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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二節  我國相關研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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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Maltzman (1997)認為,委員會成員是多個委託人的代理人,這些委託 人包括他們的黨團、以及院會。而在委員會成員同時身兼多個委託人的代理人之 下,如果委員會的議題範圍顯著性比較低,那麼委員會成員將比較不會受到這些 委託人的影響。反之,如果委員會的議題範圍顯著性比較高,那麼委員會成員將 會與這些委託人的偏好較為一致。再者,當多數黨是較為團結的時候,委員會成 員的行為將比較趨向於「政黨主導的模型」。最後,如果院會的程序設計上,增 加了政黨對於立法過程的控制力,那麼委員會成員將會比較傾向成為政黨代理人 的角色。另外,如果院會的程序設計上,增加了對於非委員會成員的政策資訊分 配,那麼這也會削弱委員會的自主性 (Maltzman 1997, 32-40)。

上述學者對於前面有關委員會角色的觀點,做了一個折衷的論述。從上述的 理論可以發現,對於委員會的權力、扮演的角色究竟為何、以及有哪些因素影響 到委員會的權力,有相當不一樣的觀點,但是,可以歸結出的一個結論是,影響 委員會權力大小的因素是相當複雜的,不能夠只從單一面向來觀察,而必須從多 個角度來同時切入。至少應該考慮到的影響因素是:外在環境(政黨、利益團體、

選民、院會等)、議題的廣泛性與顯著性、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委員會型態的不 同。

第二節 我國相關研究回顧

我國對於立法院常設委員會的相關研究累積至今,已有一定的成果,這些研 究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一類主要是從制度層面來觀察委員會的制度設計,

以及可能的影響;另一類則主要是從實證的角度,來觀察委員會的法案審查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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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制度層面來觀察委員會的制度設計,以及可能影響的這類研究來說,以楊 日青(1992;1996)、黃秀端(2001;2003)為代表,他們對於委員會的制度設計做了 詳盡的剖析,並且以其所長對於這樣的制度設計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提出評估,同 時更提出了改革芻議,對於之後的研究立下了穩固的基礎,雖然比較少碰觸到實 證層面的資料,但仍不損這類研究的價值。

在對於委員會的實證研究方面,早期的研究與晚近的研究是有所差異的。早 期的研究,大體上可分為兩類,第一類主要是挑選特定法案,觀察法案在委員會 之中、以及出委員會之後的審查過程,並以敘述的方法加以記錄,這一類的研究 有曾濟群(1976)、陳鳳珠(1996)。然而,這一類的研究,其固然對於法案審查的過 程作了相當深入的觀察,然而,卻多半局限於特定個案,這是較為可惜的地方;

第二類則嘗試挑選數個具代表性的法案,以量化的方式觀察這些法案出委員會之 後,院會照案通過的條文數、以及被修正的條文數,以之作為評斷委員會是否具 有決策自主性的依據,這一類的研究有吳昌錫(1995)、吳宗敏(1997)。然而,這一 類的研究,只從院會照案通過的條文數、以及被修正的條文數比例,來作為判斷 依據卻也無法完全肯定委員會決策自主性究竟為何,因為即使從比例上看起來被 修正的不多,卻有可能都是較為關鍵的條文。而且,其對於被修正多少比例算是

「大幅修正」或「小幅修正」也未更進一步的區分,僅以被修正與否作為判準略 嫌粗糙。

至於委員會的晚近實證研究,又可分成兩大類,一類的研究是以委員會為觀 察焦點,另一類的研究則是以黨團協商作為觀察焦點。

就以委員會為觀察焦點的這類研究來看,盛杏湲(2000)從立法委員遊走或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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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委員會的情形來觀察,發現到我國當時立法委員於任期中在不同委員會之間遊 走的情形相當嚴重,而且委員會主席的資深制也未建立。從上面的觀察,其進而 得出我國委員會的功能無法提升與其專業性無法建立關係至鉅的結論。然而,這 樣的研究比較缺乏對於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中影響力的直接觀察,而僅是找出 對於委員會影響力為何不彰的可能因素。黃秀端(2000)根據我國不同類型的委員 會作深入的觀察以及訪談,發現到不同類型委員會運作上的差異,像是教育委員 會由於專業性較高,法案品質較有保障,自主性也就比較高,而財政委員會則比 較偏向利益的交換,法案品質便較為低落,許多法案品質也就比較差。不過,其 較缺少法案數據上的分析,同時也無法完整的建立決定委員會影響力的因素分 析。

羅清俊(2002)則是就委員會資深程度與不分區立委的角色,來觀察其對於法 案審查發言內容專業度的影響,其發現到委員會資深程度越高,的確越能在法案 的審查過程中提出適切與專業的見解。不過,不分區立委在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專 業表現則較不明顯。但是,這篇文章僅集中於部分個案做分析,而且分析決定委 員會影響法案的因素也不夠全面。楊婉瑩(2002)是從委員會結構、政策偏好分配、

法案被修正程度等,作為綜合評估我國立法院常設委員會決策角色的指標。藉由 這些指標,發現到委員會結構為高度分化、政策偏好未如黨團般一致團結、且委 員會的法案明顯受到院會大幅修正。不過,對於由於研究的對象僅限於第三屆立 法院,不見得能適用於現今的情況。

蕭怡靖(2005)藉由分析各常設委員會成員以及召集委員各會期流動的情形,

來評估我國立法院常設委員會分配改採「政黨比例分配制」之後,是否有利於委 員會資深度的建立,結果發現,委員會成員的流動性的確有減低、新科立委擔任 召集委員的情形也有下降,但是召集委員的連任比例則沒有明顯提高。不過,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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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文章僅從委員會資深度來做觀察,即使證明委員會資深度有提高,卻也無法完 全證明委員會的影響力就有所提高。蕭怡靖(2007)藉由訪談以及統計分析發現,

國會中委員會的相關理論在我國立法委員對於常設委員會的選擇上,可視立委個 人背景及條件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解釋。當委員是由選民直接選出的區域立委或擔 任企業董監事時,較具利益分配的傾向,而適用分配理論的觀點;當委員屬於政 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或已擔任黨團幹部者,則易接受黨團的安排與協商,而較適 用資訊理論或多數黨優勢理論的觀點。不過,這篇研究僅從委員會分配的情形來 觀察,儘管能夠印證部分相關的理論,然而,卻不能夠完全回答我國委員會影響 力究竟為何?是由哪些因素來影響?

以黨團協商作為觀察焦點的這類研究來看,楊婉瑩、陳采葳(2004)主要是以 第二次國會改革前後,院會通過的法案為對象,觀察其是否有經過黨團協商,如 果有經過黨團協商,則進一步以實質內容修正、實質內容補充、或程序文字修改 等作為判斷委員會決策自主性的指標。最後,發現到第二次國會改革後,法案依 賴協商方式通過的程度雖明顯下降,不過法案一旦進入協商程序,則被修正的機 率還是很高,尤其以實質內容的修正居多。但是,對於實質內容修正的部分未進 一步做深究區別,此外,也比較缺乏是哪些因素影響法案送交協商、協商後修改 幅度的分析。

楊婉瑩(2004)是從制度變革形塑立委在立法正式與非正式參與行為的角度切 入,發現到黨團協商制度從第四屆到第五屆由強轉弱的改變,對於提案、召委議 程設定等過程並沒有產生明顯的改變,然而,對於法案審議的實質過程則有明顯 的影響,委員會審議的速度減慢、而且委員會的法案發言也大幅增加。此外,黨 團協商與委員會參與之間的關係也有所變化,同時積極參與黨團協商與委員會的 人大為減少,參與黨團協商被侷限在少數人身上,這意味著黨團協商不再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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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經的過程,立委的立法參與重點重回掌握立法關鍵的委員會。該研究注意到過 去的研究中較少關注的立法過程與行為面向,實為一大突破,然而,其較少注意 立法產出面的情況,單從立法過程與行為面向的改變,是否就能完全肯定委員會 即是立法關鍵,還有待檢證。

黃秀端、何嵩婷(2007)從黨團協商的角度來探討其對於國會立法的影響,並 分析哪一類的法案容易交付協商,最後發現到逕付二讀、有對案、政治及兩岸類、

由高度忙碌委員會審查的案子,送交黨團協商的機會比較高。不過,其焦點集中 於黨團協商這一區段,而對於委員會內部運作的過程較少著墨,同時也比較缺乏 對於委員會在法案上影響力的分析。

從上述的文獻回顧可以發現,前人對於此一主題的研究均已做了相當的努力,

但是,較少有研究針對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影響力、影響因素,去提出完 整的分析架構,而這也是本研究欲加以突破的地方。此外,目前也還未出現以第 六屆立法院為對象的研究,這也將是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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