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未來展望: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質權人與出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五節 我國未來展望: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書的交付與否,並非專利質權設定之要件,自應不會因返還於出質人,而使質權 消滅。

但在民法上,返還債權證書是否造成權利質權消滅,學說上有所歧異。債權 人返還債權證書,在民法上將被推定為債之關係消滅422,故有學說上認為,縱使 證書為證明文件,而非權利化身,仍然使質權消滅423。但有學說認為,債權證書 本身僅為證明文件,與有價證券代表權利間有所差別,並不能直接認定質權人返 還債權證書,將造成質權的當然消滅424。雖學說上並非針對智慧財產權質權討論,

但債權與智慧財產權同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故本文以為,此係為學說上認定該 返還行為是否準用動產質權規定的參考。

而在實務上,雖在智慧財產權質權設定案件中,未見相關之實務見解,惟在 其他權利質權的設定中,實務上有認為,藥品許可證在質權關係存續中歸還質權 人,不論其原因為何,質權均因民法質權規定而消滅425。然而,藥品許可證的持 有,並非持有藥品許可證之人即為主管機關核准對象426,故持有藥品許可證並非 一定為表彰權利之真正所在,仍應以主管機關為準。但該實務見解,卻以質權人 返還藥品許可證,作為質權消滅原因,縱使藥品許可證並非表彰權利之標準,本 文以為,此可能致未來實務見解,將認定質權人返還專利證書用以質權登記,亦 會造成質權消滅,但本文認為,權利質權並非以移轉占有作為生效要件,以並非 表彰權利所在之證書返還作為質權消滅原因,並不適宜,但有此權利質權的實務 見解先例,智慧財產權質權人不可不慎。

第五節 我國未來展望: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

於 2016 年 12 月初,在 vTaiwan 此討論法案內容、收集民間意見的平台上,

422 民法第 325 條。

423 鄭冠宇,同前註 23,頁 661。

424 謝在全,同前註 22,頁 548。

425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民事判決。

426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 12 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出現了企業資產擔保法的討論,並有現行法案的內容,其立法精神在於三方面,

尊重契約自由、擔保資產效益最大化以及高效率的擔保體系並兼顧其他利害關係 人利益,而無形資產因為現行法無法符合知識經濟相關企業的融資,故也將納入 企業資產擔保法之中,以利提升我國相關企業的競爭力427。雖草案尚未經相關部 會提出,但仍為我國未來可能對於無形資產擔保所採取的立法方向,故以下本文 將敘述該草案關於無形資產的內容及相關議題的討論。

第一項 擔保內容與形式

該草案之立法目的在於幫助企業融資,故將企業資產擔保權的債務人和擔保 人主體限於企業428,而排除其他的權利主體,而企業的範圍,不限於依法登記的 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和公司429。客體方面,關於智慧財產部分,則納入無形資 產中,無形資產的範圍為將來取得之債權、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或其他具有財 產利益之資產430,將過去無法設定質權的營業秘密也包含在此次的草案當中,並 於立法理由中說明,只要是當事人認為具有財產價值的,都能夠成為企業資產擔 保權的客體。

此次的草案中,其規定擔保契約應以書面為之431,首次將無形資產的擔保契 約定為要式,並在草案中規定,擔保契約事項予以明定432,雖限制契約當事人必 須載明部分事項,但觀其應載明之內容,係為擔保權種類、擔保人姓名、擔保債 權、擔保標的等基本事項,實對當事人的限制甚少,並不會過度侵害契約自由。

而在行使權利義務方面,明文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應本於誠信原則 並以商業上合理方式為之433。立法理由中認為,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本條

427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https://vtaiwan.tw/securitization/ref1/9/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2 月 5 日)。

428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6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29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3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30 同前註。

431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8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32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13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33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5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強制規定,不得合意排除。惟其實際內涵,似仍需由實際施行後的實務見解和 學說見解補充,條文內所謂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上合理方式。

在與其他擔保物權的關係方面,草案保有一定彈性空間,讓具有擔保物權特 性的企業資產擔保權仍得準用民法擔保物權的相關規定434

第二項 登錄對抗主義

本次草案既不採登記對抗主義,也不採登記生效主義,而是採所謂登錄對 抗主義435,且於立法理由中敘明,若無登記,則不得對抗任意第三人,該第三 人不限於其是否惡意。該登錄效力於得查詢時開始生效436

所謂登錄,其立法理由中敘明,其實際上欲與不動產實際審查權利的登記制 度相區別,故以登錄稱之。登錄由擔保權人的聲明為基礎,法務部437不介入也不 進行實質審查。而登錄的內容包含企業資產擔保權之種類、擔保權人及擔保人之 姓名、身分證明文件、住居所或營業所、擔保標的描述、擔保之債權或其最高限 額、登錄有效期間438。另外,法務部除上述登錄內容外,仍得要求傳送必要文件 (如擔保契約),但第三人欲查閱此必要文件,須經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同意。

登錄係為由擔保權人所發動,需經擔保人同意,惟登錄性的正確可能出現問 題,故在正確性出現疑義時,擔保人得向擔保權人或登錄機關請求更正或註銷,

登錄機關於收受擔保人的請求後,應通知擔保權人,擔保權人需於 20 日內聲明 異議,有聲明異議則於登錄上註明異議,未聲明異議則由登錄機關依擔保人之聲 明更正或塗銷439。在擔保權登錄或變動時,登錄機關應通知擔保權人與擔保人440

434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51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35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9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36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15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37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2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38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16 條,登錄期間最長為 5 年,可以更新。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

2017 年 2 月 5 日。

439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18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40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17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項 優先權

在優先權方面,除擔保契約另有約定外,草案中規定,擔保人可以繼續以通 常用法使用、收益或授權擔保標的441。而擔保標的若為智慧財產,其授權金、損 害賠償及其他所生利益,除另有約定外非擔保權所及442,亦即原質權法體系所有 的孳息爭議,在草案中明定除另有約定外,仍係由擔保人所支配且不被擔保權所 及。

智慧財產權擔保權優先次序的問題,以登記或登錄的先後次序定其優先次序

443。亦即,縱使有智慧財產權質權成立在先,但若未登記,則後成立且有登記的 智慧財產權登錄,其次序將優先於成立在先卻未登記的智慧財產權質權。而營業 秘密因其無法公示,故應係以成立先後定其優先次序。

另外,在擔保權的例外方面,草案亦參考了《指南》與《補編》的建議,分 成在擔保權人同意處分時,擔保標的將脫離擔保權負擔,以及若是同意智慧財產 權授權,則為不受擔保權影響444。而授權人營業常規所取得的非專屬授權,若不 知其取得的非專屬授權侵害擔保權人之權利,則該非專屬授權不受擔保權影響445。 本文以為,草案的立法理由中說明,條文係參考《指南》而來446,故其中所指脫 離負擔,應為智慧財產權上的擔保權消滅447;不受影響則係指擔保權實行時,授 權仍可於實行後存在於智慧財產權上448

第四項 小結

441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20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42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22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43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24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44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27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45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第 30 條,第二次 vTaiwan 討論版,2017 年 2 月 5 日。

446 Supra note 93, at 482.

447 《指南》中的用語為”A security right does not continue in an encumbered asset that the grantor sells or otherwise disposes of, if the secured creditor authorizes the sale or other disposition free of the security right.”

448 《指南》中的用語為”The rights of a lessee or licensee of an encumbered asset are not affected by a security right if the secured creditor authorizes the grantor to lease or license the asset unaffected by the security right.”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實為企業融資另闢一條途徑,也為智慧財產權融資的 普遍性,更往前邁了一步。尤其對於原先不得設質的營業秘密,草案更是讓其得 以成為擔保標的,並且透過可以自由約定實行的方法,讓擔保權人自行尋找買受 人藉以變價,讓營業秘密仍保持秘密性。惟本文以為,第二版草案中仍有部分可 再修正之處,以下提出本文的建議。

首先,是在草案中,僅將擔保人與債務人限於企業,雖然在我國成立公司稱 不上困難,但為擴大智慧財產權得為擔保權的範圍,實可將主體的限制解除,使 個人或其他單位亦可適用,將我國智慧財產權的創造,盡可能地轉化成資金動能,

而能再投入智慧財產權的創新。

再者,草案中應說明清楚,不受影響與脫離負擔的法律效果為何,尤其脫離 負擔是否係指擔保標的上之擔保權消滅,亦即相同於民法中拋棄物權而消滅的法 律效果,抑或有其他異於民法的解釋,應予以明定,以避免產生文義解釋上的爭

再者,草案中應說明清楚,不受影響與脫離負擔的法律效果為何,尤其脫離 負擔是否係指擔保標的上之擔保權消滅,亦即相同於民法中拋棄物權而消滅的法 律效果,抑或有其他異於民法的解釋,應予以明定,以避免產生文義解釋上的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