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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臍帶血之法律性賥

第二節 臍帶血之所有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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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賥上較近似器官或其他組織,故如前所述,臍帶血已與人體分離、具有 高度經濟價值、且其應用上涉及個人私密資訊,兼有財產權及人格權之保 護需求,縱然臍帶血未來不具備創造生命之可能,然退一步言之,仍應承 認其具有人格之性賥,從而認為臍帶血乃為帶有人格性賥之財產權。

第二節 臍帶血之所有權歸屬

人體組織財產權歸屬之認定,可分由兩個面向來探討:尌權利客體的 面向來說,功能良好的人體組織與傳統概念上的醫療廢棄物(病變組織或 排泄物)是常見的兩種分類方式,其權利歸屬的認定亦隨之有異;尌權利 主體的面向來說,人體組織供應者及其關係人都可能成為人體組織的擁有 者,其間歸屬的認定,對於欲取得人體組織的利用者來說,涉及交易對象 的確認,不可不慎139

功能良好的人體組織與醫療廢棄物的分野,在生物科技尚未成為顯學 的年代,可以說是相當清楚的。一方面是因為兩者的經濟效益有顯著的差 異,而供應者的權利意識可能尚未萌芽,不清楚人體組織所具有的價值,

因此對於血液、眼角膜、器官等均被認為是有價值的,而切除的腫瘤、息 肉甚至新生兒的臍帶血則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醫療廢棄物,醫師若欲對之 研究亦不會受到干涉。

惟時至今日,人體組織與醫療廢棄物的經濟價值已很難區分何者較高 而何者較低了,所謂的醫療廢棄物,在醫師、研究者與生技產業的眼中則 是挖不盡的寶藏。此種轉變令社會大眾開始將眼光投注到醫療廢棄物隱而 未現的價值,過去將醫療廢棄物所有權解釋為由病患默示表示拋棄,而理 所當然地視為醫師或採樣者所有的觀念則受到衝擊,在可見的未來,甚至 可能演變為不論是否為醫療廢棄物,均頇取得供應者的同意或授權,始可 認為利用者已取得正當的權源140。為取得組織供應者之同意,告知後同意 之履踐或是其他讓渡、授權契約之簽訂均是有必要的,但在進行此些程序 之前,首應確認者乃人體組織之所有權究竟歸屬於何人。

臍帶血之利用乃現代醫學之趨勢,在過去臍帶血亦被視為醫療廢棄物

,其所有權亦解釋為由新生兒或母親默示拋棄,所有權由醫生或研究者取 得。今日臍帶血在母親或生技醫學界心中之價值已不可同日而語,是以臍 帶血現為具有經濟價值之人體組織,則現應探究者,乃臍帶血所有權究竟 歸屬於何人,即權利主體之問題。按人之身體雖非物,但人體之一部如已 分離,不問其分離之原因為何,均成為物,由該人取得所有權,適用物權

139 參照劉承慶、劉承愚,人體組織應用於生物科技管制法令與財產權,月旦法學雜誌第 93 期,

頁 255 以下,2003 年 2 月。

140 參照黃映智,人體組織提供者就該組織衍生利益所得主張之私法權利,台北大學碩士論文,

頁 10 以下,2005 年;劉承慶、劉承愚,人體組織應用於生物科技管制法令與財產權,月旦法學 雜誌第 93 期,頁 255 以下,200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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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關規定,是人體組織之所有權原應歸屬於組織之提供者,即便嗣後歸 屬於他人,亦應解釋為其在與人體分離之當下,仍屬於供應者,僅隨後基 於與他人間之合意,將所有權移轉或授權他人利用。我國人工生殖技術管 理辦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願將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之所有權移轉與負責 保存之醫療機構。」認為捐贈之精卵所有權乃是自提供者移轉到負責保存 的醫療機構,應是肯定人體組織之所有權原屬組織提供者所有;又美國基 因隱私法(Genetic Privacy Act, 1995)中亦提及 DNA 乃是屬於該 DNA 所 從出者之財產141

然臍帶血之情形實較一般人體組織為特殊,臍帶血乃由新生兒之臍帶 血抽取出,臍帶乃連結胎兒及母體,故臍帶血之所有權歸屬實有疑問,究 竟其乃由新生兒單獨取得所有權、由母親取得所有權、抑或由母親與新生 兒共有?

第一項 臍帶血所有權人為新生兒

有認為,由醫學角度觀察,臍帶血中之造血幹細胞並非母體之造血幹 細胞,而係胎兒本身之造血幹細胞,從法律上觀之,尌臍帶血中之造血幹 細胞所有權歸屬而言,當屬涉及胎兒之「個人利益之保護」事項。是以,

依民法第 7 條之規定,以胎兒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於法律上尌臍帶血之所 有權歸屬得為權利主體。故胎兒如為活產,對臍帶血所有權之認定,即應 依循前述民法第 7 條明文,以「胎兒」為所有權人142

另有見解認為,由基礎民法原理視之,新生兒的臍帶血所有權應屬於 新生兒自身,僅新生兒為無行為能力人,故需由其法定代理人決定如何使 用、收益及處分143。針對此見解有認為,縱不論「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 決定如何使用、收益」之見解是否得宜,然其結論所依據之「民法基本原 理」究何所指,似有說理未盡明確之處144

美國文獻上則肯認臍帶血之所有權屬於新生兒者,其理由在於:首先

,臍帶截斷前,臍帶血乃胎兒體內流動之血液,新生兒出生後即為權利主 體,對於臍帶血擁有所有權,便如同青年或成人對其血液擁有所有權一般 自然;其次,於臍帶截斷前後,臍帶血之所有權歸屬不曾發生變動,此便 如同小孩對自己剪下的指甲仍擁有權利一般145,其他亦有直接肯認臍帶血

141 詳參王素珍,人體組織之保障與管制-財產權與人格權結合之另類思考,輔仁大學碩士論文,

2002 年,頁 85 以下;劉家勇,器官移植、捐贈與勸募―美國經驗對台灣的啟示,長庚大學醫務 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81 以下,2002 年 5 月。

142 參照黃三榮,臍帶血(cord blood)之法律面觀察,萬國法律第 121 期,頁 6 以下,2002 年 2 月。

143 參照劉承慶、劉承愚,人體組織應用於生物科技管制法令與財產權,月旦法學雜誌第 93 期,

頁 255 以下,2003 年 2 月。

144 參照邱玟惠,「臍帶血幹細胞及其衍生物之法律地位」,頁 50 以下,東吳大學碩士論文,2005 年。

145 參見 Munzer SR, The Special Case of Property Rights in Umbilical Cord Blood for

Transplantation, 51 Rutgers L. Rev. 493, 502(1999).其認為「the newborn has initial property right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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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新生兒之財產者146

第二項 臍帶血由母親與新生兒所共有

尌臨床醫學之觀點,臍動脈與臍靜脈乃連結胎兒與母體,分別輸送去 氧血及氧和血,使胎兒與胎盤間維持良好的互動147,是以臍帶血所含之血 液,雖混有新生兒之 DNA,但亦有母血之成分,臍帶血應屬新生兒與母親 所分別共有。

有認為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未出生之胎兒應無權利能力可言,但 法律上對胎兒利益特予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我國民法第 7 條載有明文,

舉輕以明重,現胎兒出生為人,其身體以外之臍帶血利益,豈能漠視,而 基於生命共同體原則,亦不容忽略母體孕育之事實,故主張從胎兒臍帶取 出之臍帶血不應採「歸為胎兒」或「歸屬於母親」之一偏見,而應採利益 均霑之觀點認為由母親與胎兒分別共有148

第三項 臍帶血之所有權歸夫婦所共有

有認為臍帶血乃經由夫之精子與母之卵子結合後所產生之物,基於同 為精子與卵子結合後產生的新生兒係由夫與妻共同監護,故新生兒之臍帶 血乃由夫妻所共有。

第四項 臍帶血之所有權人乃母親

關於臍帶血幹細胞所有權之歸屬,另一種見解乃是所有權屬於新生兒

之母親,支持此種論點有出於生理或解剖學之觀點,亦有出自於經濟效益 觀點,茲介紹如下:

第一款 由解剖學觀點視之

臍帶係連接母體與胎兒之人體組織,無論新生兒之生產方式為何、生

his or her own cord blood.」其理由為:「If one joins this ground to the premise that begins this section, then it is plausible to claim that a newborn has property rights in his or her cord blood before the cord is clamped and cut. After all, the blood is still circulating freely throughout the newborn's body. If adolescents and adults have property rights in their blood, then it would seem that newborns should, too. Undeniably someone must assert or exercise these rights on behalf of the newborn. That is almost always true of toddlers and often true of minor children generally.」

146 參照 Timothy McIntire, Essay—Legal Issues of 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and the Family, 32 U.

Mem. L. Rev. 727.(2002).謂「Court may look to case similar to Hart and Curran for guidance in balancing th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risks and benefits of transplantation when deterring whether to allow a parent to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of a minor child’s umbilical cord blood.」即認為臍帶血之 所有權歸屬於新生兒;相同見解者另有 Sheila R. Kirschenbaum, Banking on Discord: Property Conflicts in the Transplantation of Umbilical Cord Stem Cells, 39 Ariz. L. Rev. 1391(1997).其認為當 日後母親與新生兒皆須使用臍帶血以治療疾病時,臍帶血之所有權必發生爭議,但原則上仍認為 臍帶血所有權應歸屬於新生兒。

147 參照余玉眉總校閱,婦嬰護理學-產科、婦科及新生學(上冊),1991 年版,頁 397 以下。

148 參照廖又生,科技文獻新課題:論臍帶血引發的法律問題,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館刊,

頁 3 以下,200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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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之嬰兒活產與否,於生產過程中,當胎兒自母體娩出後醫師將兩個臍帶 夾固定於距離胎兒腹部端約四公分至五公分處之臍帶上,並從中截斷臍帶 組織(此即所謂之斷臍),此時胎兒始可謂完全與母體在解剖學上分離。

醫護人員最後再於離新生兒腹部端臍帶約 2 公分至 3 公分處以臍帶夾固定

,剪去多餘之臍帶組織,亦即至多僅保留約 3 公分不到之臍帶組織於新生 兒身上149

換言之,胎兒尚未與母體分離前,臍帶組織之兩端,原本為一端連結 於胎盤而附著於母體子宮內,一端連結於胎兒,於胎兒娩出母體後,經由 接生之醫護人員操作,臍帶組織與胎兒連結端之部分將先被截斷,而此時 絕大部分之臍帶組織,尚與母體之胎盤連結,頇待胎盤娩出後,方連同胎 盤與母體分離,而此時新生兒端之臍帶最多不超出 5 公分。因此,原先連 結母親與胎兒間之臍帶,已先與胎兒之身體分離,但卻仍然連結於胎盤,

而此時胎盤尚未娩出,因此臍帶隨同胎盤,仍附著於母親子宮之內,解剖

而此時胎盤尚未娩出,因此臍帶隨同胎盤,仍附著於母親子宮之內,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