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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011.07.06 下載自 http://fclma.org/PrintPost.aspx?PostID=3451

78 2011.07.06 下載自 http://blog.roodo.com/good_pension/archives/4769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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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是乙等勞工之雇主。判決中提到「我國目前之勞動基準法之精神,基於保護勞 工之立場,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

由於被告甲公司長期指揮原告乙等勞工服勞務,因此甲公司很難逃脫雇主責任。

綜言之,從此判決可看出,該案法官是站在保護派遣勞工的立場,若依此判 決,將有助於派遣勞工爭取自身權益,也可避免要派機構為規避雇主責任,而大 量聘用派遣勞工。

四、集體勞動權難以行使

有關勞工勞動條件之維護與促進,除了倚賴個別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勞工保護 法規之保障外,最主要係依據勞動者集體勞動權之行使。而根據我國現行工會法 的規範下,派遣勞工可以加入派遣機構之產業工會,或是其所屬行政區域內之職 業工會,然無論派遣勞工加入的係派遣機構的產業工會,或是所屬行政區域內之 職業工會,派遣勞工均難以落實集體勞動權之行使。理由如下,首先由於派遣勞 工係被分派至各個不同的要派機構從事勞務給付,彼此碰面的機會已不容易,更 遑論組織工會;再者,關於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係由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於訂 定要派契約時所決定的,從而派遣勞工即使組織工會,其可以就勞動條件上與派 遣機構協商的空間亦相當有限;最後,我國目前職業工會大多已成為勞保工會,

其應有的功能僅剩協助會員取得勞保投保資格、代為申請勞工保險相關權益等,

對勞工會員的勞工條件等各種權益保障無法著力,故派遣勞工若要藉由加入職業 工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恐是相當困難的79

另外,由於派遣勞工提供勞務的地點是在要派公司,因此派遣勞工與在要派 公司從事相同工作的正職員工的利益有較多的共同點,其日常互動、工作亦與要 派公司內的正職員工較為密切,故派遣勞工若能加入要派公司之工會,對於派遣 勞工應是較有實質意義。惟仍有實際上的困難,由於派遣勞工於要派公司易受正

79 邱駿彥,2007,同註 47,頁 71-72;鄭津津,1999,同註 37,頁 249。

見 Robert B.Moberly, 1987,Temporary,Part-Time and Other Atypical Employment Relationships in the United States,16 LAB.L.J. p.623.

81 邱駿彥,2006,勞動派遣法律關係若干疑義之考察,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60 期,頁 65。

82 楊通 軒,2010,勞動派遣之法律定位及法律選擇-兼論中國勞務派遣規定,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第 29 期,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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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政府招標,最大受害者即是在政府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87;最後,另有學 者指出政府機關藉由採購契約的轉換,長時期運用派遣人力,使派遣人力有永業 化發展之趨勢,加上派遣人力留任率高,可能形成人力的另一種排擠與壟斷88。 綜言之,政府機關使用派遣勞動所造成的問題較私人企業錯綜複雜,其更應強化 對派遣勞工相關權益之保障。

87 鄭津津,2010,政府機關使用派遣人力之影響與因應,就業安全半年刊,第 9 卷第 1 期,頁 21。

88 黃能堂、何憶華,2009,淺論政府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現況與展望,T&D 飛訊,第 84 期,頁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