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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臺灣的移民人數逐漸增加,多元族群與多元文化,已成為我國的特色。而一個主張多元文 化的國家,先決條件是每個族群、個體都能擁有平等的機會,在不同的文化、族群、宗教及價 值觀互相衝擊學習下,豐富在地文化,激發新的動能。

除了協助外籍配偶的生活適應,促進外籍配偶穩定就業經濟來源及保障就業權利也相當重 要,藉由經濟力提升、語言與職能的增長,外籍配偶自我肯定也會隨之提高。本研究相關政策 建議如下:

一、 鼓勵參與語言識字課程、關注離島地區外籍配偶需求

在問卷前測過程中關於語言障礙的聽與說能力認知部分無法通過決斷值判別而刪 除,因為 91.8%的外籍配偶認為自己中文聽的程度都在好以上;93.2%的外籍配偶認為自 己中文說的程度都在好以上,但是對於中文讀、寫程度則普遍認知程度偏低;若因家庭 環境、工作的限制無法參加相關課程,就無法達到國籍法所規定的上課時數,加上本研 究發現來臺超過四年以上的外籍配偶仍有許多人未歸化我國國籍,對於就業的求職管道 或是職業訓練亦無所悉;因此建議政府機關提供誘因,鼓勵外籍配偶走出家庭,參與相 關課程保障自我權益並拓展人際關係。臺東縣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外籍配偶亦反應離 島地區並未開設相關課程,建議政府機關可調查上課的人數,聘雇講師前往離島地區開 班協助離島地區外籍配偶。

調查結果顯示外籍配偶教育程度在國中及初中以下佔了人數約 88%的比率,由於外 籍配偶的求學經歷及學歷與臺灣的教育體系無法相容,許多來自於東南亞國家的外籍配 偶其原來國家的教育學歷無法採認而必須從臺灣國小補校開始,建議開放認證他們原生 國家的學歷,以接續我國高等的教育學歷如碩士等學歷。

二、 辦理假日職能訓練、提高外籍配偶專業知識及技術

為了協助外籍配偶快速適應台灣文化,公、私部門均積極開設各種教育班提供協助,

例如教育部、內政部、各地教育局、民政局、善牧基金會、勵馨基金會、賽珍珠基金會、

伊甸基金會、婦女新知等,政府機關並非做的不夠,只是許多外籍配偶剛來台灣的第一年 或第二年即生育子女並操持家務,工作忙碌無暇進修,建議政府機關如移民署開放假日上 班提供服務並開辦假日訓練課程,提升外籍配偶專業知識及技術,輔導取得機車駕照,擴 大選擇工作的區域,補強外籍配偶學歷認證,增加就業競爭力。

雖然面臨職場歧視、家庭限制、法律限制、專業學歷限制等不利條件,外籍配偶在工 作情境的認知程度仍呈現高度的正面評價,顯示外籍配偶有強烈的工作意願,來臺較久的 外籍配偶也有比較好的工作與人際關係,有能力利用政府資源轉介就業,但是許多初到臺 灣的外籍配偶,不知有上述資源,資訊宣導不足也是輔導措施無法落實的原因,政府機關 應化被動等待為主動出擊,運用移民署訪查及警察局查察勤務,將相關資訊提供到宅服務,

轉介有就業需求的外籍配偶,或聯繫就業服務站派員至移民署各地服務站駐點提供外籍配 偶諮詢服務;政府機關可帶頭聘雇外籍配偶提供多語服務,公務申請表格及政府網站以多

語呈現,增加外籍配偶對於公部門的親切感,深入瞭解政府的真正作為,達到國民外交之 效果。

三、 挹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整合移民輔導資源

目前各項移民措施仍散於各機關,像入境申請(外交部)、居留簽證(移民署)與歸化國 籍(內政部戶政司)均分屬於不同單位,移民輔導除了移民署外,尚有「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基金」委託各地方縣市政府督導管理的外籍配偶家庭照顧中心,造成資源分散及輔導項目 重複等現象。

我國政府由內政部自 94 年度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分十年編列 30 億元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這是我國的創新服務也領先全亞洲,提供新移民相關輔導措施,

如醫療補助、辦理外籍配偶學習課程、子女教育、多元文化推廣、辦理新移民家庭服務中 心及就業培力等,全亞洲只有我國有此特別規劃,政府有心於婚姻移民輔導工作,惟十年 期限將屆,如果政府沒有再挹注預算,各縣市外籍配偶家庭照顧中心將面臨關門。建議外 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於到期後改由移民署編列公務預算,整合所有移民輔導措施,納入社 福團體社工資源,運用公權力將豐富的移民輔導資源平均分配至每位外籍配偶家庭。

四、 擴建公立幼兒及老人托育場所、解除外籍配偶家庭限制

目前我國相關職場、法律規定、甚至政策補助的配套措施與民眾的需求產生了嚴重的 落差,合格保母人數不多,公立托兒所及幼稚園可容納人數少,相關消耗品如奶粉等費用 持續上漲,養育子女的生活壓力巨大;調查發現臺東縣多數外籍配偶目前每月收入少於 2 萬元以下,如何同時兼顧工作、生活壓力與照顧幼兒,高達七成五的外籍配偶生育子女數 目僅一個及二個,這些問題並不是一些口號就可以解決。

外籍配偶因來臺後需馬上養育子女或奉養老人,多數外籍配偶選擇可以兼顧家庭、長 輩、小孩與沒有距離限制的工作,僅能投入臨時或次級就業市場,無法有效增加家庭收入;

增加公立托育場所及補助刻不容緩,國內學者李國鼎(1990)亦認為政府應該加強公立托兒 設施的設置與管理,協助婦女來照顧幼兒;建議應從子女出生時就開始按出生人數及年齡 每月補助生活開銷來減輕外籍配偶生育壓力,廣建公立托育設施並優先提供弱勢家庭全額 補助,讓外籍配偶不至於因為生育子女,無法投入就業市場造成我國勞動市場人力缺口、

喪失改善家庭經濟環境及拓展工作關係的機會。

五、 建構尊重多元文化環境、排除職場歧視與法律限制

不管種族、性別、年齡、教育、身體能力,或是價值觀等面向,都無法抹煞其差異及 其共同的人性(人性多元化與普通價值的尋求,1998)。而在多元文化的國家,雖然成員來 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卻能夠彼此尊重不同的人種、不同的價值,以及每個人的特殊性。欲 增加國家的競爭力,就必須肯定多元文化的價值,接受多元文化的想法,才能使每位成員 的潛能得以發揮並有所貢獻。平等權為普世人權,不可偏廢。相關移民管理與輔導人員均 應接受多元文化訓練。目前電信業者電話語音服務已提供多國語言,擁有龐大資源的政府 機關更應該在各項服務中提供多國語言的申請表格及電話語音服務,如行政院勞委會 1955

外籍勞工 24 小時多國語言諮詢保護專線,移民署網站以多國語言呈現,就是公部門尊重 多元文化的具體表現。

針對防治就業歧視,雖然我國已有現關作法如下3

(一). 電話諮詢服務

內政部移民署將受歧視申訴之專線電話相關資訊分置於該機關網站之受歧視申 訴專線、「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網站」、「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及「外 籍配偶諮詢專線」,提供申訴或法律諮詢管道,以利外籍人士得透過網站查詢及電話 諮詢,立即取得相關資訊。並透過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之「新移民法令及福利資源 宣導活動」,宣導相關反歧視申訴及諮詢管道。

(二). 勞委會加強申訴或法律諮詢的管道與做法

1. 持續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宣導雇主招聘人才及僱用時,應一視同仁,僅以求職者 之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且須嚴格遵守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

2. 補助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相關經費,於轄內加強防制就業歧視業務宣導,促使建 立公平就業環境。

3. 編印「雇主防制就業歧視手冊」、「防制就業歧視指導原則手冊」,內容包含「就 業歧視評議案件處理參考流程」、「就業歧視案件申訴書參考格式」、「直轄市暨縣 市政府評議委員會之窗口聯絡資料」等單元項目。使全國民眾了解法律及申訴管 道,並將相關資料全文上網供民眾參閱及下載運用。

4. 賡續辦理防制就業歧視業務研討會,邀請各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機構、社團 等業務相關人員與會,就國際新興議題、國內發生之特別案例等加以分析探討,

以提升承辦業務人員之專業知識,並將其提出建議做為施政參考。

惟仍發生像高雄縣林園高中國中部洪姓教師言行歧視外籍配偶之子女,本國雇主強迫 信奉回教之印尼籍外勞吃豬肉等嚴重歧視與傷害他國文化的行為;我國新移民的人數已足 以形成不可忽視的力量,將多元文化課程納入一般通識教育,培養國人自小就了解尊重不 同文化與價值觀差異;建議我國民眾在辦理婚姻移民時,應接受一定時數的多元文化課程,

減少雙方文化歧見所產生的溝通障礙。

在法律方面,我國政府已經逐步放寬法律對於外籍配偶的限制,如放寬大陸配偶來台 工作的限制,使得大陸配偶一入境即可以申請依親居留證開始工作,使我國工作權制度與 先進移民國家如美、加等國之工作權接軌,而國內最低工資將外籍勞工列入保障更被國際 人權團體視為進步的象徵;但是外籍配偶如果離婚或不幸喪偶,雖然可以繼續居留卻需要 申請工作許可才能合法工作,若是沒有子女甚至無法申請工作許可,對於外籍配偶相當不 公平,應修法除了給予外籍配偶居留權外也要同時賦予工作的權利。另我國國籍法第 9 條 規定:「外國人依第 3 條至第 7 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

在法律方面,我國政府已經逐步放寬法律對於外籍配偶的限制,如放寬大陸配偶來台 工作的限制,使得大陸配偶一入境即可以申請依親居留證開始工作,使我國工作權制度與 先進移民國家如美、加等國之工作權接軌,而國內最低工資將外籍勞工列入保障更被國際 人權團體視為進步的象徵;但是外籍配偶如果離婚或不幸喪偶,雖然可以繼續居留卻需要 申請工作許可才能合法工作,若是沒有子女甚至無法申請工作許可,對於外籍配偶相當不 公平,應修法除了給予外籍配偶居留權外也要同時賦予工作的權利。另我國國籍法第 9 條 規定:「外國人依第 3 條至第 7 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