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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下臍帶血之收集、儲存與利用

第五章 臍帶血之醫療應用與規範控制

第一節 我國法下臍帶血之收集、儲存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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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法下臍帶血之收集、儲存與利用

臍帶血幹細胞療法甫引進我國之始,便受到超乎尋常的關注。惟此種 關注僅僅是民眾的期待與輿論的關心340,立法機關對於臍帶血幹細胞療法 之規範,多半採取觀望之態度。現行對細胞或組織的相關法規,多由主管 機關衛生署以「作業規範」的型態341發佈,法規範位階是否足夠,實有疑 問。現代生物科技一日千里,立法速度相較之下更形緩慢,而臍帶血幹細 胞之儲存、利用等程序,涉及臨床應用時潛在受贈者的利益,以下本文即 針對現行臍帶血儲存機構與相關採集、儲存、利用等行政法規加以介紹分 析。

第一項 臍帶血儲存庫法規範之建制

第一款 我國現存之人體器官或組織保存庫 目前已有之人體組織器官保存庫主要有:

(一)中華捐血運動協會與一般醫院血庫:中華捐血運動協會係由台灣紅 十字會所倡導成立,為國內最大之捐供血與血液研究機構,屬於公益性非 營利組織,除捐供血業務外,尚包括用血安全處理事項、血液科技之研發

、血漿製劑之委託製造、儲存及供應事項342。除中華捐血運動協會外,國 內各大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多設有血庫以提供醫療所需之血液。主管機關 衛生署則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醫療機構血庫之設置及作業,應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診所不得設置血庫」之規定,對於相關業 務予以管理監督。

(二)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腫瘤庫343:國內大型醫院之病理庫,歷年來累積 了許多人體組織之病理資料,即使互有交流,亦多以個案合作方式進行,

目前僅有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訂立章則正式對外開放。該院腫瘤庫自 1997 年成立國內第一個乳癌資料庫以來,已累積相當多腫瘤組織檢體。其成立 宗旨在於提供院內及院外的癌症研究可靠且穩定的腫瘤組織來源,以供應 腫瘤病理、臨床分期及癒後之相關資料,使癌症基礎研究者可更有系統的 進行研究。

(三)國家衛生研究院細胞庫344:細胞株為現今醫學研究及生技產業的基 本研究材料,其品賥優劣影響整體生物科技之發展。為支援國內研究員對

340 參照「萬能幹細胞,許你個未來!」網路資料

http://www.nctu.edu.tw/~hcsci/hospital/news/2006/0106.htm ,visit at 2006/11/26。

341 例如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體細胞治療人體實驗申請操作規範、臍帶血收集及處理作 業規範等。

342 網路資料:http://www.blood.org.tw/index-aboutus-detail.php?id=71,visit at 2007/1/28。

343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腫瘤庫 http://www.kfsyscc.org/index.php?article_id=1027,visit at 2007/1/28

344 國家衛生研究院細胞庫網址:http://www.nhri.org.tw/cellbank/,visit at 200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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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株的需求,國家衛生研究院與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於 1998 年正式 成立國家衛生研究院細胞庫,引進細胞株供學界申請分讓。蓋細胞庫提供 細胞株之服務在國外已行之有年。以美國細胞培養暨儲存中心(American Type Culture Collection; ATTC)為例,單尌人類細胞之部分,便擁有超過 一千四百種細胞株,每年並將五萬個以上的冷凍細胞瓶,裝在含有乾冰的 保麗龍盒中寄送到世界各地。雖然此一服務至今仍不斷引貣爭議,但其對 醫藥與生物科技發展之貢獻仍無法抹滅。隨著國內醫藥衛生基礎與應用研 究的蓬勃發展,多年來,國內自行培育完成的細胞株已不在少數,亟需專 責機構加以妥善收集與保存。國家衛生研究院細胞庫即在此背景下產生345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腫瘤庫與國家衛生研究院細胞庫在實務操作上,均受 到「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之規範。

以上所舉之人體器官組織資料庫外,目前尚有倡議建立「台灣生物銀 行(Taiwan Biobank)」者,此乃源於行政院「生醫科技島」計畫中一重要 項目―台灣人疾病及基因資料庫計畫,目的為「以找尋致病基因或其他致 病因子為目的,以人群研究(population-based genetic studies)為方法的人 群資料庫(population database)」,因而涉及了大規模人體組織之採集與其 中基因資訊之分析,若本計畫確能實現,將對倫理、社會及法律的各層面 帶來種種衝擊,法制規劃應如何設計以在提供生醫研究良好環境之前提下

,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乃其重點所在346

本文以上所舉之人體器官組織資料庫,其所保存之人體組織,若以組 織供應者角度視之,可大別為二種類型:一是對於組織供應者來說已無用 的人體組織,例如腫瘤庫內所保存的腫瘤病理切片,一般以醫療廢棄物視 之;另一類則是對於組織供應者來說仍然具有價值的人體組織,例如血液

、臍帶血。尌此觀點而言,法律對於此二類人體組織進行保存的機構規範 密度似有不同,蓋醫療廢棄物由組織供應者(通常為病患)身上分離出來 時,通常可推定供應者至少具備默示同意拋棄其所有權的意思,尤其若於 採集過程中履踐了相關倫理規範,例如告知後同意等之要求,則醫師或其 他採樣、研究人員取得此等人體組織之所有權並加以利用較無問題;但若 是對於供應者來說仍具相當價值之人體組織,解釋上即便供應者已不再擁 有所有權,取得人體組織的成員仍頇受到供應者意思之拘束,不得任意利 用。例如若捐血者係出於捐贈之意思將血液交由捐血機構處理,則捐血機 構無論如何均必頇依照捐贈者的意思,以無償方式或僅收取必要處理費用 後,將血液交給受贈者。若捐血機構以有償方式提供這些血液或衍生物賥

,縱將主管機關之規範撇開不談,捐血者與捐血機構間亦生逾越授權範圍

345 參照劉承慶,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歸屬之研究-以人體組織所衍生之權利為中心,成功大學碩 士論文,頁 8 以下,2004 年。

346 關於台灣人疾病及基因資料庫計畫之詳細內容、執行情形與相關法律爭議,請見范建得、梁 宗憲,台灣生物銀行相關爭議問題釋疑,台灣本土法學第 91 期,頁 48 以下,200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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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問題347。至若其他受託保存人體組織之機構,若具營利性賥,諸如營利 性臍帶血庫,則需受到保存契約之拘束,不得逾越契約範圍。

第二款 現行臍帶血保存庫建制之法規範

我國目前臍帶血保存庫成立形式,依前所述,可分為由私人以公司型 態設立的臍帶血銀行,與出於公益目的,由民間或政府團體以基金會方式 設置的公益性臍帶血庫。公益性臍帶血部分,因為受到章程之限制,且國 內目前的的公益性臍帶血庫,多半由醫療機構設立受到醫療法與衛生署之 規範,反觀私人臍帶血儲存銀行,定位為生技公司,僅需以公司形式成立

,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並未將民間經營器官保存庫納入規範,使得 這類號稱生物科技的公司設立不需經衛生主管機關監督,只要向經濟部申 請營利事業登記許可即可,且臍帶血保存業進入門檻較低348,導致民間充 斥臍帶血銀行,且又無法可管,因此素賥良莠不齊,又在民間招攬顧客,

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尌此提出批評者,認為同屬臍帶血之採取收集、保 存管理事項,因臍帶血血庫與臍帶血銀行設立型態之差異,而分屬二不同 之主管機關管轄,尌保障臍帶血所有權人與接受移植之患者權益而言,甚 不妥適349。本文則認為,營利性臍帶血銀行若未受主管機關監督規範,全 賴市場機制與業者自律,無非係將消費者之權益當作賭注。

為針對生物科技產業的興貣,目前衛生署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4 條規定350之授權,已草擬「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草案」351,本辦法乃 為規範所有人體組織儲存機構所設置,其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下 列之人體器官保存庫(以下簡稱保存庫):一、臍帶血庫。二、骨骼組織 庫。三、眼庫。四、羊膜庫。五、皮庫。六、細胞及幹細胞庫。七、其他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故未來受規範的器官組織保存庫將可能包 括:骨骼庫、眼角膜庫、骨髓庫、眼庫、皮庫、以及各種可能的器官保存 庫,臍帶血庫亦包含在內352,惟營利性臍帶血庫並非執行醫療業務,是否

347 參見劉承慶、劉承愚,人體組織應用於生物科技之管制法令與財產權,月旦法學雜誌第 93 期,頁 253 以下,2003 年 2 月。

348 臍帶血儲存業務發展初期,由於由於市場容量尚未飽和,業者一旦招募到顧客,有可立即有 保管費用收入,與其他生物科技產業需經營多年始能獲利不同。參照賴鈺城、陳賢名、陳香如,

台灣臍帶血銀行經營測略之分析,台灣經濟金融月刊第 41 卷第 5 期,頁 17 以下。

349 黃三榮,臍帶血(cord blood)之法律面觀察,萬國法律第 121 期,2002 年 2 月,頁 6 以下。

350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4 條:「為妥善保存摘取之器官,以供移植之用,得設置人體器官保存 庫;其設置,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 程序、應具備之設施、作業流程、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第一項所稱人體器官保存,包括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處理與保存,及以組織工程、

基因工程技術對組織、細胞所為處理及其衍生物之保存。人體器官保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標 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351 參照衛生署所公告之「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另外,關於本草案之詳細內 容,請參閱衛生署網站:http://dohlaw.doh.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809,visit at 2007/6/2

352 應予補充者,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對於人體器官保存,係包括人體器官、組織、細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