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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移民政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我國婚姻移民政策

一、 我國移民政策

我國移民對策目標如圖 2-9:

圖 2-9:移民對策總目標

資料來源:人口政策白皮書(2008),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印製,2008 年 4 月。

民國 77 年 8 月行政院院會第 2095 次當時行政院長俞國華指示相關部會著手研擬移民政策,

這是政府首長首次針對移民政策有較明確的指示(洪純明,1995)。我國移民政策最主要是制定 移民相關立法,確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吸納白領專業、技術、投資移民,掌 握移入趨勢:將婚姻移民納入移民政策及整體人口政策考量,以輔導融入及適量調節,深化移 民輔導以建構多元文化社會,同時強化國境管理與防制非法移民管理(吳學燕,2009)。

二、移民管理機關沿革

臺灣境管工作,最早是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及「臺灣省警務處」採軍民分管,且分 地辦公,初無專責機關。民國 41 年始成立「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至民國 46 年 3 月改稱 為「入出境管理處」,隸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民國 47 年 7 月配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之成立,改隸其下,並成為幕僚機關,直至民國 61 年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將隸屬軍事體系之

移民對策目標 新社會。

確實掌握國家移入人口動態,建立長 期性之觀察機制,充分了解移入人口 需求,確保國家資源配置效能 掌握移入發展趨勢

深化移民輔導 持續強化入國前輔導以及移民業務機 構管理,合理保障移入人口及國民移 出各項權益

建立完善專業和投資移民辦法,透過 跨部會審查機制,爭取我國所需專業 多元優秀國際人才

吸引專業及投資移民

建構多元文化社會

建構多元文化學習環境,培養國人「多 元尊重」價值觀,延續移民原生文化,

豐富多元文化社會

強化國境管理

防制非法移民

強化查核與面談機制,兼顧人權與安 全,建構嚴密完整之國境內外管理機

擴大國際交流合作,共同打擊跨國人 口販運集團,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完 善之保護與安置,並強化非法入境及 逾期居留之查緝、遣送效能

境管工作,改隸屬一般行政機關,於內政部警政署下設「入出境管理局」。民國 88 年 5 月 21 日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時,規定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統一事權,於 96 年 1 月 2 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正式開始運作,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第二條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下列事項:

第一款:入出國政策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第二款: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第三款: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第四款: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第五款: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第六款: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第七款: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第八款: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第九款: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第十款: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第十一款: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第十二款: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第十三款: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成立,象徵政府對移民照顧的重視,最重要的任務為對外籍配偶 的輔導,外籍配偶為臺灣社會的一分子,如何使其順利融入台灣社會,適應在地生活,是當前 政府努力的目標(吳學燕,2009)。

三、外籍配偶法令規範

(一)、外籍婚姻移民相關法規19

1. 居留

當外籍人士與本國國民結婚之後,即可申請居留簽證入境。而依據「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符合「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 10 年以 上,其中有 5 年每年居留超過 183 日,並符合(1)20 歲以上;(2)品行端正;(3)有相當 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4)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要件者,則得申請永久居留。

2. 歸化

「國籍法」第 3 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 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2)年滿 20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 為能力;(3)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 活保障無虞;(5)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但如果為我

19人口政策白皮書(2008),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印製,2008 年 4 月。

國國民之配偶,「國籍法」第 4 條規定,除具備第 3 條所規定第 2 款至第 5 款要件 外,只要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

即得申請歸化。有關基本語言能力,係指在日常生活上能與他人交談、溝通,並知 曉社會相關訊息。有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者,即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 利義務基本常識:

(1) 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

(2) 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 72 小時以上之 證明;若喪偶或離婚且未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則要上課達 200 小時以上。

3. 定居

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為我國無戶籍國民期間,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 條規定申請居留,於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規定,

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同條規定,如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婚姻關係應存續 3 年 以上。但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則不在此限。而法規所定之「一定 期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係指為我國國民配偶申請定 居者,為連續居留 1 年,或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 270 日以上,或居留 滿 5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 183 日以上;亦即外籍配偶經許可歸化後,須居住 1 年至 5 年不等期間始能在臺定居,取得身分證。

外籍配偶歸化標準放寬前外籍配偶歸化國籍需有約四十二萬元的財力證明,這 對外籍配偶而言是很大的負擔,許多外籍配偶只好向仲介借錢來達到標準,引發問 題。2008 年 11 月 14 日行政院規定外籍配偶歸化不再需要提出財力證明,只要憑自 己或家屬之收入證明,雇主之聘僱證明,或是自敘工作說明等資料,即可申請歸化 取得身分證。外籍配偶歸化國籍流程如表 2-12:

表 2-12:外籍配偶歸化我國國籍流程表

階段 申請流程 受理機關

結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

申請居留簽證

申請人倘在國外,請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申請人若 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含臺中、高雄、

花蓮辦事處)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申請外僑居留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自申請 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 3 年以上,

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戶政事務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申請喪失原屬國籍 洽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

申請歸化國籍(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 法居留繼續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 之居留事實)

戶政事務所層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須居留一定期間:自 歸化國籍之日起,連續居留滿 1 年未出境;

或連續居留滿 2 年,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

或連續居留滿 5 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

資料來源:內政部 98 年 12 月修訂「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二)、外籍配偶工作法令規定

1、 就業服務法

(1).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 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

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雇外國人工作,不得妨 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3). 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立法目的主要係保障國民之工作權,不妨 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此種保障本 國人工作權或職業選擇自由,自不違反平等原則,但各項限制仍不得違反 人性尊嚴(李震山,2001)。

(4). 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聘雇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二、外 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因 此外籍配偶只要入境台灣取得外僑居留證即可在臺工作而不需另外申請 許可,此為針對外籍配偶的例外規定,只要外籍配偶入境時持有居留證或 持停留簽證入境後改申請居留證即可工作不受限制。

2. 勞委會規定

此外勞委會於 97 年 6 月 3 日發布補充規定20,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皆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

皆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