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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動之定義及類型

構勞動」(Agency work)或租賃勞動(Leased work),而根據歐洲國家的文獻或 記錄,「臨時勞動」使用的次數較頻繁,「租賃勞動」則常見於美國的文獻紀錄中5

而從各國對派遣勞動的界定觀之,歐盟所給予派遣勞動的定義為:「派遣勞 工受僱於派遣機構(Dispatched work agencies),然後透過商務契約(Commercial contacts ) 的 方 式 , 被 派 於 要 派 公 司 ( User enterprises ) 中 , 執 行 派 遣 工 作

(Assignments)」

。 另外,日本、韓國和我國不論官方或學術界多以「派遣勞動」(Dispatched work)

來表示。本文為求研究上名詞之一致性,故統一使用國內常用的「派遣勞動」一

6 Storrie,Donald.2002.“Temporary agency work in the European Union.”European Found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Living and Working Conditions,p.1.

7 Houseman,Susan N.2000.“Why employers use flexible staffing arrangements:evidence from an establishment survey.”Upjohn Institute Staff Working Paper No.01-67,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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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回到登錄之地位。綜言之,亦即派遣勞工與派遣機構間僱傭關係之成立,乃取 決於派遣勞工接受派遣狀況。因此,登錄型派遣勞動在僱用保障上,與經常僱用 型派遣勞動者相比,較不具安定性21

另外,就經常僱用型與登錄型之派遣勞動觀之,經常僱用型之派遣勞動在勞 工工作安定性上與一般傳統典型勞動型態類似;而登錄型之派遣勞動則處於與定 期契約勞動者相同之就業不安定狀態,且除勞動者與派遣機構間法律上成立勞動 關係此點外,實質上之關係則相當接近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因此更容易產生中 間剝削的問題。因此已制定派遣勞動相關規範之國家大多禁止登錄型派遣,例如 德國;或至少對經營登錄型派遣之機構予以嚴格之限制,如日本

22。而我國雖依 勞委會 87 年解釋令 23,人力派遣乃要派公司經常性業務,故派遣機構不得配合 客戶需求,而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也就是說,勞委會否定「登錄型派 遣勞動」之存在,但實務上大多是以「登錄型」派遣勞動運作,法院亦不否認其 合法性。再者,登錄型之派遣勞動多發生於一些具有專業技能的勞工身上,如特 別看護、電腦程式設計師、翻譯人員等,這些人只是想透過派遣機構居中介紹而 減少尋找雇主的時間與麻煩;至於經常僱用型之派遣勞動則可能是一些找不到長 期、穩定性工作、除了派遣勞動外別無選擇的人24。而有關兩種類型的派遣勞動 之比較詳見表 2-2:

21 同前註。

22 王惠玲,2006,勞動派遣法制化相關問題之研究-政府應有之角色與功能,勞動派遣理論與實 務對話研討會,頁 156。

2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09 月 14 日(87)台勞資二字第 051472 號函。

24 成之約,2004,國際派遣勞動規範比較,收錄於人力派遣大革命,才庫人力資源事業群,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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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派遣勞動類型之比較

項目 經常僱用型派遣勞動 登錄型派遣勞動

派遣勞工與派遣 機構之僱用關係

未派遣出時,僱用關係依然存續 僅在派出時,才與派遣 機構存在僱用關係 派遣勞工與派遣

機構之契約關係

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定期之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之特性 持續性 間歇性

勞務特性 可替代性較高 具專業技能

工資給付情況 於派遣契約存續期間不論有無接 受派遣,派遣機構都須給付

有接受派遣時,派遣機 構才會給付

僱用狀態 穩定長期性的僱用關係 勞動契約不連續,不安 定性較高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6 Segal Lewis M. & Daniel G. Sullivan. 1997.“The growth of temporary services work.”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1(2):127.;Kalleberg, Arne L.2001.“Organizing flexibility:the flexible

firm in a new century.”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39(4):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