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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情緒政治性之探究

第一節 情緒的目的性

情緒是否具有目的,實際上是個具有爭議性的問題,這端看我們從何種角度 詮釋所謂的「目的性」。一般當我們經驗到情緒時,我們或多或少都有過被他人 詢問或詢問自己為何產生此情緒的經驗,這在特殊的情緒底下尤其如此。舉例來 說,當某人察覺到我正在生氣,他可能會問:「你為什麼生氣?」,而我們直覺的 回答通常會是引發我們生氣的原因或對象。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同樣的問題反而 會讓我們往情緒的效益面或目的性的方向來回答。比方說某人察覺到我正在生氣,

但他可能認為在這個情境中我不需要「那麼」生氣或做出過度的生氣情緒表達,

於是同樣的問題:「你為什麼(那麼)生氣?」,對方除了要求我們提供生氣的原 因或對象之外,也同時希望我們解釋至少在情緒行為的表達上如此生氣的背後,

是否存在任何效益或目的。

從上述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情緒的目的可能不只有一種意涵,一方面涉及情緒 本身或情緒表達的目的,另一方面則涉及情緒的效益問題,也就是我們的情緒或 情緒表達有什麼「用」(use)。Lyons(1980)曾指出情緒的目的性可能蘊含以下 三種詮釋:一、情緒引發具有目的性的情緒表達或行為;二、情緒的生發具有目 的性;三 、情緒的效益性目的。Lyons 認為這三種詮釋中,只有第一種詮釋是 說得通的,第二種詮釋則有問題,第三種詮釋則須考量以效益性區分情緒類別所 衍生的適當性問題。底下更進一步說明此等看法。

首先,所謂情緒引發具有目的性的情緒表達或行為,係指情緒除了涉及對情 緒對象的評價外,也通常蘊含了行動的慾望(desires),而這個慾望隱含了目的 性(Lyons, 1980: 178)。以先前 Aristotle 定義的「生氣」情緒為例,所謂生氣即

「自己或朋友遭受到不應該出現的顯著輕視所激發的報復心理」,這裡由生氣所 激發出的報復慾望可能進一步引導人做出有目的的報復行動。同理,「害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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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章曾經提過,Sartre 認為情緒是主體對所經驗的世界做變魔術般的轉變。

之所以做此轉變,在於當下遭遇的世界對情緒主體來說是如此的困難,因此必須 採取行動來改變眼前的困境,類似的看法也出現在 Solomon 早期的理論當中

35。換句話說,在Sartre與Solomon早期的情緒理論中,情緒是主體主動所採 取的策略,其目的在於逃避主體所遭遇的艱難處境。但Lyons(1980)對這個觀 點提出二點質疑:

其一,若情緒是主體為了其他目的而生發,那麼我們可能會質疑情緒主體是 否真正( genuinely)擁有該情緒。如張三愛老婆但實際上是為了繼承他老婆的祖 產,「愛」這個情緒實際的意向性對象其實是老婆的祖產而不是老婆這個人的價

35 Solomon 在早期的文章"Emotion and Choice"中曾指出,透過判斷人可以選擇自己的情緒

(Solomon, 2003b: 17),不過後來他補充了這個看法,他認為情緒確實無法輕易地憑人的意志直 接生滅,但仍可透過轉換對情緒情境的評價判斷,達到引發情緒的可能(Solomon, 2003b: 21; 2007: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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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愛如果是為了得到老婆的祖產,進而圖利自己,便違背了上述愛的利他原則

(Lyons, 1980: 180),因此也不能斷言張三對他老婆確實帶有愛的情緒。

其二,第一點質疑可能只限於某些特定的情緒,如愛或生氣,而非適用於所 有情緒,但「情緒的生發具有目的性」的另一個意涵在於如果情緒只是我們用 來達到某些目標的手段或工具,而且除非情緒主體有先天缺陷或後天腦部受創,

我們一定程度上都擁有這個工具,那麼可以說我們能夠憑意志、也可以在被要 求(on demand)的情況下使用該工具(Lyons, 1980: 180)。然而在實際的情況,

情緒似乎無法應要求而生滅,因為情緒當中涉及信念、評價與慾望,但這三者 都不可能僅憑意志或應要求卻不提供任何理由、對象或情境就能產生36。例如 我們不可能毫無理由或證據就隨意或應要求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也不可能從 原本認為張三是十惡不赦的壞人,下一秒就毫無理由地認定他其實是個大善人。

人之所以能改變信念、評價與慾望,必須先提供理由、證據或可供評價的對象 和情境才有可能發生(Lyons, 1980: 181)。因此,在缺乏前述的必要條件下,情 緒中的信念、評價與慾望也不可能發生,自然也無法說明為了其他目的而生發 Williams 認為,若說一個人決定去相信,暗示了他能夠隨意(at will)地相信,但也代表了此人 可以無視所相信對象的真偽而獲得信念,而這與信念的本質不符,因為相信者必須認為他所相信 的事物為真,才能稱作信念。換言之,一個人之所以擁有信念,不是他光憑意志所做的決定,而 是根據觀察與證據的結果才得以使他相信(Lyons, 1980: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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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情緒目的性的第三種詮釋,係指情緒對於情緒主體而言具有效益性目 的,亦即情緒對主體而言是有用的(useful)。Lyons 認為某些情緒不只是對世界 的評價,評價之後也同時驅使我們做出相應的行動,而這個行動有助於增進我們 的利益(interests)(Lyons, 1980: 186-187)。以害怕此情緒為例,害怕源於主體 評價到某事物對他而言是危險,並引發避免或排除危險的慾望,進而做出防衛或 逃跑的行為反應,而這個反應有助於延續人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的基礎 利益。但如同前一章對 Darwin 情緒觀的批評,這個解釋雖然適用於害怕或生氣 這類情緒,但卻無法說明嫉妒或懷恨這類情緒具有任何生存效益的目的,甚至我 們會認為嫉妒或懷恨是應該試圖加以消解或壓抑的情緒,而不是有用的情緒

(Lyons, 1980: 187)。換言之,若從效益面來詮釋情緒的目的,一方面僅適用於 特定的情緒,一方面也暗示了情緒具有效益性或社會認可性。

不過 Lyons(1980)也補充,某些時候情緒對主體的作用可能同時具有有益 與無益的效果。特定情緒狀態所引發的腎上腺素可能讓人在從事需要力量或速度 類的活動時更有利,但對於需要冷靜、穩定或深思熟慮的工作可能就有負面的效 果。如生氣所引發的腎上腺素分泌,也許可以讓拳擊手表現得更加侵略或更有爆 發力,卻無法讓他專注於拳擊技巧的運用與冷靜的思考戰略;緊張、害怕可能無 法讓獵人精準的瞄準獵物,卻可讓他在被猛獸追逐的時候逃出生天(Lyons, 1980:

191-192)。不過這也同樣只限於某些特定的情緒,如緊張、生氣、興奮、害怕等,

但對於類似悲傷、沮喪、焦慮等類憂鬱的情緒,Lyons 仍持較為負面、無用的看 法,認為這類情緒會遲緩主體的反應、抑制熱忱並導致我們無法以正常狀態應對 自身面臨的處境(Lyons, 1980: 192)。

從以上 Lyons 對情緒目的性所做的分析,我們可以大致掌握情緒目的性所座 落的範疇,應以情緒引發的目的性表達或行為,以及情緒的效益面這兩種詮釋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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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當。然而研究者認為 Lyons 的觀點有兩處需要進一步補充與考量:

壹、 若「情緒的生發具有目的」這個詮釋預設了主體無法任意選擇自己的情緒,

是否暗示了人無法控制情緒而毋需為情緒負責的被動性?

Lyons認為人無法自由選擇情緒的論點在於情緒中蘊含信念、評價與慾望的 特質,而此三種特質都無法單獨透過主體的意志來產生或運作,因此我們不可能 光憑意志就可生滅所欲的情緒。但儘管信念、評價與慾望無法隨意產生,但信念 相關的證據、評價相關的情境或對象、以及慾望的理由卻是可以被提供甚至操作 的。如同前一章研究者所引用Solomon的觀點,我們雖無法輕易地選擇我們的情 緒,但很多時候我們可以預期情緒的生滅,而且也有能力改變原先可能發生的情 境以達到情緒評價的轉換(Solomon, 2003b: 21-22; 2007: 191-200)。此外,以戲 劇家C. Stanislavski(2003)所提出的「方法演技」(Method Acting)為例,相對 於古典演技透過聲調與面部表情來詮釋情緒的方法,方法演技訓練演員透過理解 劇本角色所處的情境脈絡,並配合演員自身的情感回憶(emotion memory)37來 揣摩角色的想法與情緒,進而做出具有生命力的情緒詮釋。易言之,演員若要表 現出足以說服觀眾的情緒,必須先設想劇本中角色所遭遇的情境,並回憶自己過 去所經歷過類似的情境底下曾經發生的情緒反應,投射回角色的情緒狀態。透過 這種模擬情境的方式,演員得以引發所欲表現的情緒。

由此可見,人雖無法控制情緒中的信念、評價與慾望,但情境脈絡卻留有主 動的操縱空間,透過相關情境的操弄,我們有能力得以引發、避免、中止、持續 或強化自己的情緒狀態(Lyons, 1980: 195-202),人對情緒的主動性即展現於此,

也是我們須為自己情緒負責的理由之一。

37 此處的「情感回憶」係指透過表演者追尋與劇中情境或事件類似的回憶,來幫助表演者將過 去曾經有過的內心感受轉化到現在的角色扮演之中(李立亨,2000: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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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Lyons 對情緒目的效益性的解釋只限於主體的基礎利益,如自存,可能忽 略了效益在品質上有程度的差異。

Lyons 在論述情緒對擁有情緒的主體而言具有目的性時,偏向往滿足主體自 我保存的效益面進行詮釋,但效益的意義可能不只限於自我保存這類基礎利益。

根據 J. Bentham 對「效益」一詞所做的界定,效益係指「任何事物當中的屬性,

針對利益關係者,該事物藉此屬性可能產生益處、便利、快樂、好處或幸福,或 防止產生災害、痛苦、厄運或不幸福」,而其效益原則即「產生最大多數的最大

針對利益關係者,該事物藉此屬性可能產生益處、便利、快樂、好處或幸福,或 防止產生災害、痛苦、厄運或不幸福」,而其效益原則即「產生最大多數的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