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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派遣勞動之發展現況

司是我國第一間人事顧問公司,成立之初係以「經常性工作人員招募」(permanent recruiting)為其主要業務。當時該公司有些客戶需要僱用暫時性的員工,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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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之現況,將以勞委會的相關統計數據為主,並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相關統計數 據,嘗試釐清國內派遣勞動近年來的發展概況與趨勢。

一、95 年「勞動派遣業營運狀況調查報告」

在勞委會 2006 年 4 月出版的「勞動派遣業營運狀況調查報告」中,係將有 可能經營派遣業務之「人力派遣業」、「人力供應業」、「保全服務業」、「建 築物清潔服務業」、「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業」、「電腦軟體服務業」、

「資訊處理服務業」等行業,先以電話訪問方式判定有無從事派遣業務,再輔以 郵寄問卷方式調查,由調查結果得知我國派遣勞動之現況,分述如下:

(一)派遣勞動係屬新興服務產業

由調查結果顯示,從事派遣業務的事業單位中,於 1970 年前開始經營派遣 業務者僅占 0.1%;於 1971-1980 年間開始者亦僅占 1.3%;於 1981-1990 年則占 8.8%;而 1991-2000 年則是派遣勞動快速增加的時期,有近四成的事業單位事在 此時成立;另外五成的業者則都是在 2001-2006 年間成立(詳見下表 3-1)。再 者,依楊朝安之人力派遣產業發展階段,其將 1995 年以前命為種子期;而 1995-2001 年間命為萌芽期;至於 2001-迄今則命為成長期 67,亦與此調查結果 得以相呼應。故由上述資料顯示,我國派遣勞動業開始興盛為這數十年之期間,

仍屬於新興之服務產業。

3-1 派遣業者從事派遣業務的起始年份

1970 年以前 1971-1980 年 1981-1990 年 1991-2000 年 2001-2006 年

0.1% 1.3% 8.8% 38.9% 50.9%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6,勞動派遣業營運狀況調查報告。

67 楊朝安,2004,台灣人力派遣發展現況,收錄於人力派遣大革命,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出版,頁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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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出現臨時性之緊急需求,因此其使用經常僱用型派遣勞工占有極高的比例69

(五)派遣勞工中男性較女性為多

若按派遣勞工之性別觀察,從事派遣服務工作以男性居多,占 60.7%;而女 性則占 39.3%。而以不同行業別比較男女派遣勞工之比例時,保全業及電腦軟體 業因其行業特性,男性派遣勞工比例明顯高出很多;清潔業則以僱用女性派遣勞 工居多;至於人力資源仲介、供應業與企管顧問業之男女比例差距並不大(詳見 表 3-2)。

表 3-2 派遣勞工類型

項目別 男性比例 女性比例 總計 60.7% 39.3%

人力資源仲介、供應業 51.3% 48.7%

保全業 94.7% 5.3%

清潔業 41.3% 58.7%

企管顧問業 49.9% 50.1%

電腦軟體業 63.8% 36.2%

其他 69.1% 30.9%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6,勞動派遣業營運狀況調查報告。

(六)派遣勞工為全時及正職工作者居多

派遣公司之派遣勞工以從事正職工作者居多,占 83.0%;其次則為二度就業 婦女,占 8.8%;而退休人員與學生的比例很低,僅各占 2.2%及 2.7%。按行業別 觀察,保全業中之正職工作者比例較高,占 95.5%;而清潔業則是在二度就業婦 女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為 21.3%。

69 賴志榮,2009,我國勞動派遣問題與立法規範之探討-兼論中國大陸勞務派遣法規,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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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派遣公司對於派遣勞工的保障有待加強

1. 派遣公司為派遣勞工辦理勞健保、產假、特別休假、資遣費的情形

由調查結果可知,約 95%的派遣公司會為派遣勞工辦理勞保,94.8%的派遣 公司會為派遣勞工辦理健保;但是在給予女性派遣勞工產假的部分,則僅 50.6%

的派遣公司會給予產假,有 49.4%的派遣公司則未給女性勞工產假。且調查結果 顯示,平均給予之產假日數為 53.7 天。而在特別休假的部分,亦僅有 58.1%的派 遣公司會給予派遣勞工特別休假,其中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占 52.7%,沒有給予 特別休假的占 41.9%。另外,關於資遣費的部分,僅 38.1%會給予遭到資遣或解 僱的派遣勞工資遣費,高達 61.9%的派遣公司則未給予資遣費(詳見下表 3-3)。

表 3-3 派遣公司辦理勞健保、給予產假、特別休假、資遣費之情形

項目別 有辦理/給予 沒有辦理/給予

勞保 95.0% 5.0%

健保 94.8% 5.2%

產假 50.6% 49.4%

特別休假 58.1% 41.9%

資遣費 38.1% 61.9%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6,勞動派遣業營運狀況調查報告。

2. 派遣公司為派遣勞工負擔退休金、職災責任之情形

關於退休金的部分,在勞退新制實施後,有 85.1%是由派遣公司負擔派遣勞 工之退休金;5.8%由要派公司負擔;6.4%由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共同負擔。另 外,從派遣公司的規模觀察,在 200 人以下規模的派遣公司,有九成以上派遣公 司會負擔勞工退休金;而在 500 人以上規模的派遣公司,則較趨向由派遣公司及 要派公司共同負擔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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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業災害責任的部分,派遣勞工如遭遇職災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由派遣公司負擔者占 86.4%;由要派公司負責者占 3.1%;而 10.4%則由派遣公司 與要派公司共同負擔。若從派遣規模觀察,規模在 100-199 人之派遣公司,認為 應由派遣公司負擔職災責任的比例最高,達 92.8%;而規模在 500 人以上者,認 為職災應由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共同負擔者最多,占 32.7%。

3. 派遣公司為派遣勞工辦理教育訓練之情形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僅有 19.1%的派遣公司未對派遣勞工辦理教育訓練。而 就教育訓練種類而言,以專業技術訓練為最高,占 61.7%;其他依次為職業安全 訓練,占 56.2%;人際關係或溝通協調占 15.6%。

二、95 年「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概況調查報告」

勞委會在民國 94 年為瞭解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概況,於按年之「職類別 薪資調查」中增列相關問項之調查,其中根據 9,264 家回收之樣本,有使用派遣 勞工的事業單位計 729 家,占回收樣本之 7.9%,曾使用派遣勞工計 47,123 人。

該調查報告指出我國目前派遣勞動的運作情形及分析結果如下:

(一)公營及大規模民營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比率較高

公營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比率為 41.2%,民營事業單位為 7.3%,高於 上年之6.6%。就部門別觀察,工業部門有使用者為 8.3%、服務業部門為 7.4%。

各大行業廠商使用派遣勞工以金融保險業最多(28%),其次為水電燃氣業

(23.2%),醫療保健服務業(23%)再次之;如按細行業觀察,使用比率較高者 為郵政業 100%、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66.7%、用水供應業 50%、石油煤製 品業42.9%、港埠業 40%,顯示公營公共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的比率較高。

按民營事業單位之員工規模觀察,500 人以上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比 率為35%、300~499 人為 24.5%、200~299 人為 23.9%、100~199 人為 15.5%、

50~99 人為 8.7%、30~49 人為 3.6%、未滿 30 人為 1.7%,顯示規模愈大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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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比率愈高。

(二)派遣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以基層工作為主

就派遣勞工之工作內容觀察,公營事業單位之派遣勞工主要以清潔工作人員

(占30.1%)、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占 26.7%)、一般事務助理人員(占 10.3%)、

保安人員(占10.1%)等較多;而民營事業單位,以一般事務助理人員(占 17.1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占 13.2%)、清潔工作人員(占 7%)、電話客服人員

(占6.9%)、行銷人員(占 4.6%)等較多,顯示派遣勞工之工作內容大多以基 層、操作性與低階技術性職務為主,且有逐漸多樣化的趨勢。

使用派遣勞工人數較多的細行業及其主要派遣工作內容為金融證券期貨業

(一般事務助理)、金屬基本工業(設備維護及機械設備操作)、運輸倉儲通信業

(電話客服及送件搬運有關工作)、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機械設備操作)、電腦通 信及視聽電子產業(現場作業員)、運輸工具製造業(機械設備操作)、醫療保健 服務業(清潔工作)等。

(三)使用派遣勞工之主因為減少人事管理費用及機動調配

各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原因(可複選),主要為減少人事管理費用(占 49.9%)、可機動調整人員配置(占 49.9%)、迅速找到適當人員(占 48%)。就公、

民營別觀察,公營事業單位因部分編制員額縮減出缺不補及減少人事管理費用

(占 74.3%);民營事業單位則因可機動調整人員配置與迅速找到適當人員(分 別占50.7%及 50.2%)。

三、97 年「派遣勞工工作實況調查」

而勞委會於 2008 年時實施的「派遣勞工工作實況」調查(未對外公開), 發現 2,058 名派遣勞工樣本中,在目前派遣工作的期間平均為 23.9 個月,每週 工作天數係以 5 天居多數(占 69.4%);62.7%派遣勞工每日工作時數為 8 小時、

70.3%;派遣勞工以享有「事假」及「病假」的比率較高,各為 80.8%及 80.5%;

派遣公司提供派遣勞工的福利以「勞保」及「健保」的比率較高,各占 95.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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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質邊緣化、職場遭歧視而孤立,以及勞動者本身自信心流失等諸項困境幾 無二致71

四、99 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99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結果顯示,99年5月就業人數1,045 萬9千人,較上年增加21萬8千人,其中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 計72萬3千人或占全體就業者之6.92%,較上年增加3 萬6千人或0.21個百分點,

低於98年之增幅(98年5月就業人數較97年減少17萬2 千人,惟部分時間、臨時 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增加3萬7千人或0.47 個百分點)。其中部分時間工作者38 萬4千人,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53萬9千人,各占全體就業者之3.67%與5.16

%,較上年分別增加1萬6千人與2萬2千人或0.07個百分點與0.12個百分點。

按性別觀察,女性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36萬1千人,

占該性別就業者之7.86%,男性則為36萬3千人或占6.18%;若由年齡別觀察,

15~24歲年齡者因在學比率較高,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占 該年齡就業者比率24.77%最高,25~44歲年齡者僅4.63%最低;就教育程度別觀 察,則以國中及以下程度者10.24%較高,大專及以上程度者5.57%較低。就行業 別觀察,以支援服務業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比率19.15%最高,

營造業15.93%次之,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僅1.27%最低;由職業別觀察,則以生 產操作人員10.17%較高,服務工作人員8.87%次之,而以民代及主管人員0.41%

最低。

71 焦興鎧,2009,派遣勞工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疑義,

http://gee.cla.gov.tw/index.php?page_id=82b8a3434904411a9fdc43ca87cee70c&id=60617

。最後瀏覽日期:201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