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性別與運動

第二節 性別與運動

壹、主流性別差異的定義與內涵

針對性別這個議題,可以將它分成兩個層次來看,第一個是生物(自然)性 別(sex),也就是自達爾文以來,對男女之別多從生物的角度來詮釋。另一個則 是社會性別(gender),20世紀開始,生物性別的說法就逐漸受到挑戰與質疑,

1960年代興起的第二波婦女運動與女性主義,提出社會性別的概念來與生物性別 作區分。它的定義是每一個個體對於自己或他人所具有的、外顯的男性化與女性 化特質的一種主觀感受,是一種心理學與文化上的語彙(劉秀娟、林明寬,1999)。 不僅包括生理上的差異,也包括了社會制度、文化所建構出來的性別觀念,不同 時代、地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所建構出的性別觀念也有不同的差異存在(吳 嘉麗等,2003)。

傳統上,性別的社會建構大致依循兩個原則來運作:

1. 性別刻板印象(sexual stereotyping):即是依照生理差異劃分出男女 兩性,再據此對其教養方式、行為規範、性別特質、生涯規劃、家 庭角色等進行兩種截然不同的對待,訂出不同的期待模式,譬如男 孩被允許好動粗魯、女孩則被要求溫柔嫻靜;主動積極、富攻擊性 是男性的特質,而被動、依賴順從則是女性特質;男性的家庭角色 是養家,女性則是相夫教子等。

2. 性別歧視(sexual discrimination)/性別階級化:更進一步兩性的

期待上加入附加價值的高低差異,如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男優女 劣等。這些價值差異或雙重標準,被具體反映在生活與生命的每一 個環節,從出生時的性別期待,家庭教育資源的分配,到整體社會 制度的設計,風俗文化的運作等等(吳嘉麗等,2003)。

性別刻板印象在心理學、社會學、運動社會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發展心理 學及人格心理學界有各種不同程度的討論,但長久以來,仍跳脫不開「與生俱來」

或「後天學習」的爭議。截至目前為止,經閱讀相關文獻得知,以後天社會文化 影響個體之說法居多,這也是它不斷受到青睞與爭論的主因(滕德政,2000)。

而這樣的刻板印象也是造成職場女性害怕成功、傾向失敗、缺乏肯定自信、自我 能力偏低等的原因(李姿容,2004)。

性別研究提供了一些社會關係的分析,這些關係是基於文化所定義的兩性差 異,代表的是一種權力關係(Scott, 1986),趙居蓮(1995)提出,一個人的性別 是天生的,但是一個人的性別角色卻是後天的,因此人類的社會行為絕非與生俱 來的衝動或本能那麼簡單,至少需要一些經驗、學習、文化的型塑,從後天所學 而來,而使個體更適應於現有的社會中。

關於傳統的性別區別意涵,李美枝(1993)提出,當人們以性別為基礎,給 予女男不同的語文標記時,便產生了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一般男生給人的印象是 高大、肌肉發達、強壯與行動敏捷,另一方面,女生則被認定為嬌小、溫和、柔 弱、曲線玲瓏與行動遲緩的形象。漸漸地,形成的性別刻板印象就變成,要求男 生一定得是好動、粗獷的、雄赳赳的、氣昂昂的;女生不得違離被動、溫柔婉約、

細心體貼的特性。而運動做為一個現代文化產物,也是無法擺脫性別意識的禁 錮,在運動領域中,從參與活動的種類即可看出兩性的差異,例如男性較喜歡從 事美式足球、拳擊、摔角等粗獷的運動,呈現出男性好動的特質;女性則是選擇 舞蹈、體操、排球等柔性的運動,展現女性溫和優美的一面。

貳、運動場域內的性別差異

若將性別放入體育運動的脈絡中來檢視,尤其是對女性的限制,綜觀起來整 個反對女性參與運動的長遠歷史,是相當可觀且深刻的,在運動場域的性別刻板 印象不只存在於運動場內、在生理上的探討,也有多項研究提出有關於女性不適 合從事的運動項目,Metheny(1965)以多種運動的社會接受分析方法來證明性 別刻板印象,並提出不適合女性參與的運動種類:有身體接觸、使用力量來打敗 對手及長距離和長時間的運動。相反的,女性能被接受的運動(例如:體操、舞

蹈、游泳、網球)強調優美的動作和沒有直接接觸的個人運動。而男性參與運動

且明白地歌頌男性的優勢至高地位(supremacy)和身體的非凡能力(physical prowess)。從一開始奧運就是一個「制度化的性別主義及階級宰制」(institutional sexism and class domination)的典型範例。他曾公開演說表示女人在奧運中扮演 最主要的角色,就是如同在古老的競技場(ancient tournaments)上一般,僅是男 性贏家頭頂上的桂冠。這股保守的勢力在20世紀時為奧林匹克主義抹上了難以消 滅的記號,並且妨礙女性參與奧運,而也因為奧運的原型是如此神聖而不可褻瀆

(inviolable),便壓縮了那些期望改變和抵抗的力量(Hargreaves,1984)。

然而,自1970年之後,因平權立法與全球女權運動,造成女性運動參與人口 的增加,雖然在不論是人數、項目、或者是成就,女性都有突破性的發展,卻更 加突顯出運動中性別公平的重要與不公平性。也因此,性別與運動的構聯在近代 的研究發展中已經是探討得相當熱烈的議題,但並不是在女性進入運動場域就受 到學界的重視,Kaplan(1979)即以「運動是女性主義的繼子」(sport has been a stepchild to feminism)來形容當時性別這個議題在運動場域中的地位。而這個 研究方向的濫觴,是從1970年代的北美開始發展的,根據Hargreaves(1990)提 方式(Dunning, 1986;Hargreaves, 1994;Kidd, 1987;Maguire, 1986;Messner and Sabo, 1990)。他們也普遍認為,現代運動的發展過程中,運動是依據中、上階 層的男性信仰與價值所建立,這讓運動成為一種「證明男子氣概的經驗」

(masculinity-validation experience)(Messener, 1987; Maguire, Jarvie, Mansfield and Bradley, 2002)。

Pronger(1990)認為,現代的男子氣概和運動員精神(sportsmanship)的概 念,肇因於 19 世紀末歐洲與英國的經濟與社會樣貌。在西方社會,運動對於男

過運動可以展現力量永垂不朽,組織社交生活以符合他們的利益與興趣。運動場 中對女性的排斥以及男性的優勢,都被視為事物的自然狀況(the natural order of things)(Maguire, Jarvie, Mansfield & Bradley, 2002;黃東治、邱金松譯,2008:

232-233)。 權與宰制透過其他更為細緻的論述,得以鞏固並進行再生產。根據 Bryson(1987)

的分類,男性霸權壟斷的過程是透過「對運動的定義」,強調運動被定義為男性、

小孩參與的活動,以及「直接控制女性運動」,如運動組織中男性成員的掌控和

「忽視女性運動」、「邊緣化運動的女人」來完成。更精細的來區分,運動支撐著 限,以世界上最有權勢的運動行政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men,IOC)為例,IOC從1986年開始就都沒有女性會員,一 直到1980年才有女性會員進駐(陳明坤、林文郎,2005)。這樣的結果減少了女

文惠,2004),但都不是呈獻女性的表演過程和成就,轉播時則語調也會顯得虛 弱許多。

根據Kay(2003)探討女性運動經驗的論述中指出,傳統反對女性參與運動 有以下三個基本理由:(1)醫學的理由:女性於生理上不適合運動。(2)審美 觀的理由:從事運動使女性失去吸引力。(3)社會學的理由:參與運動不符合 女性應具有的特質。Gilbert and Williamson(1973)同樣列出了在運動方面對女 性歧視常被用來合理化的三個迷思(王宗吉譯,2000):(1)運動對女性身體 十世紀晚期對於女性的限制及歧視態度才趨於和緩(Kay, 2003;楊志豪、劉宏裕 譯,2005:130)。Dietz-Uhler, Harrick, End, and Jacquemotte(2000)以問卷調 查所做大學男女學生的運動迷傾向研究也發現,男性除了有較強認同自己為運動 域中,Bem(1974)就以性別角色(sex role)人格特質觀點,指出性別差異只限 於生物性(例如體重)因素的探討,不應該忽略個人特有的人格特質;Spence &

Helmreich(1978)也提出了質疑,運動員有著男性化、女性化人格特質同時存 在,為何運動員存在著性別角色的特質?Gill(1992)則指出在運動情境中,競 爭與否是造成性別人格特質差異的因素,有競爭特質者通常有工具性行為產生,

而 這 樣 的 工 具 性 行 為 在 女 性 運 動 員 的 身 上 其 實 也 是 會 產 生 的 ( Gill &

Dzewaltowki,1988)。

近期的社會態度對於兩性的限制雖然大幅降低了,但是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仍 繼續強調女性於運動之應有之女性氣質價值,他們對於女性限制因素的增加,是 因為反對女性從事運動之觀念而形成的;男性在所有關於運動的範疇裡,都是位

居主要地位,包括媒體創造出以男性為主的運動特質。運動賦予了女性在其中的 次級地位,也因此造成了兩性在運動中的差別待遇(Kay, 2003;楊志豪、劉宏 裕譯,200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