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節 我國公寓大廈管理雲之應用情境與服務模式探討
本節依據我國公寓大廈管理制度,分析民眾及政府公寓大廈管 理之雲端運算功能需求,據以提出雲端主要應用服務層的各種泛用型 公寓大廈管理雲服務(components in the cloud primary application services layer)。
一、計算即服務(Computing as a service, CaaS)
公寓大廈管理具有週期性頻率、短暫、複雜的計算等特性。
例如:定期更新公布公寓大廈財務報表、或是在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分割、整併、規約變更、或因買賣、繼承、贈與、建築物分割 等因素,而需重新計算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權、建築物共用部分費 用負擔、建築物共用部分收益分配及費用負擔比例等。
但若設置專屬供某一公寓大廈管理使用的電腦,在每天未運 作的時段裡,其計算和儲存資源並未使用,但其再被使用的機會 是值得的開發的,可作為新的服務提供給其他用戶。
若資訊公司在雲端中佈署自行設計開發相關雲端應用服務,
借助雲端的計算、儲存資源、試算表軟體,由公寓大廈權利關係 人,依照自己的需求隨選付費或租用,對於只有週期性使用頻率 之情境下,例如:逐月公布公寓大廈財務報表、年度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短暫試算表使用等需求的公寓大廈管理用途而言,
經濟誘因是顯著的。
甚至是更進一步地開發可自動參照政府土地及建築物地政 登記資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用戶上傳的規約,提供更智 慧的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權計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應繳
費用計算、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收益分配計算、產製區分所有權會 議選票、繳費及入賬通知單等的公寓大廈管理專屬雲端應用系統,
由公寓大廈權利關係人,依照自己的需求隨選付費或租用。相關 的計算需求包括:
(一) 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 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對於某些擁有建築物外牆或屋 頂平台出租供廣告使用或停車位出租等收益之公寓大廈而 言,會有收益分配的定期或不定期計算需求。
(二) 條例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 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 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 條例第 11 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 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該費用由公共基 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四) 條例第 17 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 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 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 責任。經催告於 7 日內仍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 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五) 條例第 23 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 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
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 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 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 用之特別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 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等。
(六) 條例第 25 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 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 集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七) 條例第 27 條規定,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 1 表決權。
數人共有 1 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 1 人行使。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 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 1/5 以上者,或任一區分 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 合之 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得以 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 所有權 1/5 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 分所有權人數 1/5 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八) 條例第 29 條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 委員互推 1 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 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 條例第 31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 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 計 2/3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3/4 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 條例第 32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 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 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 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3 人並 1/5 以 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 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作成決議。
(十一) 條例第 32 條規定,該重新召集會議所作決議之會議紀錄,
各區分所有權人表示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二、儲存即服務(Storage as a Service, STaaS)
由於 STaaS 是一種提供網路空間儲存的服務,使用者可將資料 上傳到服務廠商的網路空間儲存。除此之外,它也可以作為資料同 步、版本控制或異地備援的用途。對於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 絕公告或移交公寓大廈管理資料之情形,權利關係人可以向提供網 路空間儲存的服務廠商請求提供資訊,節省需依條例第 20 條 規 定,
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之程序。公寓大廈管理的 儲存資料需求包括:
(一) 條例第 26 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 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報備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 第 36 條第 8 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二) 條例第 3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會
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 書一併保存。
(三) 條例第 36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七、收益、公 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 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 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十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 管。
三、資訊即服務(Information as a service, INaaS)
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政府主管 機關等用戶,往往需要各種公寓大廈管理所需共有資訊,如專有 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比例異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成立及報備資訊、規約及報備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文件、財 務報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的監視攝影資料、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等。其中,來自公寓大廈內部的資訊包括:
(一)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依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 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 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 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二) 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 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
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三) 條例第 26 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 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 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
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 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 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一、共用部分、約 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 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
公共基金之分配等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報備。
(四) 條例第 28 條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 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
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
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