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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教育實習與教師資格檢定制度之變革

師資素質的提升,除了有賴健全完善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實 習的落實與教師資格檢定的把關都是重要的關鍵。縝密而環環相扣的教 師職前教育訓練與檢定,才能培養出專業而優秀的教師。我國為了擁有 更完備的師資培育制度,以利師資品質之提升,《師資培育法》迄至 94 年 12 月 28 日為止,共歷經了 10 次的修正(鄭采惠,2006)。針對實習 與檢定,教育部於民國84 年 11 月 16 日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為配合母法的修正,本辦法經六次修 正相關條文,至 92 年 8 月 27 日廢止。有關實習與檢定的規範,目前除 有修訂後的《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外,並另頒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 定考試命題總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 費標準》,以因應新制的教育實習與教師資格檢定制度。

壹、教育實習的發展

為瞭解教育實習的發展,以下整理新制與舊制師資培育制度中,有 關教育實習的相關法令,並加以比較與分析。

一、舊制教育實習

民國 83 年公布的《師資培育法》第八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取得 實習教師資格者,應經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 合格者,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部於民國84 年 11 月 16 日公布「高 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全文共 39 條,有關教育實習的部分,其內涵整理如下:

(一)實習機構

師資培育機構選定教育實習機構的原則有:辦學績效良好者、具

有足夠合格師資者、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各 科實習教師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領域專長、學(類)科編制內合格教師 人數。

(二)實習期間

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當年七月 起至翌年六月止。

(三)實習輔導 1.實習輔導委員會

各師資培育機構應邀集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教育實習機構及教 育實習機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實習輔導委員會,規劃實 習教師整體輔導計畫,彙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2.實習輔導教師

在教育實習機構擔任實習輔導教師者,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名實習教師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 體輔導。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其遴選原則如下:有 能力輔導實習教師者;有意願輔導實習教師者;具有教學三年以上 之經驗者。

3.實習指導教師

各師資培育機構擔任實習輔導工作之實習指導教師,每位以指 導二十五名實習教師為限,並得酌計授課時數一至四小時。實習指 導教師由師資培育機構遴選;其遴選原則如下:有能力指導實習教 師者;有意願指導實習教師者;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 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四)實習內容

實習教師應於實習開始後,與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及教

項:實習重點及目標、主要實習活動及實習方式、預定進度及完成期 限。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如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

行政實習、研習活動。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五)實習評量

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兩項,採百分計分 法。二項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 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平時評量包括下列事項:品德操守、服務 態度及敬業精神、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研習活動之表現。學年評量由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 就實習教師所撰寫之實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 試及試教方式予以評量。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成績比率由師資培育機 構與教育實習機構各占50%。

(六)實習津貼

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得發給實習津貼,教育部核定之實習津 貼為每月八千元。實習教師支領之實習津貼,合計以一年為限。

二、新制教育實習

現行的教育實習制度,是依據民國91 年所修訂的《師資培育法》,

其中第八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 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教育實習年限由一年變更 為半年,且教育實習內含於師資職前課程中。以往規定教育實習與檢 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於 民國92 年 8 月 27 日廢止。教育實習的部分由民國 92 年 8 月 11 日發布 修正後的《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其主要內涵如下:

(一)實習期間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其日期由各師 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二)實習輔導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並且應給 予畢業生適當輔導,並建立就業資訊、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三)實習內容

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 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四)實習評量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由師資培育之大學 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其比率各占50%。

(五)實習輔導費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向學生收取相當於 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六)其他事項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 包括下列事項:

1.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 之遴選原則。

2.實習輔導方式、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輔導教師 輔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計畫內容、教育實習事項、實習評量項 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3.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

4.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5.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

表 2-1 新舊教育實習制度比較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實施規定。與舊制相較,新制賦予各師資培育之大 學較大的自主空間。

貳、教師資格檢定的發展

為瞭解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的發展,以下整理新制與舊制師資培育制 度中,有關教師資格檢定的相關法令,並加以比較與分析。

一、舊制教師資格檢定

民國 83 年公布的《師資培育法》第九條規定:「教師資格檢定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教育部於民國84 年 11 月 16 日公布《高級中學 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全文共 39 條,有 關檢定的部分,其內涵整理如下:

(一)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 簡稱教師檢定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直轄市教師檢定委 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縣(市)教師檢 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均聘請相關學者、專家、

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為委員。

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2.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3.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4.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5.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6.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二)初檢

1.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之 相關規定,應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初檢。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教師之初檢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取得實習教師 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別、科(類)別 參加教育實習。

(三)複檢

1.實習教師之各項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並將實習成績 及格者造具名冊,函報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縣(市)政府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2.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二、新制教師資格檢定

現行的教師資格檢定制度是依據民國 91 年所修訂的《師資培育 法》,其中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大學畢業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 書。」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 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於民國92 年 7 月 31 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並 於同年8 月 27 日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 育實習辦法》。針對檢定另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 格檢定考試命題總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考試收費標準》,有關教師資格檢定之規定如下:

(一)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 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 本考試。

(二)考試方式與次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行之。每年以 辦理一次為原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行之。每年以 辦理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