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檢討與反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能動性。

第二節 檢討與反思

在我國發展性別主流化過程中,在行政院婦權會的大力推動與行政部門的協 助與建置,使得性別主流化的發展,確實在政府體系中產生了成果。不過在發展 過程中,本文認為有以下幾點必須觀察與反思。

一、行政部門之外的性別主流化?

從我國性別主流化的發展上來看,主要集中在行政部門的改革上(例如,各 部會設置性別聯絡人、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的執行與各部會 之委員會任一性別 1/3 的比例,性別預算、性別統計的落實,性別影響評估的實 施等),但相較於行政部門對於性別主流化發展的重視,在立法、司法、考試與 監察部門中,性別主流化的議題是否受到同樣的重視,是否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 方案,值得探究。

以考試院為例,2005 年 9 月出版「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並採取幾個 重要措施:設置「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協調用人機關改善工作環境、

取消性別限制、舉辦研討會檢討國家考試性別議題、檢討國家考試限制性別合理 性並研議改進配套措施。考試院近年來也積極修正關於國家考試的限制,例如近 幾年逐步取消性別限制的特考,包括外交領事人員特考、關務特考、海巡特考、

調查人員特考以及司法特考中的法警類科。目前仍有基層警察特考、國安人員與 司法特考中監獄官與監所管理員等類別考試,仍有報名或是錄取比例等性別限 制。除考試制度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之職權除考試外,尚包括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在掌理以上事宜時,若未具有性別觀點,也將影響政府 部門人員在政府體系中的發展。

在司法部門上,由於司法中立的原則,使得司法院在性別主流化的推動上較 為緩慢,以 2008 年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在立法委員詢問何謂性別主流化 一詞時,竟然所有提名的五位候選人竟全都表示不知道、沒聽過。司法院對於性 別主流化的發展有待努力。再立法院為例,婦女新知基金會多次要求立法院內應 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但至今未見蹤影。

雖然在 2005 年在總統府曾經成立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試圖將性別主 流化提昇到國家重要的發展目標,促使五院共同推動,不過這樣的策略確無法達 成。如何將性別主流化落實在各院中,是執政者應當所思。

二、爭議議題的侷限性

從行政院婦權會的近年來所推動性別主流化發展過程中,可以發現在少數爭議 性的議題上,例如通姦除罪化、同性戀、性工作者權益等議題上,在行政院婦權會 的會議記錄中少有討論。反倒是婦女團體的溝通平台上,各民間團體對於這些爭議 性議題給予持續的關注,例如婦女新知基金會長期對於通姦除罪化議題的討論活 動,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對於性工作者權益的討論等。

在通姦除罪化議題上,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應該廢除刑法 239 條「有配偶而與 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主張讓婚姻中的情感糾紛 回歸民法來解決64,不過這項議題在行政院婦權會中似乎沒有具體討論。

在性工作者權益的議題上,雖然大法官會議第六六六號解釋,將社會秩序維護

64 關於通姦除罪化的討論可以詳見婦女新知基金會網站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index.asp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規定,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

就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認為處罰標準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 則,涉及違憲。不過這項爭議已久的性工作者議題,也在行政院婦權會的內部中缺 乏廣泛的討論。同樣的,在同志議題上,關於同志婚姻合法化以及同居伴侶法的討 論都未出現在婦權會的討論當中。

從以上三個較具爭議性的性別議題,是否意味行政院婦權會中委員們,對於上 述議題意見的分歧,以致無法達成共識,不得而知。但對於爭議性的議題,婦權會 應該扮演更主動與積極的角色。

三、婦女團體對於性別議題的差異性

如前所述對於若干性別議題的看法,並不是所有婦女團體的看法是一致的,

同時,性別平等不是各個婦女團體的主要關注焦點,也不是所有的民間組織和婦 女組織就是主張提高婦女的權利,如受訪者 C 所指出「台灣的性別平權現況,遊 行隊伍很長,走在前面才能跟國際同步………走在後面的就像坐在家裡看電視還 沒出門」。各種不同的民間團體或婦女團體本身不一定具有性別的意識,其主張 甚至可能強化傳統的性別刻板的印象。有些團體對於許多性別議題採取較為傳統 的看法,例如,許多宗教性婦女組織其可能潛在對於例如墮胎、同性戀的議題是 持保守的反對態度。而這些宗教性婦女團體中,不少團體經營各縣市的婦女中 心,這可能導致性別不平等。

四、政黨對於性別主流化的責任

除了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對於性別主流化的推動外,政黨亦應扮演重要的角 色。在選舉過程中,政黨對於女性候選人的提名上,在我國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第 四條訂有「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的保障名額,此種婦女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障名額的制度設計曾經引起討論,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確實為婦女參與提供管道,不 過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可能會會凸顯婦女的弱勢地位,而且會將婦女保障名額當成 一種婦女參政的上限。民進黨是在 1992 年引進性別比例的原則,之後國民黨也採 用,目前兩黨在其黨章內對於黨代表或黨中央委員等皆有四分之一的保障名額。不 過兩黨在各自執政時,馬英九在總統選舉時宣示女性閣員將達 1/4,但實際上僅有 12.8%,不過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在 42 閣員中有 9 為女性首長,接近 1/4 比例。明 顯的國民黨在女性閣員的任命上,尚有努力的空間。婦女團體乃至社會大眾應該以 更積極的態度要求政黨在達成性別比例的原則。

五、地方婦權會的弱化

參與式民主機制為性別主流化的發展帶入各種不同聲音,參與式民主的機制有 助於我們聽到弱勢者、邊緣者的聲音,不過各縣市婦權會功能不彰,地方首長的 漠視,也間接影響性別主流化在地方政府的深根。因此如何強化地方婦權會的參 與,如何加強地方婦女團體對於地方婦權會的監督,為性別主流化能夠地化的的 關鍵。

六、行政院婦權會參與的多元性

從參與式民主的觀點,參與的過程應該避免過程只有一種聲音,或只是有利 於某一個婦女團體,不過從歷屆行政院婦權會的團體代表名單中,似乎集中在少 數團體,或許這些團體有利婦女議題與性別主流的倡議與推動,但其他各別團體 是否應該給與參與的機會呢?也值得觀察。

七、委員會課責的問題

行政院婦權會的婦權委員由院長派聘兼之,具有決策及諮詢性質,但是其課 責性不明確,雖然具有政策審議的功能,但較無政策審議主導功能,如果行政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婦權會與院本部發生爭執時,民間委員也無法改變結果(例如生育保健法墮胎思 考期爭議)。同時從責任政治的觀點,民間委員也無須負擔政治責任,無從被監 督,這些都是委員會治理制度可能產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