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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中共國家海洋局建制及發展

隨著中共對海洋的重視,海洋權益在國家利益中之地位更顯重要,爭取權益 漸成趨勢,為維護自身利益,同時也注意到海洋執法的重要,對於海上執法機關、

單位,紛紛加強海洋武力。

中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 變方案」決定,1將原國家海洋局及中國海監總隊、農業部中國漁政、公安部邊 防海警及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等單位進行整併,重新設立國家海洋局納入國土 資源部管理,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 指導。

2013 年 7 月 22 日掛牌運作「國家海洋局」和「中國海警局」,主要職責內 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使海洋綜合管理與海上維權執法得到補強,亦負責海洋 規劃、海域使用管理、海島保護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技、海洋防災 減災、海洋國際合作等海洋事務,另對海洋戰略研究、法規制定、海洋經濟發展 負責相關業務,以及承擔國家海洋委員會交付之具體工作,加強海洋事務的統籌 規劃和綜合協調。

第一節 海上執法機關沿革與組建

一、 近代領導人之海上維權思想

1978 年後中共因經濟改革漸趨開放且呈現穩定成長,又蘇聯解體後及美國 逐漸降低亞太兵力部署,使其內、外在威脅降低,在處理臺海問題、南海諸島海 域、釣魚臺衝突與突破第一島鏈等戰略因素,提升了對海權之重視而積極向海洋 發展。

1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國政府網,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2013lh/content_2354443.htm,(2014 年 4 月 22 日閱覽)。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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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洋戰略的目標從過去的模糊轉為具體,「五龍治海」演變成單一海上 維權單位「中國海警局」。近代中共領導人對海洋之思維演變說明如下:

(一) 鄧小平時期

1979 年,提出建立「一支具有現代化戰鬥能力的強大海軍」,導致當時戰略 重心應置於陸地或海洋之爭辯,直至推動改革開放後,逐漸轉變,隨著對海洋權 利之重視,進而刺激海洋意識的覺醒,帶動國防軍事方面,包含科技、經濟及外 交等多元性發展。

1985 年,中央軍委擴大會議上宣示停止臨戰準備狀態,進行和平建軍宣示 後,以在劉華清(時任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為首的海權派獲得正視,表示中 共結束「近岸防禦」海上戰略。劉華清於 1986 年時確立中共的海洋戰略目標,

以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及海洋權益,正式提出「海軍戰略」之海洋計劃的藍 本,認為海軍作為一種戰略軍種,才能更加實現「積極防禦」的總體戰略,並明 確提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近岸防禦」(Coastal defense)到「近海積極防禦」

(Offshore active defense),將過往的「近岸」擴大為「近海」,屬區域防禦類型,

依積極防禦戰略構想,屬防禦性質。

第二階段為有能力控制第一島鏈(Frist island chain)及沿該島鏈之外沿海區,

以及島鏈以內的黃海、東海及南海區,爾後隨經濟力量及科技水準增強,作戰海 域逐步擴大至第二島鏈(Second island chain)所涵蓋的水域,目標訂在 2020 年 完成第二島鏈內的制海權。

第三階段為 2050 年後中共海軍成為全球性或至少是泛太平洋區域的海上強 權;另主要海權思想除上述「近海防禦」外,在處理海洋爭端思想上採「加強海 軍建設」及「擱置主權、共同開發」等 2 項。

在「加強海軍建設」中,除提出「建設一支強大具現代戰鬥能力海軍」的目 標外,亦強調中共海軍建設規模除保持一定的數量外,人員素質要好、組織體制 要合理的等更高品質的近海防御力量,發展戰略屬於國家軍事戰略,是策劃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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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海軍建設與發展,規範了海軍建設與發展的方向,是海軍建設與發展的根本依 據。針對「擱置主權、共同開發」項目浮現在釣魚臺列嶼問題上,於 1978 年 10 月,時任中共副總理鄧小平赴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之後,他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主張,當時有日本記者向他提出釣魚臺 問題,鄧小平答道「這個問題我們同日本有爭議,釣魚臺日本叫“尖閣列島”,名 字就不同,這個問題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許下一代比我們更聰明些,會找到實際 解決方法。」,此時期,中日關係建立了友好的里程碑。

(二) 江澤民時期

在 1992 年 10 月第 14 屆中共共產黨全國黨代表大會表示「今後軍隊的使命 將是維護祖國統一、領土完整以及海洋權益」,並於十五大及十六大報告中納入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將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與維護國家主權重要性並列,換言 之,除主權與領土以外,中共軍隊未來的任務主軸,亦將海洋權益納入主要任務,

促使海軍現代化,於 1997 年鼓勵中共海軍「建立國家的海上長城」。

除認軍事力量是保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基本力量外,更強調重視海洋經濟 安全,當今海洋安全不再單指海洋政治、軍事安全,尚包含海洋經濟、科技、文 化、生態安全等面向。

(三) 胡錦濤時期

自 1998 年起,中共固定每二年發布國防白皮書,以消彌外界對其軍事缺乏 透明度之疑慮, 2004 年之白皮書顯示,過去僅強調主權與領土完整之內容,首 次正式將海洋權益納入國家安全的目標與任務中。2009 年 4 月 23 日中共為紀念 海軍建軍 60 週年,在山東青島附近黃海海域,由胡錦濤親自舉行海上閱兵,受 校閱武器裝備全部為中共自行製造,包括最受矚目的長征 6 號、長征 3 號核動力 潛艇以及長城 218 號、長 10 城 177 號常規動力潛艇,且有俄羅斯、美國、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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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14 國 21 艘艦艇前往參加,是中共海軍史上規模最大的多國海上閱兵活動,並 宣示發展遠洋海軍外,已正式啟動建造航空母艦工程。

該時期從政策與資金上扶持海洋經濟發展,並表示將發展遠洋海軍,且伴隨 著將海軍視為保護海上航道安全的主力,其建立遠洋艦隊的企圖,進而引起各國 家對中共海軍未來發展動向關注。

(四) 習近平時期

於十八大會議正式提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納入國家發展的大戰略中,報告 中以「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文字確 定「建設海洋強國」概念,說明「海洋強國」已被中共納入國家大戰略中,海洋 政策也上升至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 海洋權益,之後,中共中央政治局於 2013 年 7 月 30 日於建設海洋強國研究進行 第 8 次集體學習再表示:「分 4 個面向,其一是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著力推 動海洋經濟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其次是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開發方式向 正面循環再利用轉變;第三則是發展海洋科學技術;第四則是維護海洋權益,推 動海洋維權」。由上述可知中共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的內涵包括了海洋經濟、海洋 生態、海洋科技、海洋權益等四個方面。

二、 體制演變

隨著中共領導人之更替,海上執法體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各種 深層次的矛盾逐漸凸顯出來。從表面上看,現行的海上執法體制應屬於「各司其 職」的模式。但實際上,職能重複及重疊的現象嚴重。再加上執法效率低下等現 象的大量存在,導致海上執法體制已不敷新時代的要求了,縱觀中共海洋管理體 制的 演變,大致可分為下列階段:2

2 「南海權益保護與海洋競爭力培植」,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

http://niis.cass.cn/upload/2012/12/d20121209001613751.pdf(2014 年 5 月 5 日閱覽)。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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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散管理階段

自 1949 至 1963 年期間,由於對海洋價值認識不足,形成了重「陸」輕「海」

的防衛思想,海洋開發戰略不夠明確,對海上執法力量建置不夠重視,致難以有 效控制海權。隨著海洋管理規模的不斷擴增,各部門及地區之間,浮現出重複建 設、執法力量分散之現象,不僅阻礙中共海洋體制的建設和發展,更不利於保護 的海洋權益。

當時中共海上實力,與海洋強國相較之下,明顯落後,加上對於海洋權益不 加重視之因素,導致如日本、韓國、越南、菲律賓等周邊國家,趁機掠奪中共海 洋權益、島礁主權資源爭端等相關海洋利益,造成中共目前需處理嚴峻戰略態勢。

以釣魚臺列嶼海域為例,島嶼主權各自表述,海域資源無法有效運用,故欲效維 護海洋權益,就必須建立統一規範的海上執法體制,建設強大的海上執法機關。

(二) 海軍統管階段

1964 到 1978 年期間,中共海洋管理工作由海軍統一管理(期間歷了中央軍 委代管、海軍統管等階段),並且成立國務院直屬的對整個海洋事業進行管理的 國家海洋局。這此階段中,通過集中全國海洋管理力量,統一組織管理全國海洋 工作, 對於海洋科學研究調查,特別是國防建設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此時的海 洋管理體制仍是局部統一管理基礎上的分散管理體制。

然而,海軍統管的軍事色彩過於濃厚,各種管理體制與海洋管理的要求不符 合。使用海軍實施海洋管理,除與國際發展趨勢相悖,更不利於海洋管理的常態 化,難以維護中共海洋權益,又易造成外交事務推展不利,形成外交糾紛和國際 爭端。

(三) 分散業管理體制階段

1979 至 2013 年期間,改革開放後,中共的海洋執法隊伍是維護國家海洋權 益和實施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保障,各權管海上執法機關及單位在發展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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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管理相互混淆在一起,重複檢查、重複建設問題突出,中央及地方海洋 主管部門,各自為政,多頭執法,管理分散,導致執法效能不高,維權能力不足。

長期以來,中共是以海監、漁政、海事、邊防、海關等為行政執法隊伍,海軍為

長期以來,中共是以海監、漁政、海事、邊防、海關等為行政執法隊伍,海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