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五節 我國災害防救法規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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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集合住宅多探討於其供給特性、設計規劃與社區滿意度研究等面向,較 防減災議題相關者,僅止於高層集合住宅建築樓梯設置兩方向避難檢討與改善研究 : 兩方向避難法規(林裕昌、方自強:2016)、升降設備等消防設施;有關本文探究集 合式住宅倒塌之災害現場災民人口資料整合系統,尚未有論者提供相關研究。
參、 研究學會著作與政府出版品
中華防災學會自 2009 年 8 月開始發行《中華防災學刊》創刊號,開始探討防救 災的重要性;另外中華民國危機管理學會自 2003 年開始,每年辦理危機管理國際 學術研討會,並彙整成論文集。
我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機關,也密集的對於防救災方面,提出專門報 告,如《凡那比颱風勘災報告:災害損失調查與評估》、《防救災產業發展現況分 析》、《莫拉克颱風之災情勘查與分析》等專刊,可以發現,即使刊物並不算數量 龐大,但也逐漸獲得重視。
其中多數針對我國造成較大災情之颱風,進行勘查與評估、分析,如凡那比 颱風造成 1 人死亡 111 人受傷、估計家戶損失 75 億元、農林漁牧業損失 41 億元等 分項統計、莫拉克造成社會衝擊與復原調查。
政府出版品雖陸陸續續密集成刊,資料通常僅止於各颱風專案各項評估報告
(勘查、損失、分析數據),內容稍嫌空洞。
以防減災危機管理角度檢視,有關集合式住宅倒塌之災害現場災民人口資料整 合之系統,為救援受困者前的重要執行活動,並未多加著墨,僅有臺北市政府消防 局於 2000 年 9 月 21 日出版《九二一大地震臺北市東星大樓搶救實錄》有提及相關 工作之原始手稿,許多技術性、細節性之內容未有研究討論,此執行層面上之「失 落之連結」,應值得吾人深入探究。
第五節 我國災害防救法規與體系
壹、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法制化的發展:
依李清安於《災害防救法規體系與實務運作》一書所述,可分為未法制化、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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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臺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實施災害防救方案、災害防救法等四個時 期(2012,59-65),以下簡述之:
一、 未法制化時期(民國 53 年以前)
(一) 法規以救濟為主,無制定統一的災害防救法令、規章,相關規定包含災害 協賑辦法(1948 年)、臺灣省人民因死傷及民間房屋因災倒塌救濟辦法(1956S 年)
(二) 災害發生後,由省政府與中央直接指揮軍警及行政人員進行救災與災害重 建工作。
二、 臺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時期(民國 54-82 年)
(一) 民國 54 年 5 月臺灣省政府訂定臺灣省天然災害防救及善後處理辦法,並 訂定臺灣省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作業手冊。
(二) 確立災害防救體系三級制度,最高組織為省府災害防救會報,各縣市設防 救災害指揮部,以縣市長為單位,鄉鎮層級則設防救災害執行中心,軍方 開始成為災害搶救的力量之一(但定位不明確,至八八水災後,才確定救災 視同作戰,國軍可協助搶救與救災)。
三、 災害防救方案時期(民國 83-88 年)
(一) 行政院於 83 年審議通過函頒災害防救方案,作為因應各種天然或人為災 害。
(二) 將全國災害防救體制區分為中央、省(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等四級制,不 僅規定緊急應變事務,還包含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及善後等三類,平時設 置防災會報,災害時設置災害防救中心,中央相關部會與公共事務業單 位,於災時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由相關部會與指定公共事業單位訂定 防災計畫。
四、 災害防救法(民國 89 年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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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99 年發生 921 大地震,造成 2,415 人死亡,並帶來嚴重財物損失,使得 國家整體災害防救體系與各項災害防救工作調整,2000 年 7 月頒布實施災 害防救法,分為總則、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預防、災害應 變措施、災後復原重建、以及罰則與附則,共計八章 52 條;施行細則並 於 2001 年 8 月 30 日訂定發布。
(二) 災害防救體系改為中央、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三級制,平時設災害防 救會報、災時視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重大災害之後則成立重建推動委 員會等決策與指揮單位,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構(單位)以推動辦理 災害防救會報的決定。
(三) 明訂各類災害防救工作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規定各類災害應變組織(各 級政府應成立應變中心、中央各部會署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設置緊急應變小 組、並於內政部消防署設立特種搜救隊,於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設搜救組 織),亦規定將民防團隊、後備軍人、國軍納入應變體系,並強調結合民間 與社區組織
(四) 重視災害防救科技的研發與落實、應用,成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並 於中央、直轄市、縣(市)設置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五) 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單位應實施定期演練,並明訂各地方政府應 訂定相互支援的協定,災時徵用民間人員、物品及其相關補償規定。
貳、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圖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依行政體制區分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 3 個層級,架構圖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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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 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
資料來源: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官方網站(105.04.19 ),
https://www.cdprc.ey.gov.tw/cp.aspx?n=AB16E464A4CA3650&s=B7411BDCD003C9EC
圖 7 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官方網站(107.01.22)
https://www.cdprc.ey.gov.tw/cp.aspx?n=AB16E464A4CA3650&s=97ED16B8B0435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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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節 臺北市災害防救體系
臺北市目前建構完成之災害防救體系係以「災害防救法」、「本市災害防救規 則」、「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令為基礎,基於實際運作需要,乃將市災害防救體系,
依行政體制規劃為「市」及「區」2 個層級,以下依照臺北市防災資訊網網站
(http://www.eoc.gov.taipei/EOC/Org)記錄,以法制化發展及架構圖簡述之:
壹、 臺北市災害防救體系法制化的發展:
自 2000 年與國科會合作推動防救災合作計畫,成立「臺北市防災計畫辦公室」,
負責災害潛勢分析、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應用。
2002 年依災害防救法設置「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統籌、規劃、督 導、考核、整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之相關事項,係全國地方政府 率先成立之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惟盱衡美日等先進國家為強化災害防救體制,相繼完成「政府組織再造」工程,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各國災害防救體制趨勢及市府防救災工作需求,結合臺北市政府 組織再造及災害防救專責機構之建置,推動成立隸屬府層級之「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 室」,俾達成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建全方位防救災政策落實,進而提昇防救災效 能,案經 2011 年 11 月 8 日市政會議通過,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並於 2011 年 12 月 1 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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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臺北市災害防救體系架構
圖 8 臺北市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防災資訊網網站資料,http://www.eoc.gov.taipei/EOC/org
臺北市政府平時設有專家諮詢委員會、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及臺北市災害防救 辦公室,其中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為專業的災害防救幕僚單位,設有減災規劃科、
整備應變科、資通作業科(俗稱災防三科)專職人力,統籌並執行平時災防業務,而 災時成立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所之臨時應變組織,同時指揮、督導、協調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運作,使災害防救運作更加順暢,下列災害防救組織依臺北市防災 資訊網網站資訊分述之:
一、 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並自 104 年度起,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其中 3 月召開 重點以檢討 上年度工作事項為主,12 月份以提報下年度施政計畫為主,另 2 次為結 合臺北市動員準備 業務會報及臺北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召開,參加單位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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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各任務編組單位首長、 各區公所首長、民間機構(或團體)、軍方及專家學者。
二、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臺北市政府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9 條第 3 項之規 定成立「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並聘請府外具有相關專 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本會颱洪組、地震組、公安組、體系組、資訊組及醫衛組 之委員,執行關於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科技研發、成果應用之諮詢等事項。
三、 災害應變中心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臺北市政 府各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即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成立臺 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行政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 緊急應變小組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臺北市各防救災相關局、處、會應同時於機關內 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災害防救應變事項及執行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之任務。
五、 前進指揮所
發生重大災害時,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評估後於災 害現場設置「前進指揮所」,並通報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現場指揮官由消防局 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市長亦可視災害狀況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前進指揮所指揮官、
副指揮官),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救災應變等全般事宜。
六、 重建推動委員會
視災害規模及需要,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重建推動委員會執行災後復原重建。
參、 區災害應變中心法制化的發展
在歷經 921 地震的傷痛後,經由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2000 年 7 月 19 日由總統 頒布實施,我國災害防救法終於也正式上路,確立「中央-直轄市-區」三級防救災 工作體系、「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協助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而災害防救法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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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逐年檢視、修法,欲進一步加強區級體系及運作:
一、
2010 年災害防救法第 11 條修正增列第三項「區得比照前條及前二項規定,成立 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使直轄市及市之區得因實際需要成立災害 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二、
2012 年災害防救法第 26 條修正為「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 作。」解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無法設置災害預防專職人員之困難,改 為設置兼職人員主責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事務。
(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 作。」解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無法設置災害預防專職人員之困難,改 為設置兼職人員主責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