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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情緒政治性之探究

第二節 情緒表達的政治性

若情緒的表達或行為具有目的性,那麼我們便可以合理地認為情緒表達可作 為主體所運用的策略。Solomon 指出情緒最明顯的政治性之一,在於我們時常運 用情緒的表達或行為來影響他人,這意味著情緒實際上和權力、說服、操弄與威 脅有關(Solomon, 2003b: 150, 152-154)。Frijda 也曾提出類似的觀點,他認為情 緒的類型、強度與表現,不只是由重大的誘發事件所決定,在相當程度上也受到 情緒施加於他人身上的預期效果所影響(引自 Solomon, 2003b: 153)。Solomon 便曾指出情緒的表達有時涉及了掛念(solicitude)、求援和表達需求,如表現出 屈從、恐懼時的顫抖以及嬰兒淒厲的哭聲,可能都是為了得到關注或試圖引發他 人採取某種行動,且正因為這些情緒的表達運作的如此有效,它們可以被有意的 學習、培養與練習(Solomon, 2003b: 153)。A. R. Hochschild 甚至指出情緒實已 從私領域走向商業的用途,情緒的表達成為商品或職業的一部分(Hochschild, 1983: 89-90)。換言之,情緒由於其表達的特徵而具有公共性,得以藉此而被他 人識讀或辨認情緒主體的情緒狀態,加上情緒表達在人際關係中具有一定程度影 響他人的能力,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主體可利用此影響力將情緒表達作為策略來運 用。

但何謂情緒的表達?除了自主性的情緒表達之外,可能還有一些情緒的行為 無法隨主體的意志控制或有意地運用,如尷尬時的臉紅或受驚嚇時的冷汗直流,

那麼這類非自主性的情緒行為是否也應納入情緒表達的範疇之中?其次,情緒表 達何以能在人際關係中有效地運作,又以何種方式進行運作?換言之,情緒表達 的政治性為何?據此,本節主要分為兩部分,首先說明情緒表達的範疇,其次則 探討情緒表達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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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情緒表達的範疇

許多哲學家與心理學家都認為表達行為是情緒當中的一個重要面向,且人們 也主要透過情緒的表達來辨認一個人的情緒狀態(Solomon, 2003b: 216)。G.

Collier 亦指出暸解人們如何表達情緒以及這些情緒表達的意義,在社會互動

(social interaction)上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Collier, 1985: 1)。但對於何謂情緒 的表達或者情緒與情緒表達間的關係為何,哲學家與心理學家可能有不同的見解。

Solomon 分析,哲學家傾向過分區分情緒與情緒的表達,這一方面可能是受笛卡 爾心─身二元論(Cartesian dualism)的影響,一方面可能與哲學家較重視情緒 的純粹心靈狀態(purely mental states)以及情緒的經驗面有關(Solomon, 2003b:

217, 222)。如前一章中論及情緒感受性時曾經提到 Solomon 對自己早期理論的 者原始未經學習的身體反應(primitive unlearned bodily responses)(Solomon, 2003b: 217, 222)。如James經常被指出混淆了生理反應與其它類型的表達行為,

甚至完整發展的行動(full-blown action)40,如他將「哭泣」視為非自主的生理 反應,但哭泣也可能以自主的方式產生,甚至哭泣是有意的行為,不只因其具有 自主性,而是它還有指涉的對象(Solomon, 2003b: 221)。這說明了情緒的表達 不完全是非自主的生理反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自主性,而此自主性展現於

40 所謂完整發展的行動係指主體擁有完整控制與選擇的完全自主性行動(相對於臉部表情、手 勢、基本身體反應等僅有部分自主性的行為)(Solomon, 2003b: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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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可以有意地透過行為表達情緒。

但情緒表達是主體有意表達行為的說法,可能需要進一步解釋。Collier 曾指 出主體是否有意地表達情緒的這個概念對於解釋表達行為有其重要性,且至少說 明了兩派目前相競爭的理論(Collier, 1985: 4)。其中一派理論將情緒表達視為一 種溝通的形式(類似語言),而主體藉由操弄自己的表情與身體來向他人傳達自 身的感受。這個理論較接近情緒表達是主體有意表達行為的說法。而另一派理論 則傾向認為情緒與表達行為間的關係可能更為原初(basic),亦即情緒表達行為 的發生係由過去的選擇壓力(selective pressures)所導致(Collier, 1985: 4-5),這 類似前一章中所提 Darwin 以演化的角度來解釋情緒與情緒表達的關係。

以溝通論的立場來說,日常生活中我們確實會運用語言文字向他人表達自己 的情緒,如向朋友訴苦、向情人示愛等。且除了口語的訊息之外,我們也會使用 某些手勢或肢體接觸來向他人傳遞情緒的訊息,如向一位悲傷的人遞上手帕或紙 巾,甚至透過擁抱來表達對他的關懷之情。由這些例子來看,情緒表達確實具有 溝通的功能,可被情緒主體有意地操弄。但此種理論可能蘊含了兩種預設:首先,

此理論所指的情緒表達主要指的是那些可被主體有意操弄的表達行為,而伴隨情 緒而生的生理變化,如臉紅、冒汗、顫抖等非自主性的特徵則可能被忽略;其次,

若將情緒表達視為一種溝通的形式,那麼最小限度的溝通模式則必須包含訊息傳 遞者、被傳遞的訊息、以及訊息接收者這三個必要的成分(Collier, 1985: 2),但 在某些情況下,情緒的表達也會在訊息接收者不存在的狀況下發生,如焦慮時獨 自在房裡來回踱步。甚至某些情緒表達發生時,主體可能也不是有意地向他人傳 達自身的感受(Collier, 1985: 5),如顫抖並不是為了向他人表示自己正在害怕,

而是伴隨害怕的情緒自然發生的生理反應。換言之,溝通論可能只說明了情緒表 達當中自主性的表達行為,且在某些情況下,情緒的表達也會在沒有對象的情境 中發生,因此情緒表達是否必然是主體有意表達的行為便可能遭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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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情緒的表達行為也可能在沒有訊息接收者的情境下發生,演化論的立場 傾向認為意向性可能不是情緒表達行為當中的必要成分,進而推論情緒的表達應 該用來描述那些無法被有意控制或未經學習的表達行為,因這類行為一方面伴隨 情緒而生,一方面也可被用來推斷一個人的情緒狀態,如顫抖、臉部表情、聲音 線索(vocal cues)以及生理擾動等(Collier, 1985: 6)。但這種說法又偏向另一個 極端,即非自主性的表達行為才能被視為情緒的表達。此說法可能有三點必須注 意:首先,非自主性的情緒表達可能只適合用來解釋某些較為即發性的情緒,如 立即或較為事件性(episode)的喜怒哀樂,而某些為期較長或者氣質性的情緒41, 如愛、恨、同情、慈悲等,可能便不一定存在特定的非自主性情緒表達或生理反 應(Solomon, 2003b: 221)。比方說,我們也許可以透過一個人猙獰的表情、高 分貝的音量和面紅耳赤推斷他可能正在生氣,但若要推斷一對結婚幾十年的老夫 老妻是否彼此相愛,或者某位教育工作者是否具有教育愛,非自主性的表達行為 或生理特徵可能就不是最合適的判準。其次,僅有非自主性的生理反應本身,無 法因此斷定這類反應屬於情緒的表達(Solomon, 2003b: 221)。例如害怕與寒冷 可能都會使人顫抖,但僅從顫抖這個生理反應便推斷此人處於害怕的情緒可能是 荒謬的,因顫抖也可能是由寒冷所引發,此時主體未必處於害怕的情緒。再者,

這個說法背後可能預設了唯有自發(spontaneously)、非主體刻意意營造或操弄 的表達行為才是真誠的(authentic)情緒表達,否則便有欺騙的嫌疑(Schrag, 1973:

32)。但F. Schrag指出,某些情緒的表達雖然經過主體深思熟慮,卻仍不減其真 誠性。如在對暗戀已久的對象告白前,可能就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反覆演練

(Schrag, 1973: 32)。事實上,許多情緒的表達可能往往都經過一定程度的深思 熟慮與考量,如老師對學生不當行為產生憤怒時,可能會思考到底該用何種表達

41 即發性(occurent)情緒一般係指此時此地實地感受到的情緒狀態。而氣質性(dispositional)

情緒係指感受或產生某些即發性情緒的傾向,它以「某種心靈架構」(a frame of mind)顯現出來,

位於人類存在的最根本層級,使人們以某種傾向來詮釋情境或生發某種情感,讓我們處於某種預 備狀態,以便經驗更為即發性的情緒(林建福,20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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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才能同時傳達自己不滿的情緒與產生適當的管教效果。

綜上述,儘管情緒表達是否必須為主體有意的表達行為仍具爭議,但無論是 溝通論或演化論,可能各自點出了情緒表達的範疇,而整合兩者觀點,也許可以 推論情緒的表達可能包含了自主性與非自主性的表達行為。然而在下結論之前,

還有一點必須補充。Collier曾指出,無論是自主性或非自主性的表達行為,將其 視為情緒的表達所面臨的一項最主要問題,在於目前仍無法找出任何一種情緒表 達的行為可以典型地代表某種情緒(Collier, 1985: 2)。其中一項原因,在於情緒 的表達行為只是整體行為當中的一部分。例如手勢或肢體動作除了可用來表達主 體的情緒狀態之外,也可用來傳達其他非情緒的訊息,如捧腹大笑、抱頭痛哭當 中的捧腹與抱頭這兩個肢體動作除了可以表達快樂或悲傷的情緒,也可能只是傳 達生理上腹痛或頭痛的訊息;同樣的,語言除了用來溝通理念,也可以用來傳達 主體的感受與情緒狀態(Collier, 1985: 2)。換言之,儘管表達行為出現,也有可 能主體並未經歷或具有任何情緒。此外,某些情緒的表達行為可能不明顯,抑或 被主體刻意壓抑而未表現出來(Solomon, 2003b: 218)。因此,表達行為可能還 需要某些附帶條件才能被合理的視為情緒的表達。對此,也許可以參考Solomon 所提出的一個折衷解釋。他在解決非自主性表達行為是否該納入情緒表達的範疇

還有一點必須補充。Collier曾指出,無論是自主性或非自主性的表達行為,將其 視為情緒的表達所面臨的一項最主要問題,在於目前仍無法找出任何一種情緒表 達的行為可以典型地代表某種情緒(Collier, 1985: 2)。其中一項原因,在於情緒 的表達行為只是整體行為當中的一部分。例如手勢或肢體動作除了可用來表達主 體的情緒狀態之外,也可用來傳達其他非情緒的訊息,如捧腹大笑、抱頭痛哭當 中的捧腹與抱頭這兩個肢體動作除了可以表達快樂或悲傷的情緒,也可能只是傳 達生理上腹痛或頭痛的訊息;同樣的,語言除了用來溝通理念,也可以用來傳達 主體的感受與情緒狀態(Collier, 1985: 2)。換言之,儘管表達行為出現,也有可 能主體並未經歷或具有任何情緒。此外,某些情緒的表達行為可能不明顯,抑或 被主體刻意壓抑而未表現出來(Solomon, 2003b: 218)。因此,表達行為可能還 需要某些附帶條件才能被合理的視為情緒的表達。對此,也許可以參考Solomon 所提出的一個折衷解釋。他在解決非自主性表達行為是否該納入情緒表達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