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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文化中的人我關係衝突化解模式

在華人獨特之和諧觀/衝突觀的影響之下,華人社會自然形成一套與此價值 觀相呼應的人際相處與衝突化解模式。黃光國(2005b,2005c)與黃囇莉(2005,

2006)皆曾對華人社會文化中之人我關係衝突化解模式,提出其有系統的觀點與 見解,茲分別介紹如下:

(一) 黃光國之「人情與面子衝突化解模式」

黃光國(2005b,2005c)認為,欲建構華人社會中化解人我衝突的理論,必 須要將華人對「和諧」之文化價值的重視與華人「人我關係」的獨特面貌列入考 慮,據此觀點,他建構了「人情與面子衝突化解模式」。他指出,當個人面對衝 突情境,必須考量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為「我要不要維持人際和諧?」;二為

「我要不要達成個人目標?」因此,他先以「維持人際和諧VS.不顧人際和諧」、

「追求個人目標 VS.放棄個人目標」兩個向度,建構出五種衝突解決模式的雛 形:1.忍讓:為了維持人際和諧,放棄個人目標的追求;2.抗爭:不顧人際關係 的和諧,堅持追求個人目標;3.陽奉陰違:欲追求人際關係的和諧,避免和對方 發生對抗,又不願放棄個人目標;4.妥協:既考慮人際關係的和諧,又願意在個 人目標上有所退讓;5.斷裂(severance):不顧人際關係的和諧,亦不再設法在 和對方的互動中追求個人目標的達成,與對方關係宣告斷裂。

然而,單是這兩個向度的考量,對華人在衝突情境中提供的判斷仍然是不足 的,這涉及到華人社會文化中獨特的人我關係性質,特別是「關係決定論」(楊 國樞,1993)在當中扮演的角色──對方與自己的關係種類,對個人選擇之衝突 化解方式具關鍵性的影響。因此,黃氏進一步再將人際關係區分為縱向的「上/

下」關係以及橫向的平行關係,縱向關係一般而言可視為是「內團體」的關係,

橫向關係則可再區分為「內團體」與「外團體」;換言之,人際關係因而被分為 三種類型:「縱向內團體」、「橫向內團體」、以及「橫向外團體」。黃氏依照個人 在面臨涉及此三種人際關係的衝突事件時,其主要考量因素是「維護和諧關係」

或「達成個人目標」,為達成目標可能採取的「協調」(coordination)方式,以及 他最可能採取的「優勢反應」(dominant response),將華人社會中的衝突化解模 式更細微的區分為十二種,如表2-2 所示:

表 2-2 華人社會中的衝突化解模式

保持和諧 達成目標 協調 優勢反應 縱向內團體 顧面子 陽奉陰違 迂迴溝通 忍讓 橫向內團體 給面子 明爭暗鬥 直接溝通 妥協 橫向外團體 爭面子 抗爭 調解 斷裂

資料來源:黃光國(2005c)。儒家關係主義:文化反思與典範重建。台北:臺大出版中心。頁 111。

承上表,在縱向的「上/下」關係中,當位居劣勢的個人和居高位者發生衝 突時,為了保持人際關係的和諧,他必須替對方「顧面子」;他最可能採取的優 勢反應是「忍讓」;若想和對方進行協調,他往往會採取「迂迴溝通」(indirect comminication);若想追求個人目標之達成,則往往會採取「陽奉陰違」的策略。

在橫向的人際關係中,個人可能採取的衝突化解模式,則要看他是將對方界 定為「內團體」或「外團體」而定。倘若他將對方界定為「內團體」,在發生衝 突時,比較可能採取「直接溝通」的協調方式;為了保持彼此關係的和諧,雙方 都必須要「給對方面子」;他們也比較可能達成「妥協」;倘若雙方中有一人不顧 對方感受堅持要達成其目標,他們可能陷入長期的「明爭暗鬥」之中。

倘若雙方都堅持要達成目標,他們便可能將對方界定為「外團體」,而爆發 明顯的「抗爭」。此時,他們會不顧彼此人際關係的和諧,而要和對方「爭面子」;

為 了 消 除 雙 方 的 衝 突 , 在 進 行 協 調 時 , 往 往 必 須 由 第 三 者 來 進 行 調 解

(mediation);衝突後的優勢反應則為雙方關係的「斷裂」(severance)。補充說 明,在縱向內團體中,當居高位者不顧弱勢者的感受,一再堅持達成其目標時,

弱勢者也可能採取反抗行為,爆發嚴重的抗爭,甚至導致關係的「斷裂」。

(二) 黃囇莉之「人際和諧/衝突動態模式」

黃囇莉(2006)採「虛實辯證」的角度分析華人之人際和諧與人際衝突間的 動態轉化,提出其「人際和諧/衝突動態模式」。她主張,和諧與衝突本身都具 有虛實性,虛實之間可透過不同的機制加以轉化,而和諧與衝突之間也可以轉 化。若將具虛實性的和諧/衝突,透過其轉化機制間的關係連結起來,則形成一 套華人人際和諧/衝突的動態模式,此模式可由圖2-2-2 來表示:

圖2-2-2 中國人人際和諧/衝突動態模式

資料來源:黃囇莉(2006)。人際和諧與衝突-本土化的理論與研究。台北:揚智。頁 136。

在此模式中,黃氏將華人之人際和諧/衝突轉化歷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 段為和諧化階段,第二階段為衝突外顯化階段,第三階段為衝突化解階段。在第 一階段中,兩方可能原屬統合無間、和合如一的「實性和諧」;或是當中潛藏著 可能導致不和但未被覺察或觸動之因子的「實中帶虛」和諧狀態;亦有可能處在 不和因子被察覺、觸動,但仍維持表面和平的「虛性和諧」。實性和諧可能透過 外來因素轉化為虛性和諧;虛性和諧亦可能透過「和諧化」的方式,轉化為實性 或實中帶虛的和諧;抑或擴大自己對不和之容忍力,以維持表面之虛性和諧狀 態。簡言之,和諧化階段的主要目的在透過和諧化方式,力求維持人際間的和諧,

不論是實性和諧或虛性和諧(表面和諧)。

然而,虛性和諧其實可視為一種靜態的衝突,一旦和諧化失敗,虛性和諧中 內在不和的緊張性將逐漸擴大,最後衝破表面防線而外顯為衝突,此即為衝突外 顯化階段。外顯化衝突亦有實虛之分,「實性衝突」係指兩方的爭議或爭取純粹 針對具體可辨的事由,且通常有一定的遊戲規則可依循;然,衝突過程難免會伴 隨著情緒或其他無關因素,而影響衝突的過程及衝突問題的實質解決,此即為「實 中帶虛」的衝突,這些干擾的情緒或其他因素將不同程度地遮蔽引發衝突的實質 原因,以及問題解決之目標。實性或實中帶虛的衝突可能透過「情緒化」轉變為

「虛性衝突」。所謂虛性衝突,係指激化的情緒已模糊了衝突的焦點,使得衝突 中充滿緊張性、威脅性及爆發性的情緒傾洩與攻擊性行為。當虛性衝突透過一些

「冷靜化」策略使情緒和緩下來後,若問題也隨之消失,則為純虛性衝突;若情 緒緩和後仍有清楚可辨的問題焦點,則為「虛中帶實」的衝突。

然而,無論是哪一種衝突,它都只是一「偶發」狀態,無本體上之真實性。

衝突化解階段的主要目的即在透過一些衝突處理的方式,試圖將衝突加以淡化,

使人際再度進入和諧狀態,即使表面和諧亦可。如果無法淡化,則衝突可能激化,

最終使得雙方關係斷裂或休止,既然關係休止,衝突亦不復存在,此即為以消除 問題代替解決問題。

由此可知,黃囇莉(2006)之「人際和諧/衝突動態模式」是以「和諧」為 始,以「和諧」為終,其中各成分在雙向的動態轉化中一來一往,呈現「圜式」

的反覆循環之象。內隱衝突以「虛性和諧」型態存在,外顯衝突則在激化後朝向 關係斷裂而消失,或淡化後歸落於虛性和諧中得到安身。

而在實際的生活層面,人們透過怎樣的方式達到「維持和諧」與「化解衝突」

二目標,黃氏提出以下華人文化中特有之「和諧化方法」與「衝突化解方法」。

所謂「和諧化(harmonization)方式」,係指華人發展出來以保持和諧或避免不 和的獨特方式;其主要作用,一則為擴大差異或不平的覺察閾與容忍度;再者,

進一步將所謂的「虛性和諧」轉化為「實性和諧」。黃氏以個人內心、關係倫理、

社會規範、功效思慮四個層次,詳細地說明華人之各種意識型態所推衍出的和諧 化方式,共可分為十三種,簡要介紹如下:

1. 個人內心的層次:目的在追求內在心靈境界的安詳恬靜,並經由自我調整達 至修身養性之最高境界,方式包括:

(1) 自然無為:不強調自我意見或需求,也不費力去回應或滿足對方,因而將不 和問題推到空白地帶,無從解決亦無從擴大,隨時間的流逝而淡化消失。

(2) 精神超越:將自我從執著中解放出來。透過注意力的轉換或觀點上的轉化,

超越、遠離困境而至另一精神境界,獲致內心和諧。

(3) 道德累積:透過反身而誠、盡心養性等個人之道德修養功夫,去私欲、行仁 義,使剛柔合宜,而達到和諧境界。

(4) 自我節制:有賴分辨善惡、判斷是非的理智,進而以理性來調節、節制己身 的私欲與情緒,在情理協調中獲得和諧。

2. 關係倫理的層次:目的在求仁義並重、和合愉悅的人際關係,方式包括:

(1) 恪守名分:每人皆能瞭解、接受且依本分行事,無逾越名分的想法行為出現,

則人我間自無爭端,保有群體秩序與和諧。

(2) 尊親差等:透過確認兩人關係落在長幼尊卑或親疏遠近中的哪一定點上,再 據以行動,自形成一排比有序的和諧社會。

(3) 義先於利:一切依義務原則盡其在我而行,自我負責而不要求對方;亦即不 堅持自我權利,必要時還能自我犧牲以求和。

3. 社會規範的層次:目的在維護社會的安定與秩序,方式包括:

(1) 正統權威:讓社會中的個體皆依循具正統權威之思想進路或行為法則,將各 種殊異加以約制,以確保社會的和諧。

(2) 依法行事:以具公平性和齊一性的是非客觀標準及賞罰原則,達到治眾的目 的維護社會和諧。

(2) 依法行事:以具公平性和齊一性的是非客觀標準及賞罰原則,達到治眾的目 的維護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