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檔案鑑定及檔案保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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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檔案鑑定及檔案保存價值
壹、我國檔案鑑定
我國機關檔案鑑定工作的規範有「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機關檔 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15 章鑑定及檔案相關法規等法令規章,提供機關可 依循、合理地、有效地執行檔案鑑定工作。檔案管理局自民國 90 年底起 陸續訂制「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和「檔案 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等相關子法,確定鑑定之作業規範,讓各檔案機構的 鑑定活動有明確規章可以遵循,確保鑑定作業的效率與品質(張聰明,
2001)。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作業步驟為:一、瞭解檔案鑑定時機及目的;二、
瞭解檔案範圍及概況;三、分析機關功能和背景;四、選擇鑑定方式;五、
選擇鑑定方法;六、應用基準評估檔案價值;七、提出鑑定結果及鑑定報 告,以下分別敘述:
一、瞭解檔案鑑定時機及目的
(一) 瞭解檔案鑑定時機:機關檔案鑑定作業指引,有提到以下八項(國 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2015):
1. 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2. 辦理檔案銷毀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3. 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4. 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5.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清理處置方式定為屆期後鑑定 者。
6. 機關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7. 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8. 規劃建置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含重新設計及版本升級)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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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確定檔案鑑定目的:機關應列出機關檔案鑑定的目的,例如配合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檔案銷毀或移轉等檔案清理 決策之需要、選擇有歷史價值的文物等,透過列出檔案鑑定目的、
釐清目的方向,可協助機關在執行檔案鑑定時,有目標性、有效 地處理鑑定工作。
二、瞭解檔案範圍和概況
(一) 確定檔案鑑定之範圍:包括 1.數量、2.檔號或分類號、3.檔案類別、
4.原件/複製品、5.檔案涵蓋年代、6.檔案產生時間等資料。
(二) 分析機關檔案概況:
1. 檔案產生之原因及目的。
2. 檔案描述:檔案類別所含案卷及主要內容(敘述檔案涉及人、
事、物、時間與地點)、所記載事項重要性等資料。
3. 檔案內容摘要及特色:重要案卷之案名及案情,包括檔案 性質、重要性、重要結果、結論、影響結果之辦理過程或 重要數據及附件;檔案使用需求及價值;檔案之完整性、
代表性、關聯性、獨特性、互補性、時效性及真實性;重 要檔案媒體之型式等。
4. 檔案媒體形式:紙本、底片、微縮片、幻燈片、錄音(影) 帶、光(影)碟、電子檔案或其他型式。
5. 檔案保存狀況:正常、蟲蛀霉蝕、檔案散落或未裝訂、檔 案破損、目錄資訊與原件不符等。
6. 與其他檔案之關係。
7. 相關檔案鑑定案例。
三、分析機關功能和背景
在執行檔案鑑定時要考量機關的功能分析和機關背景,才能瞭解機關 的主要核心職能和次要功能,因此須列出:
(一) 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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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關組織沿革。
(三) 機關組織相關業務法令及職能變遷。
(四) 機關主要職能對國家或社會及涉及法令之影響。
(五) 機關內部業務單位數量、員額及預算。
(六) 機關的重要性分析:機關各類職能與所屬業務之重要性及關聯性、
機關內各單位之重要性、機關於同類型政府職能之重要性等。
四、選擇鑑定方式
主要運用內容鑑定、職能鑑定及宏觀鑑定這三種鑑定方式,逐件、
逐案、逐類或抽樣地評估檔案鑑定價值(檔案管理局,2005):
(一) 內容鑑定:依檔案主題重要性、檔案內容資訊與主題之關聯性及 應用需求,逐案或逐件評估檔案價值,並分析下列事項:
1. 檔案使用需求與價值。
2. 檔案內容之重要性及影響層面。
3. 檔案未妥予留存,影響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程度及 風險。
4. 檔案之完整性、代表性、關聯性、獨特性、互補性、時效 性及真實性。
5. 過去相關檔案鑑定之結果。
6. 與國家檔案徵集主題之關聯性。
(二) 職能鑑定:蒐整機關組織沿革、大事紀、檔案目錄、業務法令、
年度計畫與報告、預算、年報、民意機關答詢報告、統計報告、
檔案檢調及應用統計等相關資料,分析機關內各類職能及各單位 之重要性,衡量檔案使用需求及擇定之鑑定基準,依類別擇選重 要之檔案,並評估下列事項:
1. 機關核心職能。
2. 機關各類職能與所屬業務之重要性及關聯性。
3. 機關內各單位之重要性。
4. 機關與外部團體或個人互動關係。
5. 機關與上下層級機關業務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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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檔案使用需求及價值。
7. 檔案未妥予留存,影響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程度及 風險。
8. 與國家檔案徵集主題之關聯性。
(三) 宏觀鑑定:分析機關間各類政府職能及各單位之相對重要性,評 估檔案價值,其遵循及辦理事項如下:
1. 確立檔案鑑定主題或範圍。
2. 擇選機關進行組織沿革及職能分析。
3. 依國家檔案徵集策略或機關檔案鑑定目的,辦理檔案鑑 定。
4. 依政府或各機關之重要職能、檔案產生者及檔案產生時間 擇選檔案。
5. 擇選重要類別之檔案。
五、選擇鑑定方法
各機關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依鑑定之目的、檔案性質、數量 及範圍,並衡酌機關經費、人力、作業時間、檔案鑑定技術及對民眾 權益維護之影響,採下列一種或數種方法進行(檔案管理局,2005);
並在此階段決定檔案鑑定參與人員,必要時,需成立鑑定小組:
(一) 邀請學者專家鑑定:依機關及檔案性質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鑑 定。
(二) 邀請利害關係人參與分析:邀請檔案當事人、使用團體或利害關 係人參與鑑定分析,提供其意見,作為鑑定判定之參考。
(三) 邀集業務單位會審:由機關內部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採聯合審 查或召開會議方式商定。
(四) 進行檔案內容審查:至檔案典藏處所審查檔案內容及保存狀況。
(五) 選擇代表性檔案審查:依類別或案卷選擇具代表性、獨特性或案 情完整者,進行檔案內容檢視並評估保存價值,可採用之方法如 下:
1. 隨機抽樣:將檔案編號,再依亂數表隨機選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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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統抽樣:將檔案編號後排序,從中有系統地抽取樣本(如 每隔相同時間間距取樣、每隔 100 個項目抽取 1 個樣本),
說明如下:
抽樣間距=母體群大小/樣本數 抽樣比率=樣本數/母體群大小
3. 分層抽樣:依檔案之價值及種類(如檔案產生地點、產生者 及產生原因等)分類,再分別於各類別中進行抽樣。
4. 選擇抽樣:針對特定或個別的檔案具有特殊價值者,直接挑 選保存。
(六) 舉辦公聽會:藉由公聽會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凝聚共識。
(七) 公開資訊徵詢大眾評論:機關完成鑑定作業後,公開相關鑑定資 訊,如檔案鑑定報告初稿,諮詢各方意見。
(八) 選擇鑑定基準進行檢核:參酌檔案之使用需要及重要性、檔案具 有之各項價值及現有館藏優劣等資訊,透過討論形成共識,作成 檔案鑑定基準檢核表,據以判定檔案保存之優先順位。
(九) 辦理焦點群體座談:邀集與鑑定標的相關之團體,藉由互動及討 論,以形成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結果之共識。
(十) 訪問相關人、事、物,如訪談機關業務單位、資深或退休主管人 員等,以掌握機關職能、業務運作、檔案涵蓋年代及內容等相關 資訊。
(十一) 檔案使用調查:調查檔案之使用者數量、應用頻率等應用需求,
依檔案類別或檔案應用申請目的,統計分析檔案內外部使用情形,
以確認各單位業務職能及重要性。
(十二) 其他適當方法:如文獻分析、相關機關協商、輿情資訊研析或 參酌過去相關檔案鑑定之結果。
六、 應用基準評估檔案保存價值
機關依業務需要及實際操作檔案鑑定工作的權衡影響,可適當地、
彈性地選擇檔案保存價值判定基準,從中衡量檔案的使用價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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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檔案保存價值的基準,以評估檔案價值:
(一) 原有價值:指檔案之本質、內容或實體形式特性具有之原始價值,
其評量指標如下:
1. 實體形式特性:指檔案存在時間及外觀實體形式等特性。
2. 替代特性:指檔案之不可替代性。
3. 本質特性:指檔案媒體型式或其材質、章戳、墨水、印刷 與裝訂等審美及藝術特性,如檔案裝訂型式為卷軸裝等具 有展覽價值之檔案。
(二) 行政稽憑價值:指得作為機關組織職能運作、決策、業務處理及 績效等事證或責任稽憑之價值,其評量指標如下:
1. 檔案資料之可信度。
2. 機關決策及業務處理之參考性。
3. 行政影響評估之可能性。
4. 考評機關行政績效及行政責任之參考性。
(三) 法律價值:指檔案清理之適法性及保障團體或個人權益之價值,
其評量指標如下:
1. 檔案內容涉及團體或個人權益及財產之維護。
2. 檔案銷毀涉及相關法令之合法性,例如土地登記規則第 19 條規定,土地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 權第 1 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 存 15 年。
(四) 資訊價值:指得作為研究發展參考或滿足民眾知的需求之價值,
其評量指標如下:
1. 檔案內容研究價值,例如美軍在臺交通事件處理案件。
2. 檔案內容之代表性、獨特性、發展性及集中性。
3. 檔案使用情形,例如檢調紀錄及應用統計資料。
4. 檔案應用之需求,例如民眾申請應用各類檔案之分析。
5. 與其他檔案之關聯性及互補性。
6. 檔案應用之限制。
(五) 歷史價值:指得保存典章制度或作為史籍資料之價值,其評量指 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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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案產生年代或特定時間,例如民國 38 年以前產生之檔
1. 檔案產生年代或特定時間,例如民國 38 年以前產生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