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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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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研究試圖回答的問題是,究竟各個常設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影響力 大小有何不同?而此一影響力大小又是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對於委員會的權力、扮演的角色究竟為何、以及有哪些因素影響到委員會的 權力,其實在學界有相當不一樣的觀點,像是分配的委員會觀點(distributive committee perspective)認為,委員會是利益分配的重要場所,所以委員會的法案到 了院會,通常都會得到相當程度的尊重,而比較不會被修改。院會主導的或資訊 的委員會觀點(chamber-dominated or informational committee perspective)則認為,為 了降低對於結果的不確定性,委員會是提供院會資訊的角色,但是最後的決定權 仍然在院會手上。政黨主導的委員會觀點(party-dominated committee perspective)則 認為,政黨扮演的是解決議員們集體行動困境的角色,也因此,政黨便可以透過 影響議員們的投票行為,掌控國會的運作,委員會的影響力也就會受到影響。當 然,也還存在著一些綜合性角度的觀察,諸如 Fenno(1973)提出委員會類型不同所 帶來的影響、Maltzman and Smith(1994)提出「情境模式」(conditional model),強調 委員會身兼多個代理人角色,會受到不同委託人的影響。然而,這些國外的觀點 是否完全適用於台灣的情況?本研究試圖去做一深入了解。

本研究試圖提出的研究理論是,影響委員會權力大小的因素是相當複雜的,

不能夠只從單一面向來觀察,而必須從多個角度來同時切入。本研究之所以會認 為常設委員會影響力的大小無法從單一理論來加以切入解釋,是因為不論是分配 的委員會觀點、院會主導的或資訊的委員會觀點、政黨主導的委員會觀點,都只 注意到了委員會之所以重要、或者不重要的其中一個面向。儘管也還有一些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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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角度的觀察,但是也未能完全涵蓋所有可能的影響因素。因此,本研究綜合前 人的研究之後,將可能影響委員會影響力的因素分為兩大層面來做觀察:第一是 委員會自身的因素,第二是委員會外部的因素。

本研究首先將第六屆立法院各個常設委員會,依照不同的屬性與指標進行分 類,試圖歸納出為什麼不同的常設委員會對於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影響力會有所不 同,以及,究竟有哪些不同。另外,除了委員會自身的因素之外,也不能忽略的 是,委員會經手的法案性質不同,也有可能讓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影響力 有所差異。因此,本研究也試著根據各個法案的差異,建構出可行的分析指標,

了解不同類型的法案,是如何影響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影響力。

經過本研究的歸納整理之後,發現在委員會內部以及外部可能會影響的因素 中,委員會類別、委員會資深度、提案部門、新聞曝光度、特殊利益型法案、政 黨競爭型法案、法案規模、法案版本數皆是可能決定委員會影響力的因素。因此,

本研究便根據這些因素可能帶來的影響,進一步提出理論假設,並且進行檢證。

根據本研究的結果發現,各個常設委員會的影響力,的確會因為委員會類別 的不同、或者委員會資深度的不同而產生差異。如果委員會屬於金錢政治型,那 麼相較於專業政策型或乏人問津型的委員會而言,其對於法案的影響力便會比較 小。另外,如果委員會的資深程度比較高,其對於法案的影響力便會比較大。

此外,也不能忽略的是,委員會所經手的法案類型不同,也會影響委員會的 影響力。根據本研究的結果發現,提案部門、新聞曝光度、政黨競爭型法案、法 案版本數皆是可能決定委員會影響力的因素。提案部門如果是只有立法委員提案,

則委員會的影響力相較於只有政府部門提案、只有黨團提案的法案而言,會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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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大的方向。法案如果屬於政黨競爭型法案,相較於非政黨競爭型的法案而言,

委員會影響力也就比較小。此外,如果法案的新聞曝光度越高、版本數越多,委 員會影響力也會比較小。

然而,在特殊利益型法案上,由於特殊利益型的法案與政黨競爭型的法案具 有重疊性,再加上某些特殊利益型法案中可能還包含了普遍利益型的提案,導致 委員會對於特殊利益型法案的影響力與理論假設有所出入。此外,在法案規模上,

由於新制定案具有新聞曝光度較低、而且法案版本數較少的特性,因此,許多新 制定案在委員會審查階段即遭到擱置,導致委員會對於新制定案的影響力與理論 假設有所出入。

從本研究的發現出發,本研究認為,台灣立法院的常設委員會影響力,的確 不能只從單一角度加以切入觀察,而必須依據各個不同的情況,適用不同的理論。

以政黨主導的委員會觀點來看,如果當法案是屬於政黨競爭型法案、高新聞曝光 度、版本數較多時、或者只有黨團提案時,便比較適用這種理論的解釋。政黨面 對這種類型的法案時,因為有比較多人的關注,面臨比較大的壓力,而必須有所 立場,所以會比較容易干預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導致有所修改,而影響了委員會 的影響力。

以分配的委員會觀點來看,儘管本研究未能證實當法案是屬於特殊利益型法 案時,委員會影響力比較大,但是本研究認為,這是因為分析技術上的限制所導 致,特殊利益型法案對於委員會影響力的影響,仍然不能加以忽視。此外,本研 究已證實當法案的提案部門為只有立法委員時,委員會的影響力會比只有政府部 門提案、或只有黨團提案的法案來得大,這很有可能是因為立法委員的提案規模 通常較小,而且比較有牽涉到特定利益的傾向。因此,本研究認為,如果當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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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屬於特殊利益型法案時,或者提案部門為只有立法委員時,應該會比較適用於 分配的委員會觀點的解釋。委員會面對此種法案時,便扮演了利益分配者的角色,

而委員會所做的決議,院會通常也就不多加干預,進而讓委員會影響力比較大。

以院會主導的或資訊的委員會觀點來看,如果當法案屬於非政黨競爭型、或 者非特殊利益型,法案版本數較少、新聞曝光度較低,便比較適用這種理論的解 釋,委員會主要是扮演提供資訊的角色,最後由院會來做決定,如果到了院會,

沒有委員有太大的意見,通常也就按照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來加以通過,如果到了 院會,因為某些條文內容讓部分委員有意見,那也有可能對於委員會的審查結果 加以修改。

此外,本研究印證了在美國的委員會資深制傳統,如果能夠在各個常設委員 會都加以建立,那麼的確有助於增加委員會的影響力。本研究同時也呼應了黃秀 端(2000)的研究,發現不同類型的委員會,其影響力的確會有所差異。專業政策 型的委員會對於法案的影響力便比金錢政治型的委員會高。另外,本研究也發現 到,相較於楊婉瑩(2002)發現第三屆立法院,委員會影響力較為低落、委員會結 構為高度分化、政策偏好未如黨團般一致團結、法案明顯受到院會大幅修正的情 況來說,第六屆立法院的委員會影響力已經明顯有所提升。從總體的角度來看,

對於所有通過一讀的法律提案,委員會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有 38.2%的法案 是在委員會即遭到擱置,而無法進入後續的審查階段。即使是在院會的審查過程 中,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也得到了相當程度的尊重,有超過一半的法案是完全按照 委員會的決議來通過。

綜上所述,本研究基本上認為,如果要解釋台灣立法院的常設委員會影響力,

應該比較適用於「情境模式」的理論,如果委員會所審查的法案,其牽涉到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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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越少、爭議性越低、政治競爭度越小,那麼委員會對於此類法案的影響力便會 比較大。此外,也還要配合委員會自身的條件加以評估,如果委員會越能朝向專 業化的走向發展,那麼這類委員會對於法案審查所能發揮的影響力也就越大。另 外,在經過第二波國會改革之後,委員會具有決定法案是否交付黨團協商的權力、

在黨團協商過程中也必須要有委員會成員的參與、委員會席次改由政黨依比例分 配、委員會召集委員的連任限制也加以取消,這些制度上的改革,的確看出了些 許的成效,總體而言,第六屆立法院的常設委員會影響力是有所提升的,期許這 樣的正面發展能夠持續深化。