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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不動產在現代擔保制度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以我國為例,在 2012 年的 統計資料中,不動產擔保仍占半數以上,有 51.5%,動產擔保則為 4.6%,另外 39.4%為無擔保信用貸款,僅有 4.5%是其他擔保1,顯示在目前的擔保交易上,有 形資產仍然占大多數,智慧財產權在擔保體系中,仍無法佔有一席之地。探究其 原因,就在於傳統上,銀行仍舊傾向以有形資產作為擔保來降低債務無法清償的 風險,尤其是不動產方面作為借款的擔保,縱使能夠以智慧財產權作為擔保而融 資,通常也需要搭配其他的擔保品,銀行才會接受此類組合的擔保模式。但實際 上最需要資金的中小以及新創企業,就是缺乏有形資產作為擔保而融資,故仍時 常欠缺資金2

然而,在現代的企業中,智慧財產權的角色日益重要,企業的生產要素已經 不再是只有傳統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而已,而是還有專利、

著作、商標等無形資產,也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在高度經濟發展的國家更是如 此,以美國為例,根據美國商業部的資料,2014 年與智慧財產高度相關的產業工 作就多達4,500 萬個,並且貢獻美國 38.2%的國內生產毛額,亦即 6 兆美元,相 較於2010 年成長了 15%3。由此可見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與價值已經無法同日而 論,甚至今日已經產生出,有企業即專門僅以專利權作為獲利來源,也就是被稱 為 NPE 的非實施專利事業體,此類企業不以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來賺取利潤,

而是透過授權專利予他人或發動訴訟,作為主要的獲利來源4

智慧財產權除了已經能夠作為支撐企業的主要獲利來源之外,智慧財產權也

1 輔仁大學,建構現代化動產擔保交易法制之研究期末報告,2012 年 2 月,頁 4。

2 魏聰哲、杜英儀,中小企業智財融資問題與策略模式之分析,中小企業發展季刊,30 期,頁 9,

2013 年 12 月。

3 Economics &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 and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U.S. Economy,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PandtheUSEconomySept2016.pdf (last visited Dec. 26, 2016).

4 Allen W. Wang, Rise of the Patent Intermediaries, 25 BERKELEY TECH.L.J. 159, 171 (Ja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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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漸漸成為一種獨立的客體,而不需要附著於商品或服務之上,就能夠直接與 他人進行交易,此類經濟活動如今已能夠時常見到,且產值與過去相比已經有高 度成長,以WIPO 於 2011 年提出的資料顯示,2009 年的智慧財產的權利金已達 1,800 億美元,與 1990 年相比,成長了近 7 倍5,甚至在專利領域,已經產生了 專門的仲介者,來幫助智慧財產權的相關交易6。雖然智慧財產權已經能在現代 經濟發展中獨當一面,但富有新創思想的中小企業和新創事業,卻仍然無法藉此 獲得充沛的資金,因其沒有足夠的擔保品,而使銀行仍傾向借錢給大型企業,此 情況在2009 年的金融危機過後更加嚴重7

我國的情況亦然,以著作權為例,雖然先前為促進文創產業發展,而在 2010 年公布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為原先著作權法中得設定質權的規定,補充得 向智慧財產局登記質權的規定,且會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然截至 2016 年10 月 12 日,該局所公布在案的也僅有內含 574 件著作的 4 筆質權,合計金額 還不到百億台幣8,近三年更是一件都沒有,可見在台灣,以智慧財產權作為擔保 而融資,與前揭2012 年所公布的資料相呼應,仍非企業或銀行間擔保的主流。

近來,聯合國頒布了《擔保交易立法指南》(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下稱《指南》)以及《擔保交易立法指南智慧財產權擔保權 補 編 》(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 Supplement on Security Righ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下稱《補編》),其中提供了許多動產擔保 交易及智慧財產權擔保交易的架構,供各國法制參考。我國雖非聯合國之一員,

但亦有藉此立法無形資產擔保之相關法令,希望能在立法通過後,多元化中小型 業者的融資管道,改善其有形資產不足而無法取得資金的體質9

5 WIPO, WIPO report shows growing demand for IP changes face of innovation (Nov. 14, 2011),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1/article_0027.html (last visited Dec. 26, 2016).

6 Supra note 4.

7 Xuan-Thao Nguyen, Financing Innovation: Legal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Security in Financing, 1845-2014, 48IND.L.REV. 509, 549 (2015).

8 智慧財產局,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公告,

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6974&CtUnit=3459&BaseDSD=7&mp=1(最後瀏覽日:2016 年12 月 26 日)。

9 呂雪彗,助創意者取得多元融資 政院催生「無體擔保專法」,中時電子報,201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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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在智慧財產權領域表現不俗,尤其在專利上,根據國家實驗研究院之統 計,獲得美國專利數量占全部國家的3.62%,僅次於美、日、韓、德,排名第五

10,而知名企業台積電及鴻海,更在2015 年的美國專利數量統計中,位居全球企 業的第13 名及第 29 名11,雖然專利數量並不能代表一定的專利品質,但仍為重 要的競爭力指標。

在著作權方面,雖然我國在電視戲劇、綜藝上近期萎靡不振,讓日劇、韓劇 甚至是中劇成為目前電視播放主流,但在電影上卻有不錯的外銷成績,如《那些 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KANO》,前者不僅在台灣叫好叫座,更成功外銷中國、

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華語地區,票房成績亮眼12;後者則是成功外銷日本,

並獲得好評13

在商標上,2011 年手機品牌 HTC 曾擠進全球百大品牌之中,品牌價值為 36 億美元,排名第 9814,根據 2015 年由經濟部所做的台灣國際品牌價值調查,位 居第一的華碩電腦,其品牌價值為 17.8 億美元,趨勢科技與旺旺控股分別位居 第二和第三,品牌價值均超過10 億美元15。而HTC 在近幾年來的手機大戰中失 利後,使其排名跌落全球百名之外,在我國的品牌排名也掉出五名之外,較為可 惜。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6000035-260202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10 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我國科技競爭力分析,2015 年 10 月13 日,http://www.narlabs.org.tw/tw/news/news.php?news_id=1347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11 陳文義,2015 美國專利榜出爐! IBM 連 23 年奪冠,台積電升至第 13 名,iThome,2016 年 1 月14 日,http://www.ithome.com.tw/news/103224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12 彭驥,九把刀因病缺席宣傳 柯震東喜歡沈佳宜型女生,新聞晨報,2012 年 1 月 5 日,

http://ent.sina.com.cn/m/c/2012-01-05/11033525646.shtml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13 鄭凱榕,《KANO》日上映 1 週佳評如潮!叫好叫座,新頭殼,2015 年 1 月 30 日,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1-30/56411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14 Best Global Brands 2011, at 43 (Interbrand 2011).

15 經濟部工業局,台灣國際品牌價值調查 2015 年,

https://www.branding-taiwan.tw/brand_survey/brand20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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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智慧財產相關產業有著持續不錯的表現,卻仍有許多創新的好點子 籌資困難的事情。以電影產業來說,近來知名導演魏德聖,在《海角七號》的成 功後,想繼續拍攝《賽德克‧巴萊》,但資金卻一直都是拍攝中所不停浮現的問題,

必須要借用人脈到處籌錢,才能繼續拍攝16。更不用提許多新創公司,在還沒闖 出名氣前,早已因為資金問題而失敗,而無法繼續提供創新的動能。

為了解決中小、新創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我國做了許多相關法規的修正與 檢討,在智慧財產擔保制度方面,則是自2015 年 5 月就拋出修正動產擔保交易 法之議題,將智慧財產權納入動產擔保交易法,使放貸單位得優先受償,進而使 得銀行放貸的意願提高,當時希望在2016 年年初就能三讀通過17,但如今除了看 到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的討論外,仍未能看到相關立法能夠完成。

本文以為,若能建構出完整的法規體系,吸引企業與銀行願意以智慧財產權 作為擔保而進行融資,受益的不僅僅是上述所提的中小、新創企業,只要是欠缺 資金但擁有豐富智慧財產權的單位,不論是個人、團體或是企業,都能因此受益,

利用自身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化為資金動能,使其能繼續進行研發以及創新18,也 能使得我國的競爭力能夠變得更強。故本文希冀能對於我國現有智慧財產擔保制 度,或未來官方所提出之草案,給予些許的建議,使我國未來在相關的立法或是 實務操作上,能夠更加健全,來吸引更多個人、團體或企業來利用這套制度,活 化自身擁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本文的研究方法,採文獻分析法,就我國及外國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擔保權相 關議題的文獻,進行研究與分析,並藉由爬梳相關文獻,對於我國的智慧財產權

16 李光爵,魏德聖瞇眼乞錢—賽德克‧巴萊開拍 徐若瑄願賣屋力挺,自由時報,2009 年 10 月 28 日,http://ent.ltn.com.tw/news/paper/346318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17 于國欽,無形未來資產 也能貸到錢,中時電子報,2015 年 5 月 21 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068-260202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18 William Mann, Creditor Rights and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Patent Collateral 20-23 (Oct. 7, 2016),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35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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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權的制度與實務運作上進行整理,並提出本文對於立法制度和實務運作上的 建議,使閱讀論文者能夠對智慧財產權擔保權有完整的認識。

在研究限制上,本文所討論的智慧財產權,係實務上較常運用的專利權、商 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不包含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所稱的品種權、電路布局權,而營業秘密雖然目前不得為質權標的,甚至被學說 上認為因不公開而無法對公眾有利,並非智慧財產權範疇19,但在企業資產擔保 法草案的草案版本中,有將營業秘密列為可為擔保標的之資產20,故仍會列入本 文討論。商標法內所稱的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因為其較具公益性質而 無法設定質權,非本文欲探討的範圍。

再者,本文在外國立法例的比較上,礙於本文作者僅熟稔中、英文,未涉獵 其他語言,但為求論文中所接觸的文獻,均為本文作者親自閱讀和理解,故所引 用的文獻皆限於中、英文,即使在第三章中涉及登記生效主義,而有日本法的敘 述時,亦以介紹日本登記生效主義的英文文獻為主。

而在採取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不同國家的統計數字上,因本文作 者並不熟習統計領域,且未能有效取得各國原始的統計數字,故倚賴外國學者及

而在採取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不同國家的統計數字上,因本文作 者並不熟習統計領域,且未能有效取得各國原始的統計數字,故倚賴外國學者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