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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海洋政策發展過程

1949 年 5 月 19 日頒布的戒嚴後,至 1987 年 7 月 15 日解嚴以前,「軍方」

在公權力管轄部分,係扮演相當重要的主導地位,對臺、澎、金、馬地區進行軍 事管制,封鎖海岸線,使得臺灣一直未能有完整的海洋意識及海洋政策。隨著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簽署,1994 年 11 月 16 日之生效後,

國際間對於海洋發展日益重視,儼然成為一股趨勢。臺灣的外交處境,在參與國 際海洋事務上,顯得窘迫。臺灣非聯合國會員國,未能簽署公約,除了在國家海 域主權的申張無法與其他國家力爭,在違反國際公約遭受制裁時,卻不會因此而 免於制裁。我國雖非締約國,但是基於習慣國際法原則,我國亦於 1998 年 1 月 21 日經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兩部海域基本立法,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999 年 2 月 10 日行政院亦依據領 海法之授權,公布「第一批領海基線及領海與鄰接區之外界線」,向國際社會宣 示我國領海主權,以及專屬經濟海域内,我國所享有之主權權利。2000 年 1 月 28 日,海域執法專責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正式設立,使我國躋身成為世 界上少數海域軍事武力與海域執法力量完全分化、分立的先進國家,並陸續頒布 相關的法律配套措施,履行國際海洋法權利與義務。

在海洋政策方面,雖然我國政府於 1993 年發布了「南海政策綱領」,惟當時 未有具體實踐,隨後陸續發表「海洋白皮書」(2001 年)、「國家海洋政策綱領」

(2004 年)、「海洋政策白皮書」(2006 年)、「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2007 年)、「藍 色革命、海洋興國」(2008 年),其中值得重視的是 2004 年的「海洋政策綱領」,

以及 2008 年馬英九競選中華民國總統時所提出「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的海洋 政策。其中,又以 2004 年的「海洋政策綱領」及 2008 年「藍色革命、海洋興 國」之海洋政策,可視為我國未來海洋政策的發展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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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091060500-0820413(2014 年 6 月 19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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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Attachment/f1260928833977.pdf,(2014 年 6 月 19 日 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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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享有與履行國際海洋法賦與國家在海洋上的權利與義務,並響應國際社會倡 議之永續發展理念。

(三) 重行認識國家發展中之海洋元素,尊重原住民族海洋經驗與智慧,並建立符 合國家權益之海洋觀。

(四) 調查國家海洋資產,瞭解社會對海洋之需求,掌握海洋活動本質,規劃國家 海洋發展。

(五) 採行永續海洋生態及世代正義的觀點,建立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資源養 護及合理利用海洋之海洋管理體制。

(六) 強化海洋執法量能,以創造穩定之海洋法律秩序與安全之海洋環境。

(七) 創造有利之策與實務環境,實質鼓勵海洋事業發展。

(八) 推動以國家發展為導向之海洋科學研究,引導各級水產、海事、海洋教育發 展,以利海洋人才之培育。

(九) 提供安全、穩定之海洋環境,鼓勵民眾親近海洋,培養海洋意識與文化。

「國家海洋政策綱領」的最終政策目標是喚起國民海洋意識,振作國家海洋 權益,積極保護海洋生態為子孫萬代,立永續家園。為創造健康的海洋環境、安 全的海洋活動與繁榮的海洋產業,進而邁向優質海洋國家,而其要點如下:5 (一) 維護海洋權益,確保國家發展。

(二) 強化海域執法,維護海上安全。

(三) 保護海洋環境,厚埴海域資源。

(四) 健全經營環境,發展海洋產業。

(五) 深耕海洋文化,形塑民族特質。

(六) 培育海洋人才,深耕海洋科研。

5 「國家海洋政策綱領」,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Attachment/f1260928833977.pdf,(2014 年 6 月 19 日 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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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藍色革命、海洋興國」之海洋政策

2008 年,中國國民黨提名的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和 蕭萬長,提出了其競選的海洋政策為發展符合國家利益的藍海策略,臺灣應從海 洋戰略高度來看待海洋、重視海洋。面對日趨複雜的國際海洋情勢,政府機關的 角色定位上,不再僅限於維護治安及國家安全,而被賦予執行更多與維護國家海 洋權益的相關事項。「藍色革命、海洋興國」之海洋政策具體主要主張如下:6

(一) 藍海戰略

1. 發展海洋戰略

跳脫重陸輕海的大陸思維,走出島鏈的地緣政治定位,重申我國對於南海、

東海的固有領域與傳統漁場之主權和權益,確認「沒有主權就沒有漁權」之 原則,持續與相關國家進行漁權談判;穩定兩岸關係,確保臺海和平;參與 全球保護海洋與漁業永續的規範,並與周邊國家合作開發,共享海洋利益。

2. 開放南海,共同開發,促進亞太區域安定

確立「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原則,對於東沙和南海 各項資源與周邊國家之發展趨勢,加強國際合作與良性互動,促進區域穩 定。

(二) 設立專責機關統籌海洋事務

我國海洋事權至為分散,海洋事務皆非任何部會的主要事務;因此,未來應 設置能統籌政策、規劃、研發、管理和執法功能的海洋專責機關,加強海空 域執法能力,強化海洋環境保護、海上搜救、犯罪防制、資源調查保育與科 技研究發展,以落實海洋政策和藍色國土的永續發展。

6 「馬蕭海洋政策」,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http://www.npf.org.tw/post/11/4119(2014 年 6 月 19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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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發展

1. 強化海洋教育,提升海洋意識

提高海洋科研經費,與國際研究和教學水準接軌;長期培養人才,並鼓勵海 洋文化、藝術創作和海洋教材之編撰,讓我國成為親海愛海、與海相生、永 續發展的海洋國家。

2. 順應氣候變化,預防海洋與海岸災害

對於氣候變化可能產生之衝擊,應加強研究和國際交流,並整合海陸空偵防 能力,研擬順應氣候變遷和因應海洋災害之體系,以減少民眾生命、身體、

財產之損失。

3. 培養涉外事務人才,積極參與國際組織

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取我國在亞太地區及國際上的海洋權益,培育涉外 事務人才,鼓勵國際學術交流,主辦國際會議和參與國際研發合作,汲取國 外經驗,爭取和維護我國海洋相關權益。

在海洋法規、政策制定及執法行政等各項海洋事務發展層面,都依據「維護 海洋權益、發展海洋事業」基本原則,不僅在制定海洋法規、宣示海洋政策等制 度面,發揮「軟實力」;還積極採取鞏固爭議島嶼設施、提升防衛力量、強化海 上執法巡航等實際行動,發揮「硬實力」來維護海洋權益主張;更透過海巡艦艇 敦訪、推動海巡外交等「巧實力」,讓世界看見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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