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outh.com.tw/db/epaper/es001002/m1010820-a.htm,(2014 年 6 月 24 日閱覽)。
17 「東海和平倡議」,外交部,
http://www.mofa.gov.tw/theme.aspx?s=CF5DF99964D9DB8E&sms=30258915F57EB2DC,(2014 年 6 月 24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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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棄對話溝通」、「應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應尋求共識,研訂 東海行為準則」、「應建立機制,合作開發東海資源」等五點訴求。在區域安全的 意義上,期望爭端各國能擱置爭議,以和平方式解決並展開對話,共同合作開發 資源創造多贏,避免東海緊張情勢繼續升高,同時也為我國延伸國際戰略空間。
「東海和平倡議」主要論點,是以「主權絕不能分割或退讓,但資源可以分 享」,目前也是各當事國所能接受的首要原則,因為,釣魚臺的主權問題短期之 內,在各項綜合政治、社會、民族意識、歷史等面向,各主張當事國均不可能放 棄主權,而同時,中、日又不願訴諸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庭之裁判,則主權之 爭議暫時仍無法有效解決,惟為免衝突持續升高,「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才能 使各當事國共享東海之資源,現階段東海仍有大量未開發之油氣資源,而係因東 海的劃界未定、政治因素的複雜與區域的不穩定;然主權爭端,劃界爭議、資源 之利用必然為目的之一,因此,東海周邊各國雖無法如北海周邊國家達成劃界重 疊大陸礁層,但至少可共享大陸礁層資源,透過臨時性安排,除符合國際海洋法 之規範,又無損於最終劃界之決定,同時創造較為穩定之區域和平,實為更佳之 選項。
區域衝突是引發戰爭的導火線,為避免區域衝突轉變為大規模的戰爭,許多 專家都期待衝突各方能夠擱置爭議,尋求化解衝突的規範,這樣才能夠讓各方冷 靜,避免衝突持續升高。「東海和平倡議」是總統馬英九提出「活路外交」的理 念以來,首度對衝突的主權區域拋出和平的橄欖枝,希望臺灣在安全議題下,能 夠加入解決釣魚臺問題的談判桌上,釣魚臺列嶼一直被臺灣視為主權領域的範圍,
所以唯有臺灣持續參與談判及對話,才不會讓臺灣自各聲索國中失去發言權。而 為維護海洋權益,我國應有之作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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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確立海域範圍
因政治與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周邊國家相互重疊甚多,
在主張海權的同時,衝突與對峙情形屢見不顯,從海域劃界、海上犯罪到海域執 法、漁業巡護等事項,牽涉國際海洋法之問題非常複雜,但無論如何,各國均須 依據海洋法的準則來行使權利。18然我國要行使並享有國際法所賦予之權利時,
首要就是要確立海域範圍,尤其海域劃界是攸關主權、漁權甚至是國家安全的議 題,而島嶼又與海域劃界關係重大,故確立我國海域的範圍應列為首要,更應列 為現階段我國海洋戰略的重要目標。
我國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於 1999 年 2 公告了第一批領海基線 領海及鄰接區外界圖,劃定的基線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其中包含釣魚臺列 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復於 2009 年 11 月 18 日公告修正臺灣 本島及部分附屬島嶼基點,而釣魚臺、中沙、南沙群島則仍然維持原公告文字內 容,其他制(訂)定或修正海域相關法規,包括《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鋪設維護 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 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增設使用 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 辦法》等,可見我國國內法均已有規範,但必須落實並嚴格執法才能證明我國在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劃界上之有效管理之依據。
聯合國要求各海洋法公約簽約國,如果要主張超過 200 浬以外的大陸礁層應 於 2009 年 5 月前提出申請,故中、日等國海測船近年來均密集侵入我國海域進 行大陸礁層調查,例如中共「向陽紅」號探測船穿梭臺灣東部專屬經濟海域;日 本也派出配備高精密儀器的「拓洋」、「昭洋」探測船,在釣魚臺附近進行海域探 測。原因是大陸礁層已超出經濟海域 200 浬範圍,不僅魚類資源豐富,同時也是 海底油礦重要自然資源集中地區,牽涉到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以及龐大的經濟與
18 陳荔彤,國際海洋法論(臺北:自版,2008 年 6 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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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利益,因此各國莫不積極進行大陸礁層的調查工作,尤其釣魚臺列嶼與中共 礁層沿海間,海域水深不超過 200 公尺,在地層結構上屬於大陸塊,為臺灣大屯 山系向下沉降自然延伸之地區,其與琉球群島間,有一深達 1,000~3,000 公尺深 的海溝,為區隔琉球群島與東海大陸礁層之天然海底界線;換言之,藉由大陸礁 層的分布亦可主張釣魚臺屬於臺灣所有理由之一,因此調查大陸礁層範圍對我國 來說非常重要。自 2004 年起,我國開始進行「大陸礁層調查五年計畫」調查作 業,進行我國周邊海域包括東海釣魚臺海域、東南及南部海域,以及東沙海域之 海底地形、地質、底土資源調查工作,至 2010 年「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完 成相關資料與數據之建立,未來可作為主張我國大陸礁層之科學性證據。
我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有權依照國際海洋法之規定,主張、落實並享有 200 浬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礁層主權權利,若未能確立最終界線,必然影響到 我國海洋權益與海洋事務上各項發展。因此我國應秉持「主權在我、絕不退讓」
之立場持續積極與周邊國家協商談判劃界,早日消弭海域紛爭維護我國海上安 全。19
二、 強化海巡編裝
隨著周邊海權國家不斷投入資源,陸續建造大型船艦,強化海域執法能量的 同時,2010 年之際,我國海巡署的海上艦艇能量,最大主力巡防艦僅是 1,800 噸之 2 艘「和星」、「偉星」巡防艦,其餘均位於 1,000 噸以下,不僅艦艇種類繁 雜,船齡老舊,造成巡弋時,適航性與安全性堪慮,然隨著 2011 年 1 月 26 日 2,000 噸級臺南艦及 1,000 噸級巡護七號船成軍,稍稍緩解燃眉之急;惟因我國 四面臨海,海疆遼闊,大型巡防艦艇數量仍明顯不足,勤務調配十分吃緊,維護 專屬經濟海域資源之功能更是無法完全發揮。因此,為遂行海域治安的維護、海
19 劉志慶,「我國維護海上安全能量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0),頁 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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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法律秩序的維持及海上人命的安全工作,實有需厚實的現代化編裝,擴大及綿 密部署縱深,以有效維護我國海域資源、保護漁民權益。
鑑於 2008 年 6 月 10 日,我國「聯合號」海釣船於釣魚臺海域,遭日本海上 保安廳巡視船撞沉,國內輿論要求政府應強化護漁能量,有效維護我漁民在該海 域作業安全。經總統府發表聲明及行政院院會決議,明確要求海巡署立即強化編 裝,並以「噸位大型化、巡護遠洋化、艦種精簡化及功能多元化」為未來發展願 景。
衡酌我國周邊海域情勢、各國海域執法實力、勤務部署、艦艇老舊、噸位過 小及能量不足等因素,海巡署「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以籌建大型艦艇為主,
建造巡防救難艦 3,000 噸級 2 艘(宜蘭艦及高雄艦)、2,000 噸級 1 艘(新北艦)、
1,000 噸級 4 艘,遠洋巡護船 1,000 噸級 2 艘(巡護八號、巡護九號)及 100 噸 級巡防救難艇 28 艘。將可有效強化遠距巡防能量,落實「維護主權、捍衛漁權」
政策,重申我國對於東海的固有領域主權與主權權利。另配合新建艦船艇擴充巡 防能量,海上勤務人力不足之情形將日趨嚴重,影響海域巡防勤務之遂行,故海 巡署「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亦規劃執勤必要人力,充實海域執法能量。
三、 簽署漁業協議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62 條雖規範捕魚之“剩餘權分配”,然前 提必須是專屬經濟海域界線已明確劃分,沿海國應就其剩餘漁獲量依協訂方式准 予其他國家捕撈之。在國際實踐上,漁業協定應為有效的解決爭端方式之一。例 如中共與日本於 1955 年由雙方漁業團體簽訂東、黃海漁業協定為例,此協定之 目的係在減少對抗與扣押船舶情事發生,中日並於 1997 年 9 月簽訂新的《中日 漁業協定》;又 1998 年《日韓漁業協定》、《中韓漁業協定》等皆擱置劃界爭議,
專注於漁業養護及管理之協議,且上述協議內容均列明不妨礙海洋法相關問題的 立場。20
20 姜皇池,「論台日漁業爭端國際法議題與解決方法」,發表於第十二屆水上警察學術研討會(中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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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與日本於 2013 年 4 月 10 日前,並未就該區域界線協議劃分之,理 論上並無「剩餘權分配」的問題,可依公海捕魚自由原則行使權利,但日本對於 該海域的強力執法,造成漁業爭端,雖然雙方舉行多次漁業會談,但仍無實質結 果,而我國海巡署強化暫定執法線之漁業巡護,對於違法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水域 之外國漁船應當嚴格執行驅離或扣留,漸次加強投入我海域執法能量,取得有效 性支配,累積國際法上國家實踐案例,以使日方感受壓力迫其正視雙方漁權爭議,
促使雙方達成共識。
2013 年 4 月 10 日,我國與日本在歷經 17 年沒有具體進展的情況下,在第 17 次臺日漁業會談上,終於簽署了「臺日漁業協議」的文件。日本放棄以往會 談的堅持,在形式上是對漁權問題的退讓,臺日漁業談判獲得重大突破,這不僅 有助於臺日兩國友誼,更可化解東海緊張情勢,針對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
2013 年 4 月 10 日,我國與日本在歷經 17 年沒有具體進展的情況下,在第 17 次臺日漁業會談上,終於簽署了「臺日漁業協議」的文件。日本放棄以往會 談的堅持,在形式上是對漁權問題的退讓,臺日漁業談判獲得重大突破,這不僅 有助於臺日兩國友誼,更可化解東海緊張情勢,針對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