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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理論與方法

第一節  理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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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理論與方法

第一節 理論架構

綜合前述,可以發現到在國內外,已有相當多有關國會常設委員會之研究,

然而,各個從不同理論角度切入的方法,卻也都有所侷限,無法完整檢視影響常 設委員會影響力的全貌。此外,前人所做的相關研究中,目前也還沒有完全以第 六屆立法院為背景的。所以,在第六屆立法院背景之下,可能會有各種不同的外 在環境因素來影響常設委員會的影響力,而這些因素也許是前人已觸及,也有可 能是尚未被仔細探討的。所以,本研究便試圖以第六屆立法院的情況,來提出一 套也許比較能夠完整解釋委員會影響力的理論。

從制度設計來看,第六屆立法院的常設委員會相較於前幾屆的情況來說,其 在法案審查的過程當中,理應擁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然而,本研究認為,單從 這些制度層面的設計改變,無法完全解釋委員會影響力的改變,甚至,受限於其 他外在因素的影響,委員會影響力可能還遠不如想像中的大。同時,這些制度設 計變更的本身,是否就真能發揮如預期般的功效,也有待檢證。

本研究基本上認為,常設委員會影響力的大小無法從單一理論來加以切入解 釋,而必須以綜合性的角度觀之,此外,委員會影響力的大小也無法直接做出整 體的判斷,而必須依照每個委員會所面臨的環境不同而有所區別。

本研究之所以會認為常設委員會影響力的大小無法從單一理論來加以切入 解釋,是因為不論是分配的委員會觀點、院會主導的或資訊的委員會觀點、政黨 主導的委員會觀點,都只注意到了委員會之所以重要、或者不重要的其中一個面 向。分配的委員會觀點認為委員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委員可以在裡面作利益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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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交換。院會主導的或資訊的委員會觀點認為委員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委員會可 以提供院會專業性的意見(或者因為僅是提供意見而無法完全按照委員會意見通 過所以不重要)。政黨主導的委員會觀點則認為委員會之所以不重要是因為,委 員會只是政黨運用來處理個別議員集體行動困境的一個組織,真正做決定的是黨 團的領導人。因此,如果單以一個觀點來切入,勢必會發生見樹不見林的缺憾。

由於無法單以一個觀點來切入,因此勢必得多從幾個面向來進行觀察。綜合 Fenno(1973)、Maltzman and Smith(1994)、Maltzman (1997)等人曾經提出的多個觀察 角度,可以發現到,如果要觀察委員會影響力究竟為何,可能要考慮到的影響因 素是:外在環境(政黨、利益團體、選民、院會、同僚、行政機關等)、議題的廣 泛性與顯著性、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成員們的目的可能有爭取連任、發揮影響力、

制定好的公共政策)、委員會型態的不同。

儘管從前人的研究中發現到這麼多的可能影響因素,但是其實委員會在決策 過程中可能受到的影響不外乎來自於兩大層面:第一是委員會自身的因素,第二 是委員會外部的因素。

就第一個層面─委員會自身的因素來說,委員會的成員流動率、或者委員會 成員的參與動機以哪一種佔多數,這都會影響到委員會在決策過程中的影響力。

以委員會流動率來說,委員會內成員流動率的高低,對於委員會在審查法案 上的專業性會有所影響,自然也就會影響到委員會審查結果是否會被院會尊重,

進而決定其影響力。

再以委員會成員的參與動機而言,委員會的成員中,是以爭取連任的成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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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或者以制定好的公共政策的成員為主,對於委員會在審查法案上的專業性也 會有所影響,自然就會影響到委員會的影響力。

就第二個層面─委員會外部的因素來說,提案部門不同,投票過程中同黨議 員的團結程度,外在利益團體的施壓,媒體輿論的關注,選民的立場,法案本身 條件不同等,也都會影響到委員會在決策過程中的影響力。

以法案的提案部門來看,不同的提案部門,其提案的特色就會有所不同,如 果是政府機關或黨團的法案,由於多半偏向修正幅度較大、牽涉層面較廣的法案,

所以,受到各方勢力介入的程度也就比較大。一般而言,立法委員的提案規模則 會比較小,涉及到的利益也會比較特定,所以,相較於黨團或政府部門的提案,

爭議性也就會比較低(盛杏湲  2010, 9‐10)。因此,如果是政府機關或黨團的法案,

委員會影響力可能就會受到影響。如果是立法委員的法案,委員會在法案審查的 過程中,也就會比較少受到外部勢力的影響。 

再以法案的類型來看,如果這個法案的新聞曝光度比較高,有眾多外部利益 團體對於該法案表示意見,有眾多選民對於該法案有明顯立場,媒體輿論也大幅 報導,許多委員競相提案,那麼,在此時儘管委員會對於該法案提出了自己的專 業審查意見,然而,到了院會審查及表決時,各個議員卻很有可能是以自己所接 受到的利益團體、選民、媒體輿論等意見,來進行投票。甚至,如果這類的法案 還牽涉到政黨競爭(意即政黨有相當強的立場,且要求所屬黨員貫徹執行),那麼 各個議員也有可能受到政黨立場的影響,來投下自己的一票。另外,如果這類的 法案還牽涉到利益、資源分配的話,那麼各個議員也很有可能受到這些利益相關 的特定團體、選民們的影響,來投下自己的一票。所以,各個委員會經手不同類 型的法案,其影響力也就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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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上述的討論,可以得知,在委員會內部以及外部會決定其決策過程中影 響力的因素中,委員會類別、委員會流動率、提案部門、新聞曝光度、法案類型、

法案修正幅度、法案版本數皆是可能決定委員會影響力的因素。

從這些可能決定委員會影響力的因素中,其實可以歸納出一個可能的理論架 構,而這個理論架構會比較接近「情境模式」的概念。首先,貫穿這個理論架構 的核心概念是,當法案審查過程中,外力介入的可能性越多,則委員會對於此類 法案的影響力便會比較低。以這樣的概念來看,可以從提案部門、新聞曝光度、

法案類型、法案修正幅度、法案版本數等來觀察,如果法案的修改牽涉到越多的 層面、或者受到關注的程度越大、或者政治性越高,則外力介入的可能性越多,

本研究預期委員會對於此類法案的影響力便會比較低。接著,也不能忽略的是,

審查法案的重要機制─委員會本身條件的影響。委員會本身如果專業程度越低,

那麼其對於法案所給出的審查意見便比較不容易受到院會的尊重,進而導致審查 結果被修改的幅度較大,此類委員會對於法案審查過程的影響力也就比較低。以 這樣的概念來看,可以從委員會類別、委員會流動率來觀察,如果委員會的性質 比較偏向金錢政治型、而非專業政策型,或者流動率比較高,無法建立專業資深 的制度,那麼,本研究預期此類委員會對於法案的影響力便會比較低。因此,委 員會影響力的決定因素其實是條件式的,首先要取決於法案本身的修改會牽引到 多少的外力介入,接著也要看委員會本身專業程度的高低,以衡量其意見受到尊 重的程度,在這兩股力量進行拉扯之後,便能決定出委員會影響力的大小。為了 能夠更清楚的呈現本研究的理論,本研究將之以圖 3-1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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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研究理論架構圖(一)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在了解本研究對於委員會影響力的基本看法之後,以下便分別詳述本研究對 於前述所提的七個自變數如何決定委員會影響力的看法:

第一,首先,就委員會自身條件來說,要先注意的便是委員會類型不同所可 能帶來的影響。Fenno(1973)便曾提出,每個委員會的成員都會有不同的目標,像 是競選連任、發揮影響力、推動好的公共政策等,他們會根據這些目標的不同來 選擇加入不同型態的委員會,以藉由這些委員會來幫助他們達成所需的目標。然 而,這些委員會同時也會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像是利益團體),所以,委員會的 成員也會根據這些外在環境的期望,而作出調整。因此,委員會的決策過程,會 受到成員目標、環境限制等兩個主要自變項的影響(Fenno 1973, XV, 1)。前述的情 形不只在美國有學者提出,類似的架構搬移到台灣來,也已經有黃秀端(2000)的 研究加以證實。在黃秀端(2000)的研究中便發現到,我國國會各個委員會面臨之

委員會 影響力

法案修正 牽引的外力

委員會

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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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迥異,而議員決定加入某個委員會的動機亦有所差異,此兩種因素互動而形 成不同之決策規則;而不同的決策規則自然會影響決策過程,進而影響結果。

以我國的情況而言,參考黃秀端(2000)、Fenno(1973)曾經提出過的委員會類 型,本研究以為,我國立法院常設委員會依其所面對的環境不同、成員加入動機 不同、專業程度不一等,至少可分成三類:金錢政治型、專業政策型、乏人問津 型,而這三類的委員會彼此成員組成不同、關注的焦點不同、甚至經手的法案在 數量和性質上也有別。因此,在各個類別的委員會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本研究認 為,委員會類型的不同也將會影響不同委員會影響力的大小。

以金錢政治型的委員會來說,由於其經手的法案大多牽涉重大的利益,因此 許多的利益分配可能並非委員會本身就可以決定,還會有相當多的外力介入,所

以金錢政治型的委員會來說,由於其經手的法案大多牽涉重大的利益,因此 許多的利益分配可能並非委員會本身就可以決定,還會有相當多的外力介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