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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經驗法則之用語及意義

第一節 我國之用語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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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經驗法則之用語及意義

經驗法則於我國實務上之用語並不統一,雖然一般固係使用「經驗法則」一 詞,惟亦有使用「一般經驗法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一般社會經驗法則」、

「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者,另亦有使用「衡情」、「常理」、「常情」或「社 會常情」者々於日本,則有稱「經驗則」或「經驗法則」者々於德國,則有 Erfahrungssätze(經驗定律)及 Erfahrungsgrundsätze(經驗原則)兩個類似概念,

此二者似應加以區別,分別賦予不同之定義。此外,經驗法則為一個高度抽象的 概念,其意義究竟為何〇如果未釐清其意義,將難以區辨經驗法則與其他相類似 之概念。以下擬介紹我國及日本、德國對於經驗法則之用語及意義,並尌經驗法 則與論理法則等相類似概念之區辨為論述。

第一節 我國之用語及意義

我國實務上對於經驗法則用語不一,對其所為之詮釋與定義亦不一致。有疑 問者為,實務上所使用之不同用語,是否隱含蓋然性高低之意識〇學說及實務賦 予經驗法則之意義,或簡或繁而有不同,其中是否存在共通性〇是否有相同著重 之處〇

第一項 我國之用語

經驗法則於我國實務上之用語並不一致,一般固然係使用「經驗法則」1一 詞,惟亦有使用「一般經驗法則」2、「日常生活經驗法則」3、「一般社會經驗法

1 例如〆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2118 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073 號民事判決、最高 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67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60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14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221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1769 號民事判決。

2 例如〆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727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3 例如〆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重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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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於我國之意義

第一款 學說見解

我國學說對於經驗法則有各種不同的定義,有認為〆「經驗法則者,謂由日 常生活觀察所得,或由歴史上研究、數理上法則所得經驗之結果12。」有認為〆

「經驗法則者,乃由日常之經驗歸納而得之關於事物之因果關係或性質狀態之知 識或法則,包含屬於日常之常識,以至於專門科學上之法則13。」有認為〆「所 謂經驗法則係指,人類以經驗歸納所獲得有關事物因果關係或性質狀態之法則或 知識。經驗法則有屬於日常生活上一般人之常識者,有屬於科學、技術、藝術等 專門學問方面之知識者14。」有認為〆「經驗法則,指經廣泛地由經驗所歸納而 得之知識及法則,亦稱實驗法則。包括由日常生活中所得知之一般周知之常識,

包括人類行為的經驗法則中屬任何有正確常識之人所具備之判斷能力(常識的經 驗法則,或稱一般的經驗法則),即如『借高利貸者,通常金錢上有困難』等之 社會常識、簡單之物理法則或科學常識々以及由專門之科學研究所得出之法則(專 門的經驗法則)。如複雜之醫學、物理等自然科學的經驗法則,及人類行為的經 驗法則中屬專業上之特殊交易習慣15。」其定義雖或簡或繁而有不同,但是均認 為經驗法則乃自經驗歸納而來。

有學說則將論理法則納入經驗法則之內涵,有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如持 最廣義者,乃指從日常生活經驗上所得到的關於事物之性質以及其因果關係等法 則,包括自然法則、論理法則等一切法則16。」有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係指 由人類生活經驗歸納所得之定則,自各種科學上技術上之定則,以至於日常生活 閱歷所得之人情物理均屬之。詳言之,乃基於一定條件,表現可得期待其結果的

12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自版,2010 年 6 月,頁 397、398。

13 駱永家,民事訴訟法 I,自版,1994 年 9 月修訂六版,頁 165。

14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中),三民書局,2017 年 1 月修訂八版二刷,頁 108。

15 李木貴,民事訴訟法(下),自版,2010 年 9 月三版一刷,頁 6-56。

16 曹洪蘭等,違背經驗法則之研究──以事實認定為中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1993 年 12 月,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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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形式法則,諸如〆自然法則、論理法則、數學原理、社會生活上的有關道義、

條理、慣例、交易習慣等,以及有關學術、藝術、技術、工商業等生活活動的一 切法則均屬之17。」有認為〆「經驗法則通常係指從人類日常生活經驗所歸納而 成的一切知識或法則々具體言之,係包含依科學方法觀察驗證自然現象而予以歸 納之自然定律、支配人的思考作用之邏輯或論理法則(Gesetze der Logik)、數學 上原理、社會生活上義理慣例、交易上習慣、以及其他有關學術、藝術、技術、

工商業、語言等生活活動之一切定則18。」惟論理法則乃是邏輯推理之法則,而 經驗法則僅為「推理」之一環,上開見解將論理法則納入經驗法則之內涵,似非 妥當。

第二款 實務見解

實務上,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第 1312 號刑事判例謂〆「所謂經驗法則,係指 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最高法院 79 年 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謂〆「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 所得之法則而言々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 屬之。」

法院判決對於經驗法則之定義,大多與上開民事庭會議決議類似,均認為經 驗法則乃是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而來。有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指人類 歷史相沿相承,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定則19。」或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無 非指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及交易習慣所累積對事物之認識而言20。」或認為〆「所 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21。」或認為〆「所 謂經驗法則,指人類歷史相沿相承,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定則々而所謂經驗,

17 曾華松等,經驗法則在經界訴訟上之運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六),1999 年 4 月,頁 182。

18 邱聯恭會後補註,曹洪蘭等,同註 16,頁 158。

19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743 號民事判決參照。

2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壠簡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參照。

21 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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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驗22。」或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指人類歷史相 沿相承,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定則,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驗23。」

有少數判決對經驗法則之定義略有不同,有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 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事物性狀或因果律而言24。」或認為〆「所謂經 驗法則係指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原則25。」亦有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

則係指基於人類歷史相沿相承,本於一般理性思考人在一般社會常態及人性基本 訴求下,所累積歸納得出之定則。此項法則雖有可能因特殊個案而有所齟齬,尚 非能完全適用,但尌一般人性需求而言,例如趨卲避凶、隱匿不利自己證據,則 屬一般人所會採行之經驗法則26。」語句雖與前述民事庭會議決議有所不同,惟 均認為經驗法則乃自生活經驗累積歸納而來。

有判決則與前述刑事判例相同,皆強調經驗法則乃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 定則,而非基於個人主觀上之推測。有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係指依客觀上一 般人日常生活中之經驗,特定事實可得特定推論之法則而言,倘係個人主觀之感 受、特別經歷或並非客觀一般人皆有此等認知者,即不得謂係符合經驗法則27。」

亦有認為〆「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經由經驗歸納而得之關於事物之因果關係或 性質狀態之知識或法則而言,其乃離開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知識,為判斷事實時 應依循之衡量基準,非證據方法本身,亦即,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 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且頇是一客觀、顯在、普遍且正常的共 通社會生活經驗,方屬所謂『經驗法則』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