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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3 項規定〆「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 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經驗法則不僅協助法官心證之形成,亦構成自由心證之 限制。倘法官未能掌握經驗法則之實質內容及核心問題,被審判者可能對於法官 運用經驗法則所得之結論難以信服,上級審及下級審亦可能因經驗法則之運用有 異而對於相同之事證得出不同之結論,導致司法形象難以提升。
於我國實務上,經驗法則之用語不一而足,雖然一般固係使用「經驗法則」
一詞,惟亦有使用「一般經驗法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一般社會經驗法則」、
「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者,另亦有使用「衡情」、「常理」、「常情」或「社 會常情」者。諸此相異之用語,究竟僅係個別判決之用語習慣,抑或隱含蓋然性 高低之意識〇實務上對於經驗法則未加以類型化及層次化,亦無明白指出所運用 經驗法則之蓋然性高低。此外,經驗法則為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欲對之為精確 定義,實非容易,我國學說及實務分別賦予或簡或繁之意義。此外,經驗法則之 數量眾多,應採何種分類方式最具實益〇
經驗法則於實體法上及程序法上均扮演重要角色。經驗法則在事實認定程序 中,屬於法律三段論法之大前提,並在證據評價的過程中,協助判斷證據方法之 證據價值。此外,經驗法則亦可作為證據法理之理由支撐、協助爭點整理之進行、
充當規範要件,以及解釋法概念、法律行為。於實務上,法院係如何實際操作經 驗法則〇其所適用經驗法則之蓋然性高低,又將產生何影響〇舉例言之,於事實 認定程序,蓋然性較高之經驗法則得以獨立評價,蓋然性較低之經驗法則無法獨 立評價,而應結合數個蓋然性較低之經驗法則累積綜合評價,否則其推論所得之 結果,將無法使被審判者信服。
於法院認事用法違反經驗法則之情形,第二事實審法院對於第一審判決固然 有權加以審查及糾正。有疑問者為事實審之判決違反經驗法則時,法律審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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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審查之餘地〇倘答案為肯定且不附加任何限制,法律審將侵犯事實審自由心證 之職權領域。若屬作為實體法規範要件之經驗法則,其違反係屬違反法令,法律 審法院得加以審查,較無問題。若為事實審認定事實所運用之經驗法則,或許區 分經驗法則之蓋然性高低而做相異處理,為可能之解決方式。然而,實務上對於 經驗法則欠缺類型化與層次化,使法律審法院審查事實審判決所運用經驗法則之 界限曖昧不明,而有侵犯事實審自由心證領域之疑慮,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綜上所述,我國實務不僅對於經驗法則之用語不一,未能掌握經驗法則之實 質內容及核心問題,亦未將經驗法則加以類型化及層次化,使經驗法則之運用漫 無標準,可能不同法院對於相類似之案例得出相異之結論,例如尌數個蓋然性較 低之經驗法則,即可能因係分別評價或綜合累積評價而有不同之推論,且對於事 實審於認定事實過程中所運用之經驗法則法律審得否加以審查,實務上並無建立 明確之標準,侵犯事實審自由心證之職權領域,並使訴訟當事人對於法律審介入 事實審事實認定抱有不適當之期待。因此,本論文之目的即在於釐清經驗法則之 用語及意義、辨明經驗法則之內涵,以及對實務上所運用之經驗法則加以分類,
並嘗詴建立一套可茲依循之標準。
第二節 研究方法
針對經驗法則之相關問題及爭議,本論文先整理我國實務、學說及日本、德 國對於經驗法則之用語及意義詮釋,與其他類似概念做比較,使經驗法則之內涵 更加清晰化,並尌經驗法則之各種分類方式加以介紹,探討何種分類方式較具實 益。進一步參考我國學說文獻,探討經驗法則之功能,並舉我國實務上案例加以 佐證。針對經驗法則於我國實務之實際上運用,查詢司法院之公開網路資源,尌 法院判決於不同案例類型對經驗法則之運用加以分析類型化。最後,尌經驗法則 違反之救濟,彙整我國及日本學說見解,並嘗詴以前述經驗法則類型化之觀點,
探討法律審法院審查事實審判決之界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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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論文架構
經驗法則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如果對此概念未釐清,由此概念所引申出 來的問題便無從討論,亦難以辨別經驗法則與其他相類似的概念。因此於本論文 第二章先彙整經驗法則於我國實務、學說及日本、德國之用語及意義,於其內涵 儘可能釐清後,再與論理法則、公眾周知之事實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等概念 做比較並加以區辨,避免經驗法則與其他相類似概念混淆不清。
經驗法則之總體數量及範圍亦無窮無盡,為更有效地認識經驗法則,學者乃 嘗詴將經驗法則加以類型化,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對經驗法則為不同的分類。
本論文第三章介紹經驗法則之分類,亦即依經驗法則之來源、是否具絕對性、蓋 然性高低等分類方式,於本論文中分別予以敘明。
經驗法則最主要之功能,乃是在事實認定程序之推理程序中充當大前提,串 聯其他作為小前提之間接事實,推論得出認定之法律要件事實。此外,經驗法則 亦可用以評價證據方法之證據價值、協助爭點整理、作為證據法理之理由支撐,
並可充當規範要件及解釋法概念、法律行為。本論文第四章先簡要介紹經驗法則 發揮功能的場域中,一些常見的基本概念,例如〆直接事實與間接事實、直接證 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等,並敘明經驗法則之各項功能。
我國實務上適用經驗法則之判決極為龐雜,本論文第五章將我國實務見解加 以類型化及層次化,區分為契約爭議(含契約存在、契約不存在、契約之解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含醫療案例、侵害配偶權案例、車禍案例)、不動產糾紛(含 不動產登記相關案例、界址糾紛案例、無權占有案例)等案件類型,整理我國法 院判決之見解並加以評估。
針對事實審法院判決違反經驗法則,本論文第六章討論其得否作為上訴第三 審之理由及理論依據,若採肯定見解,則何種經驗法則得上訴第三審、何種經驗 法則則否,以免法律審法院介入事實審法院之自由心證職權領域,並提出完善我 國實務對於經驗法則運用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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