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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跨域治理學術理論

資料來源:(朱愛群:2004)轉引 Nudell, Mayer & Nirman Antokol.(1988), ”In Case of Emergency: A Handbook for Effective Emergency and Crsis Management”,

Lexing-ton,MA: Lexington Books.21

第三節 跨域治理學術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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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域合作治理涵蓋了組織單位中的跨部門、地理空間上的跨區域、跳脫公 私分野的夥伴關係,以及橫跨各政策領域的專業合作,包含三個層面(李長晏:

2012:51-54),以下分述之:

一、 行政單位中心跨組織治理

某一公共事務必須同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組織參與才可能得以解決,

可以是組織內的部門或不同組織部門之間(intra-organizational or inter-organizational)的 協調合作。

二、 地理空間上的跨區域治理

即某一公共事務需要跨越不同的行政管理轄區,導致治理權分屬不同的區 域,需要不同行政區域的政府,甚至不同國家的政府之間的協調合作。

三、 優勢互補上的跨部門治理

即指某一公共事務的治理需要跨越政府、私部門與非政府組織的界線,充分 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一種夥伴關係的協調合作。

貳、 跨域治理運作的屬性與原則

從新區域主義的觀點而言,跨域治理展現「強調治理而非政府」、「重視跨部 門參與而非單一部門涉入」、「著力於協力而非協調」、「強調過程更勝於結構」、

「強調網絡更優於正式結構」等五個運作屬性,進行跨域治理時,不同治理主體之 間的互動與協商能力成為區域發展與跨域治理的核心,將此理念導入,意味著,進 行跨域合作時,應遵循以下運作原則(李長晏:2012:56-61):

一、 具備系統思維的理念

應具有全局的視野,對於公共問題的解決或是公共政策的推動,不一侷限於單 一機關、單一政府、單一轄區的狹隘眼光,反之,應採取一種機關之間、府際之間 及跨越轄區通力合作的思考模式為之(李長晏:2012;Bardach:1996)。

二、 促成跨域治理過程中的協力與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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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於不同層級政府之間,也存在與同一地區的政府、企業、社會之間集體行 動的整合問題;故應擴大認同基礎與區域政策制定中的協調幅度,形成廣泛共識、

建立制度化的政策協調行動,形成協力與互動的政策體系。

三、 建築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合作互動機制

重視以區域永續發展為目標,全面動員整個區域公共事務相關的各級政府、個 人、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力量,協調區域內各單位利益,合理利用區域資源,協力 合作與整合一致,建構政府部門與私人之間的夥伴關係。

四、 透過協商治理來建立區域合作平臺

係指區域治理中夥伴關係的參與和制定中的對話,強調非強制性的協商以及在 一個平等舞台上的對話。

五、 採用監督審查機制來加強對區域的治理

依英國區域治理的獨特經驗,區域治理中的監督審查是在一個由區域議會和發 展署共同制定的協議框架內進行,協議將規定監督審查的目的、提供規則,並強調 資訊的共享。

六、 重視參與者間的互依管理

參與跨域協調的組織會形成一種組織網絡,參與者彼此間存在著互依性

(mutuality),促使跨域治理的參與者通力合作;系統論(systems theory)角度而言,

指涉系統當中各次級系統間無法分割而相互依賴的特性。

參、 功能領域策略夥伴關係類型

就法制規範而言,有關區域合作相關法規可依「中央與地方府際合作」、「地方 與地方跨域合作」及「功能領域夥伴關係」等三方面劃分。

而依學者李長晏之分類(李長晏:2012:259-261、269-270),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 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與同項第 5 款規定「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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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 調及處理」係屬於功能領域夥伴關係。

肆、 區域發展與跨域治理之制度障礙

我國目前區域發展常面臨的難題,可依行政法制、空間計畫、財政治理、政黨 政治、國際環境、協調機制、績效管理與民主課責等面向分析(李長晏:2012:286-300):

一、 行政法制面

包含跨域治理現行法制規範的疏漏化、行政轄區割裂的本位化、區域公共事務 的外部化,行政體制隸屬不同,造成實務運作上的溝通不易。

二、 空間計畫面

包含現行空間計畫體系的紊亂、整體都會區域發展的落差化、部門建設計畫未 有跨域合作的整體治理規劃。

三、 財政治理面

包含都會區域內稅源歸屬爭執問題、都會區共同事務與建設經費分擔爭質問 題、齊頭式平等的預算及建設制度讓城鄉發展失去策略工具、中央政府預算及建設 計畫未能有效結合區域發展規劃。

四、 政黨政治面

包含黨同伐異對立的磨合化、區域資源因政治考量缺乏區域統合觀點。

五、 國際環境面

包含網絡社會的衝擊、都會全球化競爭的壓力。

六、 協調機制面

欠缺有效誘因促使各縣市進一步合作,因而偶然有區域內各縣市長採取一致的 行動,卻尚未真正發揮促進區域內縣市合作的功能。

七、 績效管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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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未能反應區域治理的績效、未納入政策評估做為檢測依據、未落實以治理 指標做為績效檢視。

八、 民主課責面

跨域治理的網絡,在多方進場協商機制下,易產生責任不清的窘境。

伍、 區域發展與跨域治理推動策略

學者李長晏針對區域發展與跨域治理的推動,提出五項具體、有建設性建議(李 長晏:2012:504-505):

一、 跨域平臺法制化

正式的區域合作平臺、正式的法源依據,據以行政執行、人事與預算編列。

二、 建構正式與非正式平臺

除正式平臺外,持續推動非正式平臺,增加議題的多元性與討論機會。

三、 強化中央與地方區域合作發展之共識

強化區域平臺中央相關部會負責跨域審議以及上位計畫,盡力協調中央與地方 共識。

四、 區域平臺聘雇專職人員,設立跨域平臺辦公室

專職人員負責聯繫各部門與議題小組,整合跨域資訊並處理相關事務。

五、 建立獎勵制度

明確與公開化的獎勵制度,藉以提升業務執行處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