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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驗法則有關之概念

第四章 經驗法則之功能

第一節 與經驗法則有關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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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驗法則之功能

經驗法則最主要的功能,乃是作為已證事實及待證事實間之推論方法,在間 接證據與間接事實間、間接事實與直接事實間,扮演「接著劑」的角色,串聯眾 多事實,推導出法律要件事實,以決定法律效果之發生與否。此外,經驗法則亦 可用以評價證據方法之證據價值、協助爭點整理、作為證據法理之理由支撐,並 可充當規範要件及解釋法概念、法律行為。我國有學者即對經驗法則之功能作如 此的歸納〆「基本上,經驗法則可在下列層面予以作用,其一、在事實認定程序 之推理程序中充當大前提,其二、證據法上部分制度之發展乃與經驗法則相關聯,

其三、在爭點整理程序中作用,其四、在實體諸規範要件上作用等71。」以下先 簡要介紹經驗法則發揮功能的場域中,一些常見的基本概念,例如〆直接事實與 間接事實、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等,再尌經驗法則之功能 為介紹。

第一節 與經驗法則有關之概念

於證據法上,要證事實可區分為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與補助事實,證據種類 可區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證明模式則可區分為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諸此 相類似之概念究竟意義為何〇彼此之間又存在何種關係〇經驗法則又在這些概 念之間扮演什麼角色〇分述如下。

第一項 要證事實──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與補助事實

訴訟上依證據而證明之事實,可區分為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與補助事實。直 接事實者,指發生法律效果所直接必要之事實,亦即法規之構成要件事實,又可 稱為主要事實、法律要件事實,大致可分為權利根據要件事實、權利障礙要件事

71 姜世明,同註 10,頁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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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權利消滅要件事實、權利排除要件事實等四種72。舉例言之,於原告主張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情形,被告如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其受損害之事實,即為直接 事實々原告主張被告未清償借款而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原、被告間貸與之合意 及原告之交付款項,即為直接事實73

間接事實者,其非構成要件相關之事實,無法直接用以認定法定構成要件之 存否,其作用在於藉由經驗法則之運用,可推論主要事實之存否,例如〆不在現 場、裁判外自認等。間接事實通常頇與其他事實交互作用,才可正當化其對主要 事實存否之推論74

補助事實者,指關於證據能力與證據價值之事實,例如〆證人之誠實性、認 識力、記憶力,或與舉證人之利害關係等,諸此得以證明證人之可信賴性之事實

75,例如〆被告主張原告所提證人曾因作偽證被判罪刑76。補助事實所指涉之對 象為與證據能力與證據價值相關之事實,雖與一般所稱之間接事實有所不同,但 其運用時涉及非構成要件事實,其運用結果影響該等證據方法是否可採信及可信 程度,影響相對應事實之認定,因此亦可認為係屬間接證明之一環77

第二項 證據種類──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證據,按照可否直接證明案件之直接事實為劃分標準,可區分為直接證據與 間接證據78。能直接用以證明直接事實之證據,稱為直接證據79。因其係自然的、

單純的證明直接事實,故又稱為自然證據、單純證據80。例如〆以買賣契約證明

72 駱永家,同註 13,頁 163。

73 姜世明,同註 53,頁 11。

74 姜世明,間接證明之研究,證據評價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2 月一版一刷,

頁 219。

75 駱永家,同註 13,頁 163。

76 姜世明,同註 53,頁 11。

77 姜世明,同註 74,頁 222、223。

78 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自版,2012 年 1 月,頁 423。

79 陳榮宗、林慶苗,同註 14,頁 105。

80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同註 12,頁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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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關係之存在,買賣契約即為直接證據81々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租金,被告提 出原告受領租金之收據,可直接證明原告租金債權不存在之直接事實,為直接證 據82

反之,無法直接證明案件之直接事實之證據,即為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僅能 證明一定之間接事實,頇藉由經驗法則之運用,由此間接事實推論直接事實83。 因間接事實並非自然的、單純的證明直接事實,而係藉由人為的推知方能證明直 接事實,因此又稱人為證據84。舉例而言,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租金,被告提出 原告曾持被告所簽發、與約定租金數額及支付租金日期相同之支票,向銀行兌現 之證據,以及原告雖謂該支票係被告用以清償其他債務,但屬空言,此即為間接 證據。另舉一例,原告主張被告毆打之,導致其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被告 提出護照證明其當時在國外旅遊,護照雖無法直接證明被告沒有毆打原告,但卻 可證明被告當時在國外之間接事實,而依經驗法則可推認被告不可能毆打原告之 直接事實,被告所提出之護照即係間接證據85

第三項 證明模式──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

第一款 直接證明

所謂直接證明,係指以直接證據認定直接事實,法官毋庸進一步對其他事實 為調查認定,即可以其對該直接證據之知覺所得,對於法律構成要件之存否加以 認定86。例如〆對於被害人一眼遭挖除為勘驗,即可確認有重傷事實之存在々如 果保隩契約之除外條款,約定「超過如何酒測值」,若酒測數據超過此酒測值,

即可直接證明此除外條款之構成87々於通姦案例,原告提出被告與第三人性交之

81 楊建華,民事訴訟法要論,自版,2017 年 10 月,頁 276。

82 姚瑞光,同註 78,頁 423。

83 姜世明,同註 53,頁 5。

84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同註 12,頁 399。

85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書局,2014 年 1 月六版,頁 468。

86 姜世明,同註 74,頁 219。

87 同前註,頁 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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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光碟,即屬直接證據,可直接認定被告與他人有合意性交行為88

第二款 間接證明

所謂間接證明,係指舉證責任人無法藉由直接證據以直接證明直接事實時,

轉而利用間接證據以證明間接事實,並以該間接事實配合其他間接事實,依經驗 法則推論出直接事實而言89。由於在事實之認定程序中,得直接以直接證據認定 直接事實之情形,較屬少見,於多數情形頇藉由間接事實推論主要事實90,因此,

可謂間接證明之存在,彌補了直接證明之困難91。舉例言之,於車禍案件中,被 告酒測數據對於「有無孜全駕駛能力」之直接事實而言,係屬間接證據,得以證 明被告當時駕駛狀況之間接事實,綜合其他間接事實,得以推論被告有無孜全駕 駛能力之直接事實92。間接證明之種類,可分為間接本證與間接反證,茲先簡要 介紹本證與反證之功能,再尌間接本證與間接反證分別為敘明。

第一目 本證與反證

尌本證與反證而言,證據依是否為負舉證責任人所舉之證據,可區分為本證 與反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論為原告或被告所提出,均係本 證93。本證之目的,在於積極促使法院對待證事實之存在形成確信心證94,例如〆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提出之借據,即係本證95。另外,於法律上推定之情形,

主張與推定事實相反之事實而提出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規定雖稱為「反 證」,於舉證責任上,其實係本證96

反之,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為否定本證所證明之事實或毀滅、減損本證

8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婚字第 1359 號民事判決參照。

89 姜世明,同註 74,頁 242。

90 姜世明,同註 10,頁 97。

91 姜世明,同註 74,頁 242。

92 同前註,頁 222。

93 姚瑞光,同註 78,頁 422。

94 陳計男,同註 85,頁 466。

95 姚瑞光,同註 78,頁 422。

96 同前註,頁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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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證據力而提出證明相反事實之證據,則係反證97。反證之目的,在於動搖法院 對於本證產生之確信,使本證之待證事實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98。換言之,於本 證達到其舉證之目的時,反證方能發揮其效果,如果本證不能達到其舉證之目的,

亦毋庸以反證加以推翻99。舉例言之,原告提出借據請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主 張於該借據所載之日期,其在國外,並無訂立借據之可能,其所提出之入、出境 證明即係反證100

第二目 間接本證與間接反證

所謂間接本證,係指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無法提出直接證據以證明直接事 實,因此提出間接證據以證明間接事實,並據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推論出直接 事實101。例如〆貸與人對借用人訴請償還借款及利息,當事人對於成立消費借貸 一事並無爭執,但是對於是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一千元一事有爭執。貸與人無法 提出所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以直接證明直接事實,但是提出借用人每月給付貸與 人一千元、借用人曾向貸與人請求寬限某月份利息、借用人曾對貸與人承認二人 間無他項債務關係等間接事實,即為間接本證,此三個事實相互補強,對於當事 人間曾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導致肯定之心證結果102

於實務上,判決中雖未有「間接本證」之用語,但應亦肯認此概念。最高法 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250 號民事判決即指出〆「所謂證明,不以證明直接事實為必 要,茍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直接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亦 無不可。」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070 號民事判決更詳細地指出〆「按應證之 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是以 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

97 同前註,頁 422。

98 陳計男,同註 85,頁 466。

99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同註 12,頁 398。

100 姚瑞光,同註 78,頁 422。

101 姜世明,同註 53,頁 6。

102 邱聯恭,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程序制度機能論,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8 年 10 月 補訂二版,頁 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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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 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有因果關係存在者,亦足當之,自

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 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有因果關係存在者,亦足當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