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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性別與性別主流化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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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性別與性別主流化理論

ㄧ、性別與國家關係

女性主義(feminism)從 1972 年以後開始受到討論。當時女性主義者藉由翻 譯及論述,傳播女性的自我覺醒與自我實踐。隨後 1980 年代女性主義者從傳統、

舊有的男性霸權知識理論中脫離,女性研究者試圖對有關女性的一切議題,重新 建構新知識、理論架構。其中性別(gender)理論,在女性主義運動中被逐漸發 展起來,成為女性主義運動中重要核心。

所謂「性別」指的是社會所造成的,後天學得的社會性角色,是由社會文化 形成的有關男女角色分工、社會期望和行為規範等綜合的體現,所以它是可變 的,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不同的內涵(Oakley,1972)。性 別強調後天對先天影響,認為社會制度、法律、價值觀對女性的歧視,而造成女 性在政治、文化、經濟上的壓迫(Rubin,1990)。所以男女間的差異並不是男女 的生理特徵所形成的,而是社會文化中被建構來的,既然男女的差異是在社會文 化和習俗中所形成的,而社會文化和習俗事實上是可以改變的,那麼男女之間的 不平等,就可以透過改變社會文化、習俗、制度來加以消除的。誰可以去改變社 會文化習俗與制度,消除性別關係間的不平等呢?這個答案就是「國家」。

國家是能否達成性別平等與性別正義的重要角色,在性別關係上國家扮演二 種角色,他可以透過修改法律及制度來達到社會中性別平等的目的(例如修改法 律使女性有財產上繼承權)。他也可以透過制度維持男性主宰的社會結構

(Wably,1990:140-142)。因此,女性主義研究者也認為對性別的研究不應只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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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個人的或互動的層次,而應將社會結構、時代歷史因素及權力因素列入考 慮,才能對女性的生活經驗有較全面性的瞭解。是故,性別理論成為檢視國家包 括公共政策與法律規定是否男女真正平等的一種新方法。

不過女性主義也察覺國家在女性主義者抗議或大聲疾呼之下,可能制定某些 救濟式的福利措失來改善婦女的地位,不過這樣「倡議」模式顯得消極、被動、

零碎,並沒有辦法有效的改善性別間不平等現象。同時這種救濟式福利措施也強 化女性的弱勢地位,女性主義研究者認為性別的發展不應該僅是停留上言語上與 思想上的倡議,應該將概念轉變為具體的行動。並且在女性主義中「個人的就是 政治的」的看法之下,認為權力關係不僅僅限於法律、國家與經濟的「公領域」

世界裡,而是遍及所有的生活領域。因此,諸如孩童照護或家庭暴力等議題,也 被重新定義為政治問題,這也意味著政治是日常生活經驗的一部分,性別議題無 法與其社會經濟脈絡相互分離。

於是具有積極性與行動性的性別主流化概念於 1995 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 應運而生,各國女性主義者用具體的行動,將靜態的性別概念轉變為有行動性策 略,並且賦與國家改變性別不平等關係的積極角色。

二、 性別主流化內涵

性別主流化不僅是具有行動性的策略,更強調對結構層次的關注,將女性在發展 中面臨到的不平等、不利益的處境,放到一個更寬廣的「性別關係」議題架構中 來審視與行動,讓不同性別者都可以成為改變的行動者與受益者(陳惠馨,

2005a:3)。因此性別主流化不是僅討論婦女問題,而將男性置於事外,而是在 剖析問題與尋求解決時,需同時考量每個人的經驗與責任,經由共同參與政策決 定、規劃、評估各層級相關政策,是一種透過多元、多向、互動的過程來增長權 力(empower)與公民參與的策略與方法。例如,女性只是因為較不願意在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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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深夜工作(原因可能是家庭責任、交通困難或個人人身安全考量)就拿到比男 性少的薪水。這種歧視的概念通常被解釋為只需要雇主不阻止女性在夜晚工作

(直接歧視)或是對於女性原本就較無法勝任的工作不提供較高的酬勞(間接歧 視)。相反地,在主流化的概念中,建議政策的制定者必須為女性考慮到家庭、

公共運輸、以及公共治安/犯罪等因素(Beveridge and Noot、2002) 。性別主流 化概念也試圖在性別平等理論與在建立法律之間,尋找出可以共鳴或是合適的政 策,因此性別主流化策略也被視為是政策架構組合的運動。

然而在許多性別主流化在文獻中,大都經常引用 1997 年 2 月聯合國經社理 事會(ECOSOC)對於性別主流化所下的定義。但對大多數人來說,性別主流化 仍是一個模糊的概念,Beveridge 和 Noot(2002)認為主流化經常被描述成一種

「難以執行的虛無縹緲之概念」以及一種「在政策過程中需要採用中心人物性別 觀點才得以運作的異常苛求的概念」,這使得政府部門人員對於性別主流化的認 知十分模糊,也造成性別無法深入在各種政策、方案與立法當中,只是偶爾「議 題性」的出現在某些所謂婦女的公共政策上,更難以轉變為行動。由於主流化概 念的不清造成參與者的不安,有些人可能知道個大概,但沒人確切知道真正實行 時到底需要什麼。這也使得大多數性別主流化停留在哲學層次的討論,並且沒有 轉成具體行動。

由於性別主流化並不是去幫助婦女去迎合社會的現狀,他是一個涉及改變系 統和架構,以便能夠容納性別差異的觀點,他並沒有固定的結構或流程,每個國 家可以依照自身的社會、經濟、文化的條件,發展出適合自己的性別主流化行動。

所以,在本質上性別主流化並不是一種靜態類的性別理論,它沒有固定的結構,

而是一個過程,是一個國家性別化的過程(Eveline、Bacchi,2005)。因此,性 別主流化應該具有「經驗性」特質,他必須具體的、行動的與經驗的。在陳惠馨

(2005a)的研究中也指出,台灣在不論在女性主義法學或性別主流化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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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實務優先於理論的狀況,其認為唯有從具體的經驗出發,論述抽象的法律概 念與制度對於個別個人的影響,我們才能看到法律如何影響我們的思維與生活。

此外,在國家角色上性別主流化試圖將性別平等的責任移轉到政府機構與成 員當中,並將性別平等的推動更具法典化與制度化、使其成為一種科學化的性別 觀點。因此,性別主流化賦予國家在性別平等推動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希望透 過機制中法律及制度的改變來達到社會中性別平等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性別主流化過程,也所引起的所謂性別平等模式本質的討論,

包括性別平等的視野是否利用了「相同」、「不同」或「轉換」的概念;引用或擷 取「女性」和「性別」的實踐與理論的考慮;不同領域的性別制度之間的相互關 係;關於構成「成功」及「影響」要素的不同概念;以及性別平等視野及達成策 略間的關係。(Wably,2003)。

在性別「平等」的概念上,平等概念是十分複雜的,包括了「平等論」與「差 異論」不同平等觀點的解讀。以自由主義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為主的平 等論者,認為應以同樣方式對待所有的人,主張男女本質上並無差異,因而若將 女性予以不同對待,將使得女人被視為次等、需要保護的刻板印象中,給與差異 對待反而造成歧視,因而主張「平等」對待。而近晚的後現代女性主義

(Post-feminism)的「差異論」,則強調含多元性(plurality),多重性(multiplicity) 與差異性(difference),認為性別是存在生理上及社會性的不同,所以應該給與不 同的對待。此種差異論的觀點,逐漸獲得重視。事實上性別主流化也部分援引「差 異論」的觀點,因此,性別主流化所強調的是任何政策都應當考量不同性別間的 差異,包括男女間生命中可能的面臨的不同的限制和機會,可能產生不平等現象。

因此,在 Rees(2005)研究中指出,性別主流化之一種性別平等關係的「轉 變」,他認為有三種主要的性別平等的模式,第一個是平等乃立基於相同點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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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主張男女應有同樣的機會和權利。第二是則特別關切女性因「異於」男性而

「不利」 之處,認為男性與女性在性別隔離社會中之存在與不同貢獻作平等之 評價。第三是要有一個男女適用的新標準,也就是說,性別關係的轉變。Rees 認為第一個是「修補」(tinkering)性別不平等;第二個是「修改」(tailoring)一 個適合女性需求的狀況;第三個是「轉變」(transforming), Rees 認為,只有第 三個策略構成性別主流化並且有可能去傳達性別正義,因為這是唯一一個為有效 平等加入制度轉換與標準必需的策略。

不過 Booth 與 Bennett 認為以上三者都是性別主流化的方法途徑。他們認為 這三個途徑本質上都是可以採用的;他們之間是互補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他 們認為「平等對待觀點」、「女性的觀點」、「性別觀點」是一個「三腳凳」組成。

他們是互相關係,既聯繫且彼此需要的。如果其中一個元素是脆弱的話,那麼整 體也會跟著脆弱。他們認為有關性別主流化途徑的趨勢只與第三個觀點有關,這 樣的性別觀點是一種誤解,會造成策略轉換潛力的限制(Walby,2003),因此其 實性別主流化可以說即是女性觀點,也是性別的觀點。

二、 進入「主流化」的態度

女性主義是否進入「主流化」,不同的女性主義者對於國家採取不同的態度,

對於是否要加入傳統的政治和其他的體制內,去改變這些機構的繁雜關係;或是 要獨立於傳統的結構之外,這個命題幾乎已經成為很多國家與文化中,女性主義

對於是否要加入傳統的政治和其他的體制內,去改變這些機構的繁雜關係;或是 要獨立於傳統的結構之外,這個命題幾乎已經成為很多國家與文化中,女性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