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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質權人與出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節 設定質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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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質權人與出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設定擔保在擔保人與擔保權人間,有諸多的權利義務存在,而在我國智慧財 產權之擔保係透過質權設定實現,本文以下將以我國法的質權契約之訂定為分界 點,分別論述在設定質權以前,以及在設定質權之後,在我國智慧財產權質權法 體系之下,質權人與出質人間有和權利義務關係存在,又在明定的權利義務之外,

質權人與出質人間是否有需訂定於質權契約內的重要權利義務。然而,必須要說 明的是,我國學說上大多認為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322,物權行為之設定也可能僅 是單獨行為或是法定效果下的產物,故本文以下之探討,以我國法下智慧財產權 設定質權為例,就會以雙方設定質權時,於磋商過程至質權成立後之權利義務關 係,涵蓋範圍包含雙方訂立質權契約的債權行為和設定質權的物權行為,而非僅 指設定質權的物權行為而已,以上,合先敘明。

第一節 設定質權前

第一項 契約成立前之先契約義務

在設定質權契約以前,契約關係尚未成立,契約責任本來需要在契約成立後,

雙方當事人始生權利義務關係323,然而,雙方於契約成立前之磋商或準備時,事 實上即有權利義務關係,縱使後續契約並不成立,仍需負相關責任,即所謂先契 約義務324,我國法之具體體現為民法第245-1 條,課予雙方當事人告知義務、忠 實義務及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之義務325,然要注意的是,他方當事人需非因過失而 信契約能成立,始有損害賠償權利。在說明義務的構成要件上,必須是他方當事

322 王澤鑑,同前註 21,頁 81。

323 鄭冠宇,民法債權總論,頁 256,2015 年 9 月。

324 王澤鑑,債法原理,頁 49,2009 年 9 月。

325 鄭冠宇,同前註 323,頁 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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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動詢問,並且為惡意隱匿或不實說明,當事人始有損害賠償之義務326。而注 意程度則以契約有效時,所應保持之注意程度為標準327

而在設定質權時,是否如同買賣、贈與、借貸、承攬等契約,一方當事人有 告知他方當事人瑕疵之告知義務,否則將生特約無效或損害賠償等法律效果之問 題?本文以為,設定質權之契約,並非屬任一種各種之債章中所列的有名契約,

亦無較類似之契約得類推適用,應回歸債總之規定適用,故雙方當事人在現行民 法下應無主動告知之義務,必須由一方當事人主動詢問他方當事人關於質權標的 之重要事項,始有告知義務。

雖民法有關於契約不成立之先契約義務,然而,若僅透過法規保障雙方當事 人權利,對雙方當事人,尤其對於智慧財產權情況較無法掌握的質權人而言,較 容易承受無法預計的風險,另外,所謂重要關係事項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亦難 有一定標準作為認定,不如於契約中明訂所謂重要事項,將其訂入違約條款,對 於雙方當事人都較有保障。例如,出質人應該保證自己為合法的所有權人,並且 無任何第三方可以移轉該質權標的328

第二項 質權人盡職查核事項

而縱使不主動詢問,或是經磋商後不列入契約項目,質權人亦應調查質權相 關的重要項目,以作為是否訂立質權契約甚至是借貸契約的重要依據,來降低風 險。本文以為,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權所有權 移轉或授權時的盡職查核(Due Diligence)事項,作為質權人於訂立契約時之依據,因出質人無法履行債務時,質 權人係藉由變價使債權得以實現,而變價將可能涉及所有權或授權之移轉,買受 人將會視該質權標的之狀況定其價值,該價值將攸關於質權人之債權是否能完全 實現,故質權人於訂定質權契約、設定質權時,即應考慮到後續質權標的在變價

326 王澤鑑,同前註 324,頁 272-273。

327 鄭冠宇,同前註 323,頁 258。

328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Mode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y Agreement, 71 BUS.LAW. 883, 899–

90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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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可能被買受人認為重要的權利狀態。

第一款 專利權的盡職查核事項

在專利權方面,有學說提出有四方面之交易風險,分別是專利權消滅之風險、

有效性顯有疑義、權利狀態有瑕疵、專利權有權利實施上之瑕疵329,以下分別敘 之。首先,是專利權消滅之風險,學說認為有四種面向必須注意,分別拋棄專利 權、年費、專利期限以及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330。本文以為,在設定質權方 面,在設定質權後,拋棄專利權自為專利法所不許之行為,無須另外於契約中訂 定;年費是否繳納,係為專利權維持存在之必要條件,質權人必須查核,而後續 之維持義務,本文本章第二節將敘之。專利權的剩餘期限,為專利權重要價值331, 自應注意。專利權人死亡而無人繼承的情形雖不多見,但為完整評估設定質權之 風險,亦應為注意事項。

再者,是專利權之有效性問題,學說認為有專利申請權人、專利適格性與專 利三要件、明確性等問題332。本文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議題涉及出質人是否為 合法權利人之問題,已如前述,並應列入質權契約條款333。專利適格性、專利三 要件、明確性的缺乏為涉及專利權是否於未來可能被撤銷、認定無效等情況之原 因,亦係專利權攻防中最常遭到挑戰之處,質權人必須對此進行調查,來避免質 權失所附麗,而讓債權暴露在無擔保之風險下。

第三,是權利狀態具有瑕疵,例如專利登記簿上的專利權人,並非真正權利 人334,此可能產生的原因如第三章所述,我國係採登記對抗主義,質權人必須注 意專利權的移轉情況。買受人亦應注意授權情況335,專屬授權可能涉及排他權之

329 宋皇志,專利交易之交易風險及其控管策略,科技管理學刊,20 卷 4 期,頁 5-6,2015 年 12 月。

330 同前註,頁 6-7。

331 Supra note 234, at 22.

332 宋皇志,同前註 329,頁 7-13。

333 Supra note 328, at 899–900.

334 宋皇志,同前註 329,頁 13-16。

335 GLENN A. GUNDERS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PECTS OF ACQUISITION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6.1,6.7(LANNING G.BRYER AND MELVIN SIME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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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與上述所有權移轉較類似,自不待言。另本文以為,非專屬授權亦會影響 專利權之價值,但其影響有正有反,正面的來說,授權本就是創造收入而能夠使 債權更可能實現之方法336,對質權人自然有利;然而負面以言,非專屬授權則讓 專利權本身的權利狀態受到限縮,無法對實施該專利之一方提起告訴,使收到更 多授權金的可能降低,故質權人必須對於權利狀態之瑕疵,不論是否涉及排他權 之移轉皆須進行調查,以降低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四,專利權有權利實施上之瑕疵,此涉及專利之本質在於排他而非實施,

利用排他之特性來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或收取權利金337。本文以為,在質權關 係之中,質權人亦應注意此面向,因權利實施上的瑕疵根本地影響專利權之價值,

亦即不會有人想在變價中購買一項無法主張他人侵權之專利權,其不僅只是一張 無用的紙,還因為維持專利權存在需要繳年費的關係,更是負面之資產。

第二款 商標權的盡職查核事項

在商標權方面,有學者認為在交易上主要可以注意兩個面向,第一為權利是 否存在,第二是商標是否可以移轉338。本文以為,若要以台灣的註冊商標作為質 權標的,可以此和上述專利交易所注意之面向為參考。首先,權利是否存在,商 標權作為質權標的,需要考量延展註冊費、商標期限、商標權人無繼承人之情形,

延展註冊費與無繼承人之情形與專利權相同,不再贅述。而商標權雖有期間,但 因其可延展之特性,期間可說是無限,質權人較不需要擔心,商標權作為質權標 的因期限問題而消滅。

第二,是商標權是否能夠移轉,本文以為,我國的註冊商標權並未若美國或 中國,前者必須一併將商標相關的商譽或象徵進行移轉339,後者採登記生效而不

EDS.,WILEY 2001).

336 陳重見,同前註 262,頁 580。

337 宋皇志,同前註 329,頁 16-17。

338 Elizabeth Herbst Schierman, IP Transactions: Questions to Ask before Buying Trademark Rights, 55 THE ADVOCATE 24, 25 (2012).

339 Supra note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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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對有產生混淆或不良影響的商標權移轉340。我國僅限制移轉有可能混淆誤認 之虞時,需加上適當標示加以區別341,並未禁止商標權之移轉。

第三,商標權消滅之風險。商標權未若專利權般有較嚴格的要件審查,原則 上僅有例外情況342會遭到異議、評定或廢止,質權人應注意質權標的是否有類似 情況而可能使商標權消滅。較為特殊的是,商標權若侵害他人其他權利,商標權 可能有消滅的風險,故質權人除需要注意商標權與商標權間的糾紛外,與其他權 利可能的糾紛,亦需要進行調查。

第四,是權利狀態的瑕疵,本文以為商標權如同專利權般,亦需要注意商標 權本身的授權情況。尤其應該要調查出質人與被授權人間之互動,如其產品、服 務是否進行監督,而保有一定之品質,並且最好將此訂入契約條款中,使出質人 在設定質權之前後,監督其被授權人的產品或服務保持一致之品質343,避免商標 價值受損,而連帶使債權獲得實現的可能性降低。

第三款 著作權的盡職查核事項

著作權方面,學說認為著作權交易有三個重點,誰創造了著作權、權利之歸 屬、權利是否得移轉344。本文以為,在質權設定上,必須先注意著作權與專利權、

商標權兩者本質上之不同,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不需向主管機關申請,符 合著作之要件,即可獲得著作權。學說上認為著作權的要件有四,分別為原創性、

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以及作者個別性345,本文同之,尤其在 原創性方面,揭示了著作只要是獨立創作,亦即不抄襲又符合其他三個要件,係

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以及作者個別性345,本文同之,尤其在 原創性方面,揭示了著作只要是獨立創作,亦即不抄襲又符合其他三個要件,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