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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分析

第四節 資訊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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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災後對於資料庫再追蹤,瞭解資料提供出去了或者是還要調整或者是怎麼樣,要 追蹤這些資料,甚至做到資料流向追蹤,在災中時,這些資料有沒有散失或流 出,還可以分析它資料提供的有效性,回饋檢討,確認哪部分的資料是比較有 效被利用的,就可以改進系統更貼近使用者需求使用、系統再改進。

第四節 資訊化可能

1. 實務上各機關單位防災人員對於系統化皆持保留及存疑態度:

(1) 平時無法提供業務資料(涉個資)

A2:得加入很多不同領域的機關單位,且不一定精確,得反覆的進行測試才知道;有 辦法做嗎?要很多次檢驗才有辦法確認。會不會速度反而慢? 透過這些系統分 析出的資訊值得相信嗎?

(2) 不特定對象,且無法指令化,還得仰賴人工篩選

A2:關鍵是「資料來的時候可以很快分析這些資料」,我們沒辦法透過電腦運算或是 軟體、程式,也是得靠人在分析,無論是分析者、各個單位進駐人口資料組人 員以及相關討論,人的頭腦清晰度都很重要。

A4:系統平台部分有點難度,因為資料是人建立的,各機關的資料平台不同,把它整 合在一起應該是有點難度,而且像現場是針對不特定的單位、人員或住家,像 那些資料,不可能透過什麼樣的指令下去,就有辦法處理,一定要透過人去篩 選過濾以後,才有辦法建立資料。

(3) 雲端系統與開放性權限與安全。

A3:資訊平臺?是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像雲端只要有連結或是只要有帳號,就能存取 還是隨時用手機就能看?還是像市政府很多的資訊平臺一定要 PC 或是你一定要 透過員工愛上網的環境才可以用?

A3:所以建置資訊資料庫?並不貼切,是有可能;但又礙於各單位之間自我防護以及 個資法的關係,個人資料的運用不是那麼隨心所欲,像戶所能夠查的就是從戶 役政系統的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但只有戶籍地 址用處可能不大,還是需要他的電話。但戶所手上有的電話,不是法定的戶籍 資料,是不能提供給其他單位的,別的機關也許有類似狀況,要一個環節一個 環節去把它拼湊起來。

2. 資訊人員皆認可行,理由:

(1) 資訊化一定比沒有資訊化好

C2:資訊化當然是優於沒有資訊化,只是每個項目是否在現階段資訊化,有人會說技 術瓶頸,就是什麼狀況調不到資料、狀況可能不正確、來源不確定等因素,但 是,今天不建立資料庫,就沒有辦法掌握這些來源不確定或到底是什麼狀況。

也就沒有記錄,如果資料化就可以從使用者的行為,去回饋分析,資料會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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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比較完整,而且是日後可以查詢的紀錄,如果人工作業,日後真得很難調 資料。所以即使有些事可能做不到,但資訊化還是比不資訊化優。

C2:不然現場各個單位然後各帶自己的電腦,然後都拿著紙本的表在那邊傳閱、填資 料,這不是有點資訊化做一半?如果能讓機器做,那讓人來檢驗,才可以真正 把速度提升到品質。

(2) 一定的權限控管

C2:需要資料的單位去取得就好,至於要調用資料的人,要有一定權限管控,到底實 際要操作這系統有哪些人?系統開發就針對這些人員,但是資料庫的由來是去 接原本局處的資料,不要讓原本局處的人,還要資料提供、還學新系統;維護 端資料是要維護平常原本資料,提供單位原本就在維護;取資料就是抓取最新 的資料,只有抓取資料,要操作或要使用,調閱系統的人員去操作、跑析。

(3) 可不斷追蹤分析回饋修正系統、事後可追蹤修正。

C2:從資訊的角度,災前資料庫一定要有,然後在災中的時候,調閱資料的速度和怎 麼提供給現場人員手段的速度非常重要。災後對於資料庫再追蹤,瞭解資料提 供出去了或者是還要調整或者是怎麼樣,要追蹤這些資料,甚至做到資料流向 追蹤,在災中時,這些資料有沒有散失或流出,還可以分析它資料提供的有效 性,回饋檢討,確認哪部分的資料是比較有效被利用的,就可以改進系統更貼 近使用者需求使用、系統再改進。

(4) AI 大數據判讀。

C2:另外,可以進階思考的方式是,現在比較資訊比較流行的術語是 AI 智慧,這關 於這個篩選和解析這部分,有沒有辦法讓經過這個機器學習,輔助它正確性或 是加速,這個部分可能要資料庫建立起來,後面才有辦法開發 AI 去做提升。

3. 資訊人員提出三種方式:

(1) 建置資料庫。

C2:需要資料的單位去取得就好,至於要調用資料的人,要有一定權限管控,到底實 際要操作這系統有哪些人?系統開發就針對這些人員,但是資料庫的由來是去 接原本局處的資料,不要讓原本局處的人,還要資料提供、還學新系統;維護 端資料是要維護平常原本資料,提供單位原本就在維護;取資料就是抓取最新 的資料,只有抓取資料,要操作或要使用,調閱系統的人員去操作、跑析。

C2:因為個資法的限制,資料提供必須在救災的用途限制,所以平常建製維護算不算 救災使用是有爭議。但如果臨時要查,就是資料庫不建在自己家,需要找尋的 時間。資料抓取可能有很多方式,資料保存也有密碼保存或其他保密方式,如 果要資訊化,即便現在的技術也一定有辦法做到,只是做的時候,這些事都要 納進去考慮。另外,民營機構資料,有可能用賣的,因為他本來就是一種商業 行為。所以部分如果公家機關除了徵用以外,有可能也必須要採購。

D2:假設真的建置資料庫,得依照第 16 條去發動查詢,然後審核的流程要經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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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權,當然就是用在災害救助用途上,這個部分其實最重要,再來就是由我 們業者針對註冊在當地的一個訊號,災害發生的時候,把這些資料抓出來 D2:業者平時定期提供門號資訊以供災時使用,必須考慮到合理性跟必要性,這個沒

有所謂的合理性;沒有災害發生,營業秘密或是客戶資料外洩的話…如果只是 做調查,就是依照本身業務做調查,那可能所有的法源都要敘明的很清楚,可 是災害防制的話,依照個資法的精神跟查詢辦法的規範才可以,因為這跟人命 有關

(2) 資訊平台,倒入數據分析。

C2:建製一個平台,有需要的時候,用自己的資料倒進平台;但資料庫先抓起來備份,

還是要用的時候再去抓,大概有兩個看法。一個就是抓資料起來,從資料庫調 的速度會比較快而且比較穩定,不用考慮到臨時調資料的時間。但是安全性,

會比較考慮,因為自己保存、然後資料備份、那要多少空間,可以提升調資料 的速度。但是安全性和設備都是重複投資;另外,是要用的時候才去抓各局處 單位資料,跟剛才的相反,一個就是我建製的經費設備經費就比較節省,但是 調閱的時間就比較久,還要考慮到資料正確性,畢竟平常資料不在身邊,要跟 資料提供者做確認的動作,那緊急的調閱,對口是不是也隨時準備好?

(3) 建置主系統與輔助系統。

D2:主要建議你們要有一個像救指中心災害搜救的主系統,再由這個主系統的所得資 料給相關人員來做聯繫,在災害發生的時候,另外的輔助系統應該可以去抓一 些資料,比如說戶政資料,或是得知大樓裡面有涉及多少人員。包括證號資料,

可以請哪些人員協助…等。

4. 涉中央單位,欲協調資訊化,也將是地方政府的困難。

A1:臺北市政府在聯繫方面,基本上不會有太大問題,可是要跟一些中央單位協調,

就會有些問題,可能要靠資源或什麼機制來協助,才有辦法。

B1:警方因公與電信業者查詢資料(像是辦案)都要錢,好像有透過 NCC 幫忙查調電信 資料就不用錢,像這種東西,應該叫中央 NCC 直接請電信公司查給我們,只是 當初 NCC 也沒有承諾萬一發生時怎麼處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該要請 NCC 那 邊負責協助

C2:協調絕對不是地方政府之力,因為有中央單位,但也因此,如果協調成功的話。

可能全國都有,在經費上或協調上反而變的比較容易,中央政府會比地方政府 協調來的容易而且全面、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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