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擔保登記制度之比較法研究
第三節 聯合國動產擔保交易指南及其智慧財產權擔保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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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標組合交易。以年份區分,1985 年時僅有 5,700 件擔保交易登記,2005 年 增至75,600 件,2012 年時達到高峰,有 79,200 件242。
由上述官方的統計數字可以看出,縱在現行實務的認定下,美國專利商標局 之登記並非擔保利益的完善,但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擔保登記仍較過去成長許多。
第三節 聯合國動產擔保交易指南及其智慧財產權擔保補 編
聯合國雖然頒布了《指南》與《補編》,但在說明其登記制度效力前,本文 需再強調《指南》與《補編》的規定為建議性質,《指南》中即明確指出,若與 國內法的智慧財產權規範不相同,就《指南》所建議的事項,即不應適用243。
第一項 登記內容與登記機關
在《指南》與《補編》中認為,擔保契約在擔保權人與擔保人間有效,但要 在公共登記處登記,才能形成對第三方效力,而《指南》建議登記效力從第三人 可查詢時始生對抗效力244。而登記之效力,建議在智慧財產權擔保權應採登記對 抗245,而非登記生效。在擔保權登記機關的選擇上,建議採在一般登記處登記,
而不需再花成本於專門登記處,也不建議在立法上規範須在兩者都登記246,但若 有專門登記處,則專門登記處之效力應優先於一般登記處247。《指南》認為若有 專門登記處而未登記,而僅在一般登記處登記,《指南》建議擔保權人之擔保權 不得對抗受讓人或被授權人,而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取得權利而不附隨擔保權248。
242 Stuart J.H. Graham, Alan C. Marco & Amanda F. Myers, Monetizing Marks: Insights from the USPTO Trademark Assignment Dataset (April 1, 2015), available at:
https://ssrn.com/abstract=2430962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2430962.
243 Supra note 93, at 463.
244 Supra note 94, at 69.
245 Supra note 93, at 471.
246 Supra note 94, at 55-56.
247 Supra note 93, at 481.
248 Id. at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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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後續受讓人取得之權利附隨擔保權,則任何人再取得該權利也會附隨該擔保權
249;反之,則不會附隨250。
在登記的內容上應包含,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及其住址、擔保標的之描述、登 記的存續期間、最高執行額的聲明251。其中,擔保之債務與擔保標的加以描述使 其可以合理識別,在擔保契約上也要能夠反映當事人設定擔保的意思表示252。 在擔保權登記移轉時,若僅在一般登記處登記,《指南》建議了三種做法,
第一種及第二種課予擔保權人監督擔保標的,因為其若不進行變更登記,其權利 將次於受讓後至變更期限內的買受人或擔保權人,或是設計寬限期或主觀要件減 輕擔保權人的責任。第三種則是認為不進行變更登記不影響原擔保權人之權利。
但無論如何,各方的成本都太高,故《補編》建議一般登記處的登記即為有效,
查詢人即不必付出過多成本253。
第二項 對抗第三人效力
在對抗第三人關係中,首先要注意的是,侵權人不是相競求償人,與擔保法 中規定的對抗第三人的效果並不相同,若第三人所指的對象是侵權人,則應屬智 慧財產權法中關於排他性的相關規定,擔保權法所規範的第三人,應為相競求償 人,包含擔保人之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擔保標的之受讓人、承租人或被授權人
254。以上,合先敘明。
而原則上來說,擔保權是否附隨於後續權利,原則必須是有登記255,再來才 是兩個判斷標準。首先是第三人的主觀要件,重點並不在於知不知道該擔保標的 是否具有擔保權之存在256,知悉授權是否侵害擔保權人才是重要的257。第二,若
249 Id. at 471.
250 Id. at 482.
251 Id. at 477-478.
252 Supra note 94, at 37-38.
253 Id. at 70-73.
254 Id. at 53-54.
255 Supra note 93, at 482.
256 Id. at 485.
257 Supra note 94, at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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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授權,又可以分為在通常商業習慣所獲得的非專屬授權與否,來決定擔保權人 對第三人之關係258。另外,若擔保權人同意擔保標的進行買賣、處分或授權而不 附隨擔保權於其上,則該買賣、處分或授權則不受擔保權影響259。而上述兩種擔 保權不附隨於後續權利的情況,其前提為擔保人仍為擔保標的之所有權人260。 在《補編》中說明許多情況作為例示,來說明擔保權是否附隨之情況261,本 文以為,其原則即在於上述如擔保權人是否同意、第三人知悉是否為侵害、該授 權是否為通常商業習慣所獲得之非專屬授權。若擔保權人係為同意,則第三人不 受擔保權影響;反之,則需視第三人主觀要件及授權性質,其一不符合即會造成 擔保權仍附隨之結果。且《補編》內所例示之情況,已有文獻做詳細的整理262, 本文於此即不再敘述。
若擔保權人同意不附隨擔保的授權,或是被授權人在通常商業習慣所獲得的 非專屬授權且不知該權利將侵害擔保權人的權利,此情況下,擔保人若違約,則 擔保權人可以收取被授權人應給擔保人的授權費用,並且即使該擔保標的遭擔保 權人執行擔保權,只要被授權人繼續履行授權契約上的條款,該授權就會繼續維 持在擔保標的上,也不能透過其他方式來影響該符合條件的授權263。《補編》說 明,此限制擔保權人之目的在於,保護每日合法的交易,而使被授權人不必花搜 尋成本進行查詢,因其所獲得之授權不會因此有擔保權於其上,而影響使用的權 利264。但若擔保權人與擔保人間有其他中止授權的條款,如在違約時,授權自動 中止等,《補編》並不禁止此類條款265。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執行上,《指南》建議法律應該規定,在擔保人違約時,
258 Id. at 85-86.
259 Supra note 93, at 482.
260 Supra note 94, at 86.
261 Id. at 89-91.
262 陳重見,智慧財產權擔保權的優先權,載: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 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 秩祝壽論文集,頁563-566,2014 年 1 月。
263 Supra note 94, at 85-86.
264 Id. at 86.
26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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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權人應有不經過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的申請,就能處分智慧財產權266。但該 智慧財產權必須繼受擔保人的先前授權狀態。
在執行的第三方效力上,若普通債權人在智慧財產權人的擔保權取得第三方 效力前,就已獲判決並以強制執行取得設定擔保標的時,則普通債權人的權利優 先,智慧財產權的受讓人自然取得不附隨擔保權的智慧財產權267。在授權人之擔 保權人執行擔保時,若是被授權人將授權設定擔保,該授權的擔保權人,將會因 為該智慧財產權的擔保執行而失去該擔保標的268,係作為擔保權人必須注意的。
第四節 中國法
第一項 中國智慧財產權登記制度
中國的智慧財產權擔保制度,如本文第二章所述,係建立在民法中的中國物 權法及中國擔保法上,並在質權物權的登記上採登記生效主義,但所負責之登記 機關各有不同,並無統一的登記機關。專利權根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由國 家知識產權局負責269;商標權依據《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由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270;著作權則按照《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由國 家版權局負責271,國家版權局關於著作權登記的業務,則交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處理。
第一款 中國專利權登記
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專利質權登記時,必須繳交有出質人與質權人簽章 的申請表、質權契約、當事人身分證明,如係委託則必須交付委託書,如有鑑價
266 Supra note 93, at 498.
267 Supra note 93, at 483.
268 Supra note 94, at 84-85.
269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 2 條。
270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第 1 條。
271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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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亦須交付272。質權契約的內容,必須要有當事人名稱、地址,擔保債權的種 類與數額,擔保債務履行之期限,作為質權標的專利權數量以及各專利權的名稱、
專利號、申請日和公告日,和質權所擔保的範圍273。
除上述需具備的文件和內容外,中國官方還建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質權契約 內約定如質權期間內專利年費繳納、專利權之處分或利用、專利權遇無效程序之 處理等行為274。出質人若未繳納專利年費,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通知專利權人 的同時,通知質權人275。
在質權登記效力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受理後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質權 登記,並自其登記時起生效。質權登記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質權登記效力 則為自始無效276。而不予登記或撤銷質權登記條件共有十一個及一個概括條款,
包含專利申請尚未獲得專利權、被啟動無效程序、專利權被採取保全程序、擔保 債務期限超過專利質權期限、流質條款、重複設質等277。
第二款 中國商標權登記
商標權之質權登記,則需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標局進行登記,在提交的文件和內容上,應包含雙方當事人簽章之申請書、
當事人身分證明、借貸契約與質權契約、質權標的之註冊影本,如係委託則必 須交付委託書,另除有就質權標的價值達成一致者,應提交鑑價報告278。質權 契約的內容應包含雙方當事人姓名、擔保債務之種類與數額、債務履行期限、
質權標的之列表、質權擔保之範圍以及其他契約事項279。
272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 7 條。
273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 9 條。
274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 10 條。
275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 20 條。
276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 13 條。
277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 12 條。
278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第 4 條。
279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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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效力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同意登記起算280,但審理期間 並無限制。而不予登記的條件共有四個及一個概括條款,包含權利人與出質人 名稱不同、契約違反強制規定、商標權不存在、商標權經訴訟已被保全281,登 記後亦有七個撤銷事由和一個概括條款282,除上述四個外,質權契約無效或被 撤銷、質權標的因法定程序喪失商標權、提交偽造之證明文件或詐欺取得商標
登記效力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同意登記起算280,但審理期間 並無限制。而不予登記的條件共有四個及一個概括條款,包含權利人與出質人 名稱不同、契約違反強制規定、商標權不存在、商標權經訴訟已被保全281,登 記後亦有七個撤銷事由和一個概括條款282,除上述四個外,質權契約無效或被 撤銷、質權標的因法定程序喪失商標權、提交偽造之證明文件或詐欺取得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