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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理論與方法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變數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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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或缺,所以本研究也將藉由文獻分析法,來對立法院法案審查制度的發展以 及現況做一了解,以做為後續分析的參考。

在資料來源上,本研究的部分數據來源是盛杏湲的國科會研究計畫─「立法 院中的議程設定與立法產出」(計畫編號 98-2410-H-004-085-MY2),根據該計畫的 相關數據內容,部分直接引用,部分則經過整理轉換後而成。此外,本研究的部 分數據來源則是根據研究者自行於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法案審查系統整理而得。

本研究的時間範圍將鎖定在第六屆立法院,自 2005 年 2 月 25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1 日止。在研究對象上,本研究將以第六屆立法院所有通過一讀的法律提 案作為研究對象,追蹤這些法律提案後續的審查情形,包括逕付二讀、送交委員 會、交付黨團協商、完成三讀等。不過要特別說明的是,依據憲法及其他法律上 所謂法律案,應包括法律制定案、法律之修正案、法律廢止案等意義在內。惟依 現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律案尚包括法律停止(或暫停)適用案。就法律停 止(或暫停)適用案而言,其所指的是「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 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就法律廢止案而言,其所指的是「法律在長 久期間未具實效,無法適應當前需要,除依法予以修正或暫停適用外,自可加以 廢止。」(周萬來 2008,123-128)。然而,法律停止(或暫停)適用案在現今實屬少數,

而且較無爭議;法律廢止案一般來說,也是屬於較無爭議的案子。因此,在本研 究中,將法律停止(或暫停)適用案以及法律廢止案排除於分析對象之外。以這樣 的排除方式,在以法案為單位計算之下,第六屆共有 25 筆法律廢止案被排除於 本研究的分析對象之外。

本研究的分析單位為「法案」乘以「送交委員會數目」的總和。這是因為有 的法案性質較為特殊,可能會同時送交兩個以上的委員會審查,如果遇到此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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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在本研究中,就會把它們視為兩個法案來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某法案同時 被送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審查,則在本研究的分析上就會分開做觀察,同 時觀察兩個委員會審理此法案的情形。

法案數據資料來源則以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法案審查系統為準,再由研究者 自行整理而成。本研究納入分析的第六屆通過一讀的法案一共有 762 筆(未出一 讀的法案一共是 74 筆),在以「法案」乘以「送交委員會數目」之後,分析的筆 數為 1,007 筆(含一讀後逕付二讀審查的 30 筆)。至於各個法案送交聯席委員會審 查的情形,則整理如表 2-1 所示。

而之所以未以「提案」而是以「法案」作為分析單位,主要的考量是在於,

由於同一個法案的所有不同版本提案在送交委員會審查之後,多半都會以併案審 查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同一個法案的所有不同版本提案都會放在一起做審查。

因此,以法案作為分析單位會比以提案為單位好,一來可以更深入的掌握到法案 的性質為何,二來也能更方便了解實際的審查過程。所以,本研究將採取「法案」

作為分析單位,如果該法案有多個不同版本的「提案」,在本研究的分析上都會 納入同一個法案來作處理。

表 3‐1:法案送交聯席委員會審查的次數分配表 

      次數      百分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一委員會      564      74.0  兩個委員會      185      24.3  三個委員會      9      1.1  四個委員會      4      0.6   

合計      762      1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立法院法案審查系統,第 6 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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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數建構

根據前述本研究提出的理論架構,本研究的自變數(委員會影響力的決定因 素)是:委員會類別、委員會流動率、提案部門、新聞曝光度、特殊利益型法案、

政黨競爭型法案、法案修正幅度、法案版本數。本研究相對應的依變項則是:委 員會影響力。

以下,分別說明在本研究中,如何把這些變項操作化。首先,說明依變項的 部分:

本研究的主要依變項即是委員會影響力,欲測量此一變項最直接的方法就是 觀察院會最後通過的法律提案與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法律提案其差異為何,然而,

單看這兩者的差異,卻又可能忽略了在法案在進入委員會審查之後,到院會審查 之間,諸多審查階段之中,對於委員會影響力可能的影響。因此,本研究試圖將 區分的方式加以修正,改以兼顧更多審查階段的方法做為分類的依據。本研究整 理出法案在進入委員會審查之後,可能會遭遇的後續審查情形,如圖 3-3。

從圖 3-2 可以得知,法案在送交委員會審查之後,無論中途有無經過黨團協 商、最終有無完成院會二、三讀審查通過,可能發生的結果基本上有五種:委員 會擱置(包含審查後決議擱置、或召委刻意阻絕不排入議程)、經黨團協商或逕付 二讀審查後照委員會決議通過(含僅做不影響法案意旨的文字修正)、經黨團協商 或逕付二讀審查後小幅修正委員會決議、經黨團協商或逕付二讀審查後實質或大 幅修正委員會決議、黨團協商中擱置或者院會審查過程中擱置委員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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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 法案交委員會審查後可能走向圖1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1 照委員會決議通過的審查結果包含僅做不影響法案意旨的文字修正。 

委員會擱置

未曾排入議程(1)

審查後決議擱置(1)

委員會 審查完竣

黨團協商

擱置(5)

院會二、三讀

擱置(5)

實質或大幅修 正委員會決議(4)

小幅修正委員 會決議(3)

照委員會決議 通過(2)

院會二、三讀

擱置(5)

實質或大幅修 正委員會決議(4)

小幅修正委員 會決議(3)

照委員會決議 通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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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關於委員會擱置這一項,這裡面有包含兩種可能的情形:未曾排入議 程、委員會審查後決定擱置。基本上,這兩種情形均屬於委員會利用其職權,將 法案阻絕於委員會審查階段中,使其無法繼續在後續的審查過程中被審查。因此,

在本研究中,均將之列為委員會擱置的項目中。不過,在未曾排入議程的狀況中,

有可能包含委員會無暇審查所以導致擱置的情形,以此種情形來說,比較不是委 員會本身有意識的發揮影響力,理論上應該將之排除於委員會擱置的情形。然而,

本研究受限於從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法案審查系統中,無法得知該法案是委員會 有意識或無暇審查而導致擱置,因此,並未再做進一步的區分。

另外,在黨團協商的部分,以實際的法案審查過程來看,有兩種可能的情況:

由委員會本身決議送交黨團協商、委員會決議不需送交黨團協商,但是在之後的 院會審查過程中交付黨團協商。然而,不論是由委員會自行決議送交黨團協商、

或者是由院會在後續審查過程中決議送交黨團協商,最後的審查結果仍然同樣可 以被分為四種情形,分別是:經黨團協商或逕付二讀審查後照委員會決議通過、

經黨團協商或逕付二讀審查後小幅修正委員會決議、經黨團協商或逕付二讀審查 後實質或大幅修正委員會決議、黨團協商中擱置或者院會審查過程中擱置委員會 法案。因此,本研究並未再進一步細分在哪一個審查過程中被送交黨團協商。

對於小幅修正、實質或大幅修正委員會決議這兩者之間在本研究中如何區別,

在此也加以說明。本研究在參考前人對於此一變數的分類方法之後,為避免僅根 據院會對於委員會的法案有無被修正、或者未能針對實質內容修正的程度作一區 別,本研究將區分的方式加以修正,改以質量並重的方法做為分類的依據。具體 的分類方式為:

第一、遭實質或大幅修正通過:會歸類在此一類別的第一項依據是根據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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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的條文數,如果該提案在由委員會送交院會審查後,有超過半數的條文是保留 未表示意見、或者有表示意見最後卻以黨團協商或院會決議為準者,那麼,本研 究便將之視為遭實質或大幅修正通過。第二項依據則是,該提案被修正的條文中,

是否有「關鍵條文」,如果該提案在黨團協商或院會決議遭到修正的條文中,有 包含「關鍵條文」,那麼,不論是否有過半的條文數被修改,本研究也會將之視 為遭實質或大幅修正通過。關於「關鍵條文」的定義,本研究將之定義為「雖在 該法律提案中屬少數條文,卻是該法律提案中比起其他多數條文更具實質意義、

重要性、或爭議性的條文」。關於「關鍵條文」如何判斷,在此以 2007 年 1 月 9 日完成三讀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為例說 明。該法律提案是由行政院提出,全文共計六條,在送交法制、科技及資訊兩委 員會審查後,2決定其中一條保留送交黨團協商決定,在黨團協商之後於院會審 查時,該條文是以黨團協商所做的決議為準來通過。3然而,按照委員會審查意 見所通過的五條條文均屬於重要性較低、或無爭議性的條文,像第一條說明的是 訂定本法的緣由、第三到五條則是規範該單位的主要人員編制以及職等、第六條 則是規範該條文公布施行的日期。然而,被委員會保留由黨團協商決定且最後依 黨團協商決議通過的第二條,其規範的則是該單位的具體掌理事項,其實質內容 與重要性可說超過其餘五條條文。因此,以本研究的歸類,將會把此一法律提案 視為「儘管保留未表示意見或者有表示意見最後卻遭黨團協商或院會修正的條文 未達半數,但是這些條文實屬關鍵條文者」,歸在「遭實質或大幅修正通過」的 類別之中。

第二、小幅修正通過:會歸類在此一類別的情形為:會歸類在此一類別的第

第二、小幅修正通過:會歸類在此一類別的情形為:會歸類在此一類別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