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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轉換的運用能協助伴侶從對方的觀點和視野看到對方眼中的真實為 何。當雙方都能易地而處,就會更容易在關係中練習自我控制,並以更客觀的態 度來看待原來的衝突情境。此技術能讓雙方從衝突情境中的對錯爭論抽離出來。

除上述皆為婚姻諮商師在諮商情境中可使用的介入策略外,Young 與 Long

(1998)指出,處在衝突中的伴侶,目標即在達到雙方的交集或共識,通常,經 驗到成功做出共同決定以解決衝突困境的伴侶,多半能夠聚焦在議題本身,而不 帶著節外生枝的其他爭執議題或情緒,例如過去未解決的問題、憤怒、或受當下 情境干擾。且所決定的問題解決方法需要讓雙方都感覺公平,能夠顧及到雙方在 議題中所重視的部分。「我訊息」的使用、充裕不被打斷的表達時間、及接受此 結果可能是一個顧及雙方觀點的調和結果,都是過程中重要的元素。因此Young 與 Long 提出了幾個有助於伴侶在面對衝突,尋求問題解決時具體可採用的方 式,包括了:

1. 衝突訓練(conflict training):有效的衝突訓練包含了學習由強調個人觀點轉 移到著重二人關係的觀點、學習伴侶溝通技巧、問題解決模式、採問題焦點 的討論原則等。

2. 問題解決模式(problem-solving model):成功的問題解決奠基在伴侶能分享 彼此對問題的觀點,並共擔問題解決的責任。以下步驟可能能為關係議題的 解決帶來正向的結果:

(1) 對「何為問題」做出清楚地共同界定(對何為問題有共識);

(2) 腦力激盪所有可能的解決方法、將所有的方法濃縮成三個(一人選一個,另 一個為雙方共同同意);

(3) 排出可能性的先後順序、先選擇其一,對此解決方法有詳細充分的討論,包 括每個人在此結果中的責任皆須清楚的陳述,而不能只是猜測或假想;

(4) 實際執行;

(5) 效果評估。若無法解決衝突情境,再嘗試下一種方法。

此方法讓雙方都能在一個沒有責備的歷程中參與問題解決的步驟,方法沒有 好壞或聰明愚蠢,只有有效或無效。

3. 公平爭論(fair fight):建立問題解決過程中的公平機制,其目的在保障雙方 於互動中的安全,讓雙方持續感覺被看重、有價值,彼此關係也能自由的成 長發展。它包含了:感覺需要被表達出來、建立互動規則(例如不可責備和 謾罵)、建立一個讓雙方可以僅專注在彼此身上環境條件(含時間與空間)、

不草率急促地解決,必要的話可分成幾個小部分來處理等。

這些方法可透過婚姻(伴侶)諮商中的教育與練習,讓伴侶兩人在生活中即 可運用。最後,Young 與 Long(1998)亦提醒了婚姻(伴侶)諮商師在處理伴 侶衝突議題上應有的考量:

1. 運用互動的觀點看待並界定出造成關係壓力的原因。

2. 評估每位伴侶採用的衝突風格,並試圖設計出能中斷此模式的介入策略。

3. 評估關係中暴力發生的可能性,若正在發生則停止伴侶諮商。

4. 留意具破壞性的語言傷害,若適當亦可教育伴侶它何以帶來破壞性。

5. 評估每一個伴侶在關係中擁有之力量與掌控權的程度,並協助雙方往平等關 係的方向改變,促進問題的解決。

6. 協助伴侶藉由學習更多有效的溝通技巧,減少使用對彼此的責備。

7. 瞭解關係衝突的階段性,並提供符合不同階段的介入策略。

8. 瞭解暴力的循環性,轉介施暴者至個別或團體諮商。

9. 提供受暴者的保護計畫,並為其安排個別或團體諮商。

10. 教育或協助伴侶學習公平爭論(fair fight)與問題解決技術(problem-solving skills)。

11. 留意任何關係契約的具體性、明確性。

12. 熟悉再架構、隱喻、角色轉換等諮商介入策略,以降低衝突並將之導向具建 設性的方向。

13. 謹記衝突是必然的,且它創造了關係的改變。

綜合上述文獻資料,陳秉華(Chen, 2004, 2005, in press)之「人我關係協調」、

「情感關係協調」諮商理念架構,為其累積多年諮商實務與研究經驗,考量當前 華人社會傳統/現代雙文化並存之現象,為華人人我關係、情感關係所帶來之真 實困境,所設計發展而出,從諮商目標、重要任務、實行程序與步驟等,形成一 完整的架構,可供當前華人諮商實務工作者做很好的參考;而西方學者所提出之 用於處理夫妻衝突的介入策略,對處理當今華人夫妻之衝突議題亦具有相當的適 用性。對目前傳統/現代雙文化特徵並存之華人社會,每個人心中幾乎都同時存 有傳統與現代的心理特徵或價值信念,在諮商方法的選擇與使用上,實可同時參 考華人與西方學者不同之見解,在深入瞭解夫妻之衝突困境後,彈性運用,提供 最適切之協助。

二、諮商中的夫妻關係改變要件

梁淑娟(2004)在其婚姻諮商改變歷程研究中,探討造成案家夫妻個人與關 係轉變的婚姻諮商改變因子,依據訪談資料分析結果顯示,案家夫妻本身所擁有 的有利條件特質與諮商師展現的立場與態度之相互影響,加上諮商師所營造的安 全會談環境與氣氛,在整個諮商過程中,似乎是促使案家夫、妻與諮商師足以進 入心理層面的接觸與連結之有益於改變發生的重要基礎因子。其中,「案家夫妻 的有利條件」包括夫妻能共同出席會談、信任諮商師、積極投入諮商會談;「諮 商師展現的立場與態度」則包括公正不偏袒、展現對案家夫妻關係改善之信心。

除上述有助於改變的基礎條件因素外,諮商室中婚姻諮商師處遇介入所造成 的改變力量更是重要的影響力。根據案家夫妻的觀點,有助益之諮商師的處遇焦 點,主要包括聚焦於個人的改變、關係的改變、主訴問題的解決、以及性別的差 異等四大範疇。其中,有關影響「個人改變」之因子所產生的正向效應主要在於 自我理解之增進、個人力量的提升、共通性連結的自我解放、負向情緒的緩解、

以及自殺行動的化解。有助於影響「夫妻關係改變」的因子所造成之效應則包含 夫妻間相互理解之增進、婚姻關係中人際互動模式的覺察、破壞性人際互動回應 模式的避免、夫妻間角色位置的覺察、直接溝通、關係改善之重要性的警覺、婚 姻關係對孩子成長之影響的覺察、以及未來衝突的避免等。與「主訴問題解決」

有關的介入因子帶來的效應則有主訴問題新觀點的擴展與問題的解決。最後是有

關聚焦「性別差異」的因子所造成的效應,諸如對性別差異的覺察,以及對另一 性別的理解。此四大處遇介入之影響因子可直接並有效地帶動案家夫妻個人在認 知、情感與行動上的改變,進而帶來個人與婚姻關係改變的可能性。

但要特別說明的,並非每項影響因子對案妻或案夫都具有同等意義與效應,

雙方各自所強調之有效的影響因子不盡相同。其中,除了婚姻關係中人際互動模 式的覺察與學習是雙方共同認為有助益的影響因子所帶來的效應之外,其他案夫 認為有助益的影響因子所產生效應比較聚焦在問題的解決、關係改善之重要性的 警覺,以及婚姻關係對孩子影響的覺察,而案妻則比較強調個人力量的提升、夫 妻間相互理解的增進、自我瞭解的增進、以及對性別差異的覺察等。

陳秉華等(2008)之諮商中伴侶關係自我協調歷程的研究中,探討諮商中案 主在伴侶關係中的自我協調及其變化歷程,研究結果指出,促成案主在伴侶諮商 中出現自我協調的相關要件包括:有自我改變的意願、對自我與二人關係有新覺 察、直接溝通表達、尊重對方、有滋養彼此關係的態度與行為、及持續有改變的 行為。陳秉華等(2009)人我關係協調之伴侶諮商研究則發現,伴侶諮商中促進 情感關係協調的要件為對自我與對伴侶的覺察瞭解及伴侶間的協調態度與行 為,包括:有改變自己的意願與動機、清楚表達自己的需要、增進自我覺察以調 整在關係中的反應、感受到對方的善意與接納、有信心處理關係的問題、有照顧 對方需要的意願與行動、與對方共同建立新的溝通模式。

回顧國內文獻,對諮商中夫妻關係改變要件之相關研究仍屬少數,因而本研 究亦欲探究,透過一考量華人文化所設計之「婚姻關係衝突之人我協調」諮商介 入方法的協助,夫妻在關係衝突協調的歷程中,促成關係中之內在自我協調與夫 妻關係協調的相關因素,以及這些因素與諮商方法設計間的關聯性。「婚姻關係 衝突之人我協調」諮商介入方法,在設計上融入了陳秉華(Chen, 2005)「人我 關係協調諮商模式」中的重要工作任務,與楊國樞(2004)「華人自我四元論」

中四個自我的概念;研究者欲透過對此協調歷程之研究,深入瞭解此一諮商方法 對華人夫妻衝突處理的影響歷程與具體協助,並進一步探究夫妻衝突議題及其協 調中的文化影響;透過此研究之結果,為諮商實務工作者在伴侶與婚姻諮商工作 中,提供發展與華人社會文化相合宜之諮商工作方式的參考,協助當前華人社會 中有關係衝突之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