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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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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七章 結論

性別主流化的概念,從 1995 年在北京被提出,經過了 15 年,性別議題逐漸 在國際組織中獲得重視,各國對於性別主流化的推動與實施不遺餘力。台灣從 2003 年推動性別主流化至今,約七年的時間,對照起聯合國在 2010 年三月在紐 約所召開的北京+15 會議,台灣僅僅用了一半時間,發展出屬於台灣本土性別主 流化經驗。

在台灣的性別主流化過程中,參與式民主機制的運用,使得各種層次的參與 者能夠共同參與性別主流化的發展。事實上在許多性別與發展的實踐過程中,並 沒強調參與的概念,而是採取了由上而下的概念,忽略其他不同的性別關係與經 驗。許多的參與都強調如何透過參與來建立社會的凝聚與共識,但也經常忽視了 性別的差異,漠視了不同的聲音的存在。因此如何建立一個框架,可承諾並確保 邊緣者的聲音(包括那些處於邊緣地位的男性)被聽到,就必需運用擴大參與的 民主機制來探求。

本文從參與式民主的觀點,檢視性別主流化的推動,除探討性別主流化對於 性別平等的發展所產生變化外,尚包括對於政治發展與行政管理的研究和實踐也 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多層次的參與式民主模式

台灣在參與式民主理念的運用下,將各層級的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專家學 者等,各種不同個人與團體納入參與治理的過程當中。整個性別主流化政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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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網絡,分為政府部門與民間部門兩個路線,在政府部門中以行政院為最高層 級,推動至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在民間部門中則由全國性婦女團體與地方性婦 女團體,藉由舉辦各種活動來推動參與,而在政府部門與民間部門之間,是由具 有「公私合作」色彩所組成的行政院婦權會、各縣市婦權會與婦權基金會,作為 公部門與私部門間的橋樑與平台,串起協助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間溝通、對話與 協調。

在性別主流化政策網絡中,又可以發現這些網絡不僅縱橫交錯,行政院院長 與部分政府部門首長不僅擔任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同時參與婦權基金會的運用,

而行政院婦權會民間委員不僅來自民間婦女團體,也同時擔任婦權基金會委員,

這樣公私相容的組合,多層次參與模式,不僅達成性別平等的目標,也促進的性 別民主化發展以及民主治理的體現。

此外,長期以來參與式民主強調,社會中公民參與的主體性,認為公民應該 對於公共事務保有熱情與關心,強調社會中的公民參與公共論述與公共決策過程 的重要性,因此著重於體制外的公民參與。不過在台灣推動性別主流化過程中,

可以發現是強調是體制內的參與,換言之是一種參與式政府的體現,性別主流化 過程中強調授與員工權力(性別聯絡人設置)與能力(性別培訓制度),試將政 府組織內的個人納入決策過程,亦即是以體制內的「公務人員」作為參與式民主 的主體,運用性別聯絡人制度、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及性別培訓制度等擴大參 與的制度,試圖將個別公務人員納入性別主流化推動過程中。此種體制內擴大參 與的模式,改變了以社會中公民為主體的參與民主模式,發展出體制內參與式民 主發展的可能。

二、性別主流化參與機制的建立

由於行政院婦權會具有「參與式民主」「公私合作」的特質,尤其來自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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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婦權委員,試圖在我國推動性別主流化的發展過程中,建立各種不同的參與機 制與平台,將不同的個人與團體串連起來。例如在行政部門中,各部會成立的性 別平等工作小組、性別聯絡人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有助於公務部門與公務人員 參與性別主流化的推動工程。

在行政院婦權會的內部政策網絡結構中,具有三層的參與運作模式(分工小 組會議、會前會、大會),不僅讓許多簡單的問題即時解決,也可以使得複雜的 問題透過不斷的討論,產生釐清的機會。

此外,婦權基金會所建立的婦女團體溝通平台亦是參與式民主機制的建立,

婦女溝通平台不僅有助於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的溝通與對話,能夠使民間團體瞭 解政府部門的各項施政與發展,也助於行政部門傾聽婦女團體對於個別議題的想 法,以及婦女團體間對於議題的溝通與交流。在國際參與機制,婦權基金會透過 每年補助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的機制,讓許多團體與個人,透過參加聯合國與各 國際組織會議,將國際社會中關注的性別議題帶回台灣社會。

各種體制內或體制外的參與機制與平台設置,讓更多的人參與性別議題的發 展,有助於我國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工程。

三、政府部門首長態度

政府首長對於性別主流化的態度確實影響性別主流化的發展,以 2000-2008 年民進黨執政期間,張俊雄、游錫堃、謝長廷三位行政院院長為例,許多受訪者 認為游錫堃院長對於性別主流化推動最有助力,即使游錫堃院長後來轉任總統府 秘書長,亦協助於總統府成立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雖然該小組被立法院解 散。

2008 年政黨輪替以後,政府部門首長的態度是否積極呢,在受訪委員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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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政府之後,新的國民黨政府,大概過去就不太有性別觀念,現在等於又要 重新再建立新的性別觀念,我的感覺是這樣子」例如在八八風災後所成立的救災 委員中僅有一名女性代表,當時婦權委員提出希望救災的過程中能夠有性別的觀 點,院長回應說,「他覺得已經有了,因為災區已經有慈濟在裡面」 ,因此政府 首長是否具有性別意識,是否對於性別主流化的推動給予支持,是性別主流化成 果能否延續是的主因。

此外,政府首長的態度是否具有性別意識,是性別主流化能否在行政部們順 利運行的重要變數,而這也影響了未來我國國家性別機構,性別平等處加上婦權 會的組織型態,能否發揮功能的重要因素,本文認為透過強而有力的婦權委員與 婦女團體的監督是影響政府首長的重要方法。

四、學者專家的角色

在我國性別主流化過程,可以明顯發現學者專家扮演了積極的角色(不論是否 為婦權會委員),雖然傳統上我們會認為專家在性別研究往往側重於概念問題,

而不是探討如何提高性別意識的發展實踐,不過台灣的學者專家似乎打破了這樣 的傳統,他們將婦運動中所具有行動力,帶入性別主流化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帶 來顯見的成果,包括各部會設置性別聯絡人、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性別主流化實 施計畫的執行與各部會之委員會任一性別 1/3 的比例,性別預算、性別統計的落 實。但一方面也與講究依法行政的科層行政體系產生許多的衝突與抗拒,不過這 樣的衝突隨著彼此的不斷互動與體諒當中,逐漸改變。

此外,筆者在參與地方性婦女活動時,常會發現仍有少數的專家學者會使用 較為艱澀的詞彙,使得原本簡單的性別概念迫變複雜的思想翻譯,容易造成地方 婦女團體的參與上的障礙。同時,專家學者必須認知權力的差別,在擔任政策引 導的角色過程中,應該確保有一個讓弱勢發聲、不同差異的平台存在,也應該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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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讓參與者能發展及開始他們自己的政策與計畫。

同時值得觀察的是,在婦女運動的場域中,女性可以自由交換她們對於國家 政治領域的期望,但是當性別主流化離開了安全界線(性別平等主義),進入了 主流化的政策制定(例如:性別平等專責機構的設置),就可能會產生一些困難,

包括如何將性別平等的思想語言轉換成政策制定工具,如何建立政策制定者與性 別專家心目中的共同性別主流化議題,如何處理各種想法歧異的性別專家意見 呢?筆者還是認為透過不斷大量的溝通與討論,才能有益於創造共同的發展進 程,因此性別議題的發展必須仰賴參與民主的理念。

五、委員會治理意義

委員會是指由政府部門設立的參與式決策機制,在其組織辦法中明文規定民 間團體的比例,而且主動邀請具有社運性格的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加入參與政府 的治理。在國外如印度和美國,女性主義者都曾試圖在國家和全國性的層次上設 立與女性議題相關的委員會;透過這些委員會的運作,也成功地影響某些政策的 改革(Stetson and Mazur,1995),此舉也進一步突顯出立法的改革並非女性社會運 動唯一和國家產生關連的策略。同時,由上而下講求權威層級的政策制定模式,

已逐漸被由下而上強調共同合作的模式所取代,為了讓社會各部門有更多的參與 管道,以強化政策的專業性與合法性,愈來愈多的政府機關透過委員會制度的形 式進行公共政策的協商與規劃。委員會的形式不僅是參與式民主的擴充,也是參 與式治理的體現。

不過這些委員會通常由行政部門首長派聘兼之,具有決策及諮詢性質,但是 其課責性不明確,雖然具有政策審議的功能,但較無政策審議主導功能,如果委 員會與行政部門發生爭執時,該如何化解。同時從責任政治的觀點,民間委員也

不過這些委員會通常由行政部門首長派聘兼之,具有決策及諮詢性質,但是 其課責性不明確,雖然具有政策審議的功能,但較無政策審議主導功能,如果委 員會與行政部門發生爭執時,該如何化解。同時從責任政治的觀點,民間委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