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寫好人物故事,作家必須要具備某些條件,寫出來的人物故事才會富有真 摯情感但不濫情、呈現傳主的真實面貌而不歌功頌德,或挖人隱私的情形。筆者 認為,寫作人物故事必須具備「基本功」、「傳記道德」、與正確的「寫作態度」,
寫出來的人物故事更須具備「文學性」、「趣味性」,分述如下:
一、寫作人物故事的「基本功」
人物故事的書寫不同於小說。小說作家在寫作前對自己要寫的內容可能只有 一個概貌,並沒有太深入、細膩的考慮,而是在寫作過程中邊寫、邊想,不斷修 改寫作計畫,整個推翻重頭開始也是常見的事。人物故事則不同,書寫前有大量 前期工作要做,最重要且基本的就是要搜集資料,舉凡別家出版社為傳主出版的 其他書籍、雜誌、電視節目、新聞報導、部落格、網路影片等各種資料,都是人 物故事作家在寫作前必須做的基本功。搜集資料後的研讀、消化到化為筆墨,人 物故事作家在書寫還要面對寫傳主的什麼、怎麼寫等問題,只有當這些問題有了 比較明確的答案以後,作者才能動筆;不過,在寫作的過程中一些似乎瞭解的問 題又會不斷出現,畢竟有些傳主在成書前還活生生的繼續發展他的生命故事,在 敘寫故事的過程中也不能只針對傳主個性、事蹟等個人的事項描寫,惟有注意到 傳主生活於其中的社會情境和文化結構,並且把這些和傳主的生平聯繫起來,發 現其中的因果關係時,才能更深入的發現傳主的生命故事對讀者的意義,也才能 寫出適合兒童閱讀的人物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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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記道德」與人物故事的關係
「傳記道德」是指傳記寫作的態度,人物故事是傳記文學的一支,因此人物 故事的作家也應同傳記作家一樣的寫作態度。寫作人物故事應當有正確的目的,
心術應當端正,不能帶有私利,對傳主的記述和褒貶都應當公正,這也是麥卡錫 所說的「傳記家的誓言」的內涵。他稱傳記家是「發過誓言的藝術家」(A biographer is an artist who is on oath)61,而人物故事作家也應如此,他們必須遵守職業的道 德,在故事中不允許有意歪曲和隱瞞事實,這是他寫作時必須遵守的神聖誓言。
一般說來,人物故事作家對傳主都有積極的、肯定的評價,以至具有某種感情,
「傳記道德」的核心是忠實於事實,要求人物故事作家誠實,看來是一個最基本、
最簡單的問題,但實際上又是最難做到的,因為對傳主瞭解愈多,愈可能產生「移 情」(empathy),移情是傳記家站在自己的立場,把自己的某些心理因素移入到 傳主身上,通過傳記來表述自己62。而移情的成份若太多,意味著作家把自己的 感情和傳主混同在一起,寫出來的內容就難免會有不夠客觀的嫌疑;但若完全沒 有移情,寫出來的故事將會像一篇篇串連起來的報導,只是把傳主的個人資料做 整理堆砌,雖客觀但卻少了人性。人物故事作家對傳主的移情必須保持在適度 的、傳記真實所允許的範圍內,不能擴大解釋為隱惡揚善。
三、寫作態度的「積極」與「消極」
人物故事作家還需要一種更積極的寫作態度。寫作人物故事的時候,傳主資 料的不足是作家難以避免的困難,常見的毛病就是想當然爾的推斷或是穿鑿附 會。許多資料不盡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很難清理出頭緒,或是傳主一生中常有 一些難以解釋的行為或性格,這些都要經過細心、耐心的考查,多方面尋找旁證,
61 楊正潤。《現代傳記學》。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 38。
62 同註 61。頁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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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作出合理的說明或解釋。若無法得出結論的時候就必須承認自己材料不足,
切忌以想當然爾的心態作出結論,武斷和匆忙的結論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另外,
不可靠或是有爭議的,例如八卦新聞63報導等材料也不能當作事實使用。怕下工 夫進行考訂研究,或是出於某種原因對某些資料難以割愛,也有違傳記道德,需 要引用時也必須說清楚。
人物故事作家還常會碰到傳主的隱私,這對作家的道德修養也是一種考驗,
需要特別謹慎的處理。人物故事的傳主以在世或是去世不久的名人為主,這些人 的隱私,讀者可能很感興趣,但是傳主和他的親友也有隱私權,應該得到尊重。
這裡說的隱私,是指傳主不想讓別人知道,屬於自己的私密心事,並不等同於「軼 事」。人物故事作家如果只是為了取悅讀者而販賣這些隱私,甚至大加渲染,那 是有違寫作道德的,而人物故事的閱讀對象是兒童,傳主的隱私對兒童來說並不 是故事的重點,因此在面對傳主的隱私時,最好以消極、不主動提及的態度來處 理。如此把「積極」與「消極」的寫作態度交互運用,才能寫出真正適合兒童閱 讀的人物故事。
四、具「文學性」與「趣味性」
人物故事是寫傳主的「生命故事」,但又不能僅僅「向兒童介紹傳主的生命 故事」而已,否則我們大可以去看報章雜誌的專訪文章,不需要特別介紹兒童閱 讀「人物故事」及「兒童傳記」這類讀物了。人物故事的寫作需要大量的寫作技 巧,已於本論文第貳章分析過,不再贅述。或可說,人物故事的奉獻對象,是那 些被設定了「對兒童傳記沒有興趣閱讀」的兒童,因此作者必須以自己的文筆,
來引起兒童對人物故事,乃至於兒童傳記的興趣。
63 八卦的正規稱謂是「流言蜚語」或「閒言碎語」,在英文中,八卦就是 gossip,有「輕浮」的 意思,無根據的傳言。八卦新聞的內容大多與性、暴力、死亡有關,而且可以歸入奇聞軼事 和個人隱私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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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趣味性」方面,張清榮在《少年小說研究》中提到,兒童的趣味簡稱「童 趣」,它來自兒童對外界事物認識不多,用自己的邏輯、思考方式去面對、解釋 事物,因此而形成的滑稽、突梯之感。此外,兒童的同情心、正義感、好奇、逞 強、對事物結果感到不可思議,是非善惡分明的觀念…上述各項兒童的心理,都 是兒童的「趣味」所在64。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亦對「文學樂趣」提出 兩種說法:一是「樂趣」(plaisir;pleasure),一是「歡愉」(jouissance;bliss)。
第一種提供的是因熟悉而得到的樂趣,也就是讀者得到他們期望與喜歡的事物;
第二種提供的則是因疏離而得到的樂趣,即讀者因脫離熟悉的事物而出乎意料
65。人物故事的勵志特質,顯然是符合張清榮所說「是非善惡分明的觀念」;另外,
人物故事的傳主為「當代名人」,更有可能是兒童所熟知的人;而傳主本身的專 業及傳奇經歷,亦符合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的兩種說法,因此人物故事 的寫作,必具備「文學性」及「趣味性」,才能引起兒童閱讀的興趣,進而顯現 其「教育性」。
寫作適合兒童閱讀的人物故事,不像直接翻譯外國兒童傳記讀物那麼簡單,
而是耗時和艱鉅的任務。作家們不僅需要具備德、才、學、識,也需要判斷資料 真偽的經驗和寫作技巧的積累,也只有具備上述條件才能寫出好的人物故事作 品。身為閱聽大眾,更應採取實際的行動,也就是購買、推薦、討論甚至是研究,
來關心並提昇作家寫作的技巧,才是讀者之福。
64 張清榮。《少年小說研究》。台北:萬卷樓。2002 年。頁 165。
65 培利.諾德曼(Perry Nodelman)著,劉鳳芯譯 《閱讀兒童文學的樂趣》(The Pleasures of Children’s Literature)。台北:天衛文化。2000 年。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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