003;蔡漢賢,2004;Ilsley,1990)。
三、 志工的定義
(一)
志工的涵義志工的定義很多,但並非放諸四海皆準;志工就是以社會責任的態度,不在 乎金錢利潤自願去做的認同社會需求的行為;從志工的角度來看:為了某種需要 或事業付出時間,精力和才能而不計金錢利潤報酬(Ellis,2010)。Cnann 等學者為定 義「志工(Volunteer)」所進行的文獻內容分析,得到志工應具備的四個基本面向是:
(一)自由意志(Free will):是自由意願的服務,非義務或強迫;(二)報酬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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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四)受益者(Intended beneficiaries):志工的服務對象是有需求的社會民眾(Cnaan, Handy& Wadsworth, 1996)。美國社會工作師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NASW)認為:一 群人追求公共利益、不計酬勞,本著自我意願與選擇而結合,稱之為志願團體; 進群己關係之融洽及促進人類社會之福祉(郭世琪,1991;曾琪淑 1993;陳武雄,
1998;Darvill & Munday, 1984;張英陣,2002)。
(二)
志工與義工的歧異‧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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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對於到底該使用「志工」或「義工」,各有擁戴者。主張使用「志工」的學 者認為:「志工」參加志願服務是自主意識且是依據「志願服務法」實行。主張使用「
義工」的學者則認為:「義工」的名稱承繼中華文化傳統;強調「義」字的精神內涵;
沿襲習慣用法來突顯華人社會文化特質(郭靜晃,2001)。主張兩者並用的學者認為:
兩個語詞實質意義相同;鼓勵互相包容,兩者都是奉獻自己,服務別人,因此「志 工」、「義工」均可。主張兩者彈性使用的學者認為:順其自然,權宜尊重運用單位 的自主性,待將來志工人口數比例增加時,再做統一。雖然民間仍然有社團使用「
義工」的說法,然而學術界及社工界一般以使用「志工」為主流,也以「志工」來做名 詞定義(陳金貴,2002;林勝義,2017)。
四、 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組織改造歷程
臺灣光復後,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在組織改造部分歷經:(一)縣市立圖書館時期 (民國 34 至 65 年;西元 1945-1976);民國 34-41 年為台灣公共圖書館開創時期。各省市 縣市立圖書館多在此階段即已設置。期間歷經行政區域畫分及主管單位隸屬變更,截 止 65 年,僅台中市及台南、台東 2 縣無縣市立圖書館外,公共圖書館計有國立 1 所、
院轄市立及省立各 1 所、縣市立 17 所。(二)縣市文化中心時期(民國 66 至 87 年;西元 1977-1998);本階段主要的變革在民國 66 年 9 月,政府接續推動十二項建設,其中第 十二項是建立每一縣市文化中心,包括圖書館、博物館、音樂廳。並在教育部研訂「建 立縣市文化中心計畫大綱」後陸續完成。目的在透過圖書館、音樂廳及博物館的興建,
促進各縣市文化活動中心的形成。民國 72 年底,經營近 40 餘載的縣市立圖書館,除極 少數尚存外(台南市立圖書館),均併入新興文化中心。(三)縣市政府文化局時期(民國 88 年迄今;西元 1999-):文化中心既非屬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也非縣市政府附屬機關,
地位不明。各縣市文化中心乃要求升格為文化局;文化局設圖書資訊課等五課,原文 化中心圖書館(組)均改為圖書資訊課,使得教育文化走向分立(宋建成,2007)。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身為日據時期「臺中州立圖書館」。光復後,民國 35 年一度 改為「臺中縣立臺中圖書館」,同年 3 月 6 日改為「臺灣省立台中圖書館」,初隸於行政長 官公署教育處。民國 36 年改隸「省政府教育廳」。民國 61 年 3 月遷館至原臺中市精武路 舊址;並於民國 66 年新增黎明分館;民國 88 年精省後,改為「國立台中圖書館」;並於 民國 102 年元旦改制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另外,原位於中興新村的臺灣省政府圖 書館,也改隸屬「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並改制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中興分館」(臺灣 省立臺中圖書館志纂修委員會,1996;宋建成,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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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公共圖書因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臺中縣市合併成直轄市後組織單位改隸,
原舊有的臺中縣市立公共圖書館進行體制改革;在期程內分兩階段由縣市獨立的鄉鎮 區圖書館改為總館分館制(陳昭珍,2011)。臺中市立圖書館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正式
原舊有的臺中縣市立公共圖書館進行體制改革;在期程內分兩階段由縣市獨立的鄉鎮 區圖書館改為總館分館制(陳昭珍,2011)。臺中市立圖書館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