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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第1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第1項  雲端運算公用事業化之發展願景

隨著資通信科技在過去半個世紀顯著地進步,人們越來越感覺到 總有一天計算會繼:水、電、瓦斯和電話之後成為第五種公用事業的 21世紀發展願景。這種計算工具,如同現有其他四種公用事業,將被 認為可提供滿足一般社區的日常基本計算需求的服務水平。為了實現 這個目標,一些提供計算服務的範例已經被提出,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為其中之一1。 

雲端運算是新一代的網際網路服務,簡單來說,雲端運算是指在 網路上各種應用服務,也指提供這些服務的軟體和硬體。雲端運算主 要的優點是計算的資源虛擬化,因而電腦的硬體與軟體的需求大大的 減少,大多數的程式都可以在網路上使用,所以不需要安裝很多的軟 體,直接在雲上操作即可。換言之,透過雲端運算更方便地使用電腦,

用戶將不須花費大量的金錢建設機房與資訊設備,不需要安裝及更新 軟體,而是將機房、設備維護、網路管理與軟體升級交給雲端去處理

2。 

       

1  Buyya R, Yeo CS, Venugopal S, Broberg J, Brandic I. ,Cloud computing and emerging  IT platforms: vision, hype, and reality for delivering computing as the 5th utility,  Future Generation computer systems 25, 599‐616(2009). 

2  參見楊欣哲等,〈企業雲端化移轉的關鍵成功因素之探討〉《資訊管理學報》,

第 22 卷第 3 期,2015 年 7 月,頁 317。 

雲端運算主要透過虛擬機(Virtual Machine, VM)等技術,建立 以市場為導向的計算資源配置,以提供雲架構、以客戶為導向的服務、

計算和風險管理,以維持服務水平協議、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管理策 略;也有創建全球雲交易所、市場互聯雲之構想,目前已有許多具代 表性的雲端運算平台,雲商品化之構想已逐步實現;此外,與此密切 相關之調高性能計算(High‐Performance Computing, HPC)、基於互聯 網的資訊基礎設施服務及高性能之雲儲存案例研究已持續進行中3。 

 

第2項 我國雲端運算發展方案 

我國「雲端運算發展方案」(民國 104 年至 109 年)係綜觀全 球主要國家政府政策,推動「以民眾有感的政府雲端應用,帶動國內 雲端運算產業發展」,以「價值」及「產值」做為政府雲端應用計畫 規劃與執行的具體目標、評估原則。利用資料科學等新興科技,開創 創新應用服務,推動以大數據分析與開放資料介面等為關鍵服務之營 運模式,期能促成政府、學界、研發單位與民間協同合作,開發創新 服務以提升產業競爭力4。 

另一方面,建立關聯產業所需之雲端應用基礎,以協助物聯網、

智慧城市、工業 4.0 等關聯產業之快速發展。強調規模經濟方能發揮 雲端運算的優勢,率先透過各類民眾有感的政府應用,利用可信賴之 共同採購並集中運用現有雲端運算解決方案,建置「健康雲」等 8 朵 雲,協助產業建立規模經濟,依據國際上通用之雲端運算定義,推動 以下 2 大目標5: 

       

3  Id. 

4  行政院,雲端運算發展方案,頁 1,行政院科技會報網站

http://www.bost.ey.gov.tw/cp.aspx?n=B56ED9F993B2EFA5(最後點閱時間:

2016 年 6 月 20 日),2015 年 10 月。 

5  同前註。 

1. 推動政府雲端應用、創新資料服務產業。   

2. 建立雲端服務基礎、加速關聯產業發展。   

 

第3項 我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

行政院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民國 106 年至 109 年)提出以「雲端運算發展方案」為上位指導,強調政府應提供民眾 需求為核心的服務,甚至超越民眾的期待方向推展業務。並基於以資 料為政府治理核心,利用大數據(big data)分析民意,加速開放資料 (open data)促進公私協力,提供個人資料(my data)優化政府服務,達 成「數位經濟」、「便捷生活」及「透明治理」三大目標6。 

行政院「雲端運算發展方案」期程自 105 年執行至 109 年,5 年 總經費約為新臺幣 70 億元,而「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

期程自 106 年執行至 109 年,4 年所需經費約 64.5 億元。2 者合計約 135 億元,係我國政府近期重大之科技投資,計畫明定內政部為推動 民眾有感之政府雲端應用工作之主辦機關之一。 

 

第4項 我國公寓大廈管理制度發展概要

我國於民國 84 年公布施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權利義務、管理組織、規約,及違反 條例規定及規約行為之處理、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行政機關之 職權。 

依據條例規定,公寓大廈規約、財務報表等資料須在住戶、區分 所有權人等眾多使用者間進行資訊流通;另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

費用分擔、收益分配之計算方式,在區分所有權人眾多、管理組織分        

6  行政院,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 年至 109 年),頁 2‐3,2016 年 1 月。 

割或分配規則複雜之情況下,將產生複雜之計算工作。 

內政部為中央公寓大廈管理主管機關,基於全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統計需要,建置了「公寓大廈管理報備系統」,要求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代辦人員以自行線上申報7,或檢具申報電 子檔方式、紙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由其協助線上申報。 

惟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曾提出現行申報表格過於繁雜,該申 報業務又人民每年需要向機關申辦案件,應採更簡便方式辦理,節省 人民委託他人代辦之花費8,或再增加受理申報機關之人力負擔等意 見9,10。 

 

       

7  參見內政部,(104)台內營字第 1040807592 號令修正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 理原則,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53&KeyWordHL=&Sty leType=1 (最後點閱時間;2016 年 7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8參見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報備系統」填報說明:代辦人需受僱於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認可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公寓大廈管理報備系統」

http://cpabm.cpami.gov.tw/apm/preLoginFormAction.do;jsessionid=893722548 272E95D0ACC69347F3A9356,內政部營建署, 

9參見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 處理原則  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 1 次研討會機關單位意見及 回應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dept/br2/bw10409241.p df, (最後點閱時間;2016 年 7 月 1 日),2015 年 8 月。 

10參見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 處理原則  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 2 次研討會機關單位意見及 回應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dept/br2/bw1041016.pd f (最後點閱時間;2016 年 7 月 1 日),2015 年 10 月。 

第5項 我國現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應用資訊科技現況

過去本所辦理公寓大廈管理計畫,曾有相關團體及產業代表,

提出開放區分所有權人資料自雲端下載,簡化人民申請第二類戶籍謄 本、建立電子檔之程序、並減少資料輸入錯誤可能性、政府可以透過 屋頂漏水、修繕記錄…等公寓大廈物業設施管理大數據,做為施政的 參考,以及本所開放以上資訊系統應增加雲端備份服務之建言11

經查我國目前建築法規及條例並無應用資訊科技於建築物或公 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之相關規定,惟內政部智慧建築標章認證基準則 有許多關於應用感測裝置、資通信科技於建築物日常營運管理之相關 規定。此外,實務上亦常見建築物起造人留置中央監控室或管理室,

管理人員透過中央監控室的電腦,連結建築物所搭載的各種感測裝置 或監視攝影機,蒐集室內環境品質、安全、空調設備運轉狀態、設備 故障、人員使用行為等資訊,協助建築物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進行 日常營運之作法(參考圖 1-1)。

       

11參見台灣物業管理學會,<公寓大廈物業管理基本功能模組與資料格式標準之 建置>,頁 102‐10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業務委託之專業服務案成果報告書 (2015)。 

 

圖  1‐1 某公有建築物中央監控室設置大量公寓大廈管理之通信、儲 存和計算資源 

(來源:作者拍攝) 

 

第6項 問題說明

本文之動機是基於圖 1‐1 所示之現行實務上可見公寓大廈 管理室中設置許多電腦資訊設備,其通信、儲存和計算資源,通 常沒有得到充分利用12。但以現行的技術而言,公寓大廈管理雲

       

12  有關保全監控管理人員可以合理地管理、處理之資訊量,以及過多設備與資 訊湧入中央監控室或防災中心降低人員緊急應變效率之問題探討可進一步 參見:張怡文,建築物保全監控室空間量需求推估指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自行研究報告,頁 60‐61、65、90、123‐25,2015 年 12 月。 

在技術上已是可行的,若經濟上亦具可行性,將極可能是即將到 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服務商業新模式。 

而內政部兼具推動民眾有感之政府雲端應用,亦是我國公 寓大廈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角色,若能在「雲端運算發展方案」

所建置之「健康雲」等 8 朵雲之後,接續規劃建置我國「公寓大 廈管理雲」,透過網際網路匯集公寓大廈建築物中之閒置電腦硬 體、軟體、甚至其他資源,出租提供給廣大的公寓大廈權利關係 人或其他用戶使用,對於提升社會整體資源之利用效率將可產生 重大貢獻,更可能成為我國示範以數位科技驅動共享經濟之大型 國民生活實驗場域,加速達成建立雲端運算產業經濟規模之政策 目標。 

本研究爰擬聚焦於根據雲端運算之特性、我國現行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之規定,探討我國「公寓大廈管理雲」之泛用型應用需 求情境、架構及推動價值,供內政部作為施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