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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在文檔中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案 (頁 136-139)

五 篇

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 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訴案件之審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由主管機關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相對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 年 3 月 6 日(91)勞動 3 字第 091001043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 年 7 月 8 日勞動 3 字第 0970130482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 條條文(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勞動部103 年 9 月 29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19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

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令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第三條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五 篇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第四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第五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

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

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 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 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 擔任,餘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核小組委員任期 為二年;委員離職時,補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核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迴避。

第七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 五 篇

第八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獲得補助者。

三、依受僱者之資力狀況,顯無補助必要者。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

第九條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

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在文檔中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案 (頁 13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