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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繁衍子孫:具強烈的繁衍子孫意願,強調多子多孫與男嗣偏好。

(2)相互依賴:常以家人為依賴或求助對象,也希望被家人所依賴。

(3)忍耐自抑:為了家族團結和諧,個人必須控制自我衝動,馴服自我慾望。

(4)謙讓順同:為了家族團結和諧,還要培養謙讓態度,並強調彼此的共同性,

避免出現與大家不同的想法與做法。

(5)為家奮鬥:個人必須為家庭的榮譽與富足盡心盡力、努力奮鬥。

(6)上下差序:願在家人關係的上下差序中盡個人本分,依角色行事,服從父親 絕對的權威。

(7)內外有別:與人的關係有重要的內外、親疏區別,對家人照顧、重視、信任,

對外人則少有關心並抱持懷疑。

(二) 父系為重與位階尊卑

傳統華人社會是父系社會,以男性為家族的中心及家族香火的延續,父子關 係為家庭內最重要的關係結構,所有其他關係皆被認為是父子關係的擴展,或是 附屬的、輔助的關係。父權也因此成為華人社會中一種重要的權威形式,以父系 角色規範來架構所有的權力關係,父對子(輩分關係之長輩優先)、長對幼(年 齡關係之長兄優先)、男對女(性別關係之男性優先)皆呈現不對等的從屬關係

(胡幼慧,1995;陳秉華,游淑瑜,2001;麻國慶,2000;葉光輝、黃宗堅、邱 雅沂,2006;蔡文輝,1998)。楊國樞(1997)認為,此父系、父權為重之傳統 華人家庭特色的形成,與農耕社會須以男性為家庭主力有關。

許烺光在研究人類的親屬關係與結構時,曾提出一套優勢親屬文化假說,稱 為「許氏假說」(Hsu hypothesis)。他認為在每個社會的親屬結構中,各種親屬 關係之重要性並不相等,而其中只有一種支配性的關係,以其特性影響親屬結構 中所有其他關係。在華人傳統社會中,具優勢的支配性關係即為父子關係。因此,

傳統華人家庭文化為一種「父子軸文化」,此類型之家庭亦稱為「父子軸家庭」

(李亦園,1988;Hsu, 1965, 1971a)。

父子軸家庭具有五種支配性屬性,分別為:1.血統性(consanquinity)-父 子關係的建立與維持以血緣為基礎,此基礎所形成之親密感加強了此關係的心理

與社會連結;2.連續性(continuity)-為一系列永不間斷之代代相傳的父子鏈;

3.包容性(inclusiveness)-父子關係可以一對多,對有子與收子的態度是包容接 納的;4.權威性(authority)-父對子具有無上的權利,子亦同意並服從其權威;

5.非性性(asexuality)-對性採避諱與忘卻的態度,盡量避免與性有關的事物及 意識(李亦園,1988;楊國樞,1997;Hsu, 1963, 1965, 1971a)。父子軸家庭中,

父子關係的屬性會影響其他家人關係,因此家中人與人之間互動的模式也深受此 等屬性所左右。在此五種支配性屬性的影響下,父子軸家庭呈現出如下的內部運 作特徵(姜躍濱,1991;高旭繁、陸洛,2006;楊國樞,1997;葉光輝、黃宗堅、

邱雅沂,2006;蔡文輝,1998):

1. 男性中心:家庭中男性為支配者,所擁有的特權與實權皆遠超過女性。女性 地位低微,具高度的可被取代性。只要有男性存在(有父有子)即可成為完 整家庭,女性不必一定存在。

2. 集體取向:以家庭為重,個人為輕。家庭個別成員為成就家庭目標、維護家 庭利益、達到家庭整體福祉的手段或工具,個體地位是次要的,須壓抑個人 需求,犧牲個人幸福,家庭立場與利益是唯一重要的事。

3. 垂直排序:強調上下階序的排列,男尊女卑、長幼有序,目的在使人安於農 業社會物資有限的不平等分配,有助於傳統家庭與社會秩序的維持。個人學 會之應對進退與社交技巧是對上遵從、對下命令,而非平起平坐。

4. 代間同居:居住法則依循「從父居」,父子兩代以上終身同居,而非階段性或 暫時性的。此法則源自農業社會勞力密集的生產方式,需要集中男性人力從 事生產,父子兩代以上長期同居有利於務農的經濟活動。

5. 單向優勢:家中的人際關係並非平等,權力運作的方向是單向的。優勢者約 束、控制及支配弱勢者;弱勢者對優勢者則無影響力。此單向的強制約束有 利於減少家庭內部權力衝突。

6. 角色優先:所有家庭成員的關係都以成對的角色關係來看待,每個角色都有 一定的倫理規範,角色責任遠重於個人意見、思想及情緒的表達。人際關係 相當程度地被角色化、形式化,個人具高度的可被取代性。

7. 擴散主義:只要經濟許可,家族便積極擴充成員數目。家庭資源的分配擴及 每一成員,但分配的方式及個人所得並不相等。擴大的家庭是一種理想模式,

多代多人同居表示家族繁榮昌盛,也是社會安寧的象徵。

8. 責任為重:家庭成員的互動關係,主要依責任法則運作,社會交換的成分低,

不講求利害關係,只問負責,不求回報。一般而言,家中的社會交換被認為 是不好、不該,且不可公開的。

(三) 孝道倫理

要維持、運作上述以父子為主軸展開的社會關係及嚴格的父權制度,必須有 一種價值系統加以維繫與穩固之,「孝」便是儒家強調的中心價值,是所有家庭 倫理的核心基礎,維持家庭和諧運作最重要的因素(金耀基,1992;蔡文輝,1998)。

儒家思想是以家庭為思想體系的出發點,儒家學說的核心是仁,而孝悌為仁 之本。孝的觀念並非儒家所創,但儒家把孝做為一個倫理學的範疇提出來,使它 成為人倫關係中天然的親緣基礎。「為人子者,生者養,死者祭」,是一生皆要奉 行的行為規準。父母對子女具有無上的權威,即使「父不慈,子不可不孝」;不 孝在傳統華人社會是一種最不可饒恕的罪過,不只為家人所不容,亦為社會國家 所不容。因此,孝道成了維繫傳統華人大家庭制度的基礎,凡家庭中一切衝突,

一言及孝,都可無形消弭。葉光輝引許烺光之言:「在孝道的名義下,沒有一種 行為是太苛刻地或困難地。」由此可見,孝道在儒家思想的推崇與重視下,已成 為華人所有道德體系中,最具影響力的德行;孝順觀念在華人心中內化之深,其 程度實已超越其他價值(陳秉華、游淑瑜,2001;葉光輝、楊國樞,1988;蔡文 輝,1998;劉家和,1999)。

在傳統華人社會所規範的禮制中,廣義的孝為事祖之孝,狹義的孝為事親之 孝。事親之孝又分為生前之孝與死後之孝,「生前之孝」要者有三:第一是經濟 上的供給,即「謹身節用,以養父母」,「事父母能竭其力」;第二為恭敬順從,

包含對父母之命勿逆勿怠、遵從父母的意志(愛父母之所愛,敬父母之所敬)、

與善事父母;第三是能諫父母之過,諫勸目的在於保證家庭與宗族間的協調,從 而維護家庭的根本利益。「死後之孝」要者有二:第一是重喪祭,所謂「喪事不 敢不勉」、「祭盡其敬」;第二是繼承父志,遵行父之道,即孔子所言:「父在觀其 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陶毅、明欣,1994)。

欲總歸孝道之意涵,儒家諸子有不同的主張,大體而言,愛敬雙親、保身及 尚禮為傳統孝道意義中較核心的部分(葉光輝,2005)。楊國樞(1985)將孝道 視為一套子女以父母為主要對象之社會態度與社會行為的組合;其中的態度可分 為三個層次:孝知、孝感和孝意,分別代表子女對父母及其相關事物的認知瞭解、

情緒感受及行為意向。楊氏亦對記載於禮記、四書、孝經及著名家訓中有關孝道 的語句事例進行內容分析,發現傳統孝道之主要內涵包括了:敬愛雙親、順從雙 親(無違)、諫親以理(勿陷不義)、事親以禮、繼承志業、顯揚親名、思慕親情、

娛親以道、使親無憂、隨侍在側、奉養雙親(養體與養志)、愛護自己、為親留 後、葬之以禮、祀之以禮等十五項。楊國樞、葉光輝及黃囇莉(1989)再根據上 述十五項內涵編製孝道量表,獲得尊親懇親、抑己順親、奉養祭念、護親榮親四 個孝道主要成分。

Yeh 與 Bedforf(2003;葉光輝,2005)則提出「雙元孝道模型」(dual filial piety model),說明孝道觀念包含「互惠性孝道」與「權威性孝道」兩種內涵。互惠性

孝道源自子女欲回報父母的生養之恩,及與父母互動中的親密情感,是儒家文化 中「報」與「親親」兩個重要的人際互動原則;權威性孝道則源自對角色規範與 要求的重視,反映對階級與權威的順從,及對個人自主性的壓抑,是以儒家的「尊 尊」原則為運作的機轉。葉光輝(1997)曾以驗證式因素分析楊國樞等獲得之孝 道四成分,確認它們分屬於雙元孝道模型中更高階層的互惠性(尊親懇親、奉養 祭念)與權威性(抑己順親、護親榮親)孝道成分;並經研究進一步指出,隨著 時代變遷,「抑己順親」與「護親榮親」的孝道觀念已在親子間威權減弱的影響 下,降低其重要性;但「尊親懇親」與「奉養祭念」等孝道觀念仍在親子間情感 連結的維繫中,占相當重要的地位。

貳、 華人社會文化中的婚姻觀與夫妻關係

在華人傳統「家的文化」影響下,婚姻是家族的延續(高旭繁、陸洛,2006),

是被歸屬在家族底下的一件「家族之事」,因而理所當然地接受家族的安排與限 制。根深柢固的家庭觀念對傳統華人婚姻有重要的影響,家族的生存與婚姻功能 呈現一脈相連的面貌。以下將透過「傳統華人之婚姻意義與婚姻主要功能」、「妻 子在傳統華人婚姻中的地位與角色義務」、「華人文化中的夫妻關係與夫妻情 感」,呈現婚姻與夫妻關係在傳統華人社會中的獨特樣貌。

(一) 傳統華人之婚姻意義與婚姻主要功能

華人傳統的婚姻締結觀念,以陰陽學說為根本依據,以宗法秩序為主要憑 藉,並以男女之別為存在的基礎,體現出一種天人相應的特徵。所謂「天陽地陰,

華人傳統的婚姻締結觀念,以陰陽學說為根本依據,以宗法秩序為主要憑 藉,並以男女之別為存在的基礎,體現出一種天人相應的特徵。所謂「天陽地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